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磨溪-天马山片区)内涝综合治理工程与马尾区朏头片排水防涝工程(闸站部分)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重新招标)
答疑纪要
各投标人:
****城市(磨溪-天马山片区)内涝综合治理工程与马尾区朏头片排水防涝工程(闸站部分)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重新招标)(招标编号:E3501050102802058001),现就招标文件相关疑问,现统一澄清、补充及修改如下:
(一)投标人疑问统一回复
问题1:质疑内容:质疑事项一:第三章评标办法“资信业绩·企业实力(满分4分)”评分设置不合理,市场满足条件主体极少,涉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涉嫌人为制造评审指定中标单位招标文件P39页,“企业实力(满分4分)1、投标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具有省科学技术厅或国家科学技术部认定的水工程相关重点实验室(需提供有效的省科学技术厅或国家科学技术部的认定文件(需有文号)得2分”。查询,福建省内仅有一家企业能够满足条件:福建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请问其他参加投标单位存在的意义在哪里?!质疑事项二:招标文件P38页,“人员(满分10分)中:1、水文专业负责人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水利水电工程规划】的得2分,具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证书的得2分、具有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得2分,本项目满分6分。1、本项目为公开招标,面向全国市场,该条件极大压缩有效竞争主体数量,并非本项目实施履约所必须条件:2、***平台资质,主要用于科学研究,与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的现场履约、工程建设能力没有直接必然联系;该评分设置,使得绝大多数具备本项目全部资质、人员、业绩履约能力的潜在投标人无法获取该分值,人为制造评审差距,违背公开招标公平竞争原则。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答:(1)第三章评标办法“资信业绩·企业实力(满分4分)”修改为:1、投标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成员)具有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水工程相关重点实验室(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得2分。2、投标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具有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或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得2分。
(2)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问题2:质疑事项一:第三章评标办法“资信业绩?企业实力(满分4分)”评分设置不合理,市场满足条件主体极少,涉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疑似人为制造评审指定中标单位招标文件P39页,“企业实力(满分4分)1、投标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具有省科学技术厅或国家科学技术部认定的水工程相关重点实验室(需提供有效的省科学技术厅或国家科学技术部的认定文件(需有文号))得2分”。查询,福建省内仅有一家企业能够满足条件:福建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显而易见这个项目就该这家公司中标,还如何体现公平竞争?质疑事项二:招标文件P38页,“人员(满分10分)中:1、水文专业负责人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水利水电工程规划】的得2分,具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证书的得2分、具有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得2分,本项目满分6分。1、本项目为公开招标,面向全国市场,该条件极大压缩有效竞争主体数量,并非本项目实施履约所必须条件:2、***平台资质,主要用于科学研究,与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的现场履约、工程建设能力没有直接必然联系;该评分设置,使得绝大多数具备本项目全部资质、人员、业绩履约能力的潜在投标人无法获取该分值,人为制造评审差距,违背公开招标公平竞争原则。
答:(1)第三章评标办法“资信业绩·企业实力(满分4分)”修改为:1、投标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成员)具有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水工程相关重点实验室(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得2分。2、投标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具有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或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得2分。
(2)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问题3:招标文件要求的施工机械设备,应满足项目施工进度要求,招标文件并未提供机械设备表。问:施工机械设备是以承诺函的形式还是以设备配置表形式提供?
答:以设备配置表格形式提供,格式自拟。
问题4:1、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2.4(2)资信业绩评分标准-人员中要求:水文专业负责人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水利水电工程规划】的得2分,具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证书的得2分、具有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得2分,本项目满分6分;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2.4(2)资信业绩评分标准-企业实力中要求:投标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具有省科学技术厅或国家科学技术部认定的水工程相关重点实验室(需提供有效的省科学技术厅或国家科学技术部的认定文件(需有文号))得2分。全国范围内能同时满足上述条款的仅有福建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水勘院”)一家单位。且本项目的承包人建议书、承包人实施方案、报价分值权限无法追平福建水勘院因上述特定条款与其他单位拉开的分差。按照该评标办法,已可提前锁定福建水勘院为中标单位。为福建水勘院量身定制招标文件条款,确保其中标,刻意排挤其他潜在投标人,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的相关规定。2、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原则,建议将上述条款作如下调整:(1)将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2.4(2)资信业绩评分标准-人员“水文专业负责人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水利水电工程规划】的得2分,具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证书的得2分、具有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得2分,本项目满分6分”修改为:“水文专业负责人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的得2分、具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证书的得2分、具有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得2分,本项目满分6分”。(2)删除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2.4(2)资信业绩评分标准-企业实力“投标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具有省科学技术厅或国家科学技术部认定的水工程相关重点实验室(需提供有效的省科学技术厅或国家科学技术部的认定文件(需有文号))得2分”条款。
答:(1)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2)第三章评标办法“资信业绩·企业实力(满分4分)”修改为:1、投标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成员)具有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水工程相关重点实验室(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得2分。2、投标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具有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或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得2分。
问题5:1.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要求担任本项目的水文专业负责人具有:①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水利水电工程规划】;②具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证书;③具有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现提出质疑:三者分属水利勘察设计、市政给排水、生态环境三个执业领域,一人同时持有三证属于人为缩小范围,大量水文专业人员无法满足评分要求,限制市场竞争,疑似为某单位量身定做;2.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规定:投投标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具有省科学技术厅或国家科学技术部认定的水工程相关重点实验室(需提供有效的省科学技术厅或国家科学技术部的认定文件(需有文号))得2分。此项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和排他性;***平台资质,反映的是依托单位的科研资源配置能力,与投标人实际承担工程施工的组织能力、施工经验、质量安全管控水平并无直接关联,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设定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条件”的规定,恳请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核实并调整该评分条款,取消或放宽该项加分条件,保障各潜在投标人公平参与竞争。3.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规定:投标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具有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或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得2分。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系水利工程行业质量类最高荣誉,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亦为水利行业科技领域顶级奖项,二者历届授奖项目(单位)数量极为有限,此加分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以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的禁止性规定,亦不符合国家关于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的要求。恳请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核实并调整该评分条款,取消或降低该项获奖加分,保障各潜在投标人公平参与竞争。
答:(1)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2)第三章评标办法“资信业绩·企业实力(满分4分)”修改为:1、投标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成员)具有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水工程相关重点实验室(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得2分。2、投标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具有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或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得2分。
问题6:质疑1:评标办法中"水文专业负责人"加分要求注册证书堆叠,与岗位履职需要不相适应,***平台查询,全国范围内满足水文专业负责人全部加分要求的人员有且仅有一个,且供职于福建省内某设计单位。质疑2:本工程建设内容明确由水利部分和市政部分组成,且合格投标人也要求同时具备水利设计和市政设计相关资质,企业实力奖项仅认可"大禹奖/大禹水利科技奖",排斥同等级国家级工程品质奖项,建议并列增加"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质疑3:招标文件第三章综合评估办法资信业绩评分:“投标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具有省科学技术厅或国家科学技术部认定的水工程相关重点实验室(需提供有效的省科学技术厅或国家科学技术部的认定文件(需有文号)得2分”,该条款设置不合理,涉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请求删除该评分项;如需考察技术能力,建议替换为项目履约相关评审指标。
答:(1)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2)第三章评标办法“资信业绩·企业实力(满分4分)”修改为:1、投标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成员)具有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水工程相关重点实验室(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得2分。2、投标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具有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或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得2分。
问题7:质疑1.招标公告第2.5条质量标准要求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条质量标准要求与招标文件第93页专用合同条款第13.1.1质量标准要求描述不一致,请问是否以合同条款13.1.1的描述为准?质疑2.招标文件第126页,项目部管理人员到位承诺书第2点“工程开工后,除不可抗力外,我单位项目总负责人、勘察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的,每人每次向招标人交纳30万元违约金,其他人员每人每次向招标人交纳10万元违约金。”建议增加“变更”两字。质疑3.招标文件第19页,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中第15条“本项目需采用BIM技术,建立施工阶段精细化三维模型……”。请问本项目投标时承包人建议书和实施方案是否需要编制BIM方案或模型?
答:(1)本项目质量标准以专用合同条款第13.1.1条约定内容为准。
(2)项目部管理人员到位承诺书第2点修改为:2、工程开工后,除不可抗力外,我单位变更项目总负责人、勘察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的,每人每次向招标人交纳30万元违约金,其他人员每人每次向招标人交纳10万元违约金。
(3)投标文件承包人建议书、实施方案需编制BIM实施方案;投标阶段不需要提交BIM三维模型,模型由中标人开工前完成。
问题8:质疑1:本项目综合评估办法中“水文专业负责人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水利水电工程规划】的得2分,具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证书的得2分、具有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得2分,本项目满分6分。”中要求的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水利水电工程规划】与本工程招标范围和招标阶段完全不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七)项: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以及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均属于违法情形。质疑2:本项目允许不超过4家单位组成联合体参与,其中勘察设计单位不超过2家,且要求由负责水利部分设计的单位担任联合体牵头人,本水文负责人要求由牵头人派出,全国同时具备三本证书的人员少之又少,叠加上对联合体牵头人的资质要求之后,能够取得满分的单位屈指可数,严重影响了潜在投标人参与本项目竞争的可能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建议修改为:水文专业负责人由联合体任意一方派出,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水利水电工程】的得2分,具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证书的得2分、具有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得2分,本项目满分6分。质疑3:本项目综合评估办法中“投标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具有省科学技术厅或国家科学技术部认定的水工程相关重点实验室(需提供有效的省科学技术厅或国家科学技术部的认定文件(需有文号))得2分。”与本项目毫无关联,设置本加分项明显是为国内某单位量身定做的。据查满足合格投标人资质要求又同时具备包含“水工程”相关重点实验室的单位只有福建某设计单位,指向性非常明显,建议取消本项加分要求。质疑4:本项目综合评估方法中“投标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具有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或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得2分。”本项目实施内容中包括水利工程和市政工程的内容,且工程占比差距不大。本加分项仅设置大禹奖作为加分条件,明显排斥市政相关单位参与竞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国家行政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建议未改为:投标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任意一方成员单位)具有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其中一项的得2分。
答:(1)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2)第三章评标办法“资信业绩·企业实力(满分4分)”修改为:1、投标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成员)具有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水工程相关重点实验室(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得2分。2、投标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具有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或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得2分。
问题9:1.招标文件P7要求的施工机械设备,在招标文件中未提供表格格式。能否提供表格2.人员是否只提供考察人员相关材料,其他人员填表即可。
答:(1)以设备配置表格形式提供,格式自拟。(2)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问题10:质疑事项1条款:第三章评标办法2.2.4(2)资信业绩(人员),水文专业负责人持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水利水电工程规划)得2分;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得2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得2分,本项满分6分。理由:****城市内涝治理及闸站工程,无需对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增设“水利水电工程规划”细分执业方向限制。该细分专业限定,省内满足条件人员极少,条件设置超出项目履约需要,具有排他性,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建议:取消“水利水电工程规划”细分专业限定,持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证书即可得分。质疑事项2条款:第三章评标办法2.2.4(2)资信业绩(企业实力),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具备省科技厅或科技部认定的水工程相关重点实验室(提供带文号认定文件)得2分。理由:本项目为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平台,与本项目勘察设计及施工履约无直接关联,该加分项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变相限制竞争。建议:删除该项重点实验室加分条款。
答:(1)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2)第三章评标办法“资信业绩·企业实力(满分4分)”修改为:1、投标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成员)具有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水工程相关重点实验室(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得2分。2、投标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具有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或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得2分。
问题11:人员社保要求“提供近3个月:2026年7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社保缴纳凭证”。理由:本项目10月12日开标,部分地区因国庆节放假原因,9月份缴纳的社保无法在投标截止日前到账,建议人员社保要求调整为“提供近3个月:2026年7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社保缴纳凭证。如因区域流程政策原因,9月份社保无法及时到账的,***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作为社保缴纳佐证依据。”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本答疑纪要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如有不一致,以本答疑纪要内容为准。本纪要同时在***平台(https://****.gov.cn)、福州市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https://****.cn)发布,请投标人自行查阅、下载。
招标人(盖章):
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盖章):
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盖章):
日期:2026年0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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