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鼎湖分局拟对《****中心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6-9-15至2026-9-20)。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鼎湖分局反映。
联系地址:鼎湖区坑口街道民乐大道南7号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鼎湖分局,邮编:526070
联系电话:0758-***5571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本机关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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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中心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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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
广东肇庆工业园(大湾区生态科技产业园)XQ-LG1209地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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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广东省新投建研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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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广东卓粤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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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
总投资998.8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0万元。项目属于检测服务行业,主要开展常规材料及消防产品材料质量检测实验,包含耐火燃烧实验、物理性能试验、化学性检测。建成后年检测量4926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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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生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生态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项目主要污染源及防治措施如下: (1)废水:运营期间,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肇庆新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两***网,引至肇庆新区污水处理厂作进一步处理。 防治措施: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标后,***网,引入肇庆新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废气:运营期间,项目有组织排放的实验废气经处理后通过排气筒DA001排放。其中,非甲烷总烃、TVOC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氯化氢、氯乙烯、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二噁英排放参照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及其修改单中表4的污染物限值;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的排放标准值。 项目无组织排放的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颗粒物、二氧化硫、一氧化碳、氮氧化物、氯乙烯、氯化氢、臭气浓度。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的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二氧化硫、一氧化碳、氮氧化物、氯乙烯、氯化氢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扩改建二级标准。 防治措施:非甲烷总烃、TVOC、氯化氢、氯乙烯、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臭气浓度污染物,统一通过“水喷淋+碱式喷淋+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组合工艺处理,尾气经18m高DA001排气筒达标排放。无组织废气通过优化实验室布局、提升废气收集效率等管控措施,降低污染物无组织逸散,减轻对周边生态环境的不良影响。 (3)噪声:运营期间,项目各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的3类标准。 防治措施:优化设备布局,高噪声设备配套安装隔振垫;定期开展设备巡检维护,保障设施稳定降噪。 (4)固废:一般固废在贮存过程中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在场内暂存时,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要求;日常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点收集,并由环卫部门进行统一清运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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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情况 |
受理公示期间,未收到相关单位和公众的反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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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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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slzb.net/view/3520/SQvYoqABLRKCxEZf4pAI.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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