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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南安)光电信息产业基地创造大道南部片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答疑文件

2026-09-24招标变更福建 - 泉州市 - 南安市 关注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泉州(南安)光电信息产业基地创造大道南部片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省份/直辖市 福建 所属地区 泉州市 - 南安市
采购单位 南安市创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项目联系方式
更多联系方式 李先生 186****6250 159****1022
代理机构 泉州市招标咨询中心有限公司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泉州(南安)光电信息产业基地创造大道南部片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答疑纪要及补充修改通知

招标编号:南建标[2026]060号

各投标人:

我司组织的泉州(南安)光电信息产业基地创造大道南部片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编号:南建标[2026]060号),现将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答疑纪要及补充修改通知内容等有关事宜公布如下:

一、答疑纪要:

1、分公司缴纳的社保能否作为在岗证明?

回复:不可以。本项目人员社保缴纳单位应当与投标人名称保持一致。

2、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12.4.1中“付款周期...(4)合同价款支付方式以银行转账、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方式,承包人支取工程款时应提交同等金额的正式发票。承包人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时,视同收到工程合同价款(含进度款)。”疑问:为保证工程款正常回收,工程能顺利开展,建议删除“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方式,将第(4)点修改为“合同价款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方式,承包人支取工程款时应提交同等金额的正式发票。”

回复:按原招标文件内容执行。

3、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2)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无。”疑问:招标文件中未约定发包人的逾期支付进度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该条款显然不合理且有失公平,应按通用条款约定执行。

回复:按原招标文件内容执行。

4、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12.2.1发包人支付预付款前,承包人应提供经发包人认可的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预付款银行保函。疑问:建议增加工程担保保函形式。

回复:按原招标文件内容执行。

5、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第二章投标须知前附表29.1履约担保金额和形式“履约担保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时以现金(电汇或者转账)或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或工程担保(关于工程担保有关事项详见泉建筑〔2015〕74号)的形式提交。承包人可自行选择,履约担保的提交应符合《关于鼓励建筑业企业采取多形式履约保证的通知》 (闽建筑〔2015〕29号)、泉建筑【2016】24号《****城乡建设局关于鼓励建筑业企业采取多形式履约保证的通知》、《****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有关事项调整的通知》 (闽建筑〔2018〕19号) 等文件的规定。”疑问:履约担保形式漏写了“建设工程保证保险”。

回复:投标须知前附表29.1履约担保形式增加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承包人可自行选择,其余原文不变,招标文件相关条款同步调整。

6、招标文件第四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5.1.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经监理人提出后由发包人决定是否予以延长工期,发包人同意延长工期的,仅就工期予以延长,发包人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疑问:此条约定不合理,应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

回复:修改为:具体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

7、招标文件第四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承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同意仅就工期予以延长,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疑问:此条约定不合理,应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

回复:修改为:具体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

8、招标文件第四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12.4.1 付款周期...(4)合同价款支付方式以银行转账、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方式,承包人支取工程款时应提交同等金额的正式发票。承包人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时,视同收到工程合同价款(含进度款)。”

疑问:为保证工程款正常回收,工程能顺利开展,建议删除“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将第(4)点改为“合同价款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承包人支取工程款时应提交同等金额的正式发票。”

回复:按原招标文件内容执行。

9、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中“(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④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应负责整个场地的安全文明卫生管理,做到文明施工、保持施工场地清洁。本工程现场所有的施工建筑垃圾均应全部清运出现场,并保证清运车不发生洒漏。场地平整、场地道路、场地排水排污附属设施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施工,施工费用均包括在合同总价中。本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清理费用、临时性收费、临时性占用场地费、临时设施费和不可预见费用,均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如不按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及时完成清理,发包人有权雇请他人完成,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从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7)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应负责整个场地的安全文明卫生管理,做到文明施工、保持施工场地清洁。本工程所存施工建筑垃圾均应全部清运出现场。场地平整、场地道路、场地排水排污附属设施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施工,施工费用均 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地块平整过程中产生的污废水均不得外排。本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清理费用、临时性收费、临时性占用场地费、临时设施费和不可预见费用,均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承包人负责。本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清理费用、临时性收费、临时性占用场地费用、临时设施费和不可预见费用,均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如不按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及时完成清理,发包人有权雇请他人完成,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 。”疑问:专用条款第3.1(10)④、6.1.4(7)、8.8.1中不可预见费用范围太广,全部由承包方承担不合理且显失公平,请删除。

回复:按原招标文件内容执行。

10、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中5.1.2 删除通用条款“5.1.2”,修改为: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经监理人提出后由发包人决定是否予以延长工期,发包人同意延长工期的,仅就工期予以延长,发包人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疑问:专用条款第5.1.2条“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经监理人提出后由发包人决定是否予以延长工期,发包人同意延长工期的,仅就工期予以延长,发包人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该条款显然不合理且有失公平,应按通用条款约定执行?

回复:修改为:具体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

11、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中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中“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承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同意仅就工期予以延长,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疑问:专用条款第5.4.2条“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承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同意仅就工期予以延长,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该条款显然不合理且有失公平,应按通用条款约定执行?

回复:修改为:具体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

12、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14.2 竣工结算中“竣工结算经发包人委托审核机构初审后报财政部门审批,最终确定的竣工结算金额(若有审计部门审计,以审计部门确定的金额为准),施工单位有义务配合办理工程竣工决算及审计部门审计工作 。”疑问:结算以财政定稿为准,审计不在施工合同范畴,请删除审计相关条款。

回复:按原招标文件内容执行。

13、请补充控制价编制说明第三条第3小点“3、地质勘察报告: 福建省闽中地质工程勘察公司出具的《泉州(南安)光电信息产业基地创造大道南部片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勘察报告书》 。”中的文件。

回复:已补充上传,详见本答疑纪要及补充修改通知附件。

14、本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未按闽建筑[2026]11号调整,请修改。

回复:本项目招标控制价暂按原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执行。中标后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关于调整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的通知》(闽建筑〔2026〕11号)规定予以调整,相关调整事项在签订施工合同前,由中标单位与招标人签订补充协议落实。

15、请在控制价编制说明中补充人材机价格编制依据。

回复:原招标控制价编制说明已列明人材机价格编制依据。

二、补充修改通知:

1、原招标文件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投标人拟担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即项目负责人,下同)须具备有效的不低于 壹 级 市政公用工程 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修改为:投标人拟担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即项目负责人,下同)须具备有效的不低于 贰 级 市政公用工程 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招标文件内所有涉及项目负责人建造师等级的对应条款同步修改。

2、原招标文件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项号40 新增(二十一)根据《南安市工程运输车辆安全管理长效工作机制》(南道安办(2026)91 号),土地出让、工程招标或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承发包合同中明确工程运输发包、承包单位必须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运输服务主体和符合安全管理标准的车辆承运,签定规范合同,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环保等方面的责任义务。不得违法分包运输业务,一经发现,发包单位应立即终止合同,重新发包,并将违法行为抄报相关职能部门查处。

3、原招标文件 第三章 评标办法和标准 第一节 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 3.1.8 拟派出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最低资格和人数要求 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职称:高级及以上工程类职称(只考核工程师职称等级,无需考核职称专业)。拟派出项目技术负责人须附上其职称证书能够证明其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职称等级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拟派出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的本企业在岗人员,****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注册证书或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所署单位为准。修改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职称:中级及以上工程类职称(只考核工程师职称等级,无需考核职称专业)。拟派出项目技术负责人须附上其职称证书能够证明其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职称等级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拟派出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的本企业在岗人员,****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注册证书或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所署单位为准。

招标文件内所有涉及项目技术负责人职称等级的对应条款同步修改。

本答疑纪要及补充修改通知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原招标文件中有相同或相似内容做同样修改,招标文件与本答疑纪要及补充修改通知不一致的,以答疑纪要及补充修改通知为准。投标人应在开标前随***网站查看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若因投标人的疏忽而未及时发现本项目招标相关信息的,后果自负根据招投标法和本招标文件的规定,本答疑纪要及补充修改通知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招标人:南安市创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中心有限公司

日 期: 2026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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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slzb.net/view/179/caCb0qABMqitpwL5liD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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