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功能及要求:
采购包预算金额: 人民币1487000.00元,为加强河湖管理保护,规范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根据上级统一部署,现需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复核工作,计划在两年内(2026-2027年)对浏阳市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名录内全部河道划定成果进行一次全面梳理复核,建立问题清单,提出复核意见,形成复核报告,复核成果报长沙市水利局审查,省水利厅***平台,复核成果通过水利部抽检后,依法依规完成复核成果调整公示、审批、公告环节等工作内容。本项目涉及河流共36条,岸线长度约1429公里(划界长度1429*2=2858公里,岸线长度以实际复核为准,复核数据不作为复核计费依据)。其中浏阳河(含大溪河)、捞刀河浏阳段只需梳理、提供问题清单,其余34条县管河流需要按要求全面完成复核工作。
二、相关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防洪标准》(GB 50201—2014)、
《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技术规范》(SL/T 852—2025)、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T 171—2020)、
《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 106—2017)、
《水闸技术管理规程》(SL/T 75-2024)、
《水闸设计规范》(SL 265-2016)等技术标准。
三、技术规格:
一、服务要求(一)明确工作任务
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复核工作(以下简称复核工作)应坚持问题导向、依法依规,着力纠治划定成果不合规、错划漏划等突出问题。***平台开展,***平台河湖管理范围矢量数据是加强河湖管理保护的重要依据。复核工作范围为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名录内已划定管理范围的河湖,分两年完成:其中2026年,完成10条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复核工作(见附件1),及协助长沙市水利局完成浏阳河、捞刀河浏阳段的问题清单梳理工作;2027年,完成其他24条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复核工作(见附件2);复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河源、河口、****中心线、河流长度、流域面积、河道管理范围等基础数据。
(二)严格复核标准
复核工作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依法批准的流域和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规划以及《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技术规范》(SL/T 852—2025)等技术标准开展。为加强对复核工作的指导,水利部组织制定了《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复核技术要求(2026年版)》,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复核工作重点解决未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划、技术标准要求导致划定成果不规范,因技术等原因导致划定成果质量有缺陷,因河道整治等导致河湖自然条件发生变化等问题,对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划及技术标准等要求的划定成果,不需开展复核。
二、技术要求
(一)复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依法批准的流域和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防洪标准》(GB 50201—2014)、《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技术规范》(SL/T 852—2025)、《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T 171—2020)、《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 106—2017)《水闸技术管理规程》(SL/T 75-2024)《水闸设计规范》(SL 265-2016)等技术标准。
(二)重点复核情形
2.1管理范围划定不规范
有堤防河湖,划定河湖管理范围所采用的堤防不符合流域和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规划要求或无上述规划依据;因防洪标准提升或堤身安全需要对堤防进行加高培厚的,未按规定以加高培厚后的堤防背水侧堤脚线为基准线划定管理范围。无堤防河湖,划定管理范围采用的设计洪水位不符合批复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规划明确的防洪标准;山洪灾害防治区无堤防河流等,未按规定以历史最高洪水位划定管理范围;规划已明确需建设堤防的,未按规定预留堤防及护堤地范围。
以矮圩、子堤、围埝、生产堤、民垸堤等圩堤划定河湖管理范围,以码头、港口、堆场等建(构)筑物为依据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刻意避让村镇、农田、基础设施等,人为挤占行洪空间,缩减河湖管理范围;河湖内的洲滩民垸未按规定划入河湖管理范围;上下游、干支流、河湖库和拦河闸坝等管理范围线不衔接、不连续。
其他未按规定划定的情形。
2.2 划定成果质量有缺陷
因测量、计算等技术原因导致成果不精准、与实际不符,以及错划、漏划、数据偏差等问题。
2.3 河湖自然条件发生变化
因实施河湖整治、水利工程建设、规划或防洪标准调整、洪水灾害等原因,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基础条件发生变化;山洪灾害防治区河流水文、河势、防护对象发生变化。
(三)复核技术要点
3.1 管理范围划定不规范
有堤防河湖,以流域和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为依据建设的堤防(干堤)划界,严禁以圩堤、护岸、建(构)筑物替代;护堤地宽度符合要求;因防洪标准提升或堤身安全需要对堤防进行加高培厚的,以加高培厚后的堤防背水侧堤脚线为基准线划定管理范围。
无堤防河湖,防洪标准应符合规划要求,不得降低设计洪水位;对避让、缩窄河湖管理范围的,按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规范划定;规划已明确需建设堤防的,应预留堤防及护堤地范围。
河湖内洲滩民垸应划入河湖管理范围;上下游、干支流、河湖库和拦河闸坝等管理范围线,应衔接顺畅、连续闭合。
3.2 划定成果质量有缺陷
因技术原因导致成果不规范的河(湖)段,对其测量成果、计算结果、数据处理等进行校核;***平台河湖管理范围矢量数据不一致的进行校核;对入海河口等漏划河段补齐划定;河流源头按照《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技术规范》要求划定。
3.3 河湖自然条件发生变化
因实施河湖整治、水利工程建设、规划或防洪标准调整、洪水灾害等原因,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基础条件发生变化,按变化后的条件复核划定;
山洪灾害防治区内已明确防洪标准或有设计洪水的河流,结合坡面及沟道汇流、碍洪物源壅高水位、河段下游顶托等影响因素,复核确定设计洪水位。未明确防洪标准以及设计洪水的河段,考虑河势、地形变化,以及山洪物源等因素,复核历史最高洪水位并按复核成果划定,历史最高洪水位按照《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技术规范》要求确定。
(四)复核工作流程
复核工作流程包括:分析梳理问题、资料收集与实地校核、编制复核报告、成果确认和上图。
4.1 分析梳理问题。梳理排查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中存在的问题,明确需复核的河湖及具体问题,以河流或湖泊为单元形成问题清单,不存在问题的不需复核。
4.2 资料收集与实地校核。收集问题清单中涉及河湖的划定成果、批复规划、堤防工程资料等;根据需要开展实地勘测,与现有划定成果对比分析,记录偏差情况,对划界较大偏差、堤防现状变化、河道整治新改造河段、山洪重点河段、矢量数据明显与现状冲突河段,必须开展实地校核;其余可内业复核河段说明免实地勘测理由并留痕归档。
4.3 编制复核报告。对经复核确认的问题,以河流或湖泊为单元,编制复核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河流或湖泊管理范围划定总体情况、勘测资料、需调整的河(湖)段、调整原因、调整依据、调整前后的矢量数据成果和相关佐证资料等。
4.4 成果确认和上图。按上级复核工作任务和要求,将复核成果(矢量数据、复核报告、相关资料文件)进行汇总整理,逐级报送至省水利厅。由省水利厅对复核成果进行确认并出具复核意见,经确认的复核成果矢量数据及相关资料(复核报告、省级复核意见等)***平台。
三、服务质量、标准和要求
1、复核工作流程规范,基本数据准确完备。
2、全面落实省水利厅要求,严格按照《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复核技术要求(2026年版)》,对我市36条开展全面复核,以河流为单元,逐个河流建立问题清单,提出复核意见,形成复核报告(其中浏阳河、捞刀河只需建立问题清单);指导乡镇(街道)及相关单位对36条河道开展复核工作,逐条审核把关,整合全市复核成果,将复核成果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逐级报送至省水利厅。
3、后期全面配合复核成果抽核,对省水利厅、流域管理机构、水利部抽查不合格的复核成果,及时配合做好修改完善,直至全面通过水利部抽检,并按要求***平台。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1、服务期限:
1.1、2026年度: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自然日内完成附件1“浏阳市2026年河道划定成果复核工作任务详表”中所有河道及浏阳河(含大溪河)、捞刀河浏阳段开展问题梳理,形成问题清单提交采购人,并配合提交长沙市水利局;(2)在2026年10月20日前,以问题清单中所涉河流为单元,完成复核报告编制提交采购人,配合做好相关市直部门及乡镇(街道)征求意见汇总及修改完善,并完成县级初审;
(3)在2026年11月16日前,配合长沙市水利局完成本年度复核报告的审查,并统一汇总提交复核任务成果。
1.2、2027年度:
(1)2027年7月31日前,接续完成附件2“浏阳市2027年河道划定成果复核工作任务详表”其余河流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复核工作,形成复核报告提交采购人,配合做好相关市直部门及乡镇(街道)征求意见汇总及修改完善,并完成县级初审;(2)在2027年8月31日前,配合长沙市水利局统一完成年度复核报告审查并汇总提交复核任务成果。
1.3、后续根据上级要求,完成复核成果修改、完善、汇总,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线调整、接边及跨区域交接断面处理等,承担跨区域交接断面相关处置工作,做好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对接、统筹协调,并依规完成资料上传至“水利一张图”、***平台等后续各项工作。
1.4、复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河源、河口、****中心线、河流长度、流域面积、河道管理范围线等基础数据。
五、服务标准:
见技术规格
六、验收标准: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是 ■否
是否邀请专家:■是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是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无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按照采购需求技术要求执行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按照采购需求商务要求执行
6)履约验收标准:按照《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规定的验收程序验收。
7)履约验收其他事项:
7.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7.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供应商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供应商承担检测费用。
七、其他要求:
1、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材料费、人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税费、保险费、节假日加班费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成交供应商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2、本项目不组织统一踏勘,如需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考虑本项目的专业性、复杂性的环境,由投标人自行到现场踏勘。投标人必须清楚了解本项目所需的设备设施技术状态和参数、服务范围,了解和熟悉项目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以及相关要求,以便编制响应文件,充分考虑项目服务过程中的相关责任及风险。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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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slzb.net/view/393/MZUZiqABMqitpwL5fV8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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