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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淮安曼恩斯特科技有限公司淮安智能化装备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小时前拟建项目江苏 - 淮安市 关注

淮安曼恩斯特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淮安曼恩斯特科技有限公司淮安智能化装备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符合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分析内容及结论基本可信。根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落实《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原则同意你公司在淮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驰路东、新渡路南、中原路西、长江东路北建设智能化装备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年产5899套中型机械设备。

项目代码:2503-320856-89-05-128552。

二、在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和环境管理过程中,你公司必须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项目建设期应按要求做好各项废水、废气、噪声及固废的污染防治工作。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在开工十五日前到环保部门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夜间施工须经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尽量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二)根据“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网。本项目脱脂废水、清洗废水、喷淋废水经调节池+混凝气浮+混凝沉淀+AO池+二沉池+砂碳滤+超滤+反渗透处理后(85%的纯水进入纯水箱暂存),15%的浓水与纯水制备浓水一起经MVR浓缩处理后进入纯水箱回用于生产不外排,回用水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表1、表2工艺用水水质标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达接管标准接至淮安青园水务有限公司(新渡片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1C标准,尾水排入盐河。

(三)本项目下料切割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切割设备切割台底部自带负压收集装置收集后通过设备自带的滤芯除尘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一次抛丸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设备自带“密闭收集装置+一级沉降箱+多管旋风除尘+脉冲滤筒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2m高DA001排气筒达标排放;二次抛丸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设备自带“密闭收集装置+落砂回收系统+滤芯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2m高DA002排气筒达标排放;焊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2m高DA003排气筒排放;打磨抛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袋式除尘器/湿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2m高排气筒DA003达标排放;喷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配套密闭微负压废气收集后经“大旋风分离器+二级滤芯回收装置”处理后通过22m高DA004排气筒达标排放;固化炉天然气燃烧废气和烘干固化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后经“水喷淋(降温)+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2米高DA005排气筒达标排放;烘干炉天然气燃烧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22米高DA005排气筒达标排放。机加工、组装、装配、陶化废气、污水处理站废气、危废仓库废气、叉车柴油燃烧废气均以无组织形式排放。你公司应尽可能采取密闭性措施,提高设备密封性能,加强运行管理和环境管理,合理布局,以减少无组织废气对厂界周围环境的影响。

本项目抛丸、焊接、打磨抛光产生的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有组织排放限值,喷粉产生的颗粒物和烘干固化产生的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中的排放限值,烘干以及烘干固化工序天然气燃烧废气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排放限值,干烟气基准氧含量9%。厂界无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单位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3中无组织排放限值,厂区内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3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值。

(四)本项目生产车间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厂房隔声、消音、减振等有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运行前需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措施。本项目运营期间产生的废切削液、废陶化槽液、废抹布、废活性炭、废水处理污泥、MVR浓缩液、废水处理废过滤材料、废包装桶、废机油、废液压油、废油桶等危险废物临时储存于60m2新建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金属切削废屑经压榨、压滤、过滤除油达到静置无滴漏后打包压块定期外售金属冶炼单位综合利用。收集、贮存、处置等有关活动应当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2022)、《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401号)等相关要求。废边角料、废金刚砂、焊渣、废塑粉、废包装材料、废木板、废岩棉、废打磨材料、纯水制备废过滤材料、收集粉尘、尘泥、废布袋/滤芯等一般工业固废废经收集后暂存于新建的100m2一般固废暂存间,委托有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单位回收综合利用,收集、贮存等有关活动应当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等相关要求。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

(六)本次新建项目以生产车间边界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经调查,卫生防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学校等环境敏感目标。

(七)严格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

三、建成后全厂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

颗粒物≤4.6788t(有组织≤1.1426t、无组织≤3.5362t);非甲烷总烃≤0.3123t(有组织≤0.00518t,无组织≤0.3071t);SO2≤0.085t(有组织≤0.0765t、无组织≤0.0085t);NOx≤0.7955t(有组织≤0.716t、无组织≤0.0795t);氨(无组织)≤0.0465t;硫化氢(无组织)≤0.0018t。

(二)水污染物:无生产废水排放。

生活污水排放量(接管量/环境外排量):废水量≤2640m3,COD≤0.7392t/0.132t,SS≤0.396t/0.0264t,氨氮≤0.0792t/0.01056t,总磷≤0.01056t/0.00132t,总氮≤0.1188t/0.03168t。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者安全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做到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在建设过程中纳入施工合同。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你公司应当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六、你公司应对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针对存在的环境风险,你公司应按要求做好各项风险防控措施及应急处置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并向我局备案。

七、淮安市淮阴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该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

八、《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你公司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向我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2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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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slzb.net/view/12996/-A7Is6ABLRKCxEZfku5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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