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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环氧衍生物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服务

1小时前招标公告-公告其他浙江 - 宁波市 关注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宁波海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环氧衍生物项目
省份/直辖市 浙江 所属地区 宁波市
采购单位 宁波海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联系方式 136****9137
更多联系方式 俞俊杰 183****6005 188****0617 贺杰 133****4946 更多联系方式(6个)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公告正文

宁波海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二期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服务

邀请书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宁波海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环氧衍生物项目

2.建设单位:宁波海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3.建设地点:浙江省宁波市宁波石化****路****号

二、内容及工作要求:

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完成报备。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流程主要包括:

1.现场踏勘及资料收集;

2.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3.水土保持方案完成报备。

  • 服务目标:

1.编制依据:

《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9月26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3月1日开始实施,2017年9月30日修正;2020年11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 在省水土保持规划划定的山区、丘陵区和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涉及土石方开挖、填筑或者堆放、排弃等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第二十六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水土保持方案完成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天瑞

电 话:136****9137

宁波海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026年9月16日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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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slzb.net/view/12187/6gzYqKABLRKCxEZfjqv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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