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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政务服务局关于上林县福林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6-06-08拟建项目广西 - 南宁市 - 上林县 关注

****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报来《上林县福林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第三款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南宁市上林县象山工业园区百兴大道南侧(项目代码:2604-450125-04-01-979464)。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拟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一座,项目总用地红线范围面积16324.40平方米,消纳场实际填土范围面积为15161.67平方米,消纳堆土容量为97477.96立方米,计划最大堆体高度约为11.02米,运行期2年。项目消纳堆填处置的对象为工程渣土,不堆填其余种类建筑垃圾(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不接收生活垃圾及其他工业固体废弃物。项目总投资10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4.6万元,占总投资41.3%。

二、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本批复所提要求后,生态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及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执行以下环境标准:

(一)废气排放标准

施工及运营期作业过程中的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新污染源大气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施工期坑塘积水抽排底泥扰动过程产生的恶臭污染物(以臭气浓度表征),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新扩改建二级标准。

(二)废水排放标准

施工期施工废水在场区设临时沉淀池处理后回用,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施肥。

运营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施肥。***平台的车辆冲洗废水经收集沉淀处理后用于车辆循环冲洗或场内洒水降尘,不外排;雨水及淋滤水经沉淀处理后悬浮物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网,外排至清水河。

(三)噪声排放标准

施工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

运营期东、南、西面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北面厂界执行3类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四)固体废物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参照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规定。

四、你单位须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在项目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和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项目)。

五、项目运营时,你单位须按《报告表》所列的环境监测计划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六、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七、由南宁市上林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管理工作。

八、项目须按所申报的工程内容进行建设,如建设规模、地址、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须重新申请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南宁市政务服务局

2026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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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slzb.net/view/13206/jNJ0pp4BLRKCxEZfW6b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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