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祺扬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送审由安徽重晨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安徽祺扬食品科技有限公司1.5万吨/年生姜精加工智能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本)》(以下简称《环评报告表》)和其他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审查,意见如下:
一、根据《环评报告表》分析和结论、专家函审意见等材料,以及本项目环评行政许可公示期间的意见反馈情况,在项目符合产业政策、选址符合区域土地利用等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原则同意项目实施。
二、你单位须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保对策措施及要求实施项目建设。项目位于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韦寨镇吴营村。项目投资总额为1500万元,环保投资100万元。项目租赁韦寨镇精品示范村建设项目现有厂房。购置提取罐、油水分离器、电蒸汽锅炉、网带式烘干机等生产设备及辅助设备,配套建设环保设施、供配电、给排水、消防等公用工程。项目建成后,可达到年产1000吨姜片和50吨姜油的生产规模。
三、严格按《环评报告表》和本函要求落实各项环保措施:
1.项目水环境影响及对策措施。项目租赁现有厂房进行生产加工,无施工期。营运期,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与锅炉废水、冷却塔排污水进入临泉县长官污水处理厂;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进入临泉县长官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需满足《食品加工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6817-2025)表1间接排放限值和临泉县长官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项目大气环境影响及对策措施。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营运期,项目筛选粉尘、粉碎粉尘集气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再分别由一根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复蒸废气微负压收集后,经冷却塔冷凝回收再由一根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厂区加强有组织收集和绿化。废气排放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相关限值要求。
3.项目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及对策措施。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处置各类固体废物,加强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与综合利用。营运期,项目生活垃圾、泥土/砂石等杂质、姜皮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不合格姜片、除尘器捕捉粉尘、姜渣收集后外售;废滤芯及废反渗透膜交由厂家回收处置;自建污水处理站污泥定期清掏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一般固废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相关标准。项目设置不低于6平方米的危废暂存间,废导热油、废滤芯及滤渣、废润滑油桶、废润滑油、废含油抹布手套等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危险废物在收集、转移、储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管理和安全管理,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4.项目噪声环境影响及对策措施。营运期选用低噪声设备,安装减振基座,墙体隔声、高噪声设备远离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5.防止污染物下渗污染地表水及地下水环境。项目按照环评要求采取分区防渗,防止地下水污染。
四、强化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项目要配备专(兼)职环保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和上级环保部门要求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完善污染物监测监控设施。加强废水、废气、噪声特征污染物监测管理,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账和日常、应急监测制度。
五、你单位在建设、生产过程中应当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按要求制定应急预案,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等相关规定,防范因污染物事故排放或者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规定,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六、建立健全项目信息公开机制。按照原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的要求,及时、如实向社会公开项目开工前、施工过程中、建成后全过程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函印发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你单位须严格落实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控制标准和环境管理要求,认真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在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前,依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对项目相关环保设施进行验收;未完成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九、你单位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等制度。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需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
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遵照国家排污总量控制原则,认真做好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项目新增总量控制指标为COD:0.24t/a、氨氮:0.024t/a、烟(粉)尘:0.0258t/a、VOCs:0.02t/a,严禁超标、超总量排污。
十一、依法须取得其它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的,请你单位另行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批准(同意)。
十二、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严于本函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十三、项目建设期和营运期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临泉县韦寨镇人民政府和临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
阜阳市临泉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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