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网更新改造一期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答疑(第2号)
各潜在投标人:
****城***网更新改造一期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第2号)。
一、对投标人问题的答复:
问1:根据招标文件业绩要求中的“市政公用工程供水管道”,请问:输水管道、给水管道、水厂出厂管道是否均属于“市政公用工程供水管道”业绩的认定范畴?若投标人提供近三年内完成的市政公用工程输水管道或给水管道或水厂出厂管道(管径不少于0.6/0.84米)的施工或工程总承包业绩,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业绩要求?
答:投标业绩属于输水管道、给水管道、水厂出厂管道且满足市政行业现行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的均符合招标文件的业绩要求。
问2:***网工程,该工程中包含DN800(直径0.8米)的供水管道,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管道直径不少于0.6米”的要求?
答:满足。
问3:若投标人提供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等文件中均未直接载明供水管道直径指标,请问投标人可否提供经图审机构盖章的施工图或加盖竣工备案章的竣工图或加盖业主单位行政公章的业主证明作为管道直径指标的佐证材料?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不接受除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以外的佐证材料。
问4:招标文件名称为"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招标公告载明为"工程总承包"模式,但招标范围完整包含设计、施工及15年运维服务,专用合同条款亦明确本项目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含运维)一体化模式"(即EPC+O模式),且中标后分别签署《工程总承包合同》与《运维服务合同》。请招标人澄清:
(1)本项目的法定招标模式定性为工程总承包(EPC)还是建设运营一体化(EPC+O)?该模式选择是否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复?批复文件能否在招标文件中予以公开?
(2)本项目采用"一次招标、两份合同"的实施方式,即通过一次招标程序同时确定EPC总承包单位和运维服务单位,是否属于《招标投标法》意义上的"标段划分"或"项目拆分"?是否存在以EPC招标名义规避运维服务单独招标的情形?
答:本项目为工程总承包招标,招标范围包含设计、施工和15年运维服务。该模式属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26〕13 号)支持的实施方式,并已经株洲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因批复文件属政府内部审批公文,按档案管理规定不予对外公开。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26〕13 号)第六条,鼓励政府投资市政基础设施统筹全生命周期,将建设、运维一体化整合统一招标;本次一次招标、中标后分《工程总承包合同》《运维服务合同》两份独立合同签署,仅因资金渠道、合同法律属性不同拆分文本,招标范围、中标总价、服务期限、全部履约责任未拆分,不属于《招标投标法》禁止项目拆分、标段拆分行为,不存在以EPC名义规避运维服务单独招标情形。两份合同履约主体为同一中标单位(联合体为全体成员连带),建设质量缺陷、运维管护、全周期漏损管控一体化连带责任在两份合同中统一约定,不存在责任割裂。
问5:运维服务合同特别约定原文:“EPC建设质量缺陷的修复、重置、赔偿、整改等全部费用以及第三方破坏、外力碾压、人为损毁等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无偿承担,不纳入运维包干费用,同时乙方须就由此产生的水量损失向甲方支付水损费用”。
第三方侵权责任全部转嫁给乙方,缺乏法律依据且显失公平,甲方是否有义务配合乙方向造成损害的第三方追偿损失?
运维服务合同中,特别约定条款将"第三方破坏、外力碾压、人为损毁"等第三方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全部约定由乙方无偿承担。根据《民法典》第1175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属于第三人侵权,依法应由侵权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作为运维单位,仅承担维护保养义务,***网不享有所有权,亦无行政执法权或安保执法权,客观上无法完全杜绝第三方破坏行为。将第三人侵权的全部法律后果转嫁给乙方,是否符合公平原则?乙方承担修复费用后,是否享有向侵权第三方追偿的权利?甲方是否有义务配合乙方进行追偿(如提供产权证明、出具授权等)?
答:EPC建设质量缺陷的修复、重置、赔偿、整改等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无偿承担,不纳入运维包干费用,同时乙方须就由此产生的水量损失向甲方支付水损费用。
因第三人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破坏、外力碾压、人为损毁等非建设质量问题)产生的设施故障及项目常规日常管护工作,属于本合同有偿运维服务范畴。若乙方未按约定履行常态化巡查、现场警示、隐患排查上报义务,对可预见、可规避的风险未及时干预制止,进而直接引发或加重设施破损、产生水量损失的,由此造成的全部修复费用、水损损失由乙方全额自行承担,并纳入年度运维考核。
《民法典》第1175条:损害由第三人造成,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合同约定仅为运维合同内部责任先行垫付机制,并非转移第三人赔偿责任,不存在显失公平、违反法律情形。乙方作为现场24小时管护主体,负有第一时间处置、垫资抢修义务(单个运维年度内,因第三人原因垫付抢修费用单次不超过本运维合同约定的运维服务费总额的10%,全年累计不超过30%,超过部分另行协商),垫付后完整享有向侵权第三人全额追偿权。甲方负责法定协助追偿义务,包含报案、出具权属资料、协同诉讼等。
问6:“第三方破坏、外力碾压、人为损毁”的界定范围不清晰。条款中“第三方破坏、外力碾压、人为损毁”表述过于宽泛,缺乏明确界定,请招标人澄清:
①“第三方”是否包括甲方另行发包的其他施工单位、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道路施工/管线施工单位?***网损坏,是否仍由乙方承担全部修复费用?
②“外力碾压”是否包括因市政道路改造、***网损坏?
③是否区分“乙方未尽到巡查警示义务导致的损坏”与“乙方完全无法预见、无法防范的恶意破坏”?
④因甲方自身原因(如甲方调度失误、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施工不当)***网损坏,是否也由乙方承担?
答:①“第三方”包括甲方另行发包的其他施工单位、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道路施工、管线施工单位、以及经甲方许可或授权进入管护区域作业的其他单位。
***网损坏、停水损失、水损全部由上述施工单位全额承担,乙方负责第一时间修复,但不承担修复和水损费用,不计运维考核扣分,甲方配合乙方向施工方追偿。
②“外力碾压”包括因市政道路改造、***网损坏。但市政道路改造、***网损坏,责任归对应建设施工单位,乙方仅提供应急止水抢修,所有成本、水损向第三方追偿,不纳入乙方运维包干成本。
③乙方未按约定履行常态化巡查、现场警示、隐患排查上报义务,对可预见、可规避的风险未及时干预制止,进而直接引发或加重设施破损、产生水量损失的,由此造成的全部修复费用、水损损失由乙方全额自行承担,并纳入年度运维考核;
乙方已完整履行每日巡检、现场警示、隐患上报全部运维义务,遭遇夜间蓄意破管、突发偷盗、无预兆恶意损毁等完全无法提前防控的突发性破坏,抢修成本、水量损失不由乙方兜底,由甲方以产权人身份报警追责,第三方无法追回损失的,按市政运维行业惯例由甲方统筹承担。
④甲方调度失误、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施工单位违规施工、甲***网破损,全部修复、水损费用不由乙方承担,相关故障不计运维漏损考核指标。本款约定不影响甲方就上述损失向负有责任的第三方(包括甲方指定的施工单位)进行追偿的权利。
问7:损失存在双重赔偿问题,第三方破坏、外力碾压、人为损毁等造成的损失,本质上是甲方(产权人)的财产损失,甲方依法可向侵权第三方主张赔偿。若甲方已从第三方获得赔偿,是否仍有权向要求乙方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是否存在双重受偿问题?
答:乙方作为现场24小时管护主体,负有第一时间处置、垫资抢修义务,垫付后完整享有向侵权第三方全额追偿权,招标人负责法定协助追偿义务,包含报案、出具权属资料、协同诉讼等。第三方侵权同一事件,赔偿款项仅能赔付一次,不存在甲方向乙方和第三方同时索偿、双重受偿问题。
二、本答疑文件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招标文件与本答疑文件不一致之处,以本答疑文件为准。本项目投标保证金提交截止时间、电子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均不变。各投标人如有异议,请在本答疑文件正式发出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否则视为投标人认同上述内容。
招标人:株洲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万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监督部门:****城乡建设局
日期:2026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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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slzb.net/view/387/1ZIIeqABMqitpwL5oIk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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