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2026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2标段:桥头镇)
澄清公告
项目编号:2026AFWGZ51024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对“明光市2026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2标段:桥头镇)”(项目编号:2026AFWGZ51024)项目作如下澄清和质疑回复:
一、企业业绩评分标准中:
备注1修改为“业绩确认金额以合同金额为准,业绩时间以完工验收鉴定书或工程接收证书 (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落款时间为准。业绩合同须提供包含甲乙方、项目名称、合同总金额、合同签订时间、合同范围、合同签字盖章页等关键内容的关键页的扫描件。如业绩合同不能够充分有效证明该业绩的评审要素等内容的,还需另外提供业绩甲方单位出具的加盖甲方单位公章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中须明确注明甲方单位相关负责人员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供核验,否则不予认可)。”
二、项目经理业绩评分标准中:
新增业绩证明材料:
1.提供中标通知书(须经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加盖公章或****中心备案见证章,***平台***网址链接)原件扫描件。
2.施工合同原件扫描件。
3.合同完工验收证书(或合同完工验收鉴定书或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或县级验收报告或市级验收报告)原件扫描件。
以上业绩证明材料三者缺一不可。
注1修改为“业绩确认金额以合同金额为准,业绩时间以完工验收鉴定书或工程接收证书 (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落款时间为准。业绩合同须提供包含甲乙方、项目名称、合同总金额、合同签订时间、合同范围、合同签字盖章页等关键内容的关键页的扫描件。如业绩合同不能够充分有效证明该业绩的评审要素等内容的,还需另外提供业绩甲方单位出具的加盖甲方单位公章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中须明确注明甲方单位相关负责人员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供核验,否则不予认可)。”
三、17.3.1付款周期修改为: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内预付工程款为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按月工程形象进度支付上月已完合格工程量价款的85%(形象进度由监理、跟踪审计、发包方和承包方现场核定),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已完合格工程量价款的85%,县级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已完合格工程量价款的95%,结算审核完成并经市级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付至结算审核价款的100%;同时承包人需向发包人缴纳结算总价款的2%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支持保函(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使用。保函有效期须与工程缺陷责任期截止时间保持一致。工程质量保修期一年,从市级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四、3.2(3)项目经理应为联合体牵头人员,符合上述3.1.5项要求;技术负责人符合上述3.1.6项要求修改为“(3)项目经理应为联合体牵头人员,符合上述3.1.4项要求;技术负责人符合上述3.1.5项要求。”。
五、10.2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修改为“项目负责人(联系人)”。
六、2.5 建设地点:明光市石坝镇修改为“明光市桥头镇”。
问题1: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2.2.4.(1)资信业绩评分标准企业业绩: 质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业绩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时间要求是:自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以完工验收鉴定书或工程接收证书 (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落款时间为准),该企业业绩是以自2021年1月1日(以完工验收鉴定书或工程接收证书 (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落款时间为准)至投标截止时间止还是以2021年1月1日(合同签订时间的落款时间为准)至投标截止时间。
答复:参考澄清内容。
问题2: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2.2.4.(1)资信业绩评分标准项目经理业绩: 质疑:该项目经理业绩是以自2021年1月1日(以完工验收鉴定书或工程接收证书 (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落款时间为准)至投标截止时间止还是以2021年1月1日(合同签订时间的落款时间为准)至投标截止时间。
答复:参考澄清内容。
问题3:其中业绩要求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投标人具有水利工程或农业工程(包括但不限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水“最后一公里”、土地整治、土地复垦、耕地提质改造、旱地改水田、农田水利、农业综 合开发、土地治理、千亿斤粮食增产项目、节水灌溉等类型)建设项目单项施工合同金额在3500万元及以上业绩。请明确这里的水利工程是不是指一般水利业绩都可以还是特指必须括号里面的类似农业业绩?
答复:类似业绩仅指括号内列举的类型业绩,本项目业绩金额以招标文件要求为准。
问题4: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评分标准表中业绩证明材料“2.施工合同原件扫描件”是需要提供整套施工合同扫描件还是只需要提供合同中合同协议书部分即可?
答复:参考澄清内容。
问题5: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备有效的A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成员均应提供);招标文件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具有有效的A证,是否理解为建安A证和水利行业A证,都可以?
答复:企业主要负责人需具有有效的水利行业A证。
问题6:联合体投标,项目经理设AB岗,B岗项目经理业绩是否认可?
答复:项目经理B岗提供的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业绩予以认可。
问题7:安全生产费用,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费用如何计取,请问:1、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费用是按投标报价的分类分项建安费的2.5%计取,还是按照控制价中金额计取?2、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按投标报价的分类分项总价的0.25%计取,还是按照工程量清单列明的金额计取?3、第三者责任险是按投标报价的分类分项总价的0.15%计取,还是按照工程量清单列明的金额计取?
答复:安全生产费用,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费用均按照费率计取。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格式新增:
(五)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
(不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无需提供)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招标人名称)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属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① ,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 (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注一:不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或所有标的信息不能填写全面的,无需提供;请投标人务必全面、准确了解相关政策等相关信息后,谨慎提交。
供应商须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注二:1.监狱企业无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需要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 (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无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提供以下格式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①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招标人名称)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活动。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
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 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此澄清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下载。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招标人名称:明光市农业农村局(明光市水产局、明光市乡村振兴局)、明光市****中心
招标人地址:****中心、****大楼
联系人:刘杰、张浩
联系方式:188****5029、152****5290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明光市嘉山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明光跃龙投资****楼
联系人:王娜
联系方式:151****7807
2026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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