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吉油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根据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松原市吉油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天。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2天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438-***3788(审批办公室)
传真:0438-***3085
通讯地址:松原市****路****号
邮编:13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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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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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吉油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
宁江区 |
松原市吉油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吉林****中心 |
本项目利用现有厂房进行建设,车间占地面积为764.59m2,建筑面积为764.59m2,新建搅拌罐2个,容积为20m3和容积为30m3,项目建成后年产压井液1500m3。项目总投资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万元。 |
一、***网进入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的三级标准,****城***网进入松原市江北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后排入松花江。二、施工期采取遮盖、密闭等措施减少车辆扬尘、汽车尾气等无组织废气排放;运营期两个搅拌罐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收集汇至1套三级蜂窝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厂界非甲烷总烃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二级标准限值;二水氯化钙、碳酸氢钠、羟甲基纤维素高粘投料过程产生的投料粉尘、输送粉尘,通过洒水降尘方式进行处理,处理后在车间无组织排放,厂界非甲烷总烃、粉尘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的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标准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特别排放限值标准。三、施工期采取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设备,确保施工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要求;运营期选用低噪设备、安装减震基座等措施,厂界噪声应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四、施工期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废包装纸袋、包装箱、碎木等由废品公司收购;运营期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理;废包装袋属于一般固体废物,收集外售;废润滑油、废缓蚀剂桶属于危险废物,分区暂存在吉林石油装备技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现有危废暂存间内,定期由有资质单位清运;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委托资质单位直接在活性炭箱内进行更换并取走,不在厂区暂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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