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管理公司2026***网监测设备采购及伴随服务项目 答疑
针对贵方发布的上述项目招标文件,我方认为部分条款存在排他性、歧视性,限制公平竞争,现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提出书面质疑:
一、争议条款概述
1. 招标文件第1.2条及“注1、注2”要求:代理商需提供制造商授权,且“一个制造商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制造商和代理商不得同时投标”。
2. 品牌推荐条款规定:本项目雷达超声波多普勒复合流量计、CODuv及电导率监测仪、雨量计、压力式液位计推荐选用天丞芯控、广州锦元、天健创新、重庆尚捷、重庆海顿等同档次及以上品牌;投标人选用非列明品牌时,支付节点调整为“合格运行16000小时后予以支付”。
二、核心违规点分析
|
序号 |
争议条款表现 |
违规逻辑与法律依据 |
|
1 |
1.2条要求代理商提供制造商授权;注1“一个制造商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注2“制造商和代理商不得同时投标”。 |
结合推荐品牌(天丞芯控、广州锦元等),若某制造商已向特定关系户出具唯一授权,其他投标人无法获得有效授权而废标,实质上锁定特定供应商,剥夺公平竞争机会。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
|
2 |
非列明品牌(即使同档次及以上)支付节点调整为“合格运行16000小时后予以支付”。 |
对推荐品牌与非推荐品牌设置不同、歧视性的商务条件,加重投标人资金占用风险(约连续运行近两年),排斥潜在投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
|
3 |
推荐品牌范围过窄(仅5个品牌),且未明确“同档次及以上”的客观判定标准。 |
易导致评标自由裁量权过大、随意性,构成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
三、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包括但不限于“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对潜在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3.如属政府采购,另可援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关于设定歧视性条款的限制。
质疑诉求及回复
1. 删除“一个制造商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及“制造商和代理商不得同时投标”的限制,允许制造商授权多家代理商参与,或允许投标人提供制造商授权承诺函。
答:第一,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2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比选文件设置的相关条款正是对该办法规定的落实执行,具有充分的上位法依据。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设置“一个制造商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或经销商参加投标”及“同一品牌货物的制造商和代理商或经销商不得同时在本比选项目投标”,目的正是切断同一品牌下多方投标人之间的串通通道,确保各投标人之间具有真正独立的竞争地位。这一限制并非针对特定投标人的排斥,而是面向所有品牌、所有投标人平等适用的程序性保障措施。因此上述条款不予删除,按比选文件原内容执行。
2. 取消品牌与支付节点挂钩的歧视性条款,统一所有品牌的付款条件。
答:比选文件仅设置推荐品牌,并非强制限定品牌,投标人可自主选择推荐品牌或满足全部技术要求的其他品牌。推荐品牌为市场广泛应用,并经市场验证已有成熟应用案例及运行数据可追溯的品牌,供货及运行风险可控。投标人所投产品若非推荐品牌,则可能为未经市场广泛应用及验证,需要更长的稳定性观察期来确认其能否达到与推荐品牌同等的连续运行可靠性的品牌。16000小时的支付节点实质是要求非推荐品牌以实际运行表现来证明产品成熟度,不涉及歧视性商务条件及排斥潜在投标人。本条按比选文件执行,欢迎所有符合比选文件要求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3. 取消或扩大品牌推荐范围,改为“技术参数符合即可”,并明确“同档次及以上”的客观判定标准。
答:比选文件仅设置推荐品牌,并非强制限定品牌,投标人可自主选择推荐品牌或满足全部技术要求的其他品牌。投标人选用推荐品牌以外产品的,在投标文件中自行提供能够证明其产品满足或优于推荐品牌技术参数、使用成熟度、用户满意度的证明材料。
比选人:重庆市排水有限公司
2026年9月22日
微信公众号(订阅通知)
本公告地址:https://www.slzb.net/view/19219/2J7ox6ABMqitpwL5lwsK.html
微信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