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本单位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进一步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全过程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
第三条 招标人自主经营权保障 严格尊重和保障招标人依法开展招标工作、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的合法权利,严禁制定以下违法违规、限制招标人自主权的政策措施:
(一)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范围;
(二)为招标人指定投标资格、技术标准、商务条件等核心招标要求;
(三)为招标人指定特定类型的资格审查方法、评标方法;
(四)为招标人设定具体的资格审查标准、评标标准;
(五)为招标人指定评标委员会成员;
(六)***平台体系的电子交易系统,限制招标人自主选择权;
(七)强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选用指定电子认证服务;
(八)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指定特定招标投标交易工具;
(九)为招标人指定承包商、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或备选名录等;
(十)要求招标人依据本地区创新产品名单、优先采购产品名单等地方性扶持政策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十一)其他以不合理条件限制、侵害招标人合法自主权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 统一市场准入保障 严格落实全国统一市场准入制度,平等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参与水利工程投标活动,不得制定以下限制市场准入的政策措施:
(一)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违规要求经营主体在投标前取得额外行政许可;
(二)要求经营主体在本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缴纳本地税收社保,或强制与本地区经营主体组成联合体投标;
(三)将本地区业绩、本地区奖项作为经营主体投标的前置条件;
(四)要求经营主体取得特定地区、特定行业组织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上岗证等非法定证书;
(五)将特定行业组织成员身份作为投标准入条件;
(六)其他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经营主体参与投标的政策措施。
第五条 标准文件公平性规范 标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必须平等对待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严禁在文件中设置以下排除、限制竞争的内容:
(一)按照经营主体业绩取得区域设置差异性得分;
(二)按照经营主体所有制形式设置差异性得分;
(三)按照经营主体投标产品产地设置差异性得分;
(四)按照经营主体规模、注册地址、注册资金、市场占有率、负债率、净资产规模等设置差异性得分;
(五)按照联合体成员单位注册地址、所有制形式设置差异性得分;
(六)其他排除、限制市场公平竞争的违法违规条款。
第六条 招标人定标权保障 严格落实招标人定标主体责任,充分尊重和保障招标人合法定标权利,不得制定以下限制招标人定标权的政策措施:
(一)为招标人指定定标方法;
(二)为招标人指定定标单位、定标人员;
(三)将定标权交由招标人或其授权评标委员会以外的其他单位、人员行使;
(四)规定直接以抽签、摇号、抓阄等随机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五)其他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剥夺招标人定标权的政策措施。
第七条 信用评价公平性规范 通过信用评价引导经营主体诚信守法参与招标投标活动,鼓励依法合规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全程平等对待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形式经营主体,保障经营主体合法权益,不得制定以下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一)在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环节,对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经营主体设置差别化规则;
(二)对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经营主体的资质、资格、业绩等采用不同信用评价标准;
(三)根据经营主体所在地区、所有制形式,采取差异化信用监管措施;
(四)无法定依据,限制经营主体自主参考使用信用评价结果;
(五)其他排除限制竞争、损害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
第八条 交易监管与服务公平性规范 涉及招标投标交易监管、服务的政策措施,平等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参与权利,不得在交易流程中制定以下限制性措施:
(一)违规赋予招标投标交易服务机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管理职能;
(二)强制非公***平台开展交易;
(三)在招标文件获取、开标等环节,违法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等特定人员现场到场;
(四)其他不当限制经营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措施。
第九条 保证金管理规范 涉及招标投标保证金的政策措施,严格遵循法定要求,不得设置以下不合理限制条款:
(一)违规限制招标人依法收取投标、履约等法定保证金;
(二)要求经营主体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外的其他违规保证金;
(三)限定经营主体缴纳保证金的唯一形式;
(四)要求经营主体从指定机构开具保函、保险凭证;
(五)在招标文件设定之外,额外增设保证金退还前置条件;
(六)其他违法违规、不合理的保证金管理措施。
第十条 公平竞争问题反映渠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相关政策措施妨碍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市场公平竞争的,有权向政策制定机关及其上一级机关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异议投诉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存在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等不合理条件的,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依法提出异议和投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依规处理。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 未按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或违反审查标准出台相关政策措施,且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参照执行条款 招标人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制定招标投标交易服务文件,应当参照本制度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第十四条 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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