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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拟作出环评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20260911

12小时前招标预告-意见福建 - 泉州市 - 晋江市 关注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福建省清锦绿色科技有限公司涤纶筒纱非水介质染色研发项目
省份/直辖市 福建 所属地区 泉州市 - 晋江市
采购单位 福建省清锦绿色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联系方式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拟作出环评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20260911

项目一

1. 项目名称:福建省清锦绿色科技有限公司涤纶筒纱非水介质染色研发项目

2. 建设地点:晋江经济开发区金井绿色新材料产业园

3. 建设单位:福建省清锦绿色科技有限公司

4.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泉州市华大环境保护研究院有限公司

5. 项目概况:福建省清锦绿色科技有限公司涤纶筒纱非水介质染色研发项目选址位于晋江经济开发区金井绿色新材料产业园,位于信泰(福建)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内。利用信泰公司已建车间,配备2组染色机、烘干机和非水介质除杂循环系统和1台4t/h燃气蒸汽锅炉,研发涤纶筒纱非水介质染色工艺。

6.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气

本项目燃气蒸汽锅炉采用清洁能源天然气作为燃料,锅炉采取低氮燃烧设计,尾气通过不低于8m高的排气筒高空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均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燃气限值,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不大。

(2)废水

本项目车间废水经“膜分离+减压蒸发”后全部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网,接管水质均可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的三级和《****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级和晋南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排入晋南污水处理厂可行。

(3)噪声

本项目通过建筑隔音、设备隔音减振等综合噪声治理措施后,厂界噪声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对周围声环境影响不大。

(4)固体废物

本项目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妥善处置,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影响。

7. 公众参与情况:环评文件编制期间,***网上公示的形式开展公众参与,期间没有收到群众对项目的意见反馈。

8.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建设单位作出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环评文件及我局批复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书面承诺。

9.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10.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2026年9月14日—2026年9月18日(5个工作日))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0595-****9731

项目二

1. 项目名称:福建安普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组合鞋底600万双项目

2. 建设地点:晋江经济开发区(五里园)****路****号

3. 建设单位:福建安普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4.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厦门森意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5. 项目概况:福建安普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组合鞋底600万双项目位于晋江经济开发区(五里园)****路****号,系租赁晋江市新鑫煌艺品实业有限公司空置厂房作为生产经营场所,总租赁建筑面积5330m2,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拟聘职工60人,预计年产组合鞋底600万双。

6.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

项目外排的废水为职工生活污水,项目生活污水应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的三级标准、《****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及晋江市泉荣远东污水处理厂或晋江经济开发区安东园综合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要求后,***网排入晋江市泉荣远东污水处理厂或晋江经济开发区安东园综合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污水厂尾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对受纳水体水质影响不大。

(2)废气

项目照射、上处理剂、烘干废气经集中收集后,通过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1)处理后,尾气通过1根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刷胶、贴合、烘干废气分别经集中收集后,通过2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2、TA003)处理后,尾气分别通过2根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2、DA003)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油压成型废气经集中收集后,通过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4)处理后,尾气通过1根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臭气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喷漆/描漆、烘干废气经集中收集后,通过1套“喷淋塔+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5)处理后,尾气通过1根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非甲烷总烃、乙酸乙酯排放符合《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限值,颗粒物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打粗废气经打粗机自带的袋式除尘装置收集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锅炉废气通过1根不低于8m高排气筒(DA006)排放,排放废气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燃气锅炉标准。

项目生产时车间密闭,废气采用集气装置收集后均经相应有效的废气处理设施净化后由排气筒排放。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乙酸乙酯厂界无组织排放参照《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4标准;臭气浓度厂界无组织排放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非甲烷总烃厂区内排放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标准。

综上分析,本项目采取的废气污染治理措施可行,废气经处理达标后排放对周边环境空气及环境保护目标影响不大。

(3)噪声

项目主要噪声来源为机械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项目运营时的设备噪声经采取有效的车间隔声、距离衰减等措施,厂界噪声可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4)固体废物

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废包装材料、废次品、收集的粉尘、废离子交换树脂、废LED灯、原料空桶、废活性炭、沾染油漆的废纸皮、漆渣及喷淋塔沉渣、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含油抹布、劳保用品和职工生活垃圾。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可知,一般固废经集中收集后外售相关厂家综合利用,原料空桶、废活性炭、沾染油漆的废纸皮、漆渣及喷淋塔沉渣、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含油抹布、劳保用品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负责定期统一清运。项目固体废物采取上述措施治理后,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

7. 公众参与情况:***网络上对本项目进行信息公开,公示期间,无人员反馈意见。

8.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建设单位作出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环评文件及我局批复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书面承诺。

9.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10.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2026年9月14日—2026年9月18日(5个工作日))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0595-****9731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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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slzb.net/view/2482/_Qrhj6ABLRKCxEZfWiy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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