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书
委 托 人:驻马店市板桥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局
监 理 人:河南省河川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BQGQ2023-JL2
合同名称:驻马店市板桥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监理合同(2标段)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驻马店市板桥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委托人),与 河南省河川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理人)协商一致,订立以下监理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驻马店市板桥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
2.建设地点: 板桥灌区
3.工程等别(级): 三级
4.招标控制价(人民币,下同):10470260.82元
5.工期: 90日历天
二、监理范围
1.监理项目名称:驻马店市板桥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监理2标段
2.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 驻水行许[2024]17号初步设计批复内容
3.监理项目施工合同价:10458837.80元
4.监理阶段: 施工及保修阶段
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
1.监理服务内容: 本工程施工阶段的全过程监理工作: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合同和信息管理;施工现场协调;并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定职责 。
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监理服务期限:
根据驻马店市板桥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工程进度,工程开工至竣工验收以及保修期间。
四、监理服务酬金
大写:壹拾肆万玖仟捌佰伍拾元整( ¥149850.00元)。
五、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1.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
2.监理大纲;
3.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六、监理人义务:
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七、违约责任
(一)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1.因监理人违约给委托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监理人除交纳违约金外,还应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直接、间接经济损失
2.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当按约定向委托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1)限期改正。监理人未履行或未按时履行或未按质履行义务时,委托人有权提出书面警告,监理人必须在委托人限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
(2)一般违约责任。监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必须向委托人交纳违约金2000元/次。
(3)严重违约责任。监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必须向委托人交纳违约金50000元/次。
3.监理人累计三次严重违约责任,委托人有权单方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
4.监理人违约需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时,委托人有权从应支付监理人的监理费中直接抵扣。
5.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不履行或不充分履行其相关承诺及监理义务、本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工作内容,委托人可书面通知监理人,指明其未能履行的内容和委托人要求其承担委托责任的等级。
6.为保证工程建设项目有序、规范和顺利进行,监理人必须主动支持委托人工作,对委托人的指令和书面通知,若无正当理由又未提前报告、得到认可,而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按监理人严重违约处理,同时,监理人还要承担委托人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7.总监理工程师在本项目工作每月不少于22天,总监不在场期间应委托总监代表驻场行使其职权。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部其他成员在本项目工作每月不少于25天,否则每违约一次,委托人将要求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
8.委托人通知的会议,总监或总监代表和相关专业监理人员必须到会,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到会者,总监或总监代表一次不到处罚500元,相关专业监理一次不到处罚200元。
9.委托人有权随时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者玩忽职守的监理人项目总监和其他人员,同时更换项目总监每人次支付违约金2000元,更换其他人员每人次支付违约金1000元。
10.对于工程施工承包人每次进场材料,监理人不进行检查和登记;对已进场的材料,监理人不按有关规定进行及时抽查、送检,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如由此出现不合格材料使用于工程上并造成质量缺陷,监理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若出现质量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人除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外还应补偿发包人损失;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按国家规定界定),委托人视情况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同时,不免除追究当事人和监理人的法律责任。
11.监理人在编制项目实施细则中,应按监理规范列明需监理人旁站的工序,并应得到委托人的批准。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监理人进行旁站监督的,监理人没有到场,或者到场后没有进行监督,或发现质量问题后没有及时处理,没有向委托人报告,被委托人发现后,监理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
12.对于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资料,监理人未有准确、真实的现场原始记录或不进场复核就给予签认,经委托人检查,发现签认的文件有误的,除必须立即改正外,监理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对签证错误有可能给委托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壹万元(含)以上的,按严重违约1次处理,如因监理人故意造成的,则按第18条执行,对于现场签证未经造价工程师审查、或经过造价工程师审核但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委托人,除必须立即改正外,每累计出现2次监理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
13.工程施工承包人没有按投标承诺做好文明施工措施,没有按有关规定做到安全生产,监理人未及时发现、不督促承包人进行整改、不作及时处理、不及时向委托人报告,被委托人发现后,监理人除必须限期改正外,每发生一次,监理人必须承担限期改正责任1次。由此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被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被新闻媒体曝光的,监理人应当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情节严重的,委托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
14.监理人应确保监理工作质量。因有监理过错且所监理的工程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按国家规定界定),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15.因监理人责任造成质量事故,需要返工的,监理人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扣减该部分的双倍监理报酬,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的实际损失;情节严重的,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监理人赔偿委托人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16.监理人未按国家规定或监理方案要求实施旁站监理,每发现一次,承担一般违约责任一次。
17.监理人按国家规定或监理方案要求施行平行检验,否则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
注:所有罚款和违约金委托人有权在应付监理酬金中扣除。
八、支付
监理费即为中标价,按监理服务时间,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经财算评审后支付。
九、变更
1.本项目监理期限为不定期,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期限延长的附加工作酬金。
2.本工程为固定总价合同,不再计算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
3.监理人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人有权单方面取消监理人的监理资格,予以清退及终止合同,并没收监理人的履约保证金。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均由监理人负责,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的数额时,监理人应对超出部分予以赔偿:
(1)因监理人责任给委托人或施工单位造成工程经济损失一次性达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累计达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
(2)因监理人责任造成工期延误达20天的;
(3)变更(或不到位)项目监理人员超过50%的。
十、争议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由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十一、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一式八份,双方各执二份,其余副本由建设单位分送有关单位。
委托人(公章): 监理人(公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地 址:****城区板桥镇 地 址:****路****号
电 话:0396-***3986 电 话:0371-****3901
开户行:邮政储蓄银行驻马店市 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
驿城区支行 州郑东新区支行
帐 号:100166375520010001 帐 号:76190157400000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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