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2026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第49标段)更正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洞口县2026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第49标段)招标公告于2026年9月16***网、***平台***网发布了招标公告,现对招标文件进行以下澄清与更正:
更正内容:
原招标文件中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2节 专用合同条款
现更正为:
第2节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2.2.2 发包人:洞口县农业农村局。
1.1.2.3 承包人:(签约后填入承包人的名称)。
1.1.2.4(补充)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 签约后填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的姓名、身份证号号码,项目负责人执业证书号码以及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建设或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码)。
1.1.2.5 分包人:(签约后填入分包人的名称)。
1.1.2.6 监理人:(填入监理人的名称或发包人另行书面通知)。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竣工验收后365天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
(1)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合同协议书(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招标文件修改通知;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
(10)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包括投标承诺书、安全生产合同、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责任书、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湖南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湖南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及有关会议纪要和双方认可的文件等。
1.7 联络
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洞口县农业农村局。
2.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为:在发出开工令之前发包人负责协调工程所在地乡镇、村组,向承包人提供必要的材料堆放和施工场地。工程施工的用地范围以施工图为准,提供的用地期限在合同计划完工日期前。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其他施工场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所需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3.3 发包人应在开工前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但发包人对承包人在使用上述资料时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不承担责任。发包人负责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并协助解决对承包人施工有干扰的外部条件。
2.8 其他义务
(根据发包人的合同管理要求补充)
2.8.1 施工场地应具备的施工条件及提供的时间: / 。
2.8.2 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等管线接至施工场地的要求、接入地点和提供时间: /。
2.8.3 施工场地外部道路通行权提供时间和要求: / 。
2.8.4 与施工场地周边环境关系的说明资料及相关协作关系合同的提交时间和要求:/。
…………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利
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利范围行使权利,发包人批准的权利范围:
(1)按第 4.3 款约定,批准工程的分包;
(2)按第 4.11 款约定,确定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3)按第 11.3 款约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4)按第 11.3 款、12.3 款、12.4 款约定,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
(5)按第 11.3 款、11.4 款约定,确定工期延长;
(6)按第 15.3 款约定,发出变更指令,确定变更价格;
(7)按第 15.4 款约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8)按第 15.6 款约定,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
(9)按第 15.8 款约定,确定暂估列金额;
(10)按第 23.1 款约定,确定索赔额。
(11)…………
4.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 其他义务
4.1.10.1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前的7天内确保合同工程所需的设备、人员、材料进场到位。
4.1.10.2 在合同工程施工期和缺陷责任期(保修期)内,承包人有义务采取措施防御洪水,保证工程安全,无条件服从抗洪抢险的命令和统一指挥调度。
4.1.10.3 承包人应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粘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需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等一切费用。承包人在发包人指定的料场范围内开采本工程所需的材料,办理除临时用地手续以外的开采和运输等手续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10.4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及监理人的指令,按时向监理人提交技术标准和要求和/或法律法规要求的各种报告。承包人提交上述报告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10.5 承包人必须配合发包人做好施工地质编录工作,在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发包人的施工地质编录工作对合同工程的影响。承包人为消除这些影响而采取的所有措施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10.6 承包人为办理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人员、设备、材料等所需的各种证件、批件和其他审批手续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10.7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农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农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网公示黑名单、水利行业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同时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 号)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承包人单位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依规将拖欠工资“黑名单 ”***网站、“信用中国 ”网站、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予以公示。
4.1.10.8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每月驻工地现场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 70 %(招标人自行填写,但不得低于70%),否则承包人应按本专用合同条款 22.1.2 违约的处理向发包人支付 违约金。上述人员因其他事务需短期离开工地,应向发包人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4.1.10.9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承包人法定代表人应当及时签署授权书(见附件七《湖南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从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明确承包人在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经授权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见附件八《湖南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作为受理质量监督手续必需资料。
4.1.10.10承包人有义务按时参加业主组织的关于工程进度、调度、推进、验收等会议,并有义务确保其现场施工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负责。在业主组织工程会议、质量巡查及验收期间,如通知现场施工负责人参加时,未经请假并得到同意,每迟到或代理一次罚款200元,每缺席一次罚款500元,迟到半小时以上视为缺席。连续两次或总计三次以上迟到或代理的,每缺席一次罚款2000元,并在项目履约评价时进行扣分。
4.1.10.11承包人在承包期间有义务服从业主和监理管理。不服从管理的,每出现一次视情节轻重罚款500-2000元,情节严重的并在项目履约评价时进行扣分。
4.1.10.12承包人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凡业主在巡查工程期间,因工程质量问题责令当场返工的,每次处罚500-2000元。单个标段累计返工三次及以上的加罚2000元,并在项目履约评价时进行扣分。
4.1.10.13承包人有义务同步整理各项工程施工资料,及时向发包人提供准确、原始、完整的施工依据。如因承包人未能在发包人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结算资料,影响本项目整体竣工结算或省、市验收进度时,发包人将授权第三方竣工验收及结算审核机构、或直接对承包人进行竣工结算和审核,并根据《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意见》(湘建价协【2016】25号)文件规定,向承包人收取不超过该标段中标价4.5‰的结算费用。
4.1.10.14承包人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按规定设置好安全标识,在施工期间保证工地及其附近建筑物和居民、过往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其设备(如交通工具等)运行中的安全,并对造成的损失和伤害承担全部责任,业主概不负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引发重大影响的,直接呈报为不合格企业。
4.1.10.15支持我县经济建设,配合我县财税收缴。如遇财政税收部门阶段性税收进度收缴,发包人按上级要求统一扣缴或代缴相关税收时,承包人应予以支持。
4.1.1.16承包方转手倒卖工程,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分包工程的,随时发现随时取消中标资格。转包或分包时已经发生的工程量不予认可。中标企业只要出现转手倒卖工程,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分包工程情况的,一经查实,按程序报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4.1.1.17承包方严重延误工期时,引发的一切矛盾和纠纷,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调解和处理,发包人可适当参与协调和调解。但由此发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如群众的耕地抛荒、产量损失、上访闹访等全部开支,均由承包人无条件自行承担。如因承包人及其项目经理(现场施工负责人)、或其带班施工管理人员故意规避调解和处理事情而加重损失、激发矛盾,且不愿意承担此项开支的,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其工程款余额中先行支付该项开支。
4.1.1.18承包方违反农民工工资相关规定,除执行后续4.8.7“保障农民工工资”相关条款外,因弄虚作假,造成实际务工的农民工工资得不到保障时,一经查实,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其工程款余额中先行支付该项工资,并将该中标企业列入失信名单。
4.2 履约担保(可修改)
(适用于要求提交履约担保):
本合同工程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保函(由承包人自行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开立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独立保函、保险公司开具的见索即付的保证保险)形式递交,担保金额为合同总价(不含暂列金额和暂估价)的 5%。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无息)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2 允许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与分包金额限额为:
(1)工程项目: / 。
(2)工作内容: / 。
(3)分包金额限额: / 。
4.3.10 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立: / 。
4.4 联合体
本合同工程不允许(允许或不允许)联合体承包。
不允许,删除通用合同条款第 4.4.1、4.4.2、4.4.3 条全文。
允许,应满足下列要求:
4.5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补充)
4.5.5(1) 同一施工项目负责人不能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的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
(2)承包人应保证项目负责人每月在工地现场的时间不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70%(招标人自行填写),否则将按每人每天人民币500元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上述人员因其他事务需短期离开工地,应向发包人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补充)
4.6.5 承包人应保证项目总工(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每月在工地现场的时间不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 70%(招标人自行填写,但不得低于 70),否则将按每人每天人民币500元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上述人员因其他事务需短期离开工地,应向发包人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补充)
4.7.1 补充:除非发包人要求或者批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的,应按照 1万元人民币/次/人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4.7.2 补充:尽管承包人已按第4.6.2 款的规定派遣了各类人员,若这些人员仍然不能满足合同工程的进度计划或质量要求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和/或更换)人员。承包人在接到通知 14 天内,增派(和/或更换)的人员应到岗,否则,承包人应按照500 元人民币/人/ 天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直至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增派(和/或更换)的人员到岗为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补充)
4.8.7 保障农民工工资
(1)承包人应按照《湖南省实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办法》(湘人社规〔2022〕4 号)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承包人对本项目工程款中的农民工工资与其他工程款项实行分账管理,按照要求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相关款项存储和发放。发包人每月按承包人实际完成工程量提取一定比例,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2)承包人(含分包单位)与招用的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平台对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确保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加强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分包人的农民工工资由施工总承包人直接代发;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按照有关要求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3)根据《《湖南省实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办法》(湘人社规〔2022〕4号)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承包人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补存、返还、监督等要求按照(湘人社规〔2022〕4号)文件执行。
(4)依据《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规定,对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承包人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并依规将拖欠工资“黑名单 ”***网站、“信用中国 ”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予以公示。
承包人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人社部规〔2017〕16 号文规定相关情形的,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
4.11.3 补充:对于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应该合理预见的所有不利物 质条件,视为承包人已预见其影响。承包人处理这些影响而采取的所有措施需要的一切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虽然合同中未明确指出,但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指示承包人不利物质条件可能发生,而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的一切损失和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4 本款补充以下内容:由承包人制作或采购的重要金属结构设备(如闸门、启闭机等)必须有厂家提供的产品合格证书,同时水工金属结构(如闸门)生产厂家应持有生产许可证,水利工程启闭机生产厂家应持有使用许可证。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下表: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表(参考格式)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规格 |
数量 |
交货地点 |
交货方式 |
计划交货日期 |
备注 |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表(参考格式)
|
序号 |
工程设备名称 |
型号及规格 |
数量 |
交货地点 |
交货方式 |
计划交货日期 |
备注 |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见下表: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表(参考格式)
|
序号 |
施工设备名称 |
型号及规格 |
设备状况 |
数量 |
移交地点 |
计划移交日期 |
备注 |
注:设备状况栏内填写该设备的新旧程度、购进时间、已使用小时数和最近一次的大修时间。
(2)发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发包人不提供用于本合同工程的临时设施。
7.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由承包人自行协调。
7.3 场外交通(补充)
7.3.3 本合同工程场外交通道路的通行情况、通行能力、标准、距离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考察确定,并对此负责,施工过程中不得阻碍水陆交通。同时承包人应负责与当地交通管理、城管、环保及卫生等部门的协调工作,并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8.测量放线
8.1 ***网
8.1.1 ***网的约定:***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组织设计人将本工程设计采用的水准点、坐标控制点及相关资料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承包人,并由监理人主持现场交验。交验后即由承包人负责保护,任何因破坏或失准带来的站点修复、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为此另行支付费用。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14天内,***网资料 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7天内批复承包人。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4 本合同工程发包人不提供任何与安全有关的资料,所有资料均 由承包人负责收集。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2 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 。其中 / 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
9.7 文明工地
9.7.1 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
(1)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驻地区域内应清洁卫生,各类规章制度、工作规程及工程情况、进度报表等清晰美观并张贴。
(2)施工现场设置合同工程标志牌,在混凝土拌合、预制、现浇和防渗墙、灌浆工程制浆、施工等各施工现场设置施工标识牌,载明有关配合比、强度、尺寸等技术参数。
(3)施工组织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岗位责任明确,各作业面人员、施工设备各行其是、有条不紊,工序流畅。
(4)施工现场清洁整齐、规范有序,各种材料分仓堆放有序、标识清晰,施工设备合理定置,无乱堆乱弃、乱停乱放现象。
(5)质量、安全、水保、环保等措施到位。
(6)施工现场张贴有关工程建设目标、施工管理的标语、横幅,体现施工企业经营理念、文化氛围。
(7)施工人员现场施工着装整齐、统一,标志牌佩戴规范、标识醒目,安全防护设施佩戴齐全,作业操作规范、熟练。
(8)协调好施工工作与当地政府及村民的关系,尽量避免发生冲突,做到与地方和谐相容,睦邻友好。
承包人为达到上述要求而需支出的一切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监理人将不定期对此进行检查,每发现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将给予 500 元/处的罚款。
10.进度计划(详见投标文件)
11.开工和竣工(完工)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4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
(1)日降雨量大于 100 mm的雨日超过 1 天;
(2)风速大于 24.5 m/s的 10 级以上台风灾害;
(3)日气温超过 38 ℃的高温连续超过 3 天;
(4)日气温低于 -3 ℃的严寒连续超过 3 天;
(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中雹和10mm的大雪持续5天以上;
(6)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以湖南省气象局发布的气象资料为准。
11.5 承包人工期延误
承包人逾期完工,比合同工期每推迟一天的违约金为 500 元,但其最终的累计总额不应超过合同价格的 5 %(建议不超过5%)。
(1)逾期完工违约金表(参考格式)。
|
序号 |
项目及其说明 |
要求完工日期 |
违约金(元/天) |
(2)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5 %)。
11.6 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无。
12.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由监理人认定的情形。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3)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由监理人认定的情形。
13.工程质量
13.7 质量评定
13.7.4 重 要 隐 蔽 单 元 工 程 和 关 键 部 位 单 元 工 程 质 量 评 定 的 约定:合格率100%。
13.7.7 工程合格标准为:符合《湖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地方标准》(D B43/T 876-2014)、《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 30600-2022)、《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验收规程》(HNNY456-2024)规定的合格及以上标准。
13.8 质量事故处理
13.8.4 工程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13.9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补充)
13.9.1 发包人(或项目法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抽样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充分理解可能对施工作业的影响并提供方便。发包人(或项目法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9.2 发包人(或项目法人)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工程质量、材料和设备不合格的,检测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5 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承包人负责设备的卸车、场内运输、保管、二次装卸车、仓储等。
14.1.6 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全部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
15.变更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6)本合同工程不因增加或减少合同工程量而调整合同单价。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
本款第 15.4.3 项修改为“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供参考时,则按下述方法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材料、风、水、电、人工工资的价格以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最终所报数字为依据,如投标文件中没有此种材料价格,则以发包人认可的实际采购价为准;有关费率采用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最终单价分析表中相关类别项 目费率;
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用量以湖南省农田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为准;变更单价按以上原则计算后整体下浮 / %;若以上定额没有可供参考的,可参照其他行业有关预算定额和机械台时、台班费定额确定计算变更单价后整体下浮 / %。 ”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 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 无 。
15.6 暂列金额
补充:本合同工程暂列金金额按工程量清单的规定。暂列金额的使用需通过发包人批准。
15.8 暂估价
15.8.1 (1)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签约后填入) ;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签约后填入) 。
(2)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按通用条款执行 。
16.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合同工期较短,所有建筑材料、设备价格已考虑风险因素,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不因任何原因而调整,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删除通用合同条款第 16.2 条,以下列条文代替:
在本合同实施期间,只有在国家发布对企业允许列入工程造价的税率进行调整时,才允许调整本合同的税金。
17.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6 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工程量清单中各个子目的具体计量方法按本合同文件技术规范中的规定执行。工程量清单中任何错误和遗 漏,不应免除承包人完成本合同工程的责任和义务。由于承包人在自身原 因造成工程量清单中任何错误和遗漏,均不予纠正。并执行《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的规定。
17.1.7 监理在计量时发现有申请完成的工程项目中技术规范规定的 相关工程未完成,则该项目暂不予计量并通知承包人继续完成相关工程。 待该项目及所有相关工程均已完成并符合技术要求后再给予计量。承包人 必须如实申报工程数量,若发现虚报工程数量,发包人有权对虚报的工程 量进行扣除,承包人不得提出异议。发包人在必要时有权对承包人已取得 的任何签证进一步核实和调查(包括已计量支付的内容)。在发包人的要求下承包人必须积极配合调查、核实,为调查核实提供一切方便。如经核实有虚假成分,则涉及计量方面的虚假按本款上述规定对承包人进行处罚,尽管签证书中有发包人人员的签证,承包人也不能免除此类处罚。且调查、核实工作所耗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如果核实结果不存在虚假成分,则此次调查、核实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隐蔽工程计量需按相关要求提供佐证资料。
17.2 预付款
17.2.1预付款:
本合同工程预付款为签约合同价的10%。
(适用于有预付款):
(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10 %,分 1 次支付给承包人。
各次预付款的支付额度和付款时间为:
1)第一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 10 %,付款时间应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 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发包人认可的工程预付款 担保,并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 14 天内予以支付。
2)第二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 / %。付款时间需待承包人主要设备进入工地后,其估算价值已达到本次预付款金额时,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14天内予以支付。
3)第三次预付款……。
……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约定为: / 。
17.2.2 预付款保函(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申报预付款前提供,担保期限为6个月。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金额为合同价的10%。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1)工程预付款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详见17.3.1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详见17.3.1时全部扣清。
式中 R——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
A——工程预付款总金额;
S——签约合同价;
C——合同累计完成金额;
F1——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比例;
F2——全部扣清时合
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比例。上述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均指价格调整前未扣质量保证金的金额。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约定为: / 。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施工单位进场开工后,按程序支付10%预付款,实际施工一个月以上,按每月完成合格工程量造价的90%支付工程进度款,其中第一次和第二次支付进度款项时,分别扣回5%的预付款,直至支付至实际完成工程量总价的80%,其中下余款项待验收合格、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本项目的所有资料、完成竣工结算、经造价审计审定后,除扣留工程结算价款3%的质量保证金外,剩余工程价款全部付清。(承包人必须提供全部工程款的正规税务发票)。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补充)
承包人提交月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数量: 3 份。承包人必须将企业基本账户作为工程结算款支付账户,发包人拒绝将工程款(工程款中的农民工工资与其他工程款项实行分账管理,每月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支付到企业基本账户以外的任何账户。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2)本款补充: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签证的月进度付款证书并审批后支付给承包人,支付时间不应超过监理人收到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21天内。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每个付款周期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进度付款的 / % , 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质量保证金扣取和返还按国家和湖南省相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不得在收取履约担保的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7.5 竣工(完工)结算
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 6 份。为避免严重不均衡报价,本合同单项工程下各清单子目结算单价按照 预算评审单价×投标报价折扣 确定,投标报价折扣=中标总价/最高投标限价×100%。送审的竣工结算总造价不得超过本标段的最高投标限价。本合同不允许承包人擅自取消单项工程,若有取消的单项工程,其对应的合同价相应核减,不得用于其它单项工程造价增补,竣工结算时本标段的送审总控制造价相对应同步核减该取消单项工程造价。
17.6 最终结清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 6 份。
17.7 竣工财务决算
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提供所需一切资料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8.竣工验收(验收)
18.1 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合同工程验收,特殊情况发包人委托监理人书面通知;
政府验收包括:由发包人按水利部30号令的要求,委托监理人书面通知。
验收条件为:接到承包人竣工验收(验收)申请后56天内,
验收程序为:按照发包人的书面通知。
18.2 分部工程验收
18.2.2 本工程由发包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为按照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发送的书面通知,其余由 监理人主持。
18.3单位工程验收
18.3.4 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发包人委托监理人书面通知、 、 。
18.5阶段验收
18.5.1 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发包人委托监理人书面通、 、 。
18.6专项验收
18.6.2 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发包人委托监理人书面通、 、 。
18.7竣工验收
18.7.3 本工程不需要竣工验收技术鉴定(蓄水安全鉴定)。
18.8施工期运行
18.8.1 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 无 、 、 。
18.9试运行
18.9.1 试运行的组织: 无 ;费用承担: 无 。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如下:竣工验收后365天。
19.7 保修责任
本合同工程的保修期为:365天 。
保修范围: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保修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关的一切费用。
20.保险
20.1 工程保险
(适用于要求购买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承包人;
投保内容:由承包人自行决定是否投保并承担相关费用,且符合国家和湖南省相关法律规定;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按国家和湖南省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本条增加如下内容:承包人负责在出现保险事故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减少损失,并于24 小时内向发包人和保险公司报案,并向发包人和保险公司提交所需资料,同时负责向保险公司索赔。由于承包人索赔不力,造成保险赔偿差额,则差额部分除免赔额外均由承包人承担。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本条增加如下内容:本合同工程承包人应为其所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人员工伤事故险,投保费由承包人摊入有关工程项目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承包人自行确定且符合国家和湖南省相关法律规定。保险期限:自工程项目购买保险之日至工程项目竣工后责任保修期结束为止。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2 本条增加如下内容:本合同工程承包人应为其所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投保费由承包人摊入有关工程项目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承包人自行确定且符合国家和湖南省相关法律规定。保险期限:自工程项目购买保险之日至工程项目竣工后责任保修期结束为止。
20.4 第三者责任险
(适用于要求购买第三者责任险):
20.4.2 第三者责任险投保人:本合同工程由 承包人 负责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负责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率:承包人自行确定且符合国家和湖南省相关法律规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承包人自行确定且符合国家和湖南省相关法律规定;
保险期限:自工程项目购买保险之日至工程项目竣工后责任保修期结束为止。
本条增加如下内容:本合同工程由承包人负责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承包人负责在出现保险事故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减少损失,并于24 小时内向发包人和保险公司报案,并向发包 人和保险公司提交所需资料,同时负责向保险公司索赔。由于承包人索赔不力,造成保险赔偿差额,则差额部分除免赔额外均由承包人承担。
20.5 其他保险
(适用于要求购买其他保险):
需要投保的其它内容:由承包人自行确定是否投保,并承担相关费用且符合国家和湖南省相关法律规定;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承包人自行决定且符合国家和湖南省相关法律规定。保险期限:自工程项目购买保险之日至工程项目竣工后责任保修期结束为止。
(适用于不要求购买其他保险):
删除通用合同条款第20.5 款全文。并以下文代替:本合同工程不需要购买其他保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适用于要求购买各类保险):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开工令发布后14天内。
保险条件:保单副本;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所有的费用;
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 无 。
22.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补充:
(4)承包人按合同承诺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未按时进场或未按时破土动工。
(5)承包人的工程施工进度滞后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1.2.2 项中的控制性进度 15 天(天)以上。
(6)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承包人工地停工 10 天(天)以上。
(7)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含招投标阶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补充:(7)承包人在签署了合同协议书之后,必须保证合同承诺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应在发包人指定的日期到场,以保证工程顺利开工。若合同承诺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不能按时进场或未按发包人指定时间成功破土,发包人将视为承包人自动放弃本合同工程。
(8)工程实施期间,承包人的工程施工进度滞后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1.2.2 项本合同施工控制性进度 15 天(天)以上,发包人将视为承包人自动放弃本合同工程。
(9)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承包人工地停工10天(天)以上,发包人将视为承包人自动放弃本合同工程。
(10)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含招投标阶段)的,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担保中扣除不超过10%(招标人自行填写,建议不超过10%) 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发包人将承包人以弄虚作假行为上报有管辖权的建设或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相关系统。
22.4 违约金的使用(新增)
本同履行过程中因承包人原因所产生的违约金和罚款,发包人将用于工程或奖励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工期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考核成绩优秀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23.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
24.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诉讼。双方一致同意将该争议 提交项目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25.补充条款
25.1 主要人员的更换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湘 农办函[2025]15 号)》规定,中标后,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除出现重大疾病、离职、违纪违规等不可抗力 因素外不得随意更换;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更换后的相应人员的资格等 不得低于被更换的人员,须按以下要求履行变更手续:
25.1.1 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承包***平台向发包人提出变更申请,符合变更条件且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项目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完成变更。变更记录同时上报省、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并公开。
25.1.2 技术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承人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符合变更条件且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项目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完成变更。变更记录同时上报省、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并公开。
25.2 履约考核
25.2.1 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对中标人进行管理。
25.2.2 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将项目相关信息上报省、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并根据相关文件开展考核和信用评价。
25.2.3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和行政监督部门通过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在工程竣工或完工后开展完工评价,评价完成后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将 解除锁定,能作为项目负责人再次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内投标。
25.3 关于农民工工资的约定:
(1)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要求,承包人应对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项目开工前,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本工程农民工工资,并将专用账户资料提交发包人备案。
(2)承包人须按月结清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拖延;在工程款已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时,承包人要确保该项目所产生的人工费已支付到位,后期不得以审计未完成、工程尾款未到位为由向发包人提出人工费请款要求。在申请工程进度款时,承包人应提交上一期的农民工工资发放台账及凭证。发包人在支付进度款时,将相应款项直接划入承包人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招 标 人:洞口县农业农村局
地 址: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路****号
联 系 人:肖洪彦
电 话: 137****0348
传 真:/
电子邮件:31****@****.com
招标代理机构:中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路****号
项目负责人:王娜
项目组其他成员:孙静、曾德贵
电 话:181****9666
传 真:029-****9393
电子邮件:71****@****.com
行政监督部门:湖南省·邵阳市·市辖区·邵阳市农业农村局
地 址: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路****号
电 话:0739-***6163
微信公众号(订阅通知)
本公告地址:https://www.slzb.net/view/387/MpqAsqABMqitpwL5Hs9Y.html
微信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