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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回复福鼎市域渔港信息化平台项目

11小时前招标公告-公告竞争性谈判福建 - 宁德市 - 福鼎市 关注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异议回复福鼎市域渔港信息化平台项目
省份/直辖市 福建 所属地区 宁德市 - 福鼎市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提交时间

2026年09月04日 10时25分

受理时间

2026年09月04日 20时20分

异议类别

招标文件

异议内容

一、异议事项一:《补充通知(二)》调整投标截止时点,投标准备周期未达到法定最低20日要求 (一)事实情况 贵方2026年8月31日发布的《补充通知(二)》,将项目投标截止、开标时间统一调整至2026年9月18日8:30。从该补充通知对外发布当日算至新的投标截止时点,仅有18个自然日。 (二)异议理由与法律依据 本次补充通知改动了招标文件多处核心实质性内容,各潜在投标人需要据此重新核算报价、迭代优化整体技术实施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发出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最短期限不得少于二十日;当招标文件内容发生实质性修改后,同样应当保障投标人拥有不少于20日的准备周期。本次时间安排不满足前述法定标准,存在程序瑕疵。 二、异议事项二:90天建设周期设置偏紧,未充分考量海上作业各类客观制约因素 (一)事实情况 招标文件约定项目建设周期为90个日历天,项目初验、试运行、最终验收所耗费时间不计入该建设周期。 (二)异议理由与法律依据 本项目合计29处部署点位,分布在沿岸陆地以及海岛区域。海上施工作业会受到台风季、潮汐变化、海上航道管制、运营商管线施工排期等多重外部条件约束,真正能够开展海上作业的有效窗口期十分有限。90天建设周期没有充分考量上述不可控外部变量,缺少科学测算论证。要在该周期内完成物资采购、设备布设调试、项目初验全流程,单点施工、通信链路搭建、设备供货、海上作业窗口期等各环节均缺少缓冲余量。工期压缩之下,中标单位很容易被迫采用边实施边整改的赶工模式,会给工程质量、现场安全生产带来隐患。 三、异议事项三:售后服务2小时响应、2个工作日到场条款与海岛客观现实不匹配 (一)事实情况 招标文件售后服务条款约定:故障无法通过远程手段排除时,中标方技术人员须在2小时内响应,并在2个工作日抵达故障点位处置;故障超过3个工作日无法修复,中标方须提供性能不低于原设备的备用设备供招标人临时使用,直至原有设备维修完成;项目全部软硬件设备享有三年质保服务,质保起算节点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二)异议理由与法律依据 项目落地福鼎闽东海域,不少点位布设在外海岛屿,****城区单程航行就要耗费3至5小时,遭遇台风天气通行耗时还会进一步拉长。受台风、潮汐、海上通航管控等客观条件限制,海况恶劣时人员根本无法登岛开展维修作业。该履约要求在现实场景下很难落地,同时条款未设置台风、海上禁航等不可抗力豁免情形,要求三年质保期内全程执行该标准,会大幅抬升履约成本,变相抬高市场准入门槛,客观上对中小型参与主体不够友好。 四、异议事项四:采购范围包含专线类基础电信业务,但未要求提交持证运营商合作佐证材料 (一)事实情况 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和服务要求载明,本项目29***网络传输链路,实现视频监控业务数据稳定回传,***平台;点位通信依托运营商有线专线实现,***网络传输专线的建设、租赁属于本次采购内容。经全面核查,招标文件及《补充通知(二)》既没有对投标人电信经营资质作出硬性要求,也未要求提交与持有《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运营商的合作意向文件或其他合作证明,完全没有设置核验投标人专线交付能力的相关环节。 (二)异议理由与法律依据 1.专线建设及租赁属于受国家许可监管的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依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 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规定,开展该类业务必须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本项目多数潜在投标人为系统集成企业,本身不持有该电信经营许可;按照《行政许可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行政许可不得转让,运营商亦不得为无证主体提供电信接入服务,集成企业唯有与持证运营商开展合作,才能够合法完成专线交付。招标文件未设置合作佐证材料的提交要求,相当于未对投标人专线履约能力开展核查,埋下突出履约隐患:部分投标人出于成本考量可能实施私建线路、违规搭挂资源等无证经营行为,***网;若中标后才临时对接运营商,还可能遭遇资源缺失、商务谈判失败,造成专线逾期开通,叠加招标文件严苛的违约责任,项目存在工期延误甚至重新招标的风险,招标人和中标人都将为此承受损失。 2.要求投标人提供运营商合作佐证,并非增设新的资质门槛,仅用于核验实际履约能力。持证运营商负有平等提供电信服务的法定义务,所有潜在投标人均可正常取得相关合作文件,不会对市场主体形成不合理限制。反之,缺少该项核验,会允许不具备落地条件的主体参与竞争,既违背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也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关于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项目相应能力的法定要求。 五、异议事项五:《补充通知(二)》删除“提供每个点位链路能够稳定运行的相关佐证材料”相关要求 (一)事实情况 原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和服务要求明确本章全部内容属于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评审条件。投标单位除提交加盖公章的承诺函,保证各点位链***平台之外,还需要提交各点位链路稳定运行的佐证资料。《补充通知(二)》第1点直接删除了提交链路稳定运行佐证材料的该项要求。 (二)异议理由与法律依据 删除链路稳定运行佐证材料属于删减招标文件既定的实质性技术要求,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作出澄清或修改,应当在投标截止十五日前通知所有投标人,且不得擅自变更原有实质性约束。各潜在投标人已按照原要求完成现场勘查、运营商资源核验、链路测试及应急方案编制等投标准备工作,直接取消该项技术门槛,造成各投标人竞争基础不对等,有违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构成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该调整还破坏投标报价的可比性,投标人保障链路稳定所需开展的系列前期工作,会形成相应成本投入;完成实地工作的投标人面临成本无法合理消化的困境,未开展调研的主体则可凭借无成本的低价参与竞争。佐证材料不再纳入评审,也导致评审专家无法对链路方案开展横向对比,降低评标有效性,不利于招标人择优选择服务方。 该条款删除还会增加项目履约落地风险。本项目建设周期仅 90 天且不包含各阶段验收时间,全部前期工作需在合同签订后启动,点位散布于海岸、海岛,链路建设涉及运营商、海事、属地多主体协调。若投标阶段无链路佐证,中标后才暴露资源缺失、路由受阻、供电条件不具备等问题,将大幅拉长链路开通周期,阻滞项目整体进度。更为突出的是,招标文件仅取消佐证提交义务,但未同步修订 16.5 条严苛的违约责任约定,中标人因客观外部因素造成工期延误即要承担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赔偿差价等不利后果,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明显失衡,违反《民法典》第六条公平原则与招投标诚实信用原则,给项目实施埋下重大风险。

回复内容

详见附件

附件:

***平台项目异议的答复-不予受理告知书9.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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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slzb.net/view/193/SwW6bKABLRKCxEZfW5e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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