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县交通运输行业招标投标活动,防止利益冲突,保证招标投标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交公路规〔2022〕8号)《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县交通运输领域作为招标人或行业监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公路、桥梁、隧道、水运、养护、监理、勘察设计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全部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招标投标回避实行主动回避与强制回避相结合原则。凡依法应当回避的,当事人应当主动申报回避;未主动申报的,由招标人、监督部门责令回避。
第二章 适用对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含局方派出的招标人代表);(二)资格预审委员会成员;(三)开标、评标现场监督人员和项目监管人员;(四)协助评标、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的局属工作人员;(五)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六)参与投标的法人、其他组织及授权代表(单位利害关系回避)。
第三章 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五条 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一)负责本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或参与评标、协助评标;(二)本人是投标人的在职人员,或退休后未满规定年限的;(三)本人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存在近亲属关系(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本人或其近亲属持有投标人股权,或存在劳务、债权债务等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利害关系;(五)本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尚在影响期内的。
第六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相应标段投标:(一)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二)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投同一标段的,相关投标均无效;(三)同一项目中,施工单位与本项目监理、设计、招标代理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
第四章 回避程序
第七条 事前申报。抽取评标专家、确定招标人代表时,相关人员在开标前填写《回避承诺书》,如实申报利害关系;招标人在抽取专家时,应告知项目投标人名单并提示回避义务。
第八条 开标前核查。组建评标委员会时,招标人代表与监督人员逐一核验评标成员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发现情形的立即更换。
第九条 事中处置。评标过程中新发现利害关系的,立即终止该成员参与评标,补足或更换成员;已完成的评审内容视影响程度复核或重新评审。
第十条 事后追溯。异议、投诉处理阶段核查回避情况;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评标结果认定无效,依法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
第十一条 全程留痕。回避承诺、申报材料、更换记录、处置决定均纳入招标投标档案,归档备查,保存期限符合档案管理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本局责任股室对本制度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受理对应当回避而未回避行为的举报、投诉。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透露可能影响公正的评审信息。
第十四条 应当回避而拒不回避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属评标专家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第十五条 因未回避导致评标结果不公、中标无效的,依法重新招标或重新评标;对相关责任人,依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党纪政务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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