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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市应急管理局:宁乡市民生保障保险采购需求公开

16小时前招标预告-需求湖南 - 长沙市 - 宁乡市 关注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政府采购定点项目
省份/直辖市 湖南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宁乡市
采购单位 宁乡市应急管理局 项目联系方式
更多联系方式 熊胜兰 135****0509 137****2340 洪伟 0731-****0768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一、功能及要求:

本项目计划承保宁乡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人口(包括常住人口以及临时来宁乡市出差、旅游、务工的流动人口)的民生保障保险,保险期间内,如发生保险事故,乙方按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按照约定予以补偿。


二、相关标准:

保险责任:

(1)见义勇为救助保险是指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因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见义勇为行为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给付;

(2)自然灾害保险是指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由于下列原因导致人身伤亡,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给付:

①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风、暴雨、暴雪、寒潮、雪崩、崖崩雷击、洪水、龙卷风、飑线、台风(热带风暴)、海啸、风暴潮巨浪、赤潮、海冰、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山体崩塌、地面塌陷地裂缝、冰雹、沙尘暴、干旱、森林草原火灾;

②在上述自然灾害中的抢险救灾行为。

(3)自然灾害家庭财产保障保险是指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导致身处保险单载明承何的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户籍人员或保险单载明的参保人员所有的下述保险财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对于被保险人应承担的救助金给付责任,保险人按本附加险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4)公众场所火灾保险是指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因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给付。

火灾公众责任仅承保宁乡市区域内非营利性公共场所无须申请工商登记的项目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时,因该场所内发生火灾、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

公共场所溺水事故是指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因发生公共区域溺水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赔偿,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给付。

本责任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非营利性公共场所无须申请工商登记的项目包括政府机关、学校、公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侯诊室、侯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非盈利场所。

(5)火灾爆炸家庭财产损失救助保险是指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因火灾或爆炸造成约定的家庭财产损失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对于被保险人应承担的救助金给付责任,保险人按本附加险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6)救灾人员伤亡救助是指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参与事故现场救助的人员在救助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亡,经灾害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应由被保险人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7)政府维稳救助是指在保险期限内,对宁乡市发生重大意外事故或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实施维稳救助。

(8)紧急救援费用补偿是指自然灾害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减少事故损失或为抢险救援而采购或征用救援物资、人员场所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劳务费和被征用设施、场所的补偿费、事故现场的医疗救治费用。


三、技术规格:

保险清单

序号

保障项目

保险金额限额(每人)

1

见义勇为救助

身亡40万元

2

火灾、爆炸人身伤害救助

身亡15万元

3

火灾、爆炸家庭财产损失救助

每户2万元

4

自然灾害人身伤害救助

身亡15万元

5

自然灾害家庭财产损失救助

每户2万元

6

公共区域溺水事故救助

身亡8万元

7

救灾人员伤亡救助

身亡40万元

8

突发事件维稳救助

5万元(每次事故)

9

紧急救援费用补偿

60万元(每次事故)

10

医疗费用

4 万元

特别说明1. 本项目为包片包年一次性总价包干项目,按年度整体报价,实行固定总价。投标人报价应充分考虑片区人口浮动、理赔风险、各项配套服务等全部风险因素。

特别说明2. 合同履行期间,不因承保人员范围内实际人口增减、出险率高低、赔付金额大小调整合同总价款,合同总价即为财政实际支付上限。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时间:服务期限为一年。

地点:宁乡市内


五、服务标准:

1、专人服务: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除外;

2、制定和实施各项服务方案;

3、报案理赔:设立服务热线,24小时接受理赔报案。

赔偿限额

1、见义勇为救助责任累计责任限额 2000 万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1000万元,每人伤亡责任限额40万元,每人医疗责任限额4万元。

2、火灾、爆炸人身伤害救助累计责任限额2000万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1000万元,每人伤亡责任限额15万元,每人医疗责任限额4万元。

3、火灾、爆炸家庭财产损失救助累计责任限额200万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100万元,每户责任限额2万元。免赔2000元或者损失金额的20%,以高者为准。

3、自然灾害人身伤害救助累计责任限额 2000 万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1000万元,每人伤亡责任限额15万元,每人医疗责任限额4万元。

3、自然灾害家庭财产损失救助累计责任限额100万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50万元,每户责任限额2万元。免赔2000元或者损失金额的20%,以高者为准。

4、公共区域溺水事故救助,居民因发生公共区域溺水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赔偿,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每人伤亡责任限额8万元,每人医疗责任限额4万元,累计责任限额200万。

5、救灾人员伤亡救助保险责任,累计责任限额100万元,每人伤亡责任限额 40 万元,每人医疗责任限额4万元。

6、特别约定,对宁乡市发生重大意外事故或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实施维稳救助,每人救助限额5万元,累计责任限额150万元。

7、紧急救援费用补偿,累计责任限额200万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60万元。


六、验收标准:

1、验收方式:本项目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的相关要求组织验收。

2、验收要求:由采购人组织三名或以上工作人员根据成交供应商出具的保单、采购文件、响应文件等进行保险范围、赔偿限额等信息检查核对,资料齐全、准确,核对无误的验收合格,有漏出单或是信息有误的由成交供应商补充和修改后再进行检查核对,直至验收合格后为止。


七、其他要求:

1、监督检查

(1)采购单位应当对中标单位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

(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定点采购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争议,并按有关规定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3)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定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涉及有关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4)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单位和中标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的,有权揭发及举报,各参合部门根据职责及时处理。

2、违规处理

中标单位在定点期间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中标资格,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没有执行定点中标价格的;

(2)无正当理由不签订采购合同,不按投标承诺及合同规定的条款提供服务,或不履行售后服务的;

(3)产品服务、配置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投标承诺的;

(4)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正常采购活动的;

(5)不按实结算,出具虚假结算单据的;

(6)违反法律、法规的其它情形。

因违反规定,资格被取消,空缺名额按中标候选排名顺序依次替补。

3、合理确定服务范围及其相关费用标准:承担本项目的报案受理、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及政策宣传等工作。

4、付款人及付款方式

(1)付款人:宁乡市应急管理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2)付款方式:验收合格后,180日历天内向中标单位一次性支付。本项目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触发异常低价评审审查程序且经审查后最终中标(成交)的,付款条件等相关事项按风险级别及对应差异化风险防控管理措施(详见P22)严格执行。

5、承保期限:一年,从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 24时止。

(★)6、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采购,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在报价中涵盖所需的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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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slzb.net/view/393/h0OgnqABni4p5U9Xy2jY.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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