公开谈判采购邀请书
项目编号:PC-0210-26J4-FG0145
1、采购项目
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人”)以公开谈判采购方式采购印度尼西亚FHT园区GDI项目所需的胶球清洗设备,采购设备计划使用建设资金用于本次采购所签订合同的支付。
2、项目概况与采购范围
(1)项目名称:印度尼西亚FHT园区GDI项目胶球清洗设备采购项目
(2)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FHT工业园,FHT工业园地处印尼北马鲁古省东Halmahera行政区GDI工业园区西南角,厂址经纬度为东经128.244°,北纬0.838°。厂址位于印尼首都雅加达东北部,距离雅加达约2525km。
本项目为FHT园区配套动力厂,一期工程为2×150MW亚临界机组+1×380MW超临界机组。一期动力厂西南侧预留二期配套1×380MW超临界机组工程建设场地及远期配套1×380MW超临界机组工程建设场地。本期同步建设海水脱硫设施、SCR脱硝设施,年运行小时数不低于8000小时,电厂年等效利用小时数按7500小时。
本谈判采购文件用于2×150MW机组+1×380MW机组。
(3)采购范围:
本次采购的设备为胶球清洗设备及其附属设备、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文件以及有关的技术服务等,并提供一年质量保证服务。
该系统设备的供货范围包含但不限于设备的设计、设计联络、制造、工厂试验、出厂验收、包装、发运(暂定从制造厂到中国张家港港口,若集港位置有变动,供应商应无条件响应)和保险、现场开箱检查和交接验收、安装和调试指导、现场技术培训、指导现场试验和验收以及相关的技术服务等内容。
(4)交货时间:2026年12月20日(暂定,供应商按此时间提供详细供货计划,最终以买方通知发货时间为准)。
(5)交货地点:张家港港口(暂定)。
(6)质量及其它要求:详见技术规范书的要求。
3、供应商资格要求
本次谈判要求供应商具备以下条件:
1.业绩要求:响应人近 5 年(以合同签订时间或投产时间为准)至少 2 个150MW及以上等级火力发电工程的胶球清洗设备供货业绩,运行良好。要求提供供货业绩合同的复印件(内容至少有合同封面页、供货范围页、合同签署时间页、能够反映上述业绩要求的相关内容页)。
2.质量要求:
通过GB/T 19001-2016/ISO 9001:2015 质量管理体系、GB/T 24001-2016/ISO 14001:2015环境管理体系、GB/T 45001-2020/ISO 45001:2018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3.信誉要求: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响应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的;
(2)近两年内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禁止转分包规定的行为。
4.财务要求:
(1)响应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2)响应人应有良好的财务状况。
5、通用资格要求
(1)本次采购要求供应商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它组织,须具备完成和保障如期交付采购项目的能力。
(2)必须具有完成采购项目所需的技术人员、设施设备以及试验检测能力。
(3)供应商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标准规定提供相同类型设备型式试验和检验报告以及其他有效许可证。
(4)供应商不得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网站(www.****.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不****中心“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网(****.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清单。***网站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前20天内的截图。
(5)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a)为采购方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b)被责令停产停业的;(c)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d)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e)开标日前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设备质量问题的;(f)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包投标的。
6、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4、谈判采购文件的获取
受邀请的响应人收到本邀请书后,请于(***网上公布信息为准)***网(https://****.cn,以下简称“***网”)回函确认是否参与本次谈判,并下载电子版谈判采购文件。
5、响应文件的递交
1、谈判采购(邀请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竞谈截止时间,下同)(***网上公布信息为准),响***网递交电子响应文件。
(1)***平台全程在线开展,电子响应文件的加密、提交等流程须各供应商在线进行操作。供应商须提前办理数字证书用于在线递交响应文件,***平台首页,并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在线操作,因操作流程失误造成的递交失败将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后果。
(2)***网使用数字证书进行电子投标文件的编制、加密和在线投递。请各响应人充分考虑文件大小、网络速度的影响并预留充足的时间,逾期将无法提交。(电子投标文件的在线投递建议至少提前12小时完成)。
2、响应截止时间及递交地点如有变动,采购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
3、谈判时间:待定。
谈判地点:江****大道****号江西省电力设计院(本次采购以线上洽谈为主,如有需要,收到采购人通知后开启线下谈判)。
6、联系方式
采 购 人: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地 址:江****大道****号
联 系 人:黄经理(商务)/电话:0791-****7106
漆经理(技术)/电话:0791-****7439
电子邮箱:jx****@****.cn(漆经理)
邮 编:330096
7、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单 位: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电 话: 0791-****7137
电子邮箱: jx****@****.cn
8、纪检监督机构
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采购活动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可以书面形式向中电建江西院纪委办公室(0791-****7269)提出投诉。
2026年09月 11日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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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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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供应商提出澄清截止时间 |
***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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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谈判采购文件修改截止时间 |
***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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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报价 |
1.交货地点为江苏张家港港口,报价为车板交货价。 2.本次报价若有优惠条件,需要在响应文件中体现。报价函中的报价与分项价格汇总表的合价应一致。 3.报价应报固定价格,否则,响应文件将被拒绝。在合同有效期内合同价格不予调整,并不受市场成本或政策性上调等因素影响。 4.供应商未填单价或合价的项目,采购人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的单价或合价内,并在合同执行中不予支付。 5.供应商应按采购文件中规定的报价表格式填报各项目单价和合价以及报价汇总表。 6.货币 报价表格和报价表内的价格应以人民币填写,否则将被否决。 7.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报价中应包含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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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
谈判有效期 |
12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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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 |
谈判担保 |
1、形式:采用保函或保证金形式。 2、金额:人民币 1 万元整。 3、采用保函形式的请于开标当天 08:00 前送达开标现场(建议提前一个小时,确保送达),保函收件人:黄翔137****6294,江西****大道****号。 4、采用保证金形式的请提供同等金额的保证金(退还时按原账号退还),保证金收取方式: 采用在线收取保证金,***平台收取到统一账户,投标人报名审核后,系统自动分配保证金收款虚拟账号,招标人无须提供账号。 5、保证金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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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响应文件份数 |
***平台递交1份电子版响应文件,不需要纸质版响应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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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订要求详见须知前附表 |
***平台递交1份电子版响应文件,不需要纸质版响应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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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封要求详见须知前附表 |
***平台递交1份电子版响应文件,不需要纸质版响应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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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谈判人员要求 |
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和相关技术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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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履约担保 |
合同签订7天内,成交人向采购人提交合同总金额10%的由采购人认可的银行开具的无条件、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履约保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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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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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最高投标限价 |
有(最高投标限价:220万元整) □没有 |
1、谈判费用
不论谈判结果如何,供应商参与本次谈判,包括现场踏勘、组织编写和提交响应文件及谈判过程中的一切费用均由供应商自理。
2、谈判采购文件
2.1 谈判采购文件
包括下表所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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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号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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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谈判采购邀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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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供应商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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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评审办法(综合评审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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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合同条款及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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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响应文件格式 |
2.2 谈判采购文件的澄清
供应商对谈判采购文件有疑问的,应在供应商***平台向采购人提出。
2.3 谈判采购文件的修改
采购人可以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平台进行修改。
3、响应文件的编制
3.1 响应文件的构成
(1)商务及报价部分应包括下列内容:
1)谈判采购报价函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谈判担保
4)包装和运输方案
5)供应商信息
6)类似业绩资料
7)供应商廉政承诺书
8)商务偏差表
9)供应商认为应补充的其他资料
(2)技术部分应包括下列内容:
1)响应文件说明书与技术资料
2)需外购零部件或设备清单
3)附表
4)技术偏差表
(3)报价部分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报价汇总表
2)分项报价表
3.2 资格审查资料
(1)“供应商信息”应附谈判采购文件所列资格文件复印件,包括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若有)、体系认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近三年财务状况数据表和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且经供应商盖公司章的复印件。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少于上述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业绩及正在执行的供货合同项目表”应附相应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4)“试验报告及鉴定证书”应提供国家授权、许可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试验、鉴定报告复印件。国家规定需要生产许可产品的,须提供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5)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3.3 谈判报价
(1)报价是指供应商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供应商所有的货物价款,即包括货物的供货、税金、包装、运输、保险、安装调试、验收(含第三方验收)、技术服务、培训、售后服务、材料、增值税等。
(2)供应商必须按附件的首次报价表、各分项报价表的内容填写产品单价、合价及其他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3)报价货币人民币(国内设备)或美元、欧元(进口设备)。
(4)不接受任何选择报价,对每一种货物只允许一个报价。
(5)所有供应商的谈判响应最终报价的单价和总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
(6)对于供应商为完成采购项目设备材料所必需却没有单独列项和报价的服务工作内容以及必需配合使用的工具、设备租赁使用等的费用,以及为完成本合同责任与义务所需的其他所需费用等,采购人均视为已包含在谈判响应报价总价中。
3.4 谈判有效期
3.4.1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谈判有效期为 120 天。
3.4.2在谈判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响应文件的,应承担采购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4.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谈判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有效期。供应商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谈判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文件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谈判保证金。
3.5 谈判保证金
3.5.1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递交谈判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参与的,其谈判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金额、担保形式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5.2供应商不按本章第3.5.1项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的,谈判小组将否决其响应文件。
3.5.3采购人与成交人签订合同5日内,向所有供应商退还谈判保证金。
3.5.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谈判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谈判有效期内撤销响应文件;
(2)成交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谈判采购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谈判保证金的情形。
3.6 响应文件说明书及技术资料
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谈判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供应商谈判时应提交的符合性证明文件应满足谈判采购文件要求。
(2)证明设备及服务合格和符合谈判采购文件规定的文件。这些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样和数据。
(3)对照谈判采购文件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服务已对采购人的要求做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对于有参数要求的运输设备,供应商必须提供所投入服务设备的具体参数值。
3.7 响应文件的编制、装订、密封
(1)响应文件应严格按第五章要求的格式进行编写。
(2)(A)响应文件(包括报价文件)应包括正本一份,副本数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并明确标明“正本”和“副本”。对正本和副本不一致处,以正本为准。供应商应递交可编辑的电子版谈判采购文件1套(U盘),响应文件的电子版中所有文本文件和表格均分别采用Word和Excel编辑。
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应按规定加盖供应商的单位公章。
填写响应文件时,如有修改,则应由供应商的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在修改处签名或盖章。
装订要求详见须知前附表。
密封要求详见须知前附表。
(2)(B)响应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采购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上加盖电子印章。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8 响应文件的递交
(1)供应商应在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响应文件。
(2)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以及未按规定密封和标记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3.9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正、补充或撤回已送达的响应文件,且应密封、加印,并在内层封套面上注明相应的“修改”、“补充”或“撤回”的字样。并须在谈判截止时间前按第3.8款规定的递交。
(2)供应商修改响应文件的书面文件将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4、谈判与评审
4.1 谈判小组
(1)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依法组建。
(2)谈判会议全过程由采购人代表主持,邀请相关监督部门监督整个谈判过程。
4.2 谈判步骤
1.初评
对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供应商的资格,对符合资格条件的提出澄清问题和谈判内容。
2.与供应商分别谈判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并同时提交二次密闭报价。谈判内容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3.综合评议
谈判小组根据供应商的报价情况、响应文件以对供应商进行比较,并对谈判结果进行综合评议,编写评审报告,推荐成交候选人。
参加谈判人员必须是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携带身份证原件)和相关技术人员。
4.3 谈判记录
(1)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情况和结果,向采购人提交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由谈判小组组长起草,谈判小组全体成员在评审报告上签字确认,如有保留意见可以在评审报告中阐明。
(2)谈判小组在评审报告中推荐成交候选人。
(3)评审报告可包括以下内容:
1)初步评审过程和结果
包括算术错误检查、澄清问题及答复,若有资格不符合应对其情况和依据进行说明;
2)与各供应商一对一谈判内容记录;
3)二次/最终密闭报价情况;
4)推荐成交候选人。
5、合同授予
5.1 合同授予
采购人将把合同授予符合下述要求的供应商:
(1)供应商满足谈判采购文件要求;
(2)按谈判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推荐的成交候选人。
5.2 采购人在授标时保留的权利
采购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合同非实质性条款进行增减或变更;
5.3 合同的签订
采购人与成交人协商签订书面合同;
5.4 履约保函
成交人应在合同签字盖章后7天内,向采购人提交合同总金额10%的无条件、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履约保函。
6、纪律和监督
(1)采购人不得泄漏谈判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2)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谈判或者与采购人串通谈判,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谈判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谈判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3)谈判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
为规范股份公司采购工作,根据股份公司有关采购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方法
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
二、评审原则
评审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三、评审组织及服务
1、为做好评审工作,成立谈判小组和工作小组。
2、谈判小组
2.1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依法组建,谈判小组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及熟悉相关业务的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2谈判小组成员为3人及以上单数。
2.3谈判小组组建后报采购领导小组备案。
2.4评审工作由谈判小组负责。
3、工作小组
3.1由采购人、采购代理代表组成工作小组,在评审期间为谈判小组服务。
3.2接受谈判小组指派进行基础数据摘录汇总、对比等工作。
四、评审程序及内容
1、响应文件初步评审
1.1响应文件符合性审查---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偏差,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不再进行详细评审:
(1)供应商提供的资格审查资料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
(2)没有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供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担保有瑕疵不被采购人所接受的;
(3)响应文件未按采购文件要求盖章和签署的;
(4)经澄清,对报价的算术错误不接受修正的;
(5)报价低于成本或高于采购文件设定的最高限价的;
(6)对采购范围和工作内容有实质性偏差的;
(7)对合同中规定的双方权利和义务作实质性修改的;
(8)响应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
(9)主要性能指标(仅限于打“*”的)达不到采购文件要求的;
(10)纠正响应文件偏差或保留将会对竞争产生不公正影响的;
(11)有违反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1.2算术错误修正
1.2.1最终报价清单中有计算或汇总中的算术错误时,按以下原则修正:
(1)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报价表中合计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以各分项报价的合价累计数为准;
(4)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且缺漏项内容不属于实质性偏差的,则视为缺漏项内容的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
当修正后的总报价高于原最终报价时,视同供应商最终报价错误产生少漏计费用,签订合同时由供应商承担,如谈判小组认为供应商无法承受少漏计费用,可以将最终报价作为异常低价处理;当修正后的总报价低于原最终报价时,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报价为准。
1.2.2谈判小组按以上原则对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
2、响应文件澄清
响应文件的形式或供应商资格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或响应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谈判小组应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澄清、说明和补正。供应商澄清、说明和补正的内容应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澄清、说明和补正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经供应商澄清、说明和补正后仍不能满足初步评审要求的响应文件,或供应商有串通、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3、响应文件详细评审
3.1谈判小组成员对通过初步评审的响应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并对商务部分、技术部分独立打分,供应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得分为谈判小组成员评分的算术平均值。专家打分的算术平均值保留二位小数。
3.2评审价
3.2.1评审价计算公式
评审价=最终报价+算术错误修正+遗漏修正
3.2.2遗漏修正
审核最终报价组成内容是否有遗漏计算。若有遗漏,遗漏部分按照其他最终报价组成中此部份价格的最高金额进行加价。
3.3评审、评分及排序
3.3.1评审内容及分值
根据报价、商务、技术三部分内容进行评审打分。
响应文件得分=报价部分得分+商务部分得分+技术部分得分
3.3.2报价部分评审(细则详见表1)
按评审价计算报价得分,报价计算得分保留二位小数。
3.3.3商务部分评审(细则详见表2)
按商务部分评分细则进行评审。
3.3.4技术部分评审(细则详见表3)
按技术部分评分细则进行评审。
五、评审报告
1、谈判小组根据评审情况和结果,向采购人提交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由谈判小组起草,谈判小组全体成员应在评审报告上签字确认,评审专家如有保留意见可以在评审报告中阐明。
2、本采购项目将视具体情况推荐一至三名成交候选人,成交候选人的推荐将按照得分从高到低排序依次推荐的原则进行,推荐结果将在评审报告中载明。最终得分相同时,以最终评审价低者优先;最终评审价也相等时,以技术得分高者优先;如果技术得分也相等,由谈判小组投票(抽签)或其他方式确定。
3、评审报告可包括以下内容:
(1)报价记录表
(2)初步评审过程和结果
包括算术错误检查、符合性审查、澄清问题及答复,若有响应文件被视为无效的应对其情况和依据进行说明;
(3)详细评审过程和结果
包括评审价计算、报价部分评分计算,商务部分、技术部分评审打分,汇总排序;
(4)推荐成交候选人;
(5)成交候选人的优劣对比和存在问题。
表1:
报价部分评审细则(满分100分;权重50%)
|
序号 |
评审项目 |
分值 |
评分细则 |
|
一 |
评审价 |
100 |
一、评审基准价确定: 取全部有效评标价,评审基准价=最低评标价,基准价保留小数2位,之后一位四舍五入。 二、得分 1、评审价等于评审基准价的,得满分。 2、高于评标基准价 10 %以内(含 10 %)的,对 5% (含 5 %)以内的部分每1%扣 2 分,对 5% 以上的部分每1%扣 3 分;高于评审基准价 10 %以上的,对 5% (含5 %)以内的部分每1%扣 2 分,对 5% 以上、 10% (含10 %)以内的部分每1%扣 3 分,对 10% 以上的部分每1%扣 4 分,扣完为止;高出比例按照插值法计算:(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按照算得比例计算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注意:本采购文件用于2×150MW机组和1×380M机组,报价得分按总价计算。但分项报价中,若150MW机组合价或380MW机组合价出现严重偏离其它供应商报价或市场价的,需进行解释说明,且采购人有权否决其报价。 |
|
合计 |
100 |
计算分值与权重的乘积即为价格标得分 |
|
表2:
商务部分评审细则(满分100分;权重10%)
|
序号 |
评审项目 |
分值 |
评分细则 |
|
一 |
响应文件完整性、响应性 |
15 |
对响应文件的完整性和响应性进行评价,5-15分。 |
|
二 |
销售业绩 |
30 |
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得 15 分,在此基础上每多1个符合要求的业绩得 3 分。其中,有海外业绩的,每1个额外再加 2 分,最高得30分。 |
|
三 |
财务状况 |
10 |
对供应商的财务状况(主要对资产、负债、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等)进行评价,5-10分。 |
|
四 |
报价的完整性和合理性 |
20 |
根据报价的完整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价,10-20分。 |
|
五 |
供应商资信等级 |
10 |
银行机构出具的资信等级证书,横向比较综合评审,3-10分。 |
|
六 |
近年满意度评价 |
15 |
建设单位对供应商的质量、供货进度、售后服务等方面的评价,横向比较综合评审,5-15分。 |
|
合计 |
100 |
||
表3:
技术部分评审细则(满分100分;权重40%)
|
序号 |
评审内容 |
分值 |
备注 |
|
1 |
技术响应文件完整、规范、可信性、响应性 |
5 |
响应文件填写情况,技术应标真实性完整性,叙述是否清楚、范围和技术深度响应。3-5分。 |
|
2 |
整机性能、主要部件配置及参数 |
||
|
2.1 |
主要技术参数及指标 |
15 |
主要技术参数、指标是否满足技术要求。7-15分。 |
|
2.2 |
整机性能、主要部件配置 |
5 |
主要部件的选用和配置;备品备件持续供应能力等。3-5分。 |
|
2.3 |
运行经济性、振动与噪音、功率 |
5 |
运行、振动与噪音、功率。3-5分。 |
|
3 |
结构特性 |
||
|
3.1 |
材料、材质的合理性、可靠性 |
5 |
结构设计是否合理、先进; 材料、材质先进、可靠; 安装、运行、检修方便、条件等; 其他根据采购文件技术规范要求由评委综合考量,每项3-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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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结构的合理性、先进性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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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安装、运行、检修条件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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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主要结构件重量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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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使用寿命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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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供货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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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供货计划 |
10 |
(1)供货计划是否满足工期要求; (2)供货范围的完整性,有无缺项、漏项; (3)其他可根据采购文件要求由评委综合考量打分,每项5-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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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供货的完整性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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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分包与外购 |
根据供应商的分包与外购情况进行评分,每项最多得满分,最低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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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外购厂的资质、业绩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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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分包、外购设备材料的范围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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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进口配套部件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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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售后服务 |
10 |
根据供应商的售后服务进行评分,5-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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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技术偏差 |
5 |
根据供应商的技术偏差进行评分。3-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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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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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买方: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卖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就印度尼西亚FHT园区GDI项目[胶球清洗]设备采购的相关事宜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标的
本合同标的为工程项目设备供应,卖方按照本合同要求向买方提供[胶球清洗]设备及所有相关技术资料和证明文件,合同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等见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及合同附件I(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与附件II(技术协议)的有关要求。
二、工程项目概况
2.1 项目名称:印度尼西亚FHT园区GDI项目[胶球清洗]设备采购项目。
2.2 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FHT工业园,FHT工业园地处印尼北马鲁古省东Halmahera行政区GDI工业园区西南角,厂址经纬度为东经128.244°,北纬0.838°。厂址位于印尼首都雅加达东北部,距离雅加达约2525km。
本项目为FHT园区配套动力厂,一期工程为2×150MW亚临界机组+1×380MW超临界机组。一期动力厂西南侧预留二期配套1×380MW超临界机组工程建设场地及远期配套1×380MW超临界机组工程建设场地。本期同步建设海水脱硫设施、SCR脱硝设施,年运行小时数不低于8000小时,电厂年等效利用小时数按7500小时。
本合同用于2×150MW机组+1×380MW机组。
三、合同价格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含税总价为[ ](大写金额:[ ]),其中2×150MW机组和1×380MW合同价格如下:
2×150MW机组分别计价,其中首台150MW机组含税合同价格为[ ](大写金额:[ ]),不含税合同价格为[ ](大写金额:[ ]),增值税税率为13%,增值税为[ ](大写金额:[ ]);第2台150MW机组含税合同价格为[ ](大写金额:[ ]),不含税合同价格为[ ](大写金额:[ ]),增值税税率为13%,增值税为[ ](大写金额:[ ]);公辅系统报价含在首台150MW机组总价中。
1×380MW机组含税合同价格为[ ](大写金额:[ ]),不含税合同价格为[ ](大写金额:[ ]),增值税税率为13%,增值税为[ ](大写金额:[ ])。
不含税合同价格固定不变,如遇国家增值税税率调整,含税合同总价作相应调整。
本合同价格已包括合同设备(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设备的税费、包装、运输、保险、设计、加工、装货、搬运、安装指导、调试、培训、验收等所有其他相关各项费用及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预见费用等,除此之外买方不再对卖方承担任何支付义务,卖方不得因上述内容在此陈述不全而向买方提出补偿或索赔。
四、交货时间与地点
4.1 交货时间:见附件III。
4.2 交货地点: 。
五、承诺
5.1 卖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买方提供设备、技术资料和服务,并修补设备缺陷及潜在缺陷。
5.2 卖方保证未经买方书面同意,不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合同由下列文件组成: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成交)通知书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合同附件
附件I: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
附件II:技术协议
附件III:交货批次及交货进度
附件IV:预付款保函格式
附件V:履约保函格式
附件VI:承诺书格式
附件VII:授权委托开箱信函
附件VIII:分包与外购设备情况一览表
附件IX:廉政协议
(6)招标(采购)文件
(7)投标函(响应函)
(8)其他合同文件
所有采购文件及经双方确认的与本合同相关的其它书面文件均为本合同之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涉及修改和新增的部分,以双方最终确认的文件为准。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以上述合同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或标准较高者为准。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者为准。
七、合同生效与份数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成立并生效。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一式肆份,买方执贰份,卖方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为[胶球清洗]项目设备采购合同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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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 |
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
卖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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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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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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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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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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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Email) |
电子邮箱(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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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路支行 |
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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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36001050600059282828 |
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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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0001582662391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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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 |
江****大道****号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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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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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日期: |
签订日期: |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一条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等合同文件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是指合同协议书、中标(成交)通知书、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函(响应函)、技术协议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主合同:是指买方与项目业主签订的印度尼西亚FHT园区GDI项目设备供货合同,包括所有的技术商务合同附件。
1.1.1.3 合同协议书:指买卖双方签署的、载明买卖双方约定权利义务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本协议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以及日后对原合同做出的任何书面更改。
1.1.1.4 中标(成交)通知书:指买方通知卖方中标(成交)的函件。
1.1.1.5 投标函(响应函):指由卖方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响应函)”的函件。
1.1.1.6 技术协议:指合同文件中名为“技术协议”或技术规范的文件。
1.1.1.7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买卖双方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买方:是指与卖方订立合同协议书,购买合同设备、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受人。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此处买方即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1.1.2.2 卖方:是指与买方订立合同协议书,提供合同设备、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
1.1.2.3 项目业主:是指与买方签订设备供货合同(主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
1.1.2.4 设计单位:是指负责工程项目设计的单位。
1.1.2.5 工程师:是指设备供货合同中定义为工程师的单位。
1.1.2.6 分包商或分供货商:是指卖方将合同范围内的部分设备交由买方同意的其他第三方进行实施的单位。
1.1.3 工程
1.1.3.1 工程项目:是指本合同协议书及专用条款载明的合同设备安装、试运行的工程。
1.1.3.2 项目现场(施工现场):是指用于本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等工程项目施工的场所。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生效日期:指本合同协议书及专用条款载明的合同生效的日期。
1.1.4.2 质量保证期:是指合同设备通过试运行考核后,卖方按照合同约定保证合同设备适当、稳定运行并负责消除合同设备故障的期限。
1.1.4.3 潜在缺陷:是指合同设备的任何重大缺陷或不足:(1)在质保期结束或对于延长质保期项目在延长质保期结束前一直存在,但通过正常的设备操作不能显现出来;及/或(2)经项目业主及买方检查后也不能明显暴露出来。
1.1.4.4 潜在缺陷责任期:是指在正常情况下合同设备的隐患不能在制造过程中被发现而形成潜在缺陷,卖方对纠正潜在缺陷所应负责任的期限。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其时间保证到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届满后3年。
1.1.4.5 连续缺陷:是指一个基本相同的缺陷发生在合同设备的相同部分或其组成部件,可能影响该合同设备的预期使用目的。
1.1.4.6 连续缺陷通知期:是指对合同设备或其组成部件存在的连续缺陷,卖方对纠正连续缺陷应负责任的期限。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其时间保证到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届满后5年。
1.1.4.7 本合同中所使用的“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如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他公历日。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合同价格(合同总价):是指买方和卖方在本合同协议书及合同条款中载明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设备:是指卖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设备、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器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以及配套使用的软件或其他辅助电子应用程序及技术资料。
1.1.5.3 技术服务:是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性能试验及检修有关的施工、技术指导、配合和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1.1.5.4 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合同设备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性能试验、验收和技术指导等全部技术文件与图纸和质量手册、质量计划、质保文件、试验/检验报告、鉴定记录、各种文字说明、技术指导手册、说明书、质量证明文件及标准等全部质量文件,以及用于工程项目及合同设备正确运行和维护的运行维护手册,上述技术资料应包括电子版文件。
1.1.5.5 监造和检验: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买方及/或项目业主派出代表根据质量检验计划(ITP)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制造和试验过程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此种质量监造和检验并不解除卖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
1.1.5.6 设备缺陷:是指卖方因设计、制造错误、疏忽、缺点、不足或缺陷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元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性能、质量标准等要求的情形;因设计、制造错误、疏忽、缺点、不足或缺陷直接或间接引起的对工程项目的任何损坏,卖方负责无偿修复。
1.1.5.7 试运行(试运行考核):是指合同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及附件II(技术协议)的约定时间内进行的满负荷、连续无故障运行试验。
1.1.5.8 性能试验(性能考核):是指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及附件II(技术协议)的约定用以确定合同设备能否达到合同所约定的性能保证指标的考核试验。
1.1.5.9 初步验收:是指合同设备通过试运行、性能试验,达到本合同专用条款及附件II(技术协议)约定的性能保证指标,项目业主及/或买方对合同设备进行初步验收并签发书面验收文件。
1.1.5.10 最终验收:是指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届满,项目业主及/或买方对合同设备进行最终验收并签发书面验收文件。
1.1.5.11 随机备品备件:是指卖方根据其成熟的经验提供的足够用于合同设备移交前的安装、调试、试运行所需要的备品备件。
1.1.5.12 业主强制备件:是指根据项目业主要求必须提供的备件。
1.1.5.13 进口件(进口产品):是指要求采用中国及项目所在国(地区)以外的国家(地区)生产的设备。
1.1.5.14 质量保证期服务(质保期服务):是指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维护服务、咨询服务、技术指导、协助以及对出现故障的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的服务。
1.1.5.15 预付款保函:是指卖方根据本合同要求委托银行向买方开具的,在卖方未能履约或者未能全部履约时,保证退还与预付款等额款项的保函。该预付款保函应为见索即付、无条件、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
1.1.5.16 履约保函:是指卖方根据本合同要求委托银行向买方开具的,保证卖方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保函。该履约保函应为见索即付、无条件、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7 MAF表:本项目业主要求设备材料进场前需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不限于厂家名称、设备规格型号、设备性能参数等。
1.2 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买卖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与合同有关的联络应使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语言。如没有约定,则应使用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买卖双方可以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技术协议规定的适用于工程项目及合同设备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买卖双方有特别要求的,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5 联络
1.5.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无约定,应在合理期限内)通过特快专递或专人、挂号信、传真或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送达收件地址。
1.5.2 买方和卖方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方式和收件地址。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送达方式或收件地址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如任何一方地址发生变动,未通知另外一方,则仍以本合同所留地址为送达地址。
1.5.3 买方、卖方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通过约定的送达方式送达至收件地址的来往文件。
1.6 严禁贿赂
买卖双方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条 合同标的
2.1 卖方根据合同约定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具体供货清单与范围见本合同第三条(供货范围)及附件I(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
2.2 卖方保证其供应的合同设备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安全的、技术水平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合同设备的选型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合同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性能及卖方对设备的技术保证应符合本合同附件II(技术协议)的有关约定。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不得使用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技术、设备,如已经使用,卖方应负责及时更换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和责任,买方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解除本合同。
2.3 卖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III(交货批次及交货进度)向买方交付合同设备。合同设备交付买方后发生损坏的,无论是买方责任还是卖方责任,卖方均应按照买方要求尽快修理或更换损坏的设备,然后由双方根据责任大小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2.4 在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内,卖方有义务向买方免费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最新运行经验,以及技术和安全方面的改进资料,并对相关软件进行升级。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结束后,卖方应根据买方要求在合同范围内,免费继续向买方提供关于完善合同设备的所有技术资料。
2.5 卖方不得在含有系统软件的合同设备中设置密码或远程控制权限,限制合同设备的部分或全部使用功能,或阻碍买方及其项目业主正常使用。否则,买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卖方应按照本合同价格的2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第三条 供货范围
3.1 卖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I(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和附件II(技术协议)的有关约定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技术服务和质量保证期服务,供货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项下所有设备的设计、制造、试验、商检、包装、技术资料、质量文件、专用工器具、备品备件、技术培训及现场技术指导服务等。
3.2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现合同约定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器具、备品备件和技术服务有任何漏项和短缺,但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该漏项或短缺部分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应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设备正常、安全运行及维护或本合同及主合同对合同设备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卖方应在买方要求的期限内负责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器具及备品备件、服务及技术指导等及时补上,发生的费用由卖方自行承担。
3.3 卖方应对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供货、设备及技术接口、技术服务等问题负全部责任。对与本合同设备相连接的其它设备装置,卖方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合同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
3.4 卖方应提供全面的、完整的配合并在买方要求的时间内提交相关技术资料,以便买方及/或项目业主在合同设备投运后更换采购的备品备件。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项目业主要求提供相应备品备件时,卖方应保证一直以合理的价格供应维护备品备件。
3.5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提供的图纸、说明书、质量文件、单证资料等所有文件资料均需按照中、英、印尼文编写。
第四条 合同价格
4.1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
4.2 本合同价格已包括卖方为完成全部合同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支出及卖方的合理利润,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费、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现场工代服务等与合同有关的所有费用。设备费包含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及培训/调试/验收相关费用,买方及/或项目业主人员到生产厂进行质保审查、监造、测试、检验、认证等工作时的配合费用,还包括设备的税费、保险费、运杂费、认证费以及所有设备的包装费,买方不再为获得本合同项下设备及服务支付其他任何费用。卖方不得因上述内容在此陈述不全而向买方提出补偿或索赔。
第五条 付款方式与付款比例
5.1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以人民币支付,卖方具体收款账户信息见专用条款有关约定。
5.2 买方付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汇、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供应链金融,具体付款方式、付款比例及付款申请资料见本合同专用条款有关约定。
5.3 买方依据本合同向卖方进行付款并不表示买方接受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供货及服务,也不解除卖方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5.4 卖方充分了解并认可,不管本合同是否采用分笔支付合同价款,本合同不属于分期买卖合同,卖方不得以买方未支付相应合同价款而损害买方及/或项目业主对标的设备的相关权益,但卖方可以催促买方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相应的合同价款。卖方如需分包或外购其所供应部分设备,卖方须保证不得在与其分包商或供货商的相关合同中约定任何形式的所有权保留条款;买方有权审查卖方拟与其分包商或供货商签订的相关合同,卖方应将其分包或外购的相关合同提交买方备案,如买方对相关合同条款提出异议,卖方应及时改正并征得买方同意后方可签署。如因设备所有权保留条款给买方造成任何不利影响和损失,一切损失和责任全部由卖方承担。
5.5 卖方同意给予买方90个工作日的延期付款宽限期,宽限期内不视为买方违约,宽限期内不计利息。
第六条 技术条件与标准
6.1 卖方保证按照本合同所约定的相关技术要求或标准进行合同设备的设计、采购、制造并提供相关服务,并以此作为试验和验收的依据。卖方对合同设备及技术服务的质量负责。
6.2 买方有权参与合同设备的技术设计,卖方应向买方解释技术设计,卖方有与买方为本项目而雇佣的其他供应商/承包商之间进行技术协调的义务。
6.3 卖方合同设备的制造工艺、试验项目、验收标准、质量计划等所依据的文件标准如与买方的设计标准有差异,应以买方的为准,确实不能以买方设计标准为准的,卖方应第一时间通知卖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在取得买方同意前,卖方不得开展相关工作,否则,买方有权拒收卖方交付的合同设备,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卖方自行承担。
6.4 卖方有义务要求买方对存在疑义的合同设备的技术规范书、技术条件或标准等信息进行澄清,或及时反馈合同执行中发生/发现的问题,确保合同设备不存在到货差异。
6.5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技术规范书、技术条件或标准的更改,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征得双方同意后方可执行。
6.6 卖方使用约定的技术条件和标准以外的其它标准和约定制造合同设备时,应征得买方的书面同意,否则,买方有权拒收卖方交付的合同设备,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卖方自行承担。
6.7 买方要求时,对于合同设备的外购设备材料,卖方应在保证满足本合同相关技术资料要求的前提下编制采购和验收技术条件,并经买方认可后执行。合同设备的外购设备材料存在两家以上供应商的,卖方应在经买方确认的潜在供应商名单中选定最终供应商。否则,买方有权拒收卖方交付的合同设备,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卖方自行承担。
6.8 合同设备必须保证满足与设计、土建施工、安装调试、启动运行等各接口的要求。
6.9 合同设备的计量单位均采用技术规范书中约定的计量单位/国际公制单位(SI)/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6.10 除另有规定外工作语言、文字为汉语和简体汉字,卖方应将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外文文件译成汉语,并附上原文复印件。
6.11因卖方原因造成设备资料文件未按时提交项目业主,或提交的资料文件不完整、不规范,受到项目业主、工程师处罚的,全部罚款由卖方承担,同时卖方还应向买方支付与罚款金额相等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遭受的其他损失的,卖方应补足差额。
第七条 质量控制
7.1 质量保证大纲
7.1.1 自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卖方应按照ISO9001:2015标准(标准升版后按最新版本)建立并持续改进质量体系。卖方应按照买方要求和买方的质量保证大纲制定合同设备的项目质量保证大纲/质量计划,该大纲/计划(含管理程序清单)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份数提交买方审评认可后予以实施,卖方应保证其有效性。
7.1.2 收到卖方提交的质量保证大纲后的30日内,买方将其对质量保证大纲的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卖方对质量保证大纲的任何修改也必须按照同样的程序提交给买方审核备案。买方认为必要时可随时在卖方厂内查阅相关文件。
7.1.3 卖方应将质量保证要求延伸到下一级主要分包商,必要时买方有权派代表参与卖方组织的对下一级主要分包商进行的质保监查和监督活动。卖方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将此项活动的安排通知买方。买方有权派员参加由卖方组织的合同设备材料和零部件的质保见证活动(包括监造、源地验收等)。
7.1.4 买方有权组织人员对卖方的质量保证大纲的有效性进行质保监查活动。经买方授权的质保人员同样有权进入卖方及其主要分包商的工作场所,对所有与质量相关的文件及设施进行监查、监督,以验证质量保证大纲的有效性。买方应在开展上述监查活动前30日通知卖方,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1.5 卖方应建立并执行一系列适当的质保程序和文件,其中与接口相关的程序应经买方认可,以保证合同设备制造质量保证大纲的全面实施,并达到本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
7.1.6. 买方根据第 7.1.1、7.1.2 、7.1.3及7.1.4 项进行的相关活动,不增加买方的任何合同责任和义务,也不减少卖方的任何合同责任和义务。
7.2 质量控制计划
7.2.1 卖方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买方提交合同设备质量控制计划。
7.2.2 卖方提交的合同设备质量控制计划中应列有制造和验收时应进行的所有工艺、程序、工作细则、试验与检查的流程图或工序表。这些文件中必须注明卖方和买方的书面见证点(R点)、见证点(W点)和停工待检点(H点)。买方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将选点及审核、批准意见反馈给卖方,卖方按照批准后的质量计划执行。上述文件的任何修改必须按照同样的程序提交给买方审核。
7.2.3 买方有权在认为必要时,增加或改变买方的书面见证点(R点)、见证点(W点)和停工待检点(H点)。
7.2.4 卖方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将买方人员参加的停工待检点(H点)的见证和检查活动通知买方。如买方代表未及时到达但卖方未收到放弃通知的,卖方应主动和买方联系,并按照买方决定执行。经买方同意后,卖方可自行进行该控制点的相关活动,但应将有关报告提交买方;卖方应在有买方参加的见证点(W点)的见证和检查活动开始之日5个工作日前通知买方,若买方代表不能按时到达现场,卖方可自行进行该控制点的相关活动,并将有关报告提交买方。对买方的上述活动,卖方应提供进入相关的工作场所进行源地见证、查阅有关资料的方便。
7.3 不符合项管理
7.3.1 卖方必须按照买方认可的制造质量保证大纲制定并实施不符合项管理程序,以控制不满足要求的物项的误用或者误装,这些程序必须对不符合项的分类、即时记录、标识、报告、技术审查和最后处理、验证和关闭以及与买方的接口等作出规定。
7.3.2 卖方须向买方提交《不符合项项目清单》,买方收到后应将其审核意见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对该清单的任何修改也必须按照同样的程序提交给买方审核备案。必要时,买方有权增加或改变该清单中所列项目。对需要报买方的不符合项,卖方须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将不符合项报告提交买方审核。
7.3.3 如不符合项不能修复到符合本合同要求,卖方必须将这种不符合项报告及建议的纠正措施提交给买方,同时停止受该不符合项牵连的合同设备制造活动,直到收到买方的最终决定。
7.3.4 收到卖方不符合项报告及建议后,买方应及时反馈审核意见(要求卖方提供附加的资料、证据,同意或拒绝卖方建议)。如买方不同意卖方的建议,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确定解决办法。
7.3.5 对不符合项进行返修或返工处理时,卖方必须制定相应的返修方案,经买方审查同意后实施。不符合项经返修或返工处理后应进行重新检验,并按照本合同有关约定及要求决定使用或报废。
7.3.6 不符合项的报告、清单以及所有与处理该不符合项有关的记录(返修方案、检查和试验报告以及买方的最终决定)都必须纳入制造完工报告。
7.4 卖方须建立并实施一个记录管理系统,用来对与质量有关记录的建立、搜索、存储、维护及转移进行控制。卖方须按照买方要求,对质量保证记录进行分类管理和保存,该记录必须是易读的和可追溯的。
7.5 为加强与卖方的联系,及时办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项事宜,对合同设备制造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督或不定期检查和掌握合同设备的制造进度,买方有权在适当时候委派驻厂代表。驻厂代表代表买方参与本合同范围内的质量监督活动,监督内容包括质检文件审查,合同设备制造和检查过程中的书面见证点(R点)、见证点(W点)和停工待检点(H点)的见证,参加合格性鉴定和再鉴定等。
7.6 买方有权参加卖方及其主要分包商的内、外部监查活动,卖方必须将其监查计划提交买方,并负责及时更新。
7.7 买方按照本合同所进行的一切质量控制活动既不代表合同设备的验收检查,也不减轻、免除或转移卖方的质量保证责任和法律责任。
7.8 卖方必须在其分供合同中载明必要的条款以保证其分包商、供货商及参与本合同任何部分的分包及外购单位都能遵守本条款的相关约定,并使买方有权按照本条款对分包商、供货商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监督。
7.9 卖方对图纸、技术条件、合格性鉴定大纲等适用文件及其它制造文件的完整性、完善性和可用性以及合同设备质量负责。
第八条 监造、交货前检验与认证
8.1 监造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及/或项目业主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
8.1.1 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买方可派出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生产制造进行监造,监督合同设备制造、检验等情况。监造的范围、方式等应符合本合同专用条款及附件II(技术协议)的有关约定。
8.1.2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及附件II(技术协议)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可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生产制造现场进行监造,卖方应予配合。卖方应免费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自行承担。
8.1.3 卖方制订生产制造合同设备的进度计划时,应将买方监造纳入计划安排,并提前通知买方;买方进行监造不应影响合同设备的正常生产。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及附件II(技术协议)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7日将需要买方监造人员现场监造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监造人员未按照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制造或检验,但买方监造人员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相关制造或检验记录。
8.1.4 买方监造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合项,并按照本合同第7.3款等有关约定执行,由此增加的费用及/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8.1.5 不论买方监造人员是否参与监造与出厂检验或者监造人员参加了监造与检验,并且签署了监造与检验报告,不影响买方在卖方交货后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及/或拒收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8.2 交货前检验
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买方参与交货前检验的,买卖双方应按照本合同有关约定履行。
8.2.1 卖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包括分包与外购),在生产过程中都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出厂前须进行部套及/或整机总装和试验,所有检验、试验和总装(装配)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以上工作完成且质量检查合格后,才能对合同设备进行包装。所有这些正式的记录文件和合格证作为技术资料的一部分,应满足项目业主向买方支付合同价款的条件,卖方应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内以最终完工报告或买方要求的其它形式提供给买方。
在合同设备交货之前,卖方应邀请买方进行发货前检验,项目业主有权派驻代表至卖方制造厂见证该设备的检查、试验和包装,卖方应免费为买方代表和项目业主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卖方应会同买方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进行交货前检验并出具交货前检验记录,有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合同设备检验合格后,卖方获得买方书面发运许可通知单并获得集港通知后方可发货。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代表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8.2.2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及附件II(技术协议)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7日将需要买方代表检验事项通知买方;买方代表未按照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的检验。若卖方未依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买方而自行检验,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暂停发货并重新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及/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8.2.3 买方代表在检验中如发现合同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异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合项,并按照本合同第7.3款等有关约定执行,由此增加的费用及/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8.2.4 买方代表参与交货前检验及签署交货前检验记录的行为,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买方在卖方交货后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及/或拒收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8.3 认证
8.3.1 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及买方要求须进行合同设备强制性认证的,卖方应组织或配合开展认证工作,并向买方提供相关认证资料,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
卖方需按买方要求,及时提供符合语言规范(英语/印尼语)的设备技术文件、计量器具清单及认证所需基础资料。卖方选择的外购件需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并经买方批准。卖方在投标文件中单独列明设备包含的所有计量/测量仪器仪表(含外购件),漏报导致的额外认证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8.3.2 若在监造和认证阶段,技术要求与技术协议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以印度尼西亚要求为准。
8.3.3卖方需按买方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条件的配合提供相应资料;外购件需按短名单在投标文件中列出清单供买方确认。
8.3.4买卖双方对认证仪器、仪表、工器具等无法达成一致时,买方有权自行采购,费用从合同中扣除。
第九条 包装与标记
9.1 包装
9.1.1 卖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包装,包装须符合本合同适用的有关标准及附件II(技术协议)所约定的设备包装、防护与标识要求,并遵循适于运输、便于安装和查找的原则进行分类装箱。卖方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确保合同设备能够满足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的要求。
合同设备出厂前,卖方须提供一套完整的包装、维护措施方案,充分考虑项目所在地特点,满足合同设备运至施工场地及在施工场地保管的需要。方案需提交给买方审核,直至通过货代、海关和园区相关部门的督察,如因包装问题而导致的损失,由卖方自行承担责任。在正常运输、搬运和储存期间,因卖方不正确的包装而导致的损失或损坏,由卖方自行承担责任。
9.1.2 每个独立包装箱内应附装箱清单、质量合格证、保修证书、检验合格证书、装配图、安装指示图、使用说明书、操作指南等资料。
9.1.3 对于有特殊包装要求的设备,卖方及其分包商或供货商应确保其包装须符合买方包装要求。随机备品备件、强制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应单独装箱,单独包装、单独标识、清单上单独备注,严禁与其他设备混装。
9.1.4 卖方在设备装箱前应提前3日通知买方到厂验收,如卖方未能及时通知,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在厂内重新开箱检验且不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
9.1.5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卖方。
9.1.6 具体要求详见技术协议及其附件。
9.2 标记
9.2.1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个侧面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式标识必要的装运信息和标记,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输和保管的需要,包装箱外壁须有明显的文字说明,如:设备名称、供货、收货单位名称、毛重/净重、体积(长×宽×高)、用途及运输、储存安全注意事项等,卖方应按照买方要求完善唛头信息。
9.2.2 根据合同设备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对于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件,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如合同设备中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应在包装箱上标明危险品标志。
9.2.3 卖方必须按照买方指定的装箱清单的格式编制,装箱时必须保证装箱清单与实物一致,避免出现箱单标识错误,或者已经整体装配的部件仍然单独在箱单中标识的现象。
9.2.4 具体要求详见技术协议及其附件。
第十条 运输和交货
10.1 运输
10.1.1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负责合同设备运输,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设备运输。
10.1.2 在合同设备每批货物生产完毕前30日,卖方应以传真或其他有效的通讯方式向买方提交生产完毕通知以及其他必要的资料,以便买方进行发运前检查,通过发运前检查取得买方签发的发运许可通知单并获得集港通知后方可发运。如卖方无买方签发的发运许可擅自发货,或因卖方原因未能及时通过发运前检查造成交货迟延,买方有权拒收,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和责任由卖方承担。
10.1.3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设备每批货物预计启运10日前,卖方应以传真或其他有效的通讯方式向买方提交发运通知,将合同设备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m³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装运合同设备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设备在运输、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安排接货场地、机具。
10.1.4 卖方在根据第10.1.3项进行通知时,如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专用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设备,则卖方应将超大及/或超重的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尺寸通知买方;如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卖方应将危险品的品名、性质、在运输、装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注意事项和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等一并通知买方。
若为化工品,卖方发运前需提供MSDS(化学品安全说明书),《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如需),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如需),化工研究院鉴定证书(如需)等。
10.1.5 在合同设备每批货物备妥及装运车辆/船发出前72小时内,卖方应将合同设备该批货物的合同号、发运批次号、运输方式、交货日期、箱件清单、装箱清单等内容提交给买方。箱件清单及装箱清单一式两份,随合同设备发运至项目现场,并随附可编辑EXCEL版。
10.1.6 根据卖方提供的72小时发货预报,买方可选择派遣或不派遣代表到卖方工厂(装货地点)检查合同设备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但所有的发货必须经买方代表确认并获得买方发放的发运许可且获得集港通知后方可发运。
无论买方是否到卖方工厂进行监督,卖方均应加强装车管理,做到合理配载、牢固绑扎,减少合同设备运输风险,买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及发运许可不免除卖方的任何责任。
10.1.7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每件能够独立运行的设备应整套装运,该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和运行所使用的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应随相关的主机一齐装运。
10.1.8 如在合同设备交货前的运输中发生货物损坏或丢失时,卖方负责与承运人及保险公司交涉,并尽快向买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
10.2 交货
10.2.1自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卖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买方提供满足交货所需的设计、制造、采购及监造和检验工作的详细进度表。该进度表须满足买方要求,并于每月22日前或根据买方的指示进行更新后提交给买方。
10.2.2 卖方应根据本合同附件III(交货批次及交货进度)约定的交付时间、批次及地点将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否则,因此引起一切问题由卖方承担责任。合同设备的交货地点、收货单位、收货人等交货信息见本合同专用条款及合同附件III(交货批次及交货进度),买方有权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交货信息进行变更,卖方应当执行。
10.2.3 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包装的合同设备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设备的接受,双方还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合同设备每批货物的交货日期以买方签发的交货地点收货证明所标明的日期为准,此日期即本合同第21.2款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的依据。
10.2.4 若运抵交货地点的合同设备存在包装不符合要求、唛头缺失的情况,买方可视轻重程度酌情处理。如问题较轻,在交货地点具备整改能力范围内,可自行组织整改,费用由卖方承担;如出现设备材料缺陷或缺件、包装严重不符合要求、唛头缺失严重现象,应立即通知卖方来交货地点整改。情况严重者,买方有权拒收并要求返厂整改。
10.2.5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交付合同设备时同步提供技术资料,卖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完整的、清楚的、正确的和可复制的。买方如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免费补齐短缺或损坏的部分。如买方发现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7日内免费替换。如由于买方原因导致技术资料丢失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补齐丢失或损坏的部分,但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理的复制、邮寄费用。
10.2.6 需卖方延期交货时,买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收到买方延期交货通知后,卖方应及时调整生产进度;如合同设备已生产完毕,卖方应视合同设备性能要求进行存储、维护和保养,避免其丢失、损坏,直至买方通知发货时为止。接到买方发货通知后,卖方应及时交货,如不按照通知时间发运造成的滞期、堆存、退运等相应损失费用由卖方承担。如卖方漏发货、错发货的,由卖方承担相应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费、关税等。
10.2.7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在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合同设备的所有权和看管责任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第十一条 技术服务和联络
11.1卖方应及时提供与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认证、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试验、运行、检修、维护等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卖方为完成本合同条款约定的义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11.2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买方书面提交开展技术服务的工作方案,该方案一式两份并随附一份Word电子可编辑版,经买方审核确认后执行。卖方技术服务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 派出技术服务人员的情况表,包括专业、工作经历、业绩、资格等。
(2) 卖方为项目业主及/或买方人员提供的培训计划,包括培训的时间、人数、地点。
(3) 所供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重要工序表。
买方认为有必要对该服务方案进行调整时,卖方应按照要求调整后重新提交。
11.3 卖方应对本合同有关的供货、设备及技术接口、技术服务等负全部责任,对与本合同设备相连接的其它设备装置,卖方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发生合同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
11.4 卖方需按照合同约定指派技术熟练、经验丰富、身体健康、称职的技术服务人员到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指导买方按照卖方的技术资料进行安装、分部试运、调试、试运行和性能试验,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服务人员进入园区时,应持有满足园区要求的护照(至少商务签C20,签证上地址应为园区地址)和体检报告(国内三甲医院近半年的体检报告),同时自费参加园区组织的安全培训(费用是IDR 440,000/人,无发票,只有费用清单)。
卖方指派的技术服务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重新选派技术服务人员,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及引起的责任由卖方承担。如卖方收到买方书面通知后7日内未予答复,应参照本合同第21.3.3项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1.5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要求卖方提供现场服务时,卖方应接到买方通知后24小时内给予答复并在48小时内安排技术服务人员到达现场。如涉及国际项目技术服务,卖方应于收到买方通知后5日内,完成技术服务人员签证办理,签证办理完毕后,卖方根据买方通知安排人员到现场进行服务。
卖方所有派往现场的技术服务人员的交通费、现场食宿费用、人员工资、差旅补贴、保险、签证等费用由卖方自理,买方为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在现场期间的食宿提供便利条件。卖方的分包商如需赴现场参加技术服务,应由卖方统一组织并征得买方同意,所有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11.6 卖方所有派往现场的技术服务人员在实行技术服务前必须接受过相关安全培训,卖方技术服务人员在服务期间必须严格遵守项目业主和买方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当地宗教、法律等规定,自觉做好安全保护措施,接受买方现场监督管理,并对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负全部责任。未经买方许可,卖方不得在施工现场拆卸、涂抹、损坏任何设备;卖方如需对合同设备进行调试,应在现场买方代表的监督下进行操作。卖方技术服务人员违反现场安全规章制度的,买方有权更换;卖方应根据买方要求,重新选派买方认可的技术服务人员,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及引起的责任由卖方承担。
11.7 卖方应在卖方制造工厂内及项目现场对项目业主及/或买方的技术人员提供设备调试、运行、检验和维修保养等方面的培训,作为培训工作的一部分,卖方应提供适当的手册和其它培训资料,培训费用(项目业主及/或买方的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11.8 由于卖方技术服务人员的疏忽、错误或者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指派技术服务人员提供技术服务,卖方按照本合同第23.3.3项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未提供技术服务或技术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数量的,未执行技术服务费(含培训)须在质保金结算时予以扣除。
11.9 卖方现场技术服务时间的计算以卖方技术服务人员实际技术服务时间,设备开箱不计入服务时间。因合同设备质量等卖方原因引起的额外服务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卖方派往现场的工代用于处理设备质量问题的时间不计入合同约定的服务时间,该服务时间不包含在现场技术服务人日数量中。技术服务以满足现场安装调试要求为前提,卖方应考虑因设备原因造成服务时长增加或因服务人员能力不足造成人员变更而产生的费用。
11.10 如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及验收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买方或卖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买卖双方应同意参会协商,双方应签订会议或联络纪要,会议纪要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1.11 卖方如对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等技术服务方案进行调整,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经买方确认后方可进行。基于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买方有权对卖方技术服务方案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卖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并尽量满足买方要求。
11.12买方有权将卖方所提供的合同设备有关的技术服务方案、技术资料等分发给与合同设备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有关的工程相关方。
11.13 卖方授予买方(包括买方的关联机构等)所必要的权利或许可,使其能够使用和销售本合同项下的产品或服务,以及执行本合同项下授予的权利。
11.14 无论本合同是否明确约定,为配合买方履行与项目业主的设备供货合同,卖方须按照买方要求的格式和时间提供与其有关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十二条 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
12.1 开箱检验
12.1.1 合同设备运抵项目现场后应进行开箱检验,对合同设备数量及外观进行检验。开箱检验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时间进行:
(1)合同设备交付时。
(2)合同设备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买方应在开箱检验3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
12.1.2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应由买卖双方共同在项目现场进行,接到买方通知后3日内,卖方应自行承担费用派遣代表到场参加开箱检验。
12.1.3 在开箱检验中,买卖双方应共同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报告应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
12.1.4 如卖方接到买方通知后不到场参加开箱检验,应按照附件VII(授权委托开箱信函)格式出具委托开箱检验证明,此证明应全权委托买方进行开箱检验并承诺对买方开箱结果予以认同。开箱检验时,买方应对开箱过程进行摄像拍照取证,并搜集相关资料以备查验核对,如出现缺损件,买卖双方比对开箱资料无误后,卖方应无偿补供。
12.1.5 如卖方未能按照买方通知日期到场参加开箱检验,且未出具委托开箱证明或出具的委托开箱证明未声明认可开箱结果,视为卖方已全权委托买方自行开箱检验并认可开箱结果。买方有权在卖方代表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检验,并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和记录对买卖双方均有效,并可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如出现缺损件,卖方应无偿补供。卖方开箱检验代表在开箱检验记录中所确认的应由卖方承担费用、无偿补供的设备或部件对卖方具有约束效力,如卖方不予认可,买方有权暂停支付任意合同价款或在质保金内扣减相应费用。
12.1.6 开箱检验时,如发现合同设备由于卖方原因存在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经买卖双方代表签字后,一式两份,买方、卖方各执一份,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修理、更换及索赔的依据。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于30日内完成对缺陷部分的修理、更换或补发工作,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延期、运费及保险费等均应由卖方负担。如卖方委托买方修理损坏的设备,所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如发现合同设备因买方原因出现损坏或短缺,卖方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
12.1.7 卖方如对上述买方提出修理、更换、索赔的要求有异议,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3日内提出,否则,即视为承认买方的要求。卖方提出异议的,卖方应自接到买方通知后14日内,委派代表在现场同买方代表共同复验。
12.1.8 如买卖双方在共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共同委托权威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对卖方、买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12.1.9 因卖方原因导致合同设备或部件的修理或更换的时间,以不影响买方与项目业主进度要求为原则。修理或更换的设备或部件,自修理或更换完毕之日起视为交货并据此计算卖方工期延误责任。
12.1.10 买方的各项检验,尽管没有发现问题或卖方已按照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得被视为卖方在本合同第十四条(质量保证期及质保期服务)及附件II(技术协议)中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
12.2 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
12.2.1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或买方安排第三方根据卖方提供的技术文件、质量文件、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等技术资料进行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
12.2.2 卖方应为合同设备整个安装、调试、试运等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及时解决安装、调试及试运等过程中出现的设备问题,保证合同设备尽快投入运行。如由于卖方的原因影响了工程项目建设进度,卖方按照整体合同设备交付迟延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以及质保期过程中发生的设备缺陷、潜在缺陷和连续缺陷,卖方负责修理或调换,直至符合合同要求。
12.2.3 在不影响本合同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条件下,已列入未完项目清单的工作或设备有微小缺陷,卖方应在买方指定的时间内免费修理或完工,不得影响工程项目的整体调试和试运行,但任何未完工作或消缺工作均应在工程项目移交前完成。
12.2.4 买卖双方应对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等情况共同及时进行记录。卖方应对安装和调试有重要影响的工序(重要工序)进行列表,重要工序须由买卖双方对安装、调试、试运行情况进行书面确认。
12.2.5 试运行、性能试验与初步验收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应按照项目业主及/或买方要求及本合同有关约定和附件II(技术协议)进行试运行和性能试验,以验证合同设备是否达到相关技术性能保证指标,试运行、性能试验应在买方与项目业主的主合同约定时间内进行。
(1) 试运行期间,合同设备满负荷、稳定、连续无故障运行的时间应符合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卖方进行合同设备试运行的机会以两次为限,如第一次试运行未获通过,卖方应在项目业主及/或买方同意的期限内自行承担费用消除合同设备中存在的缺陷并再次进行试运行,因合同设备再次试运行给买方造成的费用和损失由卖方承担。如因卖方原因,合同设备两次试运行均未获得通过,则买方有权要求退货,并由卖方用合格的设备替换,具体由买卖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2) 合同设备通过试运行后,项目业主及/或买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组织开展性能试验。买方应提前14日通知卖方其准备进行性能试验的时间,卖方应及时派代表参加,提供合同设备性能试验所需的技术服务人员和配合人员。如卖方不派代表或其代表未按照买方通知的时间及时参加性能试验,项目业主及/或买方可按照计划单独进行性能试验,试验结果视为已经卖方认可。性能试验时所用的控制调节和操作应当与正常运行期间所用的控制调节和操作一致。
(3) 性能试验完毕,如合同设备达到本合同有关约定及附件II(技术协议)所要求的各项性能保证值和技术性能的要求,买方应在性能试验结束后20日内签署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或类似文件一式二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
(4) 如合同设备有一项或数项指标未能达到本合同相关约定及附件II(技术协议)所要求的性能保证值或技术性能,则买卖双方应共同分析原因,澄清责任。如合同设备因买方原因未能通过性能试验,则卖方应协助买方再次进行性能试验,使合同设备性能达到保证值;如因卖方原因未能通过性能试验,则卖方应按照本合同第21.1款的有关约定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卖方支付违约金不影响卖方采取措施使合同设备的技术性能和保证值达到合同要求的义务。
(5) 合同设备通过性能试验和买方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仅证明卖方所提供的合同设备性能和参数截止至性能试验时可以按照合同要求予以接受,但不能视为卖方对合同设备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和连续缺陷所应负的责任解除的证据。如设备投用后发现这类潜在缺陷和连续缺陷时,卖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修理或调换。
12.2.6 合同执行过程中,因卖方原因需要对合同设备进行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调换时,卖方应在买方指定日期内及时纠正,否则,买方有权自行处理或委托第三方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和责任由卖方承担。卖方要求买方协助时,买方应予配合,但费用由卖方承担。
第十三条 安全健康环保和应急响应
13.1 卖方在合同设备的原材料采购、产品制造、试验/检验、储存、包装、运输等过程中必须遵循国家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13.2 卖方应对其提供的合同设备与服务所涉及的职业健康安全及环境负责,并保证其派遣和雇佣的人员具有与其工作环境与岗位相适应的职业病防治、环境责任、意识及技能。
13.3 卖方需要遵守国家、地方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及环境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买方对职业健康安全及环境方面的规章制度,并接受买方对职业健康安全及环境方面的审查、管理。卖方有义务答复买方对提供物项相关的职业健康安全及环境管理方面的质询,并提供相应的独立证明材料。
13.4 如卖方在执行合同期间(无论与合同相关与否)发生职业健康安全及环境事件/事故,卖方除按照规定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和事故处理工作外,还应及时向买方通报。
第十四条 质量保证期与质保期服务
14.1 质量保证期
14.1.1 质量保证期自主体项目竣工移交生产开始计算,质保期一年。如买方与项目业主的主合同对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有不同约定或合同设备中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有特殊要求,则买卖双方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设备质量保证期的期限。
14.1.2 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制造缺陷而引起的合同设备的任何故障负责。如发现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存在缺陷,不符合合同约定时,买方可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要求进行修理、更换,或办理退货并自行承担费用,并赔偿买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检测、试验、专家咨询、运输、安装等费用)。如卖方未按照买方要求对有缺陷的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更换或办理退货,则买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卖方承担。修理或更换后的合同设备及/或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如上述修理或更换造成工程项目质量保证期整体延后的,则修理或更换后的合同设备及/或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须与延后的工程项目质量保证期保持一致。
14.1.3 如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届满或项目业主向买方签发最终验收证书/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且卖方已完成买方在质量保证期届满前提出的索赔和赔偿,则买方可依据本合同有关约定向卖方出具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
14.1.4 在项目业主同意承担买方在本合同项下所有义务的前提下,如买方与项目业主的主合同要求买方将本合同权利与义务转让给项目业主的,则买方有权将本项下买方的权利义务转让给项目业主及其继承者、受让人,卖方不得拒绝。
14.2 质保期服务
14.2.1 卖方应为质保期服务配备充足的技术服务人员、工具和备件并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畅通。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4小时内做出响应,如需卖方到合同设备现场进行服务,则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5天内到达,并在到达后7日内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重大故障除外)。如卖方未在上述时间内作出响应,则买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解决相关问题或查找和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应由卖方承担。
14.2.2 如卖方技术服务人员需到合同设备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则买方应为卖方技术服务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服务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技术服务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14.2.3 如任何技术服务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质保期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可更换其技术服务人员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14.2.4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就在施工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的情况进行记录,记载合同设备故障发生的时间、原因及解决情况等,由买方签字确认,并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提交给买方。
14.3 连续缺陷
14.3.1 在合同设备连续缺陷通知期期限届满前,如卖方已经意识到或已被买方通知产生了连续缺陷,则卖方应在意识到或接到买方通知后20日内,提交初步报告以确定是否存在连续缺陷。如初步报告表明合同设备存在连续缺陷,则卖方应在提交初步报告后不迟于30日内向买方提供进一步的报告,明确产生连续缺陷的根本原因,提出适当的补救措施,避免合同设备在后续运行中出现因上述原因导致的连续缺陷。
14.3.2 如合同设备存在连续缺陷,则卖方应自行承担费用修补任何连续缺陷(包括未覆盖的和复原的),并补偿买方因此类缺陷遭受的损失。卖方修补连续缺陷的义务还应包括更换所有或任何受连续缺陷影响或合理预期会受影响的所有类似合同设备及组件,无论该合同设备及组件是否显示出连续缺陷。
第十五条 履约保证与担保
15.1 卖方应按照本合同有关约定向买方提交履约保证与担保,提交的时间及金额见本合同专用条款,提交履约保证与担保的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履约保证与担保应为买方认可的中国境内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格式见附件V(履约保函格式);卖方无法提供履约保函的,经买方同意,卖方也可提交现金、银行汇票、支票等履约保证金作为履约保证与担保。卖方未按时提交履约保证与担保的,应按照本合同第22.3.2项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且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15.2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与担保应自卖方提交买方之日起至合同设备全部投运并通过性能试验之日前保持有效,买方应于履约保证与担保有效期届满且无索赔(有索赔待索赔完成)之日起15日内无息退还给卖方。卖方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与担保的,如履约保函的实际担保期限短于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与担保有效期,卖方应于保函有效期届满前30日重新提供履约保函(保函的担保期限应经买方事先认可),否则,应按照本合同第21.3.4项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买方有权索兑履约保函项下的全部款项作为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保证与担保。经买方同意,卖方以银行汇票或支票等履约保证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与担保的,如履约保证金期限短于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与担保的有效期,买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期限届满前兑现全部款项,作为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保证与担保。
15.3 履约保函与履约保证金是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保证与担保,卖方未向买方提交履约保函(保证金)前,买方无任何义务向卖方支付任何款项,卖方也无任何权利从买方接受任何付款。如卖方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买方有权根据卖方所需承担的违约责任索兑相应的履约保函与保证金。
第十六条 保险
16.1 合同设备的保险
16.1.1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根据合同设备的水运、陆运和空运等运输方式,卖方应以卖方为被保险人投保合同设备价格110%的运输一切险且免赔额设置须满足项目业主及/或买方要求,保险区段为卖方仓库到买方指定的交货地点仓库卸车后为止。
16.1.2 卖方应于合同设备每一批货物交货前10日内,将合同设备运输保险合同的副本(或保险单)提供给买方。如因卖方原因未能提供以上保险合同副本,或卖方未能按照合同要求投保,因运输发生的责任由卖方承担。
16.2 卖方人员人身保险和财产损失的保险
16.2.1 卖方应为履行本合同期间可能发生的人和物资财产(第16.1款被投保的除外)的损失或损害,或可能发生的卖方人员的人身意外办理保险。
16.2.2 卖方应为其所有派往项目现场的技术服务人员购买人身意外相关保险,保险内容应包括:意外事故、意外伤残、意外医疗等,所有保险费用均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第十七条 保证
17.1 卖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17.2 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设备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17.3 卖方保证其对合同设备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任何第三方不会因卖方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或事由对合同设备主张权利。
17.4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不低于20年,卖方应保证合同设备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规格、标准、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等,能够安全和稳定地运行。
17.5 卖方保证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清晰、准确,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能够满足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试验、操作以及维修和保养的需要。
17.6 卖方保证其提供的备品备件能够满足合同设备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一年内正常运行及维修的需要,如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因卖方原因出现备品备件短缺影响合同设备正常运行的,卖方应免费提供。
17.7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如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发生合同项下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卖方应事先将拟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考虑备品备件的需求量。根据买方要求,卖方应:
(1) 以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或其向任何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提供合同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
(2) 免费提供可供买方或第三方制造停产备品备件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以便买方持续获得上述备品备件以满足合同设备在设计使用寿命期内正常运行的需要。卖方保证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第三方制造及买方使用这些备品备件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
17.8 卖方保证,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如卖方发现合同设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卖方将及时通知买方并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
第十八条 分包与外购
18.1 合同设备分包与外购的一般约定
在满足本合同有关约定及附件II(技术协议)的有关要求下,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可将其部分设备材料进行分包及/或外购,但卖方不得将其合同项下全部权利和义务进行转让;卖方应对所有分包设备及/或外购件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卖方应对其雇员和工人以及分包商、供货商的雇员和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等负责。
18.1.1 经买方同意的分包及/或外购件,卖方应按照附件VIII(分包与外购设备情况一览表)提供主要外购件设备清单和分包商信息,并按照本工程项目要求对合同设备的设计、分包和外购件进行有效控制,以保证合同标的物的质量、安全和进度。
18.1.2 对分包及/或外购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提供计划采购的第三方厂家的评审资料。分包与外购合同签订后3日内,卖方须向买方提供不带价格的合同扫描件,并于7日内向买方提供分包与外购厂家合同执行团队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8.1.3 卖方对其分包与外购设备的质量负全责,在技术要求、质量保证、交货进度、资料提交以及监造检验等方面须符合买卖双方合同要求并与买方跟项目业主的主合同保持一致。
18.1.4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因外购厂家产品质量、性能、认证等不符合合同要求,需变更附表8(分包与外购设备情况一览表)的厂家,卖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买方,并按照买方确认的意见执行,买方的同意不免除卖方合同履约责任。
18.1.5 对于合同中已经明确的外购件品牌或厂家,产品性能、质量必须满足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标准,对于国际/国家明确禁止使用的产品,卖方有告知买方和拒绝使用的义务,否则,卖方将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并免费更换不符合要求的产品。
18.1.6 分包与外购设备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检验报告、铭牌及装箱、运输、保管、质量保证期等,应与买卖双方合同要求保持一致,且应符合买方与项目业主的主合同约定。
18.1.7 如卖方在分包及/或外购件中采用了贴牌或冒牌产品,卖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且3年内不得参与买方采购项目采购与招标,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8.1.8 无论是否分包及/或外购,卖方应对其所提供的合同设备和服务负责,卖方与其分包商的接口属于卖方内部接口,卖方应自行协调并满足本合同约定。
18.1.9 买方有权对卖方分包和外购单位进行工厂验证和发运前检查,如买方需要到生产工厂进行检验,卖方应全力协调、配合,并为买方工作人员在检查期间的食宿提供便利条件。
18.2 对生产制造类企业的特殊要求
18.2.1 对于配套的外购设备和分包设备等外购件,均应采用有良好业绩、质量上乘的国内外厂家提供,分包和外购单位的选择必须是卖方的合格供货商,卖方须向买方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以供买方审查同意。
18.2.2 卖方本企业不生产,必须分包及/或外购的设备、零部件等,卖方应按照合同签订的分包和外购设备的明细表进行采购,如卖方提供了非合同中约定的分包与外购厂家的产品,买方有权拒绝接收。
18.2.3 买方保留对卖方分包单位进行生产资质审查和要求卖方更换不合格分包单位的权力。
18.3 对单一产品代理商类企业的特殊要求
18.3.1 卖方必须保证合同设备从生产厂家或其在国内的办事处直接采购,严禁出现再次分包采购的情况。
18.3.2 卖方必须得到合同设备生产商的授权并获得全部售后服务。
18.3.3 卖方应按照合同签订的分包和外购设备的明细表进行采购,如卖方提供了非合同中约定的分包与外购厂家的产品,买方有权拒绝接收。
18.3.4 买方保留对卖方分包单位(产品生产商)进行资质审查和要求卖方更换不满足合同要求的合同设备的权力。
18.4 对多产品成套商类企业的特殊要求
18.4.1 卖方必须保证单项设备从生产厂家(国内产品)或其在国内的办事处、总代理商(进口产品)直接采购,严禁出现再次分包采购的情况。
18.4.2 对于配套的外购设备和分包设备等外购件,均采用有良好业绩、质量上乘的国内外厂家提供,分包和外购单位的选择必须经过买方的审查和书面认可。
18.4.3 卖方本企业不生产,必须分包及/或外购的设备、零部件等,卖方应按照合同签订的分包和外购设备的明细表进行采购,如卖方提供了非合同中约定的分包与外购厂家的产品,买方有权拒绝接收。
18.4.4 买方保留对卖方分包单位进行生产资质审查和要求卖方更换不合格分包单位的权力。
第十九条 知识产权
19.1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在合同设备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商业软件、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19.2 如合同执行过程中需要买方提供文件、资料、模型、样品及/或设计,卖方应事先书面通知买方,买方同意提供后,卖方可在执行本合同的必要范围和限度内使用,且仅限于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买方提供给卖方的所有文件、资料、模型、样品及/或设计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归买方所有,在买方提出要求时,卖方应将上述项目全部归还给买方。
19.3 如合同设备是根据买方提供的文件、资料、模型、样品及/或设计进行制造的,则合同设备所包含的与上述文件、资料、模型、样品及/或设计相关的知识产权及后续改进和发展归买方所有。
19.4 卖方保证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任何其它权利,保证所交付的合同设备及相关文件资料无知识产权纠纷,保证买方在使用该合同设备及文件资料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索赔。如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或者文件资料侵犯了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卖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并按照本合同第21.3.12项的有关约定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19.5 如买方因卖方提交的合同设备或文件资料而受到知识产权侵权指控,卖方收到买方通知后,卖方应以买方名义并在买方协助下,自行承担费用处理与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赔偿买方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如卖方拒绝处理前述索赔或诉讼,或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8日未作表示,买方可自行处理前述索赔或诉讼,并索兑卖方提交的履约函或履约保证金并暂停支付所有应支付的合同价款,直到侵权指控被撤销且买方确认无潜在纠纷之日为止,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有均应由卖方承担。
第二十条 保密
20.1 买卖双方在签订、履行本合同过程所获得的对方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设备数量、清单、配置、买方客户清单、客户关系、各类技术资料、技术规范、文件内容、系统结构等)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一方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将上述资料、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
20.2 买卖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义务至相关资料或信息正式向社会公开之日或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含合同提前解除)5年后终止。
20.3 卖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赔偿因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并按照本合同第 21.3.13项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约责任
21.1 性能保证违约责任
因卖方原因,合同设备在完成性能试验后不能达到本合同有关约定及附件II(技术协议)所要求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买方有权视卖方违约的性质和程度,按照下列方式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21.1.1 如合同设备的性能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最低性能标准,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退货。在此情况下,卖方应当返还买方已经支付给卖方的所有款项,并且承担致使买方合同目的落空的违约责任。
21.1.2 如合同设备的技术性能高于合同约定的最低性能标准,但低于性能保证值,卖方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性能保证违约责任。卖方支付违约金后,仍有义务采取各种措施以使设备达到各项性能指标。
21.2 迟延交货违约责任
卖方未按时履行交货义务的,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具体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的有关约定执行。卖方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不免除卖方继续交付相关合同设备的义务。
21.3 卖方其他违约责任
21.3.1 卖方未按时交付技术资料中的技术文件与图纸,则卖方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的有关约定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21.3.2 卖方未按时交付技术资料中的质量文件及合同设备发运所需单证资料,卖方须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具体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的有关约定执行。因卖方上述资料提交不及时造成买方从项目业主获得付款的迟延,买方有权顺延对卖方的付款。
21.3.3 如因卖方技术服务的延误、疏忽、错误,在执行合同中造成延误,每延误一周(不满一周按照一周计算)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价格的1%作为违约金。因卖方技术服务错误或违约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还需赔偿买方。
21.3.4 在合同设备监造、检验、试验与认证中,因卖方原因造成检验时间不准确、漏检或拒绝检查以及认证不合格等引起的工程项目损失和重复检查或检验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卖方应按时提交月度检验计划、质量检查通知单、不符合项整改完成报告单等质量文件资料,否则,将按照本合同第21.3.2项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1.3.5 卖方合同设备包装、防护及标识不符合本合同有关要求,经检验不合格且拒不整改的,卖方须为每一处不合格项支付2000元~20000元违约金,并承担合同设备发运后因包装原因导致合同设备损坏或丢失的所有风险和责任。
21.3.6 卖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八条(分包与外购)的有关约定进行违法分包及/或转包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价格的10%作为违约金,并承担因违法分包及/或转包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1.3.7 卖方应于每月22日前将合同设备月度进度报告、生产进度计划和下月度质量检验计划提交给买方,卖方迟延交付应按照2000元/天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21.3.8 卖方提供的装箱清单格式须与买方提供的格式一致,并与包装箱内的装箱单一致,且装箱单应与包装箱内的实物一一对应。每发现一次不符合项,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由此造成的缺件卖方须无偿补供。卖方未在包装箱内随附装箱清单的,每发现一次,卖方须向买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
21.3.9 卖方应确保合同执行团队的稳定及连续,如需要变更需提前通知买方;卖方未通知买方而擅自变更的,每发生一次,须向买方支付违约金20000元。
21.3.10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或经过买方书面同意,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包括规格、型号、品牌、产地等)的供货范围及型号如与附件II(技术协议)约定的不一致,每发现一处,卖方支付对应合同设备部件价款的50%作为违约金。
21.3.11 卖方在发运时应充分考虑工程项目现场的安装需要,保证发运合同设备的完整性,如因卖方发运不合理影响工程项目现场施工,每发现一次,卖方须向买方支付2000元~20000元违约金,具体由买方视上述违约行为对工程项目现场施工的影响程度自行决定。
21.3.12 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及/或技术资料侵犯了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卖方除按照第十九条(知识产权)补偿买方遭受损失外,还需按照合同价格的5%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21.3.13 卖方违反本合同第二十条(保密)有关义务的,除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外,还需按照合同价格的15%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21.3.14 因卖方原因造成合同设备技术资料未按时提交项目业主,或提交的技术资料不完整、不规范而导致买方受到项目业主、工程师管控考核,由此产生的违约金、考核扣款等损失和责任由卖方承担。
21.3.15 卖方需派驻现场厂代并及时处理现场问题,未及时处理的,具体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的有关约定执行。卖方支付迟延违约金,不免除卖方继续处理现场问题的义务。
21.4 卖方应确保其用于履行本合同的对下采购设备款项按时足额支付,未及时支付的,具体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的有关约定执行。
21.5 卖方对于本合同承担的违约金总金额不论单项或多项累计不超过合同价格的100%。卖方支付违约金后,不解除其按照本合同继续履行的相应义务。
21.6 卖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违约金、赔偿金等,由买方直接从合同价款中扣除,不足部分由卖方另行支付。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中止和解除
22.1 合同的变更
买方有权通过向卖方下达书面变更指令的方式对合同设备的数量、技术要求、交货期等作出变更,卖方收到买方的变更通知后应按照买方的变更要求履行。如上述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及/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则卖方应自收到买方变更通知后7日内提出调整意见,逾期则被视为卖方完全接受买方的变更要求并自愿放弃任何调整的权利与要求。
买卖双方对合同价格及/或交货时间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应形成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的书面文件,该书面文件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
22.2 合同的中止
22.2.1 如卖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合同约定的行为时,买方有权书面通知卖方予以纠正,卖方应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对违反或拒绝执行合同的行为进行纠正,如认为7日内来不及纠正,至少应在此期限内向买方提出纠正计划。
如卖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对违反或拒绝执行合同的行为进行纠正,亦未提出纠正计划,则买方保留部分或全部解除本合同的权利。对于此种合同解除,买方有权暂停支付到期应向卖方支付的合同价款,并有权索回已支付给卖方的任意合同价款,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由卖方承担。如卖方的违约行为在本合同其他条款有明确约定,则按照有关条款处理。
22.2.2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因国家计划调整、买方与项目业主的主合同变更或中止导致本合同无法正常执行时,则买方或卖方可以向对方提出暂停执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关条款的建议,与之有关的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
22.3 合同的解除
22.3.1 买方可基于自身便利(包括项目业主与买方解除主合同)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卖方收到买方解除合同通知后,应立即停止和本合同相关的所有工作,并于7日内向买方提交合同设备制造和采购状态。因买方基于自身便利解除合同而给卖方造成损失的,买方应对卖方因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给予合理补偿,具体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
22.3.2 卖方知悉并了解买方《分供商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如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或在与买方其他业务往来中存在不良行为而被纳入买方分供商失信名单管理,买方有权取消卖方作为买方合格供应商的资格,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而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不影响买方基于本合同约定向卖方追究违约责任及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22.3.3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以下任何一项违约行为,且在收到买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15日内未予纠正的,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解除合同通知,单方面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
(1) 卖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买方认可的任何延期内交付部分或全部合同设备。
(2) 卖方交付的合同设备未通过试运行或合同设备在性能试验中未能达到一项或多项最低性能标准且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予以解决。
(3) 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额度及格式提交预付款保函及/或履约保函,或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到期后未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延期。
(4) 卖方未经买方同意转让全部合同权利义务,或进行违法分包及/或转包。
(5) 卖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经买方催告后仍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或以不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
(6) 卖方违反附件IX(廉政协议)有关约定,在本合同竞争和实施过程中存在腐败及/或欺诈行为。
买方根据本合同第22.3.2项的有关约定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除可以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外,买方还可以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式向第三方采购卖方未交付的合同设备(如有)或已交付但被退回的合同设备。买方向第三方购买本应由卖方供应的合同设备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由卖方承担,且未解除部分的合同义务应由卖方继续履行。
22.3.4 如卖方破产或濒临破产,或无力清偿重大到期债务,或买方有充分理由认为其经营陷入困境,没有能力按照合同约定供货,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解除本合同而不给予卖方任何补偿。在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的前提下,买方有权将剩余合同设备的供货以卖方的费用和风险转交别的机构执行或向卖方破产管理人、清算人或该合同归属人提供选择,视其给出合理忠实履行合同的保证情况,执行经过买方同意的一部分合同。
第二十三条 不可抗力
23.1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是指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不能克服且不能提前防备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等情形。如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或买方与项目业主的主合同对不可抗力另有定义,则执行本合同专用条款或买方与项目业主的主合同。
23.2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最长不超过48小时)用电报、传真或电传等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7日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给对方确认;同时,受阻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努力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并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否则,造成的损失由受阻方承担。
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必要,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
23.3 如因不可抗力而阻止本合同的履行累计超过180日或持续超过120日,任何一方可以在提前7日通知对方后解除本合同。如因不可抗力而解除合同,则卖方应获得已交付设备或已提供服务范围内所应获得的合同金额,但任何已交付合同设备的须无瑕疵且所有权已转让给买方。
第二十四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24.1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管辖及解释。
买卖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如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按照下列第[1]种方法解决。
(1) 将争议提交南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依法向买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如双方选择通过仲裁途径解决争议,则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各方必须严格履行其裁决所赋予的相应义务。
24.3 在进行诉讼或仲裁审理期间,合同仍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生效与份数
25.1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成立并生效。
25.2 本合同明确约定质量保证期届满后或本合同解除后继续有效的合同条款,在质量保证期届满或合同解除后继续有效。
25.3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一式肆份,买方执贰份,卖方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其他补充约定
补充条款见本合同专用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或补充,专用合同条款与通用合同条款不一致时,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
第一条 一般约定
1.1.2.3 项目业主:PT GUNA DARMA INTEGRA。
1.1.3.1 工程项目:印度尼西亚FHT园区GDI项目。
1.1.3.2 项目现场(施工现场):印尼北马鲁古省东Halmahera行政区GDI工业园区西南角。
1.1.4.1 本合同生效日期为: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成立并生效。
1.1.4.4 潜在缺陷责任期:不适用。
1.4.1 工程项目及合同设备适用的标准、规范和规程等清单如下:详见技术协议。
1.5.2 买方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
买方的送达地址:
[]。
买方现场代表(如有):
[]。
卖方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
卖方的送达地址:
[]。
卖方现场代表(如有):
[]。
第三条 供货范围
3.5 卖方提供的设备使用说明、操作维护手册、现场操作指示标识需中、英、印尼文对照,其余资料需按照中文、英文对照编写,如有个别文件须补充印尼文翻译,卖方应及时无条件提供。
3.6 卖方提供的备品备件种类及数量须满足不低于质保期后一年使用生产用量。调试期、质保期内所消耗备件,则由卖方进行补齐。
第四条 合同价格
4.1 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含税总价为[ ](大写金额:[ ]),其中2×150MW机组和1×380MW合同价格如下:
2×150MW机组分别计价,其中首台150MW机组含税合同价格为[ ](大写金额:[ ]),不含税合同价格为[ ](大写金额:[ ]),增值税税率为13%,增值税为[ ](大写金额:[ ]);第2台150MW机组含税合同价格为[ ](大写金额:[ ]),不含税合同价格为[ ](大写金额:[ ]),增值税税率为13%,增值税为[ ](大写金额:[ ]);公辅系统报价含在首台150MW机组总价中。
1×380MW机组含税合同价格为[ ](大写金额:[ ]),不含税合同价格为[ ](大写金额:[ ]),增值税税率为13%,增值税为[ ](大写金额:[ ])。
不含税合同价格固定不变,如遇国家增值税税率调整,含税合同总价作相应调整。
第五条 付款方式与付款比例
5.1 本合同支付币种为[],卖方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联系电话:[]。
买方开票信息如下:
买方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开票地址: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联系电话: []。
5.2 买方付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汇、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供应链金融。
本合同按首台150MW机组、第2台150MW机组和1×380M机组分开支付,买方按照如下比例向卖方支付对应机组的合同价款,买方按照如下比例向卖方支付对应机组的合同价款,卖方应按照本合同有关约定及买方要求提供付款申请所需资料,卖方付款申请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买方要求,买方有权拒绝或顺延对卖方的付款。卖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如因卖方开具的发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买方有权拒绝付款,卖方不得因此拒绝履行交货义务,因此产生的其他法律责任及对买方造成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且卖方应尽快开具符合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发票。
5.2.1 预付款
合同生效后,卖方向买方提交如下文件资料,买方审核无误后30日内支付合同价格的10%,即[]元(大写金额:[])作为预付款,预付款应用于卖方合同设备制造的备料,卖方应确保预付款专款专用。
(1) 卖方开户银行以买方为受益人开具的金额为合同价格10%,即[]元的见索即付、无条件、不可撤销的预付款银行保函,预付款银行保函格式见附件IV。
(2) 卖方开户银行以买方为受益人开具的金额为合同价格10%,即[]元的见索即付、无条件、不可撤销的履约银行保函,履约银行保函格式见附件V。
(3) 卖方开具的金额为合同价格10%的收据。
(4) 卖方提供满足设计单位初步设计所需文件。
以下资料卖方需在收到买方预付款后15天内提交:
(1) 卖方完整的设备排产计划。
(2) 卖方提交的质量保证大纲/手册、质量程序文件清单。
(3) 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及电子版。
(4) 经买方及/或项目业主批准的质量检验与试验计划(ITP)。
(5) 经买方及/或项目业主批准的监造计划。
(6) 卖方按照买方要求格式提供生产工序。
(7) 满足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的正式资料。
(8) 买方要求的其他付款支持性资料。
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如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则买方有权收回预付款;如卖方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且获得买方认可,则预付款抵作合同价款。
5.2.2 进度款
卖方在完成合同设备的主要外购件并经买方代表签字认可,卖方在收到买方的开票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开具该批设备合同价格2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卖方向买方提交如下单据,买方应于30日内完成资料审核。买方审核无误后支付给卖方该批合同设备价格的20%作为进度款。
(1)卖方出具本合同项下产品制造的主材采购及有关配套件订货合同签订并生效,并将相关订货合同复印件提交给买方,以及经买方代表签字确认的该批合同设备的制造进度证明。
(2) 卖方开具的金额为该批合同设备合同价格20%的收据。
(3) 卖方按照买方要求提供该套合同设备的月度检验计划、报检通知、不符合项验证关闭单等文件。
5.2.3 交货款
卖方按照交货顺序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通知买方进行出厂检验,货物通过验收后,卖方向买方提交该批合同设备的下列资料,卖方在收到买方发货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该批次货物发运集港。该批合同设备到达指定港口(车板),卖方在收到买方的开票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开具该批设备合同价格8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审核无误后支付给卖方该批合同设备价格的30%作为交货款。
(1) 合同设备完整的供货总清单、发运总清单、备品备件清单、专用工器具清单(第一批设备交货时提供)。
(2) 最后一批设备交货款支付时,卖方应出具本项目的发货完工证明和所有的技术资料提交证明。
(3) 卖方开具的金额为该批合同设备合同价格30%的收据。
(4) 交货箱件清单。
(5) 装箱清单(包括明确所包含资料的名称、份数)。
(6) 设备制造完工报告(包括质量文件)。
(7) 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8) 商检合格证书(如需)。
(9) 随机资料、图纸(包括清单)。
(10) 买方代表签发的发运许可通知单(所有质量问题关闭后)。
预付款在此交货款阶段一次性全部扣回,交货款付至该批次合同设备金额的60%(含预付款、进度款)。
5.2.4 到货款
每批合同设备运抵项目现场,开箱验收无误后,卖方向买方提交金额为该批合同设备合同价格20%的收据,买方审核无误后支付该批合同设备合同价格的20%作为到货款。
5.2.5验收款
机组竣工移交生产且获得项目业主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后,卖方向买方提交金额为该批合同设备合同价格10%的收据,买方审核无误后支付该批合同设备合同价格的10%作为验收款。
5.2.5 质保金
本合同预留合同价格10%作为质量保证金,在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结束且未出现质量问题,或虽有质量问题但已由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妥善处置,卖方向买方提交金额为合同价格的10%的收据,买方审核无误后支付卖方质量保证金。
5.5 卖方同意给予买方90个工作日的延期付款宽限期。
第七条 质量控制
7.1 质量保证大纲
7.1.1 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15]日内向买方提交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大纲/质量计划(中英印尼文版)一式[3]份。
7.2 质量控制计划
7.2.1 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向买方提交合同设备的质量控制计划一式[3]份。
7.2.2 买方应在收到卖方提交的质量控制计划后[20]日内将选点及审核、批准意见反馈给卖方。
7.2.4 卖方应提前30个工作日将买方人员参加的停工待检点(H点)的见证和检查活动通知买方。
7.3.2 对需要报买方的不符合项,卖方须于[7]日内将不符合项报告提交买方审核。
第八条 监造、交货前检验与认证
8.1.3 在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卖方应向买方提交合同设备材料的监造检验计划:包括原材料采购、加工制造步骤、试验检验、包装运输等工序,需要列出监造检验项目、见证内容及见证方式,语言为中英印尼文。买方将此文件提交业主审批,审批通过后,买方会将业主参加的检验项目告知卖方,业主参加的检验试验项目,卖方需提前30个工作日前通知买方;业主不参加的检验试验项目,卖方需提前10天前通知买方。如通知不及时,则通知延误的时间等同于延迟交货的时间,买方按本合同“21.2 迟延交货违约责任”对卖方追究违约责任。
如买方监造人员未按照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制造或检验,但买方监造人员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相关制造或检验记录。
8.4 卖方应负责完成合同设备材料的业主检验及其他检验过审,由此产生的交货延迟及对买方造成的损失的,买方将严格按照本合同“21.2 迟延交货违约责任”向卖方追究违约责任,同时要求卖方赔偿买方的损失。
卖方必须至少配备一名英语水平良好、技术水平良好的工作人员,全程参与业主参与的检验及其他验收,卖方在合同签订15日内,应向买方提供此工作人员的简历,这名工作人员应能胜任相关工作。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变化应当及时通知买方。
卖方在制造过程中应严格执行ITP计划,以确保部件的机械精度、确保符合图纸要求、符合功能和操作要求、确保所有材料、零件和设备的可接受性及其与测试证书的一致性。应负责进行所有必要的测试/检查,以确保产品/设备符合设计规范和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并根据审查后的检查和测试计划进行测试。
进行车间检查或测试时,所有材料证书,以及按照商定的测试进度表进行的所有其他中间测试证书,均应以易读的副本形式提供给买方,供其查阅和参考。
卖方应进行工厂验收测试(FAT),以确定材料和设备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性能数据。
卖方的测试设备应具有令人满意的质量和状态,并在必要时由经认可的实验室进行适当校准,以符合国际标准,费用由卖方承担。
在卖方有证人在场的情况进行检查后,各方应签署一份记录(检查报告),说明检查对象、参与者、结果和意见,并在进行测试后立即分发。卖方应向业主分发一份详细的试验报告,并附上所有测试、数据和结果本身的证书副本。
如果设备没有通过检查或批准发运,或检查已被书面拒绝,则在任何情况下,设备均不得发运或组装、包装。
ITP要定义关键的制造阶段、验收标准(规范、标准、图纸等)以及将用于满足所有项目要求的具体方法和程序。要指明关键阶段以及每个检查和测试点;确定每个点要检查、研究和测试的特性,以及使用的参考图纸、程序和验收标准;需指明测试频率标准;指明确定的所有质量“检查点”(H)、“检查点”(W)和“检查点”(R),这些检查点要求在继续这项工作之前检查文件、产品或过程的选定特性;卖方需准备好各监测点的证明文件(制造商说明书、材料证书、实验室测试结果等)。
买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为检查指定额外的质量“保留点”。
卖方应随ITP提供ITP中提到的参考文件/标准/验收规范/测试和检查程序等的副本。
所有测试、计划测试和现场测试的结果应以适当的测试格式记录。所有现场测试格式应经业主批准。
现场和车间用于检查和测试的仪器和设备应与买方协商,质量高,并根据商定标准进行校准。卖方应提供安装和测试以及试运行所需的工具和设备。检测仪表应符合现行标准,并列入印度尼西亚测量设备清单;校准证书记录将保存在承包商的工程部,并应供工程师查看;检测仪表应提供认证标签,标明认证日期;进行操作测试时,仪表应以清单形式提交,并持有有效的校准证书,校准记录应提供给买方参考;要校准的设备包括大地测量设备、扭力扳手、载荷传感器、压力表等。
检验过程中采用远程视频方式进行检验时,应保证远程视频流畅、画片清晰,如买方或业主方在远程沟通中有其他要求时,卖方需满足买方及业主方的要求。
8.5 资料的提交见表格资料提交要求。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其他资料,尤其是业主要求的资料,卖方需配合买方积极提供。如出现卖方资料延迟提交,买方每次将对卖方罚款20000元,从合同款中扣除。
|
序号 |
类别 |
内容 |
纸版份数 |
资料发送方式、发送到的地址、发送的时间要求 |
|
1 |
设计配合类 |
设计配合资料。 |
2 |
电子版5套,采用U盘或硬盘的载体形式。 |
|
2 |
技术资料类 |
设备厂家提交的需移交业主的设计图纸、计算书等技术资料,应清晰易懂。 |
12 |
报业主及工程师的文档通过电子文件传递系统以PDF格式和复印的形式提供电子副本。 |
|
3 |
质保类 |
质量保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质保书及其复检检验记录、制造过程中各种检查验收记录、各类试验检验记录报告、重大质量问题处理报告、型式试验报告、出厂验收测试报告、产品合格证、设备制作过程照片、设备试验照片。在出版前格式和内容必须经过甲方的审核确认。 装订方式:胶状,封皮用铜版纸。 另外,进口设备或部件额外还需包括相关合同、原产地证明、进口货物报关单等资料。 |
12 |
|
|
4 |
标识类 |
铭牌和标签(写明制造商名称、序号、日期以及有助于将来维护和购买备件的任何其他信息。泵、电机等还必须注明预期负载和制造商生产编号) |
1套 |
|
|
5 |
箱单类 |
包括但不限于:箱件清单、装箱清单、货运单、过磅单、唛头 |
12 |
|
|
6 |
技术资料类 |
最终的操作和技术维护手册、生产手册、工艺流程图 |
12 |
第九条 包装与标记
9.2 标记
9.2.2 见技术规范。
第十条 运输和交货
10.2 交货
10.2.2 合同设备的交货地点、交货时间、收货单位/部门、收货人等信息如下:
(1) 交货地点:张家港港口。
(2) 交货时间:见附件III。
如合同设备分批次交货,具体交货批次与时间应符合本合同附件III(交货批次及交货进度)的有关要求。
(3) 收货单位/部门:[具体另行通知]。
(4) 收货人:[具体另行通知]。
10.2.4 合同设备尽量应在卖方工厂内完成组装,减少现场的拼装工作量。对于易受潮或现场拼装容易导致合同设备损伤或损害的尤其应整体交付至交货点。散货需要根据情况供应一定的余量。设备出厂前做好防腐措施,本体设备必须封闭装箱,并有防水防潮措施。设备的地脚螺栓、设备底座、轴承座等构件均由卖方设计并按照到货进度供货。
卖方提供的货物状态应满足买方的退税需求。卖方不得以降低运输成本、规避运输尺寸限制或任何其他理由,擅自改变设备在国内工厂的组装程度。若因卖方提供的货物状态原因,影响买方办理退税,卖方应承担由此给买方造成的退税损失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
12.1 开箱检验
12.1.1 合同设备运抵项目现场后应进行开箱检验,买方应在开箱检验前3个工作日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
12.2.5 试运行、性能试验
(1) 试运行期间,合同设备应满负荷、稳定、连续无故障运行。***网发电后连续运行14天或70%及以上负荷7天(业主方应满足负荷侧用电要求),以先到为准。试运行通过后,项目业主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性能试验,卖方应配合买方。
第十四条 质量保证期与质保期服务
14.1 质量保证期
14.1.1 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为机组竣工移交生产后一年。
第十五条 履约保证与担保
15.1 卖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28]日内按照合同约定向买方提交履约保证或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格[10]%,有效期至[合同设备全部投运并通过性能试验之日前]。在履约保证或担保有效期结束前,买方认为有必要继续延长履约保证或担保有效期的,卖方应对原履约保证或担保进行展期,或根据买方要求的时间和认可的内容提交新的履约保证或担保。
第二十一条 违约责任
21.1 性能保证违约责任
21.1.2 设备及配套系统应能满足技术协议性能保证值的要求,考核项包含但不限于下表所列分项。如合同设备的技术性能低于性能保证值,卖方应按照如下标准向买方支付性能保证违约金(每台机组分别考核,考核累加)。卖方支付违约金后,仍有义务采取各种措施以使设备达到各项性能指标。
2×150MW机组胶球清洗性能保证及违约责任(两台150MW机组分别考核)
|
序号 |
合同设备性能指标 |
性能保证值 |
违约金支付标准 |
备注 |
|
1 |
收球率 |
大于95% |
每降低1%,违约金为总合同额1% |
|
|
2 |
***网投运正常时的阻力 |
小于250mmH2O |
每增加2mmH2O,违约金为总合同额1% |
|
|
3 |
距设备1米处的噪声 |
≤85dB(A) |
每增加1dB,违约金为总合同额1% |
1×380MW机组胶球清洗性能保证及违约责任
|
序号 |
合同设备性能指标 |
性能保证值 |
违约金支付标准 |
备注 |
|
1 |
收球率 |
大于95% |
每降低1%,违约金为总合同额1% |
|
|
2 |
***网投运正常时的阻力 |
小于250mmH2O |
每增加2mmH2O,违约金为总合同额1% |
|
|
3 |
距设备1米处的噪声 |
≤85dB(A) |
每增加1dB,违约金为总合同额1% |
以上任意性能指标及技术协议中约定的性能指标未达到性能保证值的,进行考核累加。任意一项低于性能保证值90%,将考核合同额的100%。若性能指标未达标且未在质保期内完成整改,买方将根据总包合同罚则或设备合同扣减质保金并索赔。
21.2 迟延交货违约责任
卖方未按时履行交货义务(含迟交、漏发、错发,影响工期)的,卖方应按照如下标准向买方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卖方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不免除卖方继续交付相关合同设备的义务。
从迟交开始,每天迟延交付违约金为合同价格的[0.3]%。延迟一周以上的,每天迟延交付违约金为合同价格的[1]%。
因卖方原因迟延交货超过[30]日,买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卖方承担因违约给买方带来的损失。
21.3 卖方其他违约责任
21.3.1 卖方未按时交付技术资料中的技术文件与图纸,每天迟延交付违约金为合同价格的[0.1]%。延迟一周以上的,每天迟延交付违约金为合同价格的[1]%。
21.3.2 卖方未按时交付技术资料中的质量文件及合同设备发运所需单证资料的,每天迟延交付违约金为合同价格的[0.1]%。
21.3.15 卖方需派驻现场厂代并及时处理现场问题,未及时处理的,每天迟延违约金为合同价格的[0.1]%。
因卖方上述资料提交或处理现场问题不及时造成买方从项目业主获得付款的迟延,买方有权顺延对卖方的付款。
21.4 若因卖方原因拖欠对下采购款项,导致下游单位采取暂停供货、诉讼、追索或任何影响本合同正常履行的行为,买方有权暂停支付后续所有应付设备款项,直至卖方提供证据证明已结清拖欠款项为止。同时,卖方需承担买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进度工期损失、赔偿款、罚款、律师费和诉讼费等)。
第二十四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24.1 买卖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如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按照第[1]种方法解决。
(1) 将争议提交南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依法向买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生效与份数
25.3 本合同一式[肆]份,买方执[贰]份,卖方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其他补充约定
不违本合同其他条款,买卖双方同意增加补充如下约定:
其他补充约定:[合同签订后,卖方开展设备排产请以买方书面通知为准。
卖方须无条件配合项目业主、监理对资质、供货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查,直至通过。
合同签订后,卖方不得再以原技术规范书参数不全、技术表述不明确等因素提出价格变更、交货期延迟等合同履约问题,如合同签订后因设计变化导致重大技术、参数变更影响合同履约,买卖双方应以共同推进履约为目标,对影响情况进行合理评估,协商确定解决方案。]
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
附件I 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
1 报价汇总表
单位:[]
|
序号 |
内容 |
价格 |
备注 |
|||
|
首台150MW机组 |
第2台150MW机组 |
1×380MW机组 |
三台机组总计 |
|||
|
1 |
设备费 |
详见表2.1 |
||||
|
2 |
包装、运杂及保险费 |
详见表2.2 |
||||
|
3 |
质保期后一年备品备件 |
详见表2.3 |
||||
|
4 |
专用工器具 |
详见表2.4 |
||||
|
5 |
易耗品 |
详见表2.5 若有 |
||||
|
6 |
技术服务费 |
详见表2.6 |
||||
|
7 |
其它 |
详见表2.7 |
||||
|
合计: |
||||||
|
税率: |
||||||
|
提供额外的专用工器具 |
若有 |
|||||
|
其它服务 |
若有 |
|||||
2 分项报价表
2.1 设备分项(分项报价未计列但属于合同设备范围内的,报价已含在设备总价中)
2×150MW机组(两台150MW机组分别报价,公辅部分含在首台150MW机组中) 单位:[]
|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制造厂 |
备注 |
|
1 |
||||||||
|
1.1 |
||||||||
|
1.2 |
||||||||
|
…… |
||||||||
|
2 |
||||||||
|
2.1 |
||||||||
|
2.2 |
||||||||
|
…… |
||||||||
|
3 |
||||||||
|
3.1 |
||||||||
|
3.2 |
||||||||
|
…… |
||||||||
|
N |
||||||||
|
N+0.1 |
||||||||
|
N+0.2 |
||||||||
|
…… |
||||||||
|
合计 |
填入报价汇总表中 |
1×380MW机组 单位:[]
|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制造厂 |
备注 |
|
1 |
||||||||
|
1.1 |
||||||||
|
1.2 |
||||||||
|
…… |
||||||||
|
2 |
||||||||
|
2.1 |
||||||||
|
2.2 |
||||||||
|
…… |
||||||||
|
3 |
||||||||
|
3.1 |
||||||||
|
3.2 |
||||||||
|
…… |
||||||||
|
N |
||||||||
|
N+0.1 |
||||||||
|
N+0.2 |
||||||||
|
…… |
||||||||
|
合计 |
填入报价汇总表中 |
2.2 包装、运杂及保险费(包装方案需满足《FHT园区货物包装验收统一规定》,必须填写分项报价)
2×150MW机组(两台150MW机组分别报价) 单位:[]
|
序号 |
名称 |
重量 |
公里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
1 |
包装费 |
||||||
|
2 |
运杂费 |
||||||
|
3 |
保险费 |
||||||
|
4 |
其它 |
||||||
|
合计 |
1×380MW机组 单位:[]
|
序号 |
名称 |
重量 |
公里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
1 |
包装费 |
||||||
|
2 |
运杂费 |
||||||
|
3 |
保险费 |
||||||
|
4 |
其它 |
||||||
|
合计 |
2.3 质保期后一年备品备件(含质保期内。若要求的期限内因少供、漏供或因设备自身原因造成的备品备件缺失,由卖方免费供货到项目现场。必须填写分项报价)
2×150MW机组 单位:[]
|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制造厂 |
产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
1 |
|||||||||
|
2 |
|||||||||
|
3 |
|||||||||
|
…… |
|||||||||
|
合计 |
1×380MW机组 单位:[]
|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制造厂 |
产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
1 |
|||||||||
|
2 |
|||||||||
|
3 |
|||||||||
|
…… |
|||||||||
|
合计 |
2.4 专用工器具(必须填写分项报价)
2×150MW机组 单位:[]
|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制造厂 |
产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
1 |
|||||||||
|
2 |
|||||||||
|
3 |
|||||||||
|
…… |
|||||||||
|
合计 |
1×380MW机组 单位:[]
|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制造厂 |
产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
1 |
|||||||||
|
2 |
|||||||||
|
3 |
|||||||||
|
…… |
|||||||||
|
合计 |
2.5 易耗品(必须填写分项报价)
2×150MW机组 单位:[]
|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制造厂 |
产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
1 |
|||||||||
|
2 |
|||||||||
|
3 |
|||||||||
|
…… |
|||||||||
|
合计 |
1×380MW机组 单位:[]
|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制造厂 |
产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
1 |
|||||||||
|
2 |
|||||||||
|
3 |
|||||||||
|
…… |
|||||||||
|
合计 |
2.6 技术服务费(人日数满足现场安装、调试、培训需要,不足的由投标方免费补足)
2×150MW机组 单位:[]
|
序号 |
名称 |
地点 |
单位 |
数量 人日数 |
单价 元/人日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
1 |
现场技术服务费 |
|||||||
|
1.1 |
||||||||
|
1.2 |
||||||||
|
…… |
||||||||
|
2 |
工厂技术服务费 |
|||||||
|
2.1 |
||||||||
|
2.2 |
||||||||
|
…… |
||||||||
|
3 |
设计联络会 |
|||||||
|
3.1 |
||||||||
|
3.2 |
||||||||
|
…… |
||||||||
|
4 |
培训费 |
|||||||
|
4.1 |
||||||||
|
4.2 |
||||||||
|
…… |
||||||||
|
5 |
其他 |
|||||||
|
合计 |
填入报价汇总表中 |
1×380MW机组 单位:[]
|
序号 |
名称 |
地点 |
单位 |
数量 人日数 |
单价 元/人日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
1 |
现场技术服务费 |
|||||||
|
1.1 |
||||||||
|
1.2 |
||||||||
|
…… |
||||||||
|
2 |
工厂技术服务费 |
|||||||
|
2.1 |
||||||||
|
2.2 |
||||||||
|
…… |
||||||||
|
3 |
设计联络会 |
|||||||
|
3.1 |
||||||||
|
3.2 |
||||||||
|
…… |
||||||||
|
4 |
培训费 |
|||||||
|
4.1 |
||||||||
|
4.2 |
||||||||
|
…… |
||||||||
|
5 |
其他 |
|||||||
|
合计 |
填入报价汇总表中 |
附件II 技术协议
(单独成册)
附件III 交货批次及交货进度
2×150MW机组(两台150MW机组分别填写批次和进度)
|
序号 |
名称 |
主要参数 |
数量 |
制造商 |
产地 |
交货日期 |
交货地点 |
备注 |
|
1 |
||||||||
|
2 |
||||||||
|
…… |
1×380MW机组
|
序号 |
名称 |
主要参数 |
数量 |
制造商 |
产地 |
交货日期 |
交货地点 |
备注 |
|
1 |
||||||||
|
2 |
||||||||
|
…… |
附件IV 预付款保函格式
预付款保函(见索即付)
编 号:[]
查询编码:[]
致受益人: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鉴于[](下称“被保证人”)与你方签订了编号为[]的[](合同或协议名称),并按照该合同或协议约定预收你方预付款[](币种、金额、大写)。我方愿就被保证人按照上述合同或协议约定退还预付款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一、本保函项下我方承担的保证责任最高限额为[](币种、金额、大写)(下称“保证金额”)。
二、本保函的有效期为以下第[]种:
1.本保函有效期至[]止。
2.[],但最迟不超过[]。
三、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我方将在收到你方提交的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书面单据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上述保证金额为限支付你方索赔金额:
(一)本保函原件。
(二)索赔通知。该索赔通知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列明索赔金额(币种、金额、大写)。
2.应由你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人名章并加盖公章。
(三)其他单据 无 。
(四)上述单据的语言应为[](中文或其他语言)。
(五)上述单据的交单形式应为[](纸质形式或电子形式)。
1.如采用纸质形式交单,上述单据必须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以下地址:[]。
2.如采用电子形式交单,上述单据必须按照以下交单格式、通过以下系统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以下电子地址:
交单格式:[];
交单系统:[];
电子地址:[]。
(六)所有索赔通知必须在我方营业时间内到达本保函规定的地址,即每个营业日[]点前,否则视为在下一个营业日到达。
四、本保函保证金额将随预付款返还情况相应递减。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
六、因本保函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应按照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一)向受益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南昌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南昌),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七、本保函有效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本保函失效,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与责任自动全部消灭,此后提出的任何索赔均为无效索赔,我方无义务作出任何赔付。本保函失效后,受益人应立即将本保函原件退还我方,受益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保函仍在有效期届至或提前终止之日失效。
八、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九、其他条款: 无 。
十、本保函自我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人名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人名章):
签发日期[]
附件V 履约保函格式
履约保函(见索即付)
编 号:[]
查询编码:[]
致受益人[]: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鉴于[](下称“被保证人”)与你方签订了编号为[]的[](合同或协议名称),我方愿就被保证人履行上述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义务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一、本保函项下我方承担的保证责任最高限额为[](币种、金额、大写)(下称“保证金额”)。
二、本保函的有效期为以下第[]种:
1.本保函有效期至[]止。
2.[],但最迟不超过[]。
三、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我方将在收到你方提交的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书面单据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上述保证金额为限支付你方索赔金额:
(一)本保函原件。
(二)索赔通知。该索赔通知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列明索赔金额(币种、金额、大写)。
2.由你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人名章并加盖公章。
(三)其他单据 无 。
(四)上述单据的语言应为[](中文或其他语言)。
(五)上述单据的交单形式应为[](纸质形式或电子形式)。
1.如采用纸质形式交单,上述单据必须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以下地址:[]。
2.如采用电子形式交单,上述单据必须按照以下交单格式、通过以下系统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以下电子地址:
交单格式:[];
交单系统:[];
电子地址:[]。
(六)所有索赔通知必须在我方营业时间内到达本保函规定的地址,即每个营业日[]点前,否则视为在下一个营业日到达。
四、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
五、因本保函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应按照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一)向受益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南昌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南昌),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六、本保函有效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本保函失效,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与责任自动全部消灭,此后提出的任何索赔均为无效索赔,我方无义务作出任何赔付。本保函失效后,受益人应将本保函原件退还我方,受益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保函仍在有效期届至或提前终止之日失效。
七、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八、其他条款: 无 。
九、本保函自我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人名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人名章):
签发日期[]
附件VI 承诺书格式
承诺书
致: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本单位(供应商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作为GDI项目 XXXXXXX设备及配套系统 的供应方,为确保货物出口全流程符合国内海关监管要求及建设方项目作业规范,保障项目顺利推进,现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单据合规承诺
1、严格按照贵司要求,及时、完整提供出口所需全部单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基础信息表、预归类信息卡、唛头、一级箱单、装箱单、货物信息表、送货单、原产地证草本(非免表货物)等。
2、保证所有提交单据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规范性、完整性及真实性,无伪造、篡改、遗漏等情况,确保单据信息与货物实际情况、海关申报要素完全一致,唛头、装箱单、送货单等单据数据相互匹配,符合国内海关出口申报及建设方项目作业审核标准。
3、按贵司规定时限提交各类单据:在集港10个工作日前,与合同对应企业微信群内提供电子版:“唛头”,“一级箱单”,“装箱单(集装箱、框架内部单件货物明细)”,“货物信息表”等单据模版。确定发货3个工作日前:本单位将相关单据通过专用邮箱发至贵司接收邮箱(邮箱地址:jx****@****.cn),得到邮件回复准予发货后,方可发货。车辆/驳船到港前按要求提交到货计划及供应商送货单电子版,杜绝因单据延迟或缺失影响出口流程。
4、若单据信息存在误差、遗漏,将按贵司要求及时重新打印更正,本单位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及责任,确保不影响货物卸货、报关、装船等后续作业。
5、货物出口HS编码归类基础信息提供准确,配合贵司单证组、报关组完成预归类工作,若与归类小组存在归类冲突,将及时沟通协调并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服从最终归类结果。
二、货物包装合规承诺
1、货物包装严格遵循《印尼FHT园区货物包装验收统一规定》的包装验收标准,确保包装牢固、完好,符合出口运输及海关查验要求。
2、保证出口货物符合国内海关监管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货物实际品牌、型号、数量、规格等信息与申报内容及单据资料一致,不存在瞒报、漏报、伪报等违规情形。
3、按贵司要求完成货物集港筹备工作,配合贵司收货组、包装改造组开展现场验收、包装整改等工作,确保货物状态符合出口装船及运输要求。
三、作业配合承诺
1、发货前对照贵司单证组出具的单证信息卡,补充完善货物缺失信息,确保货物申报要素齐全准确;配合贵司完成报关前各项准备工作。
2、安排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及司机,司机随车携带一式3份独立供应商送货单(每车单独出具,不合并单据),确保车牌信息与送货单一致。
3、司机下车作业时严格遵守贵司及码头安全管理规定,正确佩戴反光衣、安全帽,服从码头现场调度及贵司收货组等相关岗位人员的管理,配合完成货物过磅、卸货、装船(车船直装或过驳)等作业。无空车回皮数据磅单,等同于未收货。超重货描述,自行提供磅单(卖方集港单件货物超过25吨或者宽度超过5米的,本单位自行提供过磅证明,否则将不予收货;如果由于重量不符产生的装卸安全风险和因此造成的事故损失将由本单位全部承担)。
4、及时关注贵司同步的港口政策、重要通知及作业要求变动信息,按最新要求调整货物出口相关筹备及作业安排,若有疑问及时与贵司项目对接人沟通确认。
5、本单位承运货物车辆、人员进入港口应遵守港口相关安全规定,服从现场人员指挥调度。卖方自身或因第三方侵权发生安全事故以及致使第三方发生伤亡等安全事故,其一切责任由本单位自负。
6、本单位已知悉进出口国对违禁品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保证其所委托买方运输的货物符合本合同及进出口国的相关规定。
7、本单位须按贵司要求在码头安排专人,协助验收货物,协助整理数据,负责物流、关务等工作的协调,并确保单货相符,单单相符后交接给贵司。
四、责任承担承诺
1、若因本单位提供的单据资料虚假、有误、不完整或提交延迟,导致货物无法正常卸货、报关、装船,或引发国内海关处罚、项目进度延误等问题,本单位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贵司及“宁波普勤时代有限公司”因此产生的罚款、滞纳金、运费增加、工期延误赔偿等)及相关违约责任。
2、若因货物本身合规性问题(如申报信息与实际不符等),被国内海关查处或处罚,本单位将独立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同时赔偿贵司及相关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3、若因本单位未按要求配合贵司作业(如包装不达标、司机违规操作、不配合整改等),导致作业延误、货物损坏或其他不良后果,本单位将承担相应整改费用、经济损失及违约责任,全力配合贵司挽回损失、推进项目进度。
4、本承诺书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起至本单位为GDI项目提供的所有出口货物完成出口报关、装船且相关事宜结清之日止,不因合作过程中任何环节变动而失效。
四、违约责任
1、品牌无授权:卖方必须确保所供应的商品拥有必要的品牌出口授权,并应主动向买方提供相应的授权证明文件。若因缺乏有效的出口授权,导致买方遭受海关的处罚或损失,卖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须立即采取措施解决问题。同时,卖方赔偿买方全部损失,并向买方支付海关处罚金额的三倍的违约金。造成工期延误的,承担工期延误损失,并自行自费交付至目的地。如卖方在一个自然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品牌无授权行为,将被加入黑名单,取消投标资格。
2、产品资料与实物不符造成改单的:因本单位原因造成贵司在一个自然年内产生修改报关单、通关延迟,但未造成海关缉私,处罚,产生行政案件的,卖方应向买方支付最低1000元/单,最高不超过10000元/单的违约金。
本单位已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贵司与GDI项目相关要求,及本承诺书全部条款,自愿签署本承诺书,严格履行承诺内容,接受贵司及相关方的监督。如有违反,愿承担一切相应责任。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件VII 授权委托开箱信函
致[]:
我公司与[]签订的[]采购合同(合同号:[]),现我公司已完成[]批供货。
我公司已收到贵方要求现场开箱检验的通知,由于无法派出开箱检验人员,现我公司全权委托贵方处理现场开箱检验工作,委托开箱范围为:
[](其它剩余箱件不在此委托范围内)。
我公司认可开箱检验过程及结果,并承担一切责任。请贵公司保留好开箱检验记录,如发现任何问题,请于开箱完毕后一周内向我公司反馈。
委托人(公章)
签发日期[]
附件VIII 分包与外购设备情况一览表(无论下表是否列出,合同范围内设备外购件短名单都应满足技术规范书附件一要求)
2×150MW机组
|
序号 |
设备/部组件 |
型号 |
单位 |
数量 |
产地 |
制造厂 |
交货地点 |
分包与外购合同 |
备注 |
|
1 |
|||||||||
|
2 |
|||||||||
|
…… |
1×380MW机组
|
序号 |
设备/部组件 |
型号 |
单位 |
数量 |
产地 |
制造厂 |
交货地点 |
分包与外购合同 |
备注 |
|
1 |
|||||||||
|
2 |
|||||||||
|
…… |
附件IX 廉政协议及合规声明
廉政协议
为明确和强化合同双方的廉政责任,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维护国家、企业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买方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买方廉政职责
1.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加强对所属员工的党风廉政教育和监督检查,规范行为,增强廉洁意识,提高职业道德水平。
2.不准利用物资采购预(结)算、签证、付款等工作关系,向卖方索取和收受现金、贵重物品、有价证券以及各种名义的好处费、感谢费等。
3.不准在卖方处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卖方为个人装修住房、配偶子女安排工作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资助。
4.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向卖方的人员提出与工作业务无关的事项或要求;不准向卖方介绍或要求其亲属参与卖方工程项目施工、物资供应及机械租赁有关的经济业务活动;不准参与卖方的内部集资或购买卖方的债券等。
5.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刁难卖方,或以任何名义、借口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卖方有关人员的宴请和各类高消费娱乐等活动。不准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和变相赌博活动。
6.对卖方的工作人员在业务往来中发生的不廉洁行为应予以抵制,并对其提出警告或向纪检部门反映。
二、卖方廉政职责
1.严格遵守党、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买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廉洁从业教育和监督检查,协助买方搞好廉政建设。
2.不准以任何借口和名义向买方的人员行贿以及赠送或变相赠送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
3.不准以任何形式和理由邀请买方的人员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各类高消费娱乐等活动。不准以任何名义邀请买方的人员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活动。
4.不准为买方的员工、配偶及子女安排工作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资助;不准以任何理由为买方的员工报销应由其本人支付的各类费用。
5.对买方的有关人员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向卖方谋取私利,或不认真履行职责、故意刁难,以及在业务往来中有不廉洁行为,应予以抵制并向买方的纪检部门举报,并积极配合买方进行廉政调查。
三、违约责任
1.买方的人员违反本协议书中有关规定的,买方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由买方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卖方的人员违反本协议书中有关规定的,造成买方的人员违法违纪,给买方的经济、声誉造成影响和损失的,买方有权视其情节给予终止合同、取消卖方合格供应商资格,并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买方管理规定做出相应处罚。
3.卖方的人员违反本协议书中有关规定的,造成买方的人员违法违纪的,每发生一起,按照合同总价的5%向买方支付违约金,此项违约金单独考核,由买方直接从应付款中扣除且无上限。
四、附则
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成立并生效。
2.本协议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买方: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订日期:[] |
卖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订日期:[] |
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
项目编号:
印度尼西亚FHT园区GDI项目
胶球清洗设备采购项目
响应文件
(商务部分)
供应商: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商务部分评审因素简述及索引表
|
序号 |
评审项目 |
分值 |
评分细则 |
响应文件中页码范围和主要内容描述 |
|
一 |
响应文件完整性、响应性 |
15 |
对响应文件的完整性和响应性进行评价,5-15分。 |
|
|
二 |
销售业绩 |
30 |
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得 15 分,在此基础上每多1个符合要求的业绩得 3 分。其中,有海外业绩的,每1个额外再加 2 分,最高得30分。 |
|
|
三 |
财务状况 |
10 |
对供应商的财务状况(主要对资产、负债、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等)进行评价,5-10分。 |
|
|
四 |
报价的完整性和合理性 |
20 |
根据报价的完整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价,10-20分。 |
|
|
五 |
供应商资信 等级 |
10 |
银行机构出具的资信等级证书,横向比较综合评审,3-10分。 |
|
|
六 |
近年满意度评价 |
15 |
建设单位对供应商的质量、供货进度、售后服务等方面的评价,横向比较综合评审,5-15分。 |
一、谈判采购报价函
谈判采购报价函
致: (采购人全称) :
1、我方已经仔细的研究了 (项目名称) 谈判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件、技术要求、附表、澄清、补遗以及谈判采购文件中所列的事项,并完全理解和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
我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 )的总报价,税率 %,交货地点为 ,按合同约定提供货物和技术服务。
2、如我方成交:
(1)我方承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我方承诺按照谈判采购文件要求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3)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供货。
(4)保证忠实地执行双方所签的经济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
(5)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该项谈判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数据。
4、本报价自响应截止之日起120日内有效。
供应商(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 系 (供应商) 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 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响应文件,其提交的响应文件内容我方均承认,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附身份证复印件
三、谈判担保
对于采用银行电汇或银行转账方式提交谈判担保的响应人,需提供银行电汇或银行转账凭证的复印件。
四、包装和运输方案
致:
设备包装和运输方案如下:
(由供应商撰写。装运方案能够反映出供应商的包装方案、组织运输能力及保障能力,经验特色和优势亮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设备交货时包装方案是否响应技术规范书附件《印尼FHT园区货物包装统一规定》、供应商的运输组织结构、运输方式方法、安排计划、保障措施等。)
供应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五、供应商信息
(一)供应商基本信息表
|
企业名称 |
企业性质 |
||||||
|
企业地址 |
***网址 |
||||||
|
注册资本金 (万元) |
实收资金 (万元) |
成立年月 |
|||||
|
年生产能力 |
员工总数(人) |
其中管理人员(人) |
|||||
|
邮编 |
企业电话 |
传真 |
|||||
|
主要人员 |
姓名 |
办公电话 |
手机 |
电子邮箱 |
|||
|
法定代表人 |
|||||||
|
技术负责人 |
|||||||
|
业务联系人 |
|||||||
|
企业资质等级 |
主项资质名称及等级: 专业承包资质名称及等级: 其他: |
||||||
|
主要服务范围 |
|||||||
|
近期主要项目或业绩 |
|||||||
|
基本开户账户号 |
开户银行 |
||||||
|
类别 |
证书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时间 |
有效期截至 |
|||
|
营业执照号 |
|||||||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
|
税务登记证 |
|||||||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
|
主项资质证书 |
1: |
||||||
|
2: |
|||||||
|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
1: |
||||||
|
2: |
|||||||
|
3: |
|||||||
|
信用证书 |
1: |
||||||
|
2: |
|||||||
附营业执照等证书复印件。
(二)企业体系认证证书
|
序号 |
资质证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认证单位 |
有效期至年月日 |
备注 |
附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三)近年财务状况
|
年份 |
单位 |
年 |
年 |
年 |
备注 |
|
总资产 |
万元 |
||||
|
资产负债率 |
% |
||||
|
营业收入 |
万元 |
||||
|
利润总额 |
万元 |
||||
|
净利润 |
万元 |
附近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且经供应商盖公司章的复印件。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少于上述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六、类似业绩资料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发包人名称 |
合同签订时间 |
设备参数 |
投产时间 |
备注 |
备注:请提供有关供货业绩证明文件。
供应商名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1
七、供应商承诺书
供应商承诺书
致:
为进一步规范采购活动,防止发生违法违纪行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洁从业有关规定,本供应商特作如下承诺:
1、所提供的一切材料均真实、有效、合法;
2、不与其他供应商相互串通报价,进行围标、串标、陪标、抬标等行为,不排挤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损害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3、不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4、不以他人名义参加谈判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
5、不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谈判小组成员行贿,以不正当手段牟取成交;
6、不向监管人员请客、送礼及组织其他有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监管的活动;
7、不私下接触谈判小组成员;
8、不给因参加竞争性活动被追究的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说情、解脱。
如出现上述行为,本供应商自愿承担相关法律及其他相关责任。
供应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1
八、商务偏差表
|
商务 偏差 |
条目 |
页码 |
采购文件规定 |
偏差 |
备注 |
供应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九、供应商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一)未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网站(www.****.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截图
(二)****中心“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截图
(三)***网(****.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清单截图
(四)供应商资信等级
|
序号 |
资信等级 |
出具机构 |
备注 |
|
序号 |
财务资信等级 |
出具机构 |
备注 |
附资信等级证书复印件。
(五)近年满意度评价
(建设单位对供应商的质量、供货进度、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满意度评价,提供相关复印件。)
(六)其它
注: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对“设备最低性能要求”、“质保期”、“设备延期交货罚款”做出响应,若有偏差请在商务偏差表中列明。
项目编号:
印度尼西亚FHT园区GDI项目
胶球清洗设备采购项目
响应文件
(技术部分)
供应商: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技术部分评审因素简述及索引表
|
序号 |
评审内容 |
分值 |
备注 |
响应文件中页码范围和主要内容描述 |
|
1 |
技术响应文件完整、规范、可信性、响应性 |
5 |
响应文件填写情况,技术应标真实性完整性,叙述是否清楚、范围和技术深度响应。3-5分。 |
|
|
2 |
整机性能、主要部件配置及参数 |
|||
|
2.1 |
主要技术参数及指标 |
15 |
主要技术参数、指标是否满足技术要求。7-15分。 |
|
|
2.2 |
整机性能、主要部件配置 |
5 |
主要部件的选用和配置;备品备件持续供应能力等。3-5分。 |
|
|
2.3 |
运行经济性、振动与噪音、功率 |
5 |
运行、振动与噪音、功率。3-5分。 |
|
|
3 |
结构特性 |
|||
|
3.1 |
材料、材质的合理性、可靠性 |
5 |
结构设计是否合理、先进; 材料、材质先进、可靠; 安装、运行、检修方便、条件等; 其他根据采购文件技术规范要求由评委综合考量,每项3-5分。 |
|
|
3.2 |
结构的合理性、先进性 |
5 |
||
|
3.3 |
安装、运行、检修条件 |
5 |
||
|
3.4 |
主要结构件重量 |
5 |
||
|
3.5 |
使用寿命 |
5 |
||
|
4 |
供货范围 |
|||
|
4.1 |
供货计划 |
10 |
(1)供货计划是否满足工期要求; (2)供货范围的完整性,有无缺项、漏项; (3)其他可根据采购文件要求由评委综合考量打分,每项5-10分。 |
|
|
4.2 |
供货的完整性 |
10 |
||
|
5 |
分包与外购 |
根据供应商的分包与外购情况进行评分,每项最多得满分,最低得1分。 |
||
|
5.1 |
外购厂的资质、业绩 |
2.5 |
||
|
5.2 |
分包、外购设备材料的范围 |
2.5 |
||
|
5.3 |
进口配套部件 |
5 |
||
|
6 |
售后服务 |
10 |
根据供应商的售后服务进行评分,5-10分。 |
|
|
7 |
技术偏差 |
5 |
根据供应商的技术偏差进行评分。3-5分。 |
一、响应文件说明书与技术资料
1、供应商应提供响应设备的详细和清晰的技术文件,包括技术资料、数据及图纸等,这些技术文件、图纸和资料应详细说明设备的特点,同时对于技术规范有偏差之处应清楚的说明。
2、技术文件(内容详见响应谈判采购文件技术要求)
3、供应商认为应补充的其它技术资料
4、技术参数供应商请根据以下表格填写
表1-1 主要技术参数
|
序号 |
内容 |
参数 |
|
1 |
||
|
2 |
||
|
3 |
||
|
4 |
||
|
5 |
||
|
…… |
||
表1-2 其它清单
由供应商自行编制。
二、需外购的零部件或设备清单(无论下表是否列出,合同范围内设备外购件短名单都应满足技术规范书附件一要求)
|
序号 |
外购设备/部件 名称 |
性能参数 |
制造商 |
制造厂所在地 |
备注 |
|
1 |
|||||
|
2 |
|||||
|
3 |
|||||
|
4 |
|||||
|
… |
表格可扩展
供应商名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三、附表
1、图纸交付进度表
表3-1 图纸交付进度表
|
序号 |
图 纸 名 称 |
交 付 时 间 |
数 量 |
|
1 |
|||
|
2 |
|||
|
3 |
|||
|
4 |
|||
|
5 |
2、设备交付进度表
表3-2 设备交付进度表
|
序号 |
设备名称 |
交付时间 |
数量 |
|
1 |
|||
|
2 |
|||
|
3 |
|||
|
4 |
|||
|
5 |
3、卖方现场安装、调试、运行、培训人员表
表3-3 卖方现场安装、调试、运行、培训人员表
|
序号 |
姓 名 |
专 业 |
职 务、职 称 |
工日(人月) |
|
1 |
||||
|
2 |
||||
|
… |
||||
|
总工日(人月) |
1
四、技术偏差表
|
技术偏差 |
条目 |
页码 |
谈判采购文件规定 |
偏差 |
备注 |
供应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项目编号:
印度尼西亚FHT园区GDI项目
胶球清洗设备采购项目
响应文件
(价格部分)
供应商: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价格部分评审因素简述
|
序号 |
评审项目 |
分值 |
评分细则 |
|
一 |
评审价 |
100 |
一、评审基准价确定: 取全部有效评标价,评审基准价=最低评标价,基准价保留小数2位,之后一位四舍五入。 二、得分 1、评审价等于评审基准价的,得满分。 2、高于评标基准价 10 %以内(含 10 %)的,对 5% (含 5 %)以内的部分每1%扣 2 分,对 5% 以上的部分每1%扣 3 分;高于评审基准价 10 %以上的,对 5% (含5 %)以内的部分每1%扣 2 分,对 5% 以上、 10% (含10 %)以内的部分每1%扣 3 分,对 10% 以上的部分每1%扣 4 分,扣完为止;高出比例按照插值法计算:(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按照算得比例计算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注意:本采购文件用于2×150MW机组和1×380M机组,报价得分按总价计算。但分项报价中,若150MW机组合价或380MW机组合价出现严重偏离其它供应商报价或市场价的,需进行解释说明,且采购人有权否决其报价。 |
|
合计 |
100 |
计算得分与权重的乘积即为最终的价格分 |
|
一、报价汇总表
单位:[]
|
序号 |
内容 |
价格 |
备注 |
|||
|
首台150MW机组 |
第2台150MW机组 |
1×380MW机组 |
三台机组总计 |
|||
|
1 |
设备费 |
详见表2.1 |
||||
|
2 |
包装、运杂及保险费 |
详见表2.2 |
||||
|
3 |
质保期后一年备品备件 |
详见表2.3 |
||||
|
4 |
专用工器具 |
详见表2.4 |
||||
|
5 |
易耗品 |
详见表2.5 若有 |
||||
|
6 |
技术服务费 |
详见表2.6 |
||||
|
7 |
其它 |
详见表2.7 |
||||
|
合计: |
||||||
|
税率: |
||||||
|
提供额外的专用工器具 |
若有 |
|||||
|
其它服务 |
若有 |
|||||
注:表格可扩展、修改并增加内容。
供应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二、分项报价表
2.1 设备分项(分项报价未计列但属于合同设备范围内的,报价已含在设备总价中)
2×150MW机组(两台150MW机组分别报价,公辅部分含在首台150MW机组中) 单位:[]
|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制造厂 |
备注 |
|
1 |
||||||||
|
1.1 |
||||||||
|
1.2 |
||||||||
|
…… |
||||||||
|
2 |
||||||||
|
2.1 |
||||||||
|
2.2 |
||||||||
|
…… |
||||||||
|
3 |
||||||||
|
3.1 |
||||||||
|
3.2 |
||||||||
|
…… |
||||||||
|
N |
||||||||
|
N+0.1 |
||||||||
|
N+0.2 |
||||||||
|
…… |
||||||||
|
合计 |
填入报价汇总表中 |
1×380MW机组 单位:[]
|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制造厂 |
备注 |
|
1 |
||||||||
|
1.1 |
||||||||
|
1.2 |
||||||||
|
…… |
||||||||
|
2 |
||||||||
|
2.1 |
||||||||
|
2.2 |
||||||||
|
…… |
||||||||
|
3 |
||||||||
|
3.1 |
||||||||
|
3.2 |
||||||||
|
…… |
||||||||
|
N |
||||||||
|
N+0.1 |
||||||||
|
N+0.2 |
||||||||
|
…… |
||||||||
|
合计 |
填入报价汇总表中 |
注:1、由供应商根据自身产品特点自行填报内容。
2、表格可扩展、修改并增加内容,多项设备组合可增加此表。
2.2 包装、运杂及保险费(包装方案需满足《FHT园区货物包装验收统一规定》,必须填写分项报价)
2×150MW机组(两台150MW机组分别报价) 单位:[]
|
序号 |
名称 |
重量 |
公里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
1 |
包装费 |
||||||
|
2 |
运杂费 |
||||||
|
3 |
保险费 |
||||||
|
4 |
其它 |
||||||
|
合计 |
1×380MW机组 单位:[]
|
序号 |
名称 |
重量 |
公里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
1 |
包装费 |
||||||
|
2 |
运杂费 |
||||||
|
3 |
保险费 |
||||||
|
4 |
其它 |
||||||
|
合计 |
注:表格可扩展、修改并增加内容。
2.3 质保期后一年备品备件(含质保期内。若要求的期限内因少供、漏供或因设备自身原因造成的备品备件缺失,由卖方免费供货到项目现场。必须填写分项报价)
2×150MW机组 单位:[]
|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制造厂 |
产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
1 |
|||||||||
|
2 |
|||||||||
|
3 |
|||||||||
|
…… |
|||||||||
|
合计 |
1×380MW机组 单位:[]
|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制造厂 |
产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
1 |
|||||||||
|
2 |
|||||||||
|
3 |
|||||||||
|
…… |
|||||||||
|
合计 |
注:表格可扩展、修改并增加内容。
2.4 专用工器具(必须填写分项报价)
2×150MW机组 单位:[]
|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制造厂 |
产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
1 |
|||||||||
|
2 |
|||||||||
|
3 |
|||||||||
|
…… |
|||||||||
|
合计 |
1×380MW机组 单位:[]
|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制造厂 |
产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
1 |
|||||||||
|
2 |
|||||||||
|
3 |
|||||||||
|
…… |
|||||||||
|
合计 |
注:表格可扩展、修改并增加内容。
2.5 易耗品(必须填写分项报价)
2×150MW机组 单位:[]
|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制造厂 |
产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
1 |
|||||||||
|
2 |
|||||||||
|
3 |
|||||||||
|
…… |
|||||||||
|
合计 |
1×380MW机组 单位:[]
|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制造厂 |
产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
1 |
|||||||||
|
2 |
|||||||||
|
3 |
|||||||||
|
…… |
|||||||||
|
合计 |
注:表格可扩展、修改并增加内容。
2.6 技术服务费(人日数满足现场安装、调试、培训需要,不足的由投标方免费补足)
2×150MW机组(两台150MW机组分别报价) 单位:[]
|
序号 |
名称 |
地点 |
单位 |
数量 人日数 |
单价 元/人日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
1 |
现场技术服务费 |
|||||||
|
1.1 |
||||||||
|
1.2 |
||||||||
|
…… |
||||||||
|
2 |
工厂技术服务费 |
|||||||
|
2.1 |
||||||||
|
2.2 |
||||||||
|
…… |
||||||||
|
3 |
设计联络会 |
|||||||
|
3.1 |
||||||||
|
3.2 |
||||||||
|
…… |
||||||||
|
4 |
培训费 |
|||||||
|
4.1 |
||||||||
|
4.2 |
||||||||
|
…… |
||||||||
|
5 |
其他 |
|||||||
|
合计 |
填入报价汇总表中 |
1×380MW机组 单位:[]
|
序号 |
名称 |
地点 |
单位 |
数量 人日数 |
单价 元/人日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
1 |
现场技术服务费 |
|||||||
|
1.1 |
||||||||
|
1.2 |
||||||||
|
…… |
||||||||
|
2 |
工厂技术服务费 |
|||||||
|
2.1 |
||||||||
|
2.2 |
||||||||
|
…… |
||||||||
|
3 |
设计联络会 |
|||||||
|
3.1 |
||||||||
|
3.2 |
||||||||
|
…… |
||||||||
|
4 |
培训费 |
|||||||
|
4.1 |
||||||||
|
4.2 |
||||||||
|
…… |
||||||||
|
5 |
其他 |
|||||||
|
合计 |
填入报价汇总表中 |
注:表格可扩展、修改并增加内容。
2.7 其它费用
(2×150MW机组、1×380MW机组分开,三张表,表格格式由供应商自行制定,若已包含在其它项目中,本项可不申报。)
第六章 项目说明及技术文件
详见技术规范书。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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