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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紫金锌业有限公司乌恰县乌拉根铅锌矿1089万吨/年采矿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5-02-13拟建项目新疆 - 克孜勒苏州 - 乌恰县 关注

新疆紫金锌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新疆紫金锌业有限公司乌恰县乌拉根铅锌矿1089万吨/年采矿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申请的请示》(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乌恰县西265°方向直线距离20公里处。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改扩建。项目采用先露采后地采的开采方式,开采总规模为1089万吨/年(3.3万吨/天)。项目分三期建设,一期为新建南北翼露天联合开采工程(1—14年),建设规模为1089万吨/年(3.3万吨/天);二期为新建北翼地采工程(8—26年),建设规模264万吨/年(0.8万吨/天);三期为新建南翼地采工程(15—44年),建设规模为264万吨/年(0.8万吨/天)。开采矿种为铅矿和锌矿。矿山服务年限为44年,其中露采生产期第1—14年,地采生产期第8—44年。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改扩建南翼露天采场和1#排土场,新建北翼露天采场、北翼工业场地、北翼地采工程(包括北翼斜坡道、北翼进风井、倒段进风井、东回风井、倒段回风井、中段巷道、水泵房及变电所、采切工程和各类硐室)、南翼地采工程(包括南翼斜坡道、南翼进风井、南翼胶带斜井、倒段进风井、西回风井、倒段回风井、水泵房及中央变电所、南翼矿、岩溜矿系统、采切工程、各类硐室等)、3#排土场、4#排土场、临时矿堆、爆破器材库,关闭并进行复垦2#排土场。

本项目总投资总投资170789.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4192万元,占总投资的20.02%。

根据新疆恒升融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新疆紫金锌业有限公司乌恰县乌拉根铅锌矿1089万吨/年采矿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和新疆维吾尔自****中心《关于新疆紫金锌业有限公司乌恰县乌拉根铅锌矿1089万吨/年采矿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乌恰县生态环境分局出具的初审意见(恰环预审〔2024〕31号),该项目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及规划环评审查意见要求。在全面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做好施工组织,划定施工范围,严禁乱占乱用,严禁占压临时占地外的土壤和植被;加强施工管理和员工教育,施工结束后及时清理场地,植被恢复。工程占地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征地及补偿要求,在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进行补偿和恢复。运营期加强管理,严格控制运输车辆运输路线,严禁随意行驶,碾压植被、破坏土壤;依据区域的地形环境条件,***平台和边坡;定期监测边坡和塌陷修复,达到安全状态;加强职工环境保护教育,提高职工环境保护意识,严禁捕杀项目区周围野生动物;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对产生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按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开展恢复工作。

服务期满后拆除项目区内工业场地管线、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封闭平硐、平整土地,清理遗留固体废物,及时进行生态恢复治理和土地恢复工作,恢复厂区环境和土地使用功能,保持项目区环境与周边地貌景观相协调;各排土场闭场后,项目区进行复垦,复垦方向应与周边地貌基本一致,严格执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物防治技术政策》等要求。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制定合理的施工计划,尽量缩短施工周期;加强施工管理,采取洒水、遮盖、控制车速等抑尘措施;施工车辆确保正常运行;大风天气禁止大量土石方施工作业。

运营期有组织废气主要为破碎过程和水泥仓进料产生的颗粒物,破碎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满足《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表5规定的限值。水泥仓进料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23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1中浓度限值要求。

运营期无组织废气主要为穿孔凿岩粉尘、爆破废气、井下破碎粉尘、排土场粉尘、临时矿堆粉尘、车辆运输扬尘及车辆燃油废气。通过湿式穿孔凿岩,微差爆破,控制卸载高度,厂区加强环境管理,废石压实,定期洒水降尘;厂区内道路洒水降尘,道路两侧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化。通过采取上述措施,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限值需满足《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表6规定的限值。

(三)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废水经沉淀后综合利用,生活污水经厂区现有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出水达标后回用于选矿厂生产用水,不外排。

运营期生产废水经沉淀池混凝沉淀处理,出水满足《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及其修改单标准要求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中的工艺与产品用水水质标准后,全部循环使用于湿式凿岩、矿区洒水降尘以及选厂生产补给,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厂区现有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出水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A标准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中的工艺与产品用水水质标准后,回用于选矿厂作为生产用水,不外排。

据《报告书》,项目区进行分区防渗,拟建爆破器材库、涌水沉淀池、采矿工业场地、充填站、排土场和临时矿堆场等区域划分为一般防渗区,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中一般防渗区相关要求进行防渗处理。排土场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Ⅰ类场标准相关要求进行防渗处理。

运营期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建立地下水监测系统并持续开展地下水跟踪监测,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污染。同时污水处理区等应采取有效的防雨、防渗和防溢流措施,防止废(污)水污染地下水。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用低噪声的机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作业,避免高噪设备集中施工造成局部噪声过高。运营期应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合理布局,利用车间隔声降噪、设置减振垫等措施,场界昼、夜间噪声预测值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功能区标准限值。

(五)严格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临时占地面积,按涉及及规划的施工范围进行施工作业,减少土壤扰动;施工机械及运输车辆应按照规定的道路形式,减少对土壤的碾压,减少碾压造成的土壤紧实度增加及养分流失;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得随意抛洒,应集中收集并及时清运,防治污染物进入土壤环境造成污染;严格采取各项水土保持措施。

运营期在矿坑、矿井涌水及生活污水输送过程中,加强跑冒滴漏管理,降低物质泄露和污染土壤环境的隐患。严格控制无组织粉尘排放,最大程度减少粉尘排放。做好本项目的防渗工作,防渗措施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致地下水环境》(HJ610-2016)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9-2020)规定的防渗要求。定期开展土壤隐患排查和按照《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1209-2021)开展监测,保证项目建设不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六)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施工期加强管理,严禁乱堆、乱倒,减轻固体废弃物对环境的影响。废土砂石有限用于场地平整填方、道路建设等。

运营期废石属于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排土场建设需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Ⅰ类场要求。矿坑涌水沉淀池底泥定期送至矿区排土场暂存,后期用于矿区生态恢复;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运至乌恰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废机油及废油桶(HW08类危险废物),危险废物收集后暂存于厂区现有危险废物贮存库(建筑面积540平方米,定期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

(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制定完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强日常生产运行管理,加强工业场地、排土场、截洪沟、挡水围堤、隧洞等区域的巡检,确保水环境安全,将环境风险事故发生概率降至最低,确保环境风险可控。

(八)必须严格落实“以新带老”整改措施。1.完善排土场标识牌制作;2.完成排土场剩余16万平方米复垦工程;3.完成生活区剩余5万平方米绿化美化工程。

(九)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重点关注生态恢复、地下水、地表水等方面的影响,结合评价结论及时补充、调整相应环保措施。

(十)《报告书》未提出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建议值。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为:铅0.3千克/年、砷0.003千克/年。总量来源自新疆紫金锌业有限公司乌拉根锌矿新增15000吨/天低品位资源与废石综合利用技改工程重金属减排项目减排量替代。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做好与排污许可证变更的衔接,并按证排污。

三、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明确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工程实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你公司应将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本项目设施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克州生态环境局乌恰县分局要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加强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五、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至克州生态环境局乌恰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克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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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slzb.net/view/13232/x2K__pQBwwjLkgNHu55y.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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