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单位: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交易时间: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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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序号 |
品名 |
总数量( 吨) |
数量( 吨) |
储粮形态(包装/散装) |
产地 |
入库等级 |
生产年度 |
特征指标检验结果 |
质量指标抽检情况 |
安全指标抽检情况 |
储存地点及仓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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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脂肪酸组成% |
色泽 |
透明度(20℃) |
气味、滋味 |
水分及挥发物( %) |
不溶性杂质( %) |
酸价(KOH)(mg/g) |
过氧化值(g/100g) |
加热试验(280℃ ) |
含皂量( % ) |
溶剂残留量(mg/kg) |
黄曲霉毒素B1(μg/kg) |
铅(以Pb计)(mg/kg) |
总砷(以As计)(mg/kg) |
苯并(a)芘(μg/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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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C26XJC060801 |
菜籽油 |
960 |
480 |
散装 |
国内 |
浸出三级及以上 |
2026 |
符合新国家标准GB/T1536-2021 |
橙黄色至棕褐色 |
允许微浊 |
具有菜籽油固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
≤0.2 |
≤0.05 |
≤1.8 |
≤0.08 |
允许微量析出物和油色变深,但不得变黑 |
≤0.03 |
≤20 |
≤8 |
≤0.08 |
≤0.1 |
≤10 |
乌撒大道库区3号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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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籽油 |
480 |
散装 |
国内 |
浸出三级及以上 |
2026 |
符合新国家标准GB/T1536-2021 |
橙黄色至棕褐色 |
允许微浊 |
具有菜籽油固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
≤0.2 |
≤0.05 |
≤1.8 |
≤0.08 |
允许微量析出物和油色变深,但不得变黑 |
≤0.03 |
≤20 |
≤8 |
≤0.08 |
≤0.1 |
≤10 |
乌撒大道库区4号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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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
1、成交价为采购方罐内价。如需要在仓门前交割交货的,菜籽油板前费用预计为20元/吨,由卖方承担,承储库点予以配合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卖方提供的菜籽油产地不得超出本清单要求范围,加工地原则上必须相同,品种、生产年限须与要求保持一致,须为同一厂家生产、同一批次新菜籽油,并从生产厂家直接发出,须全部为2026年加工生产的新菜籽油,且入库菜籽油应为最后一批粮油到达库点前60天内生产的。
3、供货方需在6月30日之前至少入罐350吨菜籽油。如供货方未能在6月30日之前入罐350吨,导致采购方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供货方全权负责,并承担违约责任。4、卖方需按照买方通知时间开始发货。卖方应在采购合同成交后5日内通知买方到粮源地进行看样,由卖方原因导致买方需进行二次(及二次以上)看样的,看样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且不对入库期进行相应延期。入库菜籽油必须是从生产厂家直接发出,入库前卖方需提供与源头加工企业及所有上游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或采购合同、该批菜籽油厂家所在省有资质检验机构出具检验结果合格的报告,检验报告的抽样基数之和不得少于采购数量。卖方入库时提供生产厂家出具的检验报告、运输和发货地点证明给买方承储库点(铁路/水路:货物运单、发货点相关单位盖章的过磅单、发货点至火车站(港口、码头)以及火车站(港口、码头)至承储企业汽车运输轨迹图片;公路:发货点相关单位盖章的过磅单、过路费发票、汽车运输轨迹图片),卖方不提供的,买方有权拒收,且卖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和损失。卖方需对提供的检验报告等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负责。5、供入库过程中,买方按照相关规定做好逐车检验工作,对不符合清单质量要求的菜籽油可以拒收,产生较大争议的,卖方可同买方共同申请贵州省内有资质的第三方粮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争议处理以出具的检验报告为依据,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
6、供卖方应当严格执行《粮食运输技术指南(试行)》《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和《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联单管理工作规范》等国家粮油运输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载具(火车皮、车辆、包装物、油罐、铺垫物等)装运粮油,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7、货款按入库进度的80%进行支付,剩余20%由买方油权主管部门委托具有国家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质检机构检验合格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且卖方提供相关资料(情况说明、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剩余20%货款结算手续。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达不到买方规定的入库质量要求,卖方负责把不合格的菜籽油在20个工作日内拉出买方承储库点并退回已付货款,同时承担保管费等经济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8、所采购菜籽油,在满足此采购清单要求的前提下,其它质量、品质、食品安全指标要求按国家GB/T 1536-2021、GB2716-2018、GB2761-2017、GB2762-2022及其他相关标准规定执行。9、联系人及电话:赵省国 186****4099
10、 付款期:买方必须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将货款分****中心专用账户,并及时在系统内申请开具《入库通知单》。入库期:卖方必须于合同生效之日起45天内将采购的粮油全部运至指定库点。
11、 采购合同中,卖方应确保向买方销售的粮食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非最低收购价等政策性陈粮或中央、各级地方政府储备轮出陈粮,且卖方不得出现以陈顶新、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转圈油”等违规违法行为,也不得出现涉及危害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等行为,同时卖方应就前述事项向买方及承储库点出具承诺书(详见交易清单附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履行完毕后违反上述情形之一的,买方有权采取如下全部或部分措施:
(1)解除合同;
(2)全额没收卖方缴纳的保证金;
(3)要求卖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并赔偿买方及承储库点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预期收益损失、索赔以及为追究其责任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采取补救措施的费用、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审计费、评估费、因遭受行政执法而支出的罚款等)。
承诺书.doc
202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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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slzb.net/view/22955/554xyaABMqitpwL5xXQ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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