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水利厅:
《关于商请审批宁夏清水河防洪治理工程项目建议书的函》(宁水函发〔2026〕41号)及有关附件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26〕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政府出资水利项目审批事项的通知》(发改农经〔2017〕229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宁政规发〔2020〕7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整流域推进重点河流防洪治理,加快补齐清水河防洪工程短板,系统推进防洪达标治理,完善流域防洪减灾体系,有效应对暴雨洪涝灾害,降低超标准洪水灾害损失,保障清水河沿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原则同意实施宁夏清水河防洪治理工程(项目代码:2510-640400-04-01-797352)。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原州区、海原县、同心县、红寺堡区、中宁县。
三、要按照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点河流治理有关实施方案部署,依据流域防洪规划和有关规程规范确定的治理标准,科学确定清水河防洪治理模式和治理措施,结合防护对象的重要性合理布局建设任务,依法规范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四、要同步推进工程“硬投资”和“软建设”,以清水河整流域为单元系统推进防洪治理,协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区依法依规办理各项要件,加强干流与防洪关系密切的支流回水段防洪工程统筹衔接,健全建后运行管护机制,确保工程建成后稳定发挥效益。
五、要做好工程技术经济分析,科学合理估算项目投资,细化资金筹措方案,坚决不能因工程建设形成新的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杜绝低效投资、重复建设。
请据此批复,进一步落实工程规划、用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建设资金等条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程序报我委审批。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6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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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slzb.net/view/13251/dtl3zp4BLRKCxEZfcsu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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