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关于江苏是为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套“小三电”及配套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我局拟予审批,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建设单位:江苏是为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江苏是为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套“小三电”及配套项目
建设地点: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淮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洪东路东、钱塘江路北
一、基本情况
项目拟投资300000万元(其中一期工程总投资200000万元),新征用地66655m2,新建江苏是为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套“小三电”及配套项目,目前,该项目已获得淮安市淮阴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备案(备案证号:淮安高新区数据投资备〔2026〕44号;项目代码:2601-320856-89-01-133048),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小三电”及配套零部件100万套(其中一期项目建成后将形成年产“小三电”及配套零部件73万套,二期项目建成后将形成年产“小三电”及配套零部件27万套,本项目仅对一期工程进行评价,二期工程另行办理环评手续)。
二、环保措施
1、项目建设期应按要求做好各项废水、废气、噪声及固废的污染防治工作。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在开工十五日前到环保部门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夜间施工须经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尽量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网。建设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与纯水制备浓水和***网接管淮安青园水务有限公司(新渡片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深度处理,接管标准从严执行淮安青园水务有限公司(新渡片区污水处理厂)接管限值要求,其中溶解性总固体执行《****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尾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1C标准后排入盐河。
3、项目1#生产车间注塑废气(非甲烷总烃、氨、乙醛、四氢呋喃和臭气浓度)采用密闭隔断+集气罩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切割废气(颗粒物)采用密闭隔断+集气罩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2#生产车间印刷废气、回流焊废气、灌胶废气、波峰焊/选择焊废气、点胶固化废气、烘烤固化废气、焊接废气、热铆废气、点锡废气和危废暂存间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氨、乙醛、四氢呋喃和臭气浓度)采用密闭设备/空间负压管道收集,UV涂覆固化废气和清洗废气(非甲烷总烃)通过密闭隔断+集气罩收集,经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分切废气、激光焊接废气(颗粒物)经设备自带滤芯过滤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
本项目DA001排气筒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氨、乙醛、四氢呋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排放限值;DA002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DA003排气筒排放的非甲烷总烃从严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和锡及其化合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氨、乙醛、四氢呋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排放限值。
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乙醛和锡及其化合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3单位边界监控浓度限值,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扩改标准。
4、合理内部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隔声、消音、减震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排放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5、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不合格品(不含PCB板)、废背胶离型膜、边角料、废塑料、废滤芯、废分子筛、废RO反渗透膜、废PP棉、废砂、废离子交换树脂、废活性炭(纯水制备)、除尘灰、废布袋、废滤芯等一般工业固废全部外售至有资质单位综合利用;清洗废液、废PCBA板、废UV灯管、不合格品(含PCB板)、废无尘布、盐雾实验废液、浸水实验废液、废冷却液、废活性炭(废气处理)、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油桶、废危废包装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管理相关规定,做好收集、暂存及处置工作。
三、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当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与报批的内容不符或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向我局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四、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同时,建设单位应按要求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做到规范排污。
编制单位:新凯来(淮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编制主持人:杨德文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2015035370352014373005002438)
公示期限:2026年9月20日—2026年9月24日
如果对本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6年9月24日前反馈我局。
联系地址:****中心环保窗口
联系地址:****大厦生态环境局1610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7-****7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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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slzb.net/view/12996/dptovKABMqitpwL5Ot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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