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浏阳市浏阳湖国有林场2026年度森林可持续经营项目劳务采购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LYCG-GK-202608100001-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浏阳市浏阳湖国有林场2026年度森林可持续经营项目劳务采购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浏阳市浏阳湖国有林场 采购人地址: 浏阳****路****号 供应商(乙方): 湖南森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安沙镇安沙社区居委会88号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详见采购需求 2、服务期限及范围 中标后应按采购人提供的时间节点要求分阶段完成相应工作任务。2026年10月底完成抚育间伐工作,2027年1月31日前完成林地清理,2027年3月底完成示范点补植补造,2027年9月30日之前完成验收等相关工作。 二、服务要求1.服务要求 1、中龄林抚育技术 1.1 中龄林抚育方式选择 生长伐:中龄林阶段,当林分胸径连年生长量明显下降,目标树或保留木生长受到明显影响时应进行生长伐。优先采伐林冠下层被压木、劣势木、多头弯曲木、濒死木、病虫危害木,保护上层培育目标木。 卫生伐:仅针对有松材线虫病中龄林松林。 1.2中龄林抚育采伐控制指标 (一)杉木林 采用生长伐; 平缓岗地(<15°,Ⅰ、Ⅱ类立地):株数采伐强度28%-33%,蓄积采伐强度16%-19%,伐后郁闭度控制0.55-0.6,每亩保留林木90-100株; 低山缓坡(15°-25):株数采伐强度22%-27%,蓄积采伐强度13%-17%,伐后郁闭度0.6-0.65,每亩保留林木100-110株; 陡坡山地(>25):仅卫生伐,采伐强度≤5%,只清除病腐、风折、疫害林木,伐后郁闭度可保持0.7。 (二)松木林 采用卫生伐: 平缓岗地<15°(Ⅰ、Ⅱ立地,用材培育):株数采伐强度:25%-30%;蓄积采伐强度:15%-19%;伐后郁闭度:0.5-0.6;每亩保留100-110株。 缓坡15°-25°:株数采伐强度:20%-25%;蓄积采伐强度:12%-16%;伐后郁闭度:0.55-0.6;每亩保留:110-115株。 陡坡>25°:株数采伐强度:≤5%;只清病虫、风折、疫木;蓄积采伐强度:≤5%;伐后郁闭度:0.6-0.70。 1.3采伐剩余物处理 坡度<15°平缓林地:剩余物沿等高线带状摊铺,带宽0.8-1.2m,带距5-7m,远离幼树根茎堆放。 坡度15°-25°缓坡林地:枝条截短均匀散铺地表,禁止顺坡长条堆垛,集材道废料就地铺盖固土。 坡度>25°陡坡、溪流两岸50m及山脊生态带:剩余物截短全林散铺,不集中堆垛,严控水土流失。 染病松木全株连同全部枝丫清出林地,采取粉碎外运或定点密闭无害化处理;病腐伐根熏蒸覆土,杜绝病虫源头留存。 1.4示范点补植 抚育间伐后小班郁闭度不足0.5,林间空地较多,立木分布不均;林内零散天窗、采伐迹地、风折病死木伐除后形成空地,单块面积≥4㎡;松材线虫病、风雪灾害卫生伐地块,伐除病腐木后林地空缺偏大,目的树种留存过稀;为营造针阔混交林、改良土壤的杉木、马尾松纯林;原有幼树天然更新差、缺株断行,目的树种保存量达不到合理经营密度的小班需补植。 选择能与现有树种互利生长或相容生长,并且其幼树具备从林下生长到主林层的基本耐荫能力的目的树种作为补植树种。如闽楠、木荷、青冈栎、赤皮青冈等。对于人工用材林纯林,要选择材质好、生长快、经济价值高的树种;对于天然用材林,要优先补植材质好、经济价值高、生长周期长的珍贵树种或乡土树种;对于防护林,选择能在冠下生长、防护性能良好并能与主林层形成复层混交的树种。补植苗木采用2年生以上、苗高80cm、地径0.8cm以上的良种容器苗。补植2-5株/亩(含幼树幼苗培蔸),穴状整地,规格50×50×40cm。 1.5幼树幼苗培蔸 (一)适用林分 中龄林抚育间伐作业后,林内留存长势优良、干形通直的杉木及木荷、青冈、闽楠等乡土阔叶幼树幼苗,每亩选定5株优势目标培育木开展培蔸作业,林分郁闭度控制0.6。 (二)技术标准 ①目标树标记 优先选择树干通直、无病虫害、长势好的幼树作为目标树,平均每亩5株左右,确保小班内分布均匀。 ②清理竞争环境 清除目标树1米直径范围内的杂草、杂灌、藤蔓,同时移除病死木、枯死木及胸径5厘米以下的被压木,避免资源竞争。 ③培土方式 ****中心,将周围土壤堆叠至根部,形成“土墩”,高度约10-15厘米,既能固定树干(防止倒伏),又能减少水分蒸发。 ④除萌结合:培土同时,清除根茎部的萌蘖枝,集中养分供给主干生长,培土后可覆盖秸秆、地膜等保墒材料,减少土壤水分流失,提升幼树抗旱能力。 2、幼龄林抚育技术 2.1幼龄林间伐方式选择 透光伐:主要适用于林木上方或侧上方严重遮阴;目的树种比 例低于预期,而非目的树种或杂灌过密的幼龄林; 卫生伐:仅针对有松材线虫病幼龄林松林。 2.2幼龄林抚育采伐 ①抚育 只清除妨碍林木、幼树、幼苗生长的灌木、藤条和杂草,而不是全面割除清理。 ②采伐原则 按照采劣留优、采弱留壮、采密留稀、强度合理、保护幼苗幼树及兼顾林木分布均匀的原则合理进行间伐作业。 ③采伐对象 没有进行林木分类的幼龄林,保留树木顺序为:目的树种林木、辅助树种林木。实行林木分类的,采伐木顺序为:干扰树(必要时其他树);保留木顺序为:目标树、辅助树、其他树。 ④抚育采伐方式控制指标: (一)杉木 采用透光伐,林分伐后郁闭度根据林分状况、初始密度、林分郁闭度调至0.5-0.6;更新层或演替层的林木没有被上层林木严重遮阴;目的树种和辅助树种的林木株数所占林分总株数的比例不减少;目的树种平均胸径不低于采伐前平均胸径;林木株数不少于该森林类型、生长发育阶段、立地条件的最低保留株数。 (二)松木 采用卫生伐,林分伐后郁闭度调至0.3-0.5;病死濒死松100%全伐;病株周边5m内弱势松木按需卫生伐。疫木伐桩高度≤5cm(坡面按低位坡面),桩头剥皮或药剂熏蒸处理。直径>1cm松枝就地粉碎/烧毁无害化,严禁外运、乱堆山中。冬春季松褐天牛非羽化期(11月—次年3月底前完工),羽化期禁止疫木采伐。 2.3采伐强度 抚育采伐强度要符合《湖南省林木采伐伐区设计规定》的要求其中:商品林:抚育采伐同时满足蓄积强度低于20%,透光伐株数强度低于40%。公益林:一次抚育采伐蓄积强度不得大于15%,株数强度低于30%。 2.4采伐剩余物处理 抚育材及抚育作业剩余物的处置应当综合考虑有效利用、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环境保护等要求,进行合理分类,采取运出、平铺,或者按一定间距均匀堆放等适当方式处理。 有条件时,可将抚育作业剩余物粉碎后堆放于目标树根部鱼鳞坑中。对于抚育采伐受病虫害危害的林木、剩余物等,应当清理出林分,集中进行除害化处理。必要时,还应当对伐根进行适当处理。 2.5示范点补植 抚育间伐后小班郁闭度<0.5,林分整体过稀、空间空置多;林内单块空地≥25㎡,连片天窗、采伐遗留空地、集材道迹地;幼树保存不足:幼龄林首轮抚育后,目的树种天然幼苗保存率<80%,林下缺苗断带、天然更新不良;松材线虫病、火烧、雪压、风倒卫生伐后,病腐木大量伐除,局部空穴多、株数达不到保留下限;杉木、马尾松连片纯林。 抚育后补植乡土阔叶树种。选择能与现有树种互利生长或相容生长,并且其幼树具备从林下生长到主林层的基本耐荫能力的目的树种作为补植树种。如闽楠、木荷、青冈栎、赤皮青冈等。对于人工用材林纯林,选择材质好、生长快、经济价值高的树种;对于天然用材林,要优先补植材质好、经济价值高、生长周期长的珍贵树种或乡土树种;对于防护林,选择能在冠下生长、防护性能良好并能与主林层形成复层混交的树种。 补植苗木采用2年生以上、苗高80cm、地径0.8cm以上的良种容器苗。补植5-10株/亩(含幼树幼苗培蔸),穴状整地,规格50×50×40cm。 2.6幼苗幼树培蔸 (一)适用林分 幼龄林抚育间伐作业后,林内留存长势优良、干形通直的杉木及木荷、青冈、闽楠等乡土阔叶幼树幼苗,每亩选定5株优势目标培育木开展培蔸作业,林分郁闭度控制0.6。 (二)技术标准 ①树盘清理 ****中心,清理半径60cm范围内杂草、藤蔓、萌蘖、枯枝,仅保留树盘外围原生低矮植被,禁止全域劈山。 ②整地培蔸规格 树盘整体呈圆形,蔸盘直径60cm;根部壅土抬高8—12cm,坡地修筑外高内低反坡树盘,拦截雨水、防止土壤冲刷积水烂根。 ③培土要求 选用林间疏松表层腐殖土培蔸,石块、粗树根剔除;土层压实,避免空洞,利用采伐剩余碎枝落叶覆盖树盘表层保湿保肥。 ④密度控制 小班均匀布设,每亩仅择优培育5株目标幼树,品字形散点分布,株行距约11.5m,不扎堆、不集中,保障单株生长空间,维持整体郁闭度0.6。 2.人员配置要求拟投入本项目的团队配备的施工员、资料员,施工期间必须到岗职履职,在施工期间到岗不少于22天/月。每日需进行安全业务培训,施工人员每天需进行签到打卡并按时参加培训,如实记载每天的施工进度,形成出勤日志,且需通过业主的确认。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本项目包含抚育间伐、林地清理、示范点补植、幼树培蔸全工序,全部作业机械、工具、安全防护、运输、应急物资均由乙方全额自备,所有设备耗材、维修、燃油、运输费用统一包含在综合劳务包干单价内,甲方不另行承担任何设备相关支出。 4.其他要求4.1乙方要根据作业设计要求的实际情况开展小班建设,确保项目质量和项目建设的示范推广,发挥可持续经营试点项目的示范效应。 4.2严格遵守浏阳市环保部门制定的有关区域环境规划和环境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损坏周围的电力设施设备等,不得影响周边环境和造成二次破坏或污染,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负责。 4.3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操作规程组织施工。生产前,须做好安全生产培训。施工过程中,应加强人员、设备、现场的管理,确保人员和设备财产安全。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管住火源,严格依法控制野外火源。 4.4乙方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区域内林地的使用功能。所有标语牌或广告设置必须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对需临时占用绿地或因建设需要占用绿地移伐树木,依照管理权限按程序报经甲方审批。 4.5本项目在实施时由甲方提供苗木。 4.6林地清理剩余物林道可视范围内的由乙方外运处理,其他区域须由乙方外运或归带整齐堆放处理。 4.7乙方需负责协调项目实施期间与当地的矛盾纠纷的协调处理,以及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4.8从事本项目的所有人员在服务期间必须购置意外险和工伤保险,服务期间如发生任何人身伤亡、人身疾病及财产损失或涉及其他法律问题,与甲方无关,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自行负责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费用。 4.9根据作业设计和采伐设计要求,设计小班内所采伐的木材由乙方采伐后 搬运至甲方指定货场,甲方对外销售时乙方需负责装车。采伐、搬运及装车所需费用均包含在合同价里,由乙方承担。 4.10本项目严禁转包、层层分包及各类违法分包。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1.合同定价方式:详见采购实施计划 2.付款方式: 分期
本项目按进度付款。完成抚育采伐、林地清理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付合同款70%;项目全部完工经甲方验收合格,付至合同总金额80%,项目经市局验收合格、提供实施资料后,付清合同剩余金额20%。每次付款金额50%付至中标方为本项目开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对公账户,50%付至中标方公司指定账户。 本项目合同价包含项目所需的设备设施、劳务费(抚育采伐、林地清理、整地、挖穴、栽植)、辅助设施、项目所需的培训、人工、管理、财务、应急、办公场地、服装费及劳保用品等所有费用。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供,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金支行(湖南森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810000000233666666)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6-09-29 —— 2027-09-30
五、服务地点具体服务地点以采购人提供的作业设计和相应的施工图纸为准。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符合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技术响应内容;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符合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技术响应内容;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符合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技术响应内容; (6)履约验收标准:1)项目验收国家或相关部门有强制性规定的,按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标准: (1)项目实施完成后中标供应商组织项目自查验收组,按照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和评审通过的作业设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向采购人提交验收评估报告。 (2)采购人收到中标供应商验收评估报告5日内组织相关单位按照作业设计和相关技术规程要求进行验收。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供应商返工直至合格,返工后,再进行验收,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单位实施,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无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不涉及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乙方应按要求整改到位。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配合乙方做好协调管理工作。 (2)审核乙方提交的配置管理和维护计划等方案,加强对乙方的日常监管。 (4)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劳务费用。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不得泄露与本合同内容有关的任何资料,未经甲方允许不得随意篡改、删除、泄露系统数据和信息。 (2)故意或者过失工作致使甲方或者任何第三方遭受损失的,应赔偿由此造成的相关直接和间接损失。 (3)乙方应当组织专业人员提供服务,确保服务质量及安全,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事故造成甲方或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他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4)乙方应当亲自组织人员履行合同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包、分包给第三方。 十、违约责任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4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乙方在服务期间不得将接触到有关甲方的数据泄露给第三人,所有服务人员必须签订保密协议,一旦造成数据泄露并给甲方造成负面影响的,甲方有权索赔。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无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4、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5、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用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说明事件发生的详情和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并在其后10日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另一方确认。 6、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或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60天,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 7、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合同变更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 同,乙方不得拒绝。 (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2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乙方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3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协商约定。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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