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单位:贵州兴义国家粮食储备库 交易时间: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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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序号 |
品名 |
数 量( 吨) |
储粮形态(包装/散装) |
产地 |
入库等级 |
生产年度 |
特征指标检验结果 |
质量指标抽检情况 |
安全指标抽检情况 |
储存地点及仓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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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脂肪酸组成% |
色泽 |
透明度( 20℃ ) |
气味、滋味 |
水分及挥发物( %) |
不 溶 性 杂 质(%) |
酸价 (以KOH计)/(mg/g) |
过氧化值(g/100g) |
含皂量( %) |
加热试验( 280℃ ) |
溶剂残留量(mg/kg) |
黄曲霉毒素B1(μg/kg) |
铅(以Pb计)(mg/kg) |
总砷(以As计)(mg/kg) |
苯并[a]芘(μg/kg) |
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mg/kg |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mg/kg |
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mg/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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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C26SJC081301 |
菜籽油 |
2 7 2 0 |
散装 |
贵州、广东、广西、海南、浙江、江苏、内蒙古 |
国标浸出三级及以上 |
2026年 |
符合国家标准GB/T1536-2021 |
橙黄色至棕褐色 |
允许微浊 |
具有菜籽油固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
≤0.20 |
≤ 0.05 |
≤1.8 |
≤0.08 |
≤0.03 |
允许微量析出物和油色变深,但不得变黑 |
≤20 |
≤7 |
≤0.08 |
≤0.1 |
≤10 |
≤0.3 |
≤1.5 |
≤9.0 |
3号罐320吨、4号罐500吨、5号罐500吨、6号罐500吨、7号罐500吨、11号罐400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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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
1、成交价为买方罐内价,不含包装。如需在仓(罐)前交割交货的菜籽油板前费用为20元/吨,由卖方承担,买方予以配合并开具增值税发票。
2、卖方提供的菜籽油产地不得超出本清单要求范围,加工地原则上必须相同,品种、生产年限须与要求保持一致,须为同一厂家生产、同一批次新菜籽油,且中标方提供的每一车菜籽油均应为2026年新产的油菜籽加工生产的,且入库菜籽油应为最后一批粮油到达库点前60天内生产的。
3、溯源看样。卖方需初检合格后方可发货。合同成交后5日内,买方有权安排人员到现场看样,由卖方原因导致买方需进行二次(及二次以上)看样的,看样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发运前卖方需提供该批菜籽油厂家所在省的有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完整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抽样基数不得少于采购数量。
4、入罐前质量检验。入罐前卖方须提供该批菜籽油产地省内有资质质检机构出具的完整合格质检报告,所检验的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本清单所要求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食品安全指标(检验项包括但不限于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等指标),检验报告的抽样基数不得少于采购数量。入罐时实际承储企业对随车质检报告进行查验,达不到要求的菜籽油拒收。
5、菜籽油运输。卖方应当严格执行《粮食运输技术指南(试行)》、《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GB/T30354)和《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联单管理工作规范》(国市监食监发〔2026〕22号)等国家粮油运输技术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加强运输管理,不得使用非食用油罐车和容器或被污染的运输载具装运菜籽油,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一经发现一律拒收,由卖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和损失,卖方需向买方提供清罐证明。卖方入罐时需要逐车提供车辆运输轨迹和发货地点证明给实际承储企业,不提供的拒收。需提供的主要运输轨迹材料为:①铁路/水路:货物运单、发货点相关单位盖章的过磅单、火车站、港口、码头至承储企业汽车运输轨迹图片;②公路:发货点相关单位盖章的过磅单、过路费发票、汽车运输轨迹图片,卖方不提供的,买方有权拒收,且卖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和损失。发运期间,买方有权派人全程监督发货、跟车运输。
6、逐车质量检验。入库过程中,买方按照相关规定开展逐车检验工作,质量符合采购清单要求后方可入罐,逐车检验结果仅作为是否可以入罐的判断标准,不作为入罐菜籽油质量验收依据,对不符合清单质量要求的菜籽油可以拒收,产生较大争议的,卖方可同买方共同申请贵州省内有资质的第三方粮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争议处理以出具的检验报告为依据,检验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7、验收检验。满罐后由买方油权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检验,检验指标包含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食品安全指标、塑化剂(塑化剂检验项目和限量按照国市监食生(〔2019〕214号)文件执行),检验结果必须符合要求并作为菜籽油质量是否达到采购要求的依据,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①扦样。验收检验扦样执行《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粮标规〔2023〕60号)相关规定,卖方需到场对扦样过程进行监督(不能到场的应当出具书面说明材料),后期不得提出质疑。②验收检验不合格处置。检验结果中任何一项不符合采购要求的整罐退货,把不合格的菜籽油在10个自然日内全部运出承储库点。退货造成的违约责任及超轮换架空期费用、银行利息等经济损失由卖方承担。③验收检验纠纷处置。验收检验质量纠纷按照《省粮食和储备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黔粮督查〔2025〕36号)相关规定执行。卖方对验收检验结果有争议的,应当在收到质检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复检请求。
8、结算方式:入罐结束后,由买方油权主管部门委托具有国家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质检机构检验合格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且卖方提供相关资料(情况说明、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后,凭卖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办理完成货款结算手续。
9、所采购菜籽油,在满足买方采购清单要求的前提下,其他质量、品质、食品安全指标要求须按国家GB/T 1536-2021、GB 2716-2018、GB 2761-2017、GB 2762-2022及其他相关标准规定执行。
10、付款期:买方必须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将货款分****中心专用账户,并及时在系统内申请开具《入库通知单》。入库期:卖方必须于合同生效之日起45天内将采购的粮油全部运至指定库点。
11、卖方应确保向买方销售的菜籽油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且卖方不得出现以陈顶新、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转圈油”等违规违法行为,也不得出现涉及危害食品安全等行为,同时卖方应就前述事项向买方出具承诺书(详见交易清单附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履行完毕后违反上述情形之一的,买方有权采取如下全部或部分措施:(1)解除合同;(2)全额没收卖方缴纳的保证金;(3)要求卖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并赔偿买方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预期收益损失、索赔以及为追究其责任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采取补救措施的费用、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审计费、评估费、因遭受行政执法而支出的罚款等)。
12、食品安全指标超标处理。逐车检验时,食品安全指标超出国家标准限量的,由实际承储企业进行封车处理并报属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处置。满罐验收检验食品安全指标超出国家标准限量的,进行封罐处理,并报属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处置,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及后果由中标方承担。
13、本交易清单与交易公告等共同组成本次交易的合同文件,参与本次交易的买卖双方均应受前述文件约束。
14、联系电话:仓储科(检验科)何志刚 139****2314 、财务科张洁 138****8592。
15、监督电话:0859--3215400。
承诺书.doc
202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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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slzb.net/view/22955/b0ouyaABni4p5U9XwY6i.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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