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单位:贵州省黔东南州粮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交易时间:11:30
|
标的序号 |
结算单位(买方) |
实际储存企业 |
品名 |
数量(吨) |
总数量(吨) |
储粮形态(包装/散装) |
产地 |
入罐等级 |
生产年度 |
特征指标检验结果 |
质量指标 |
储存品质指标 |
食品安全指标 |
储存地点及罐号 |
看样联系人 |
||||||||||||||
|
主要脂肪酸组成% |
色泽 |
透明度(20℃) |
气味、滋味 |
水分及挥发物(%) |
不溶性杂质(%) |
加热试验(280℃) |
含皂量(%) |
溶剂残留量(mg/kg) |
过氧化值(g/100g) |
酸价(KOH)(mg/g) |
黄曲霉毒素B1(μg/kg) |
铅(以Pb计)(mg/kg) |
总砷(以As计)(mg/kg) |
苯并(a)芘(μg/kg) |
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mg/kg |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mg/kg |
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mg/kg |
||||||||||||
|
26C26SJC092101 |
贵州省黔东南州粮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
岑巩县浩达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
菜籽油 |
950 |
950 |
散装 |
国内 |
浸出三级(含)及以上,非转基因 |
2026年 |
符合新国家标准GB/T1536-2021 |
橙黄色至棕褐色 |
允许微浊 |
具有菜籽油固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
≤0.20 |
≤0.05 |
允许微量析出物和油色变深,但不得变黑 |
≤0.03 |
≤20 |
≤0.08 |
≤1.8 |
≤10 |
≤0.08 |
≤0.1 |
≤10 |
≤0.3 |
≤1.5 |
≤9.0 |
****中心罐 |
饶明江:151****7386 |
|
26C26SJC092102 |
贵州省黔东南州粮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
岑巩县浩达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
菜籽油 |
1000 |
1000 |
散装 |
国内 |
浸出三级(含)及以上,非转基因 |
2026年 |
符合新国家标准GB/T1536-2021 |
橙黄色至棕褐色 |
允许微浊 |
具有菜籽油固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
≤0.20 |
≤0.05 |
允许微量析出物和油色变深,但不得变黑 |
≤0.03 |
≤20 |
≤0.08 |
≤1.8 |
≤10 |
≤0.08 |
≤0.1 |
≤10 |
≤0.3 |
≤1.5 |
≤9.0 |
****中心罐 |
饶明江:151****7386 |
|
26C26SJC092103 |
贵州省黔东南州粮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
锦屏县粮食购销公司 |
菜籽油 |
200 |
200 |
散装 |
国内 |
浸出三级(含)及以上,非转基因 |
2026年 |
符合新国家标准GB/T1536-2021 |
橙黄色至棕褐色 |
允许微浊 |
具有菜籽油固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
≤0.20 |
≤0.05 |
允许微量析出物和油色变深,但不得变黑 |
≤0.03 |
≤20 |
≤0.08 |
≤1.8 |
≤10 |
≤0.08 |
≤0.1 |
≤10 |
≤0.3 |
≤1.5 |
≤9.0 |
锦屏县敦寨粮库2号罐 |
童世平:135****4782 |
特别约定:
1、成交价为买方罐内价。如需要在仓(罐)前交割交货的,菜籽油板前费用为20元/吨,由卖方承担,买方予以配合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溯源看样。在发运前,买方安排人员到现场看样,并扦取样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不作为入罐检验依据),检验达不到采购清单质量要求的,可以要求卖方更换发货点。因卖方原因导致买方需进行二次(及二次以上)看样的,看样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
3、付款期及入库期。卖方提供的菜籽油必须是非转基因菜籽油,菜籽油产地不得超出本清单要求范围,加工地原则上必须相同,品种、生产年限须与要求保持一致,须为同一厂家生产、同一批次新菜籽油,须全部为2026年加工生产的新菜籽油,且入库菜籽油应为最后一批粮油到达库点前60天内生产的。 买方必须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将货款分****中心专用账户,并及时在系统内申请开具《入库通知单》。入库期:卖方必须于合同生效之日起40天内将采购的粮油全部运至指定库点。
4、入罐前质量检验。入罐前卖方须提供该批菜籽油产地省内有资质质检机构出具的完整合格质检报告,所检验的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本清单所要求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食品安全指标(包括但不限于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等指标),检验报告的抽样基数不得少于采购数量。入罐时实际承储企业对随车质检报告进行查验,达不到要求的菜籽油拒收。
5、逐车质量检验。到库后,对来油进行逐车检验, 质量符合采购清单要求后方可入罐,逐车检验结果仅作为是否可以入罐的判断标准,不作为入罐菜籽油质量验收依据。对逐车检验结果有争议的,卖方与实际承储企业可共同向贵州省内有资质的粮油检验机构申请检验,争议处理以出具的检验报告为依据,检验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6、菜籽油运输。严格执行《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GB/T30354)等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加强运输管理,不得使用非食用油罐车和容器或被污染的运输载具装运菜籽油,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一经发现一律拒收,由卖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和损失。卖方入罐时需要逐车提供车辆运输轨迹和发货地点证明给实际承储企业,不提供的拒收。需提供的主要运输轨迹材料为:①铁路/水路运输:货物运单、发货点过磅单、火车站(港口、码头)至承储企业汽车运输轨迹图片;②公路运输:发货点过磅单、过路费发票、汽车运输轨迹图片。发运期间,买方有权派人全程监督发货、跟车运输。
7、验收检验。满罐后由买方油权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检验,检验指标包含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食品安全指标、转基因检测、塑化剂(塑化剂检验项目和限量按照国市监食生(2019)214号文件执行),检验结果必须符合要求并作为菜籽油质量是否达到采购要求的依据,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①扦样。验收检验扦样执行《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粮标规〔2023〕60号)相关规定,卖方需到场对扦样过程进行监督(不能到场的应当出具书面说明材料),后期不得提出质疑。②验收检验不合格处置。检验结果中任何一项不符合采购要求的整罐退货,卖方按照先款后货(由线下支付给买方)方式退回已付货款,把不合格的菜籽油在20个自然日内全部运出承储库点。退货造成的违约责任及超轮换架空期费用、银行利息等经济损失由卖方承担。③验收检验纠纷处置。验收检验质量纠纷按照《省粮食和储备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黔粮督查〔2025〕36号)相关规定执行。卖方对验收检验结果有争议的,应当在收到质检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复检请求。
8、 该标的数量结算方式。按批次结算,菜籽油每入罐500吨为一个结算批次(该标的数量不足500吨则以标的数量为一个结算批次),买方按批次结算80%货款;菜籽油入罐结束后,结算至合同金额的80%;根据买方油权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全部符合采购清单要求且卖方提供本采购清单所要求全部相关资料(质检报告、运输轨迹、情况说明等)后,以罐为单位,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剩余20%货款结算手续。结算货款前,卖方据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买方。
9、延期入罐处理。卖方必须于合同生效之日起40天内完成合同约定的入罐数量,若卖方未按入库期足额入罐,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卖方缴纳的全部保证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卖方申请延期在10个自然日以内(含10日)且经买方同意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以延期入罐相应菜籽油数量为基数,按照10元/吨/天的标准收取卖方延期费用(卖方线下汇至买方指定账户);若卖方申请延期未取得买方同意或在买方同意延期后卖方再次发生违约(包括但不限于逾期入罐等),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卖方缴纳的全部履约保证金,并限期退回已入罐菜籽油,超期未运出的菜籽油,买方有权处置。****中心在系统内进行扣划,若不能扣划则由卖方线下支付至买方指定账户。
10、卖方所提供的菜籽油,在满足本采购清单要求的前提下,其它质量、品质、食品安全指标要求也应符合GB/T 1536-2021、GB 2716-2018、GB 2761-2017、GB 2762-2022、GB/T30354、LST 1234-2023、国市监食生(2019)214号及其他国家、省、州其他相关规定。
11、合规性承诺。卖方应确保向买方销售的菜籽油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出现以陈顶新、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转圈油”等违规违法行为,也不得出现涉及危害食品安全等行为,同时卖方应就前述事项向买方出具承诺书(详见交易清单附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履行完毕后违反上述情形之一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政策风险、经济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均由中标方承担。
12、卖方对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
1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反上述第1至12项情形之一的,买方有权采取如下全部或部分措施:
(1)解除合同;
(2)全额或部分没收卖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
(3)要求卖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并赔偿买方及实际承储企业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预期收益损失、索赔以及为追究其责任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采取补救措施的费用、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审计费、评估费、因遭受行政执法而支出的罚款等)。
14、食品安全指标超标处理。逐车检验时,食品安全指标超出国家标准限量的,由实际承储企业进行封车处理并报属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处置。满罐验收检验食品安全指标超出国家标准限量的,进行封罐处理,并报属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处置,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及后果由中标方承担。
15、本交易清单与交易公告等共同组成本次交易的合同文件,参与本次交易的买卖双方均应受前述文件约束。
16、买方联系人:(州粮油公司)杨光林187****4282;对入罐条件的距离、道路情况等,请有意参与竞标的客户,可提前联系了解入罐条件
承 诺 书.docx
2026年9月16 日
微信公众号(订阅通知)
本公告地址:https://www.slzb.net/view/22955/lBIsyaABLRKCxEZf9RID.html
微信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