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疑供应商基本情况
质疑供应商:南宁市蓝讯宏商贸有限公司
质疑供应商地址:****路****号****广场四层401号
联系人:卢进健 联系电话:139****8803
邮编:543000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名称:苍梧县中医医院整体提升项目放射科(数字减影血管造影系统)及通用设备采购
质疑项目编号:WZZC2026-G1-210092-GXJJ
三、质疑答复书内容
我公司于2026年9月3日收到贵公司现场递交的“苍梧县中医医院整体提升项目放射科(数字减影血管造影系统)及通用设备采购(WZZC2026-G1-210092-GXJJ)”项目质疑函(原件)一份。针对贵公司提出的问题,我公司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采购需求大量▲标记重要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部分参数阈值偏低,无法兼顾医院中长期业务拓展需要;部分指标属于厂商特有技术特性,涉嫌指向特定品牌,以不合理条件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将大量技术指标标记▲作为评分依据,例如DSA悬吊式机架、球管多项参数、监护仪心律失常分析、无创血压多模式、心电图机采样率、频率响应等指标。1、其中▲2.4 床面横向运动范围≥35cm,现有参数阈值设置偏低。随着介入诊疗业务发展,医院后续将接诊肥胖体型患者、开展多体位复杂介入手术,床面横向移动行程不足将直接限制临床操作空间,该参数仅能满足当下基础使用,无法满足业主未来业务拓展、复杂病例诊疗的中长期使用需求,建议修改为▲2.4床面横向运动范围≥36cm。2、部分指标阈值、精度设置过于具体化,属于部分厂商产品独有的技术特性,并非保障临床安全使用的国家强制标准或行业通用必需技术条件。招标文件将该类指标设置为评分项,每负偏离1项扣1.5分,压缩了其他可完全满足临床刚需产品的得分空间,不利于充分市场竞争。
质疑事项1答复:
1.招标文件中带▲标记为评分项,均是采购人基于实际使用需求并结合国家行业标准而设定。全部技术参数均结合苍梧县中医医院场地条件、现有病例结构、临床诊疗实际编制,用于评价设备性能、安全性与临床适配效果,属于与采购标的质量直接相关的量化评审因素。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采购人可以在满足强制性标准前提下,结合项目目标设置高于通用标准的技术要求。参数高于行业最低标准不等于指向特定厂商产品。贵司主张部分参数属于厂商独有技术特性,但未提交客观、有效的证明材料予以佐证。
2.床面横向运动范围≥35cm 系采购人结合本院机房安装条件、现阶段及可预见周期内介入业务规模综合确定,能够满足医院临床使用,参数与项目实际需要相匹配,无需调整。
3. 本项目技术参数的制定基于采购人的临床实际需求,采购人已开展采购需求调查,确保需求的合理性和通用性。经调研核查,市场上多家品牌的设备均能满足核心参数要求,具备公平参与条件,不存在厂商特有技术特性,所以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本项目采购需求为采购人依照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并经市场论证和调查制定,贵公司单方面认为“部分指标属于厂商特有技术特性,涉嫌指向特定品牌,以不合理条件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并未提供相应必要的证明材料和有效的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贵公司该质疑事项缺乏有效的证明材料和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2:采购内容包含机房拆改、放射防护、手术室净化装修等大量专业工程内容,但未明确对应施工资质,多处采购需求表述模糊,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第六部分特殊科室装修要求,明确中标人需要完成机房拆改、DR拆装搬运、介入手术室射线防护安装、净化空调系统、医气系统、给排水、强弱电、专用配电柜配置、放射预评价、控评、环评、竣工验收等专业工程施工工作。上述工作属于专业工程范畴,存在专项资质管理要求,但本项目资格条件未设置对应的资质要求;大量工作内容仅使用“按院方要求配置"模糊表述,未提供工程量清单、材料规格明细,设备供货与工程施工责任边界未予以划分。该情形会造成各投标人报价测算口径不一致,在投标报价、履约实施、项目验收阶段极易产生争议风险。
质疑事项2答复:
1.本项目属性为货物类采购项目,核心标的为数字减影血管造影系统及配套医疗设备。机房拆改、放射防护、手术室净化装修属于保障设备安装调试、正常投用的配套集成服务,不属于独立立项发包的建设工程项目。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并未强制要求货物类项目必须将配套施工资质设置为投标人资格条件。若增设施工资质作为资格门槛,会将具备设备供货与集成实施能力但自身无施工资质的潜在供应商排除在外,反而构成不合理差别待遇。
2.法律法规未强制要求货物类招标必须提供建设工程标准格式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已提供机房初步平面布局草图,同时开放现场踏勘,各潜在供应商可自行到项目现场核实工况。DSA 机房防护、机电、通风等施工存在成熟行业定额、公开材料及人工市场价格,各投标人可依据国家规范统一测算成本,报价测算基础公平。
3.文件中 “按院方要求配置” 是在既定技术标准、规范框架内服从采购人现场管理要求,并非无约束的随意要求,供应商结合踏勘及行业标准即可响应,不存在采购需求模糊不清的问题。
综上所述,贵公司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3:部分商务义务设置不合理,将采购人主体责任、不属于设备原厂配套的义务强制转嫁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5.21、5.22条款,将第三方机构验收、强制检定鉴定报告全部相关费用纳入中标总价。履约验收属于采购人法定主体责任,在无事先合同约定前提下,直接将全部相关费用强制由中标供应商承担,不合理加重供应商履约成本。2、采购需求5.23条款,要求中标供应商协助安排至少3名院方人员前往配备同机型的三级甲等医院开展学习培训。设备原厂配套培训义务仅限于设备现场操作使用培训,院方人员外出进修产生的差旅、食宿不属于设备采购的配套义务,该义务转嫁缺乏合理依据。
质疑事项3答复:
1.采购人是履约验收的责任主体,但主体责任不等同于第三方验收、强制检定费用必然由采购人承担。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验收相关费用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执行;合同无约定的由采购人承担。本项目将第三方验收、强制检定鉴定相关费用纳入投标总价,属于招标文件预先公开载明的报价内容,不属于中标后追加的义务,约定合法有效。
2.针对招标文件中“协助安排至少 3 人前往配备相同机型的三级甲等医院的学习培训”的采购需求,该条需求未要求中标人负责院方人员外出进修产生的差旅、食宿。该培训围绕 DSA 设备操作、质量控制、放射防护开展,契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机构人员培训管理要求,不属于与采购无关的服务,不存在义务不当转嫁。
综上所述,贵公司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4:招标文件设置非★条款累计负偏离达到21项及以上直接判定投标无效的评审规则,规则设置不合理,将大量次要增值参数纳入无效投标计数,变相抬高市场准入门槛。
事实依据:投标人须知29.2约定:技术要求评审中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为20项,非标★的技术条款,负偏离21项或以上按无效投标处理。本项目采购包含DSA、监护仪、心电图机、血气分析仪、麻醉机、便携式彩超等多台套设备,非★技术参数条目数量庞大。大量▲标记参数属于产品增值拓展性功能,并非保障设备安全、临床基础使用的核心指标。该评审规则没有区分核心必要参数与次要增值拓展参数,单纯以累计负偏离条数机械判定投标无效;部分产品可以完全满足医院全部临床刚需,但会因为次要参数存在负偏离直接被否决投标,设置不合理的投标壁垒。
质疑事项4答复:
1.招标文件约定 “非★技术条款负偏离 21 项或以上按无效投标处理”,是对投标文件整体技术响应水平的约束机制,该规则平等适用于所有投标人。单项非★条款允许负偏离并予以扣分,与累计过多负偏离作无效投标处理并不冲突。单个非核心参数的偏离是可以接受的,但如果允许无限制的偏离,可能导致最终集成的产品在性能、稳定性、兼容性或用户体验上出现系统性缺陷。限制负偏离项数,是为了确保中标方案在整体上能够满足项目的综合使用需求,避免因“短板效应”影响整体项目的成功实施,这是对项目最终成果、临床诊疗安全负责的表现。招标文件非实质性条款开放20项负偏离空间,既包容不同厂商、不同规模企业产品的差异化设计,又守住整机使用质量底线, 条款设置具备现实刚需,不存在不合理抬高市场准入门槛、设置投标壁垒的情形。
2. 全部评审因素均与投标货物质量、履约能力相关,做到细化量化,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五条规定。
综上所述,贵公司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5:DSA多项实质性技术指标设置存在缺陷,部分指标阈值偏低无法满足医院未来业务扩容;核心产品同品牌合并评审规则表述不完整,存在评审歧义风险。
事实依据:1、招标文件已明确本项目核心产品为数字减影血管造影系统(DSA),但未明确麻醉机、超声、配套工程是否纳入“同品牌合并评审"适用范围,评审实施阶段容易产生不同理解,存在评审标准执行不一致风险。2、招标文件将★1.16 ****中心点到球管焦点距离SOD≥78.5cm、★6.4 球管阳极散热率≥6650W、球管焦点数量≥3个设置为★实质性条款,不满足则投标无效。经调研市场DSA产品,上述参数同时全部满足的设备厂商品牌不足3家。将多项高门槛、非国家强制的技术指标设置为实质性否决项,直接导致能够实质性响应本项目的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无法形成充分有效市场竞争,违反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应当保证充分竞争的原则。①其中★6.4 球管阳极散热率≥6650W,现有参数阈值设置偏低。随着医院介入业务量逐年上涨,未来会出现连续多台手术集中开展场景,阳极散热能力不足会造成球管过热停机,无法适配医院业务扩容的中长期使用需求,建议修改为★6.4球管阳极散热率≥6720W;②球管焦点≥3个作为实质性否决门槛,国内多款主流国产悬吊DSA配置双焦点球管即可满足本县级中医医院全部常规介入手术诊疗需要,建议将球管焦点≥3个修改为球管焦点≥2个,修改后可以实现至少三家及以上产品同台竞争,满足公开招标竞争的基本要求。
质疑事项5答复:
1. 针对核心产品界定问题:招标文件中列明核心产品为:数字减影血管造影系统(不含其他附属配套设施、机房装修及放射防护配置),已经明确数字减影血管造影系统中配套的麻醉机、超声、配套工程不纳入核心产品中,故不存在评审实施阶段容易产生不同理解,评审标准执行不一致的风险。
2. 经与采购人核实,采购需求中“****中心点到球管焦点距离SOD≥78.5cm、★6.4 球管阳极散热率≥6650W、球管焦点数量≥3个” 的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要求,一是采购人根据自身实质性需求进行设置,此设置基于采购人对数字减影血管造影系统(DSA)的临床实际使用需求;二是采购人在编制采购文件前已经开展市场调研,市场存在 3 家及以上产品能够响应本项目★号实质性技术指标,且参数设置合理,不违反公平竞争原则。贵司提出满足全部实质性参数厂商不足三家仅为单方调研结论,未提交客观充分证明材料。“****中心点到球管焦点距离SOD≥78.5cm、★6.4 球管阳极散热率≥6650W、球管焦点数量≥3个”等实质性技术参数,系结合采购人介入业务规划、手术负荷确定,能够适配采购人业务发展,参数设置匹配项目实际需要,未限定特定品牌产品,不存在排斥、限制竞争情形。
综上所述,贵公司该质疑事项缺乏有效的证明材料和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四、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有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广西建基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2026年9月11日
微信公众号(订阅通知)
本公告地址:https://www.slzb.net/view/305/CQkzj6ABLRKCxEZfDtic.html
微信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