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南安市西港海绵制品有限公司年产聚氨酯海绵300吨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6年6月4日—2026年6月10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南安市西港海绵制品有限公司年产聚氨酯海绵300吨项目
二、建设地点:南安市丰州镇素雅村38号
三、建设单位:南安市西港海绵制品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福建诚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本项目租赁福建省泉州市达益鞋服有限公司闲置厂房,租赁面积6822m2。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工艺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项目运营过程中无生产废水排放,外排废水为职工生活污水。近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表1旱作标准限值后定期清掏用于灌溉周边林地;***网铺设完成时,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氨氮执行《****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网纳入北峰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出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
6.2废气
项目生产过程中会产生的有机废气主要为备料、发泡、熟化及喷头清洗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污染因子为颗粒物、非甲烷总烃、TDI、臭气浓度。颗粒物排放限值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TDI排放限值参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及表9标准限值;臭气浓度排放限值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及表1中的新改扩建项目二级标准;其中“厂区内监控点处任意一次非甲烷总烃浓度值”参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A的表A.1中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监控点处任意一次非甲烷总烃浓度值≤30mg/m3)。
6.3噪声
项目运营过程中噪声主要来源于机械设备运转时产生的机械噪声,夜间不生产,在采取有效措施后,1#厂房东侧厂界噪声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a类区标准限值,其余厂界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标准限值。因此,产生的噪声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6.4固体废物
项目在厂区内合理设置垃圾桶,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边角料及废包装袋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堆放场所,定期出售相关企业回收处理;废活性炭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原料空桶暂存于危废暂存间,由生产厂家统一回收利用。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2805
地址:****中心区综合业务窗口
邮编:36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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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slzb.net/view/2485/Mdl2zp4BLRKCxEZf98v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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