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合同约定的所有违约金、赔偿款等,甲方有权直接在履约保证金内予以扣除或直接向银行提出索赔,履约担保金额不足的,乙方须在10个工作日内补足,若乙方未按约定补足,甲方有权在后续施工进度款(民工工资除外)中扣留相应部分履约担保。
2.履约担保的续期:原保函到期后仍需继续担保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合理延期时间后,乙方应于履约担保到期前15日,按甲方要求完成履约担保续期。
3.中选供应商须主动签订并履行与招标(采购)人签署的《阳光合作协议》,严禁向招标(采购)人或其亲属以现金、礼品(快递送礼)、礼券等任何形式进行赠与。(合同中有廉洁条款可以删除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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