璧山区玉泉湖环湖商业14#、16#楼项目运营管理征集合作方
项目系璧山区玉泉湖环湖商业14#、16#楼项目运营管理征集合作方,合作期限为10年,业态规划为民宿及餐饮。具体范围为:玉泉湖环湖商业14#、16#楼,面积共计约1800.2㎡,其中14#楼建筑面积1373㎡(未完工,须续建),16#楼建筑面积427.2㎡(现状清水)。拟按现状以征集方场地使用费不低于19.44万元/年征集合作方。
1.项目合作范围与要求:
(1)征集方按现状提供14#、16#楼经营场所给合作方,并负责将自来水主管、商业强电弱电供电主线、燃气主管、主排污****楼宇建筑主体。****楼宇的全额投资建设改造、装饰装修,独立自主运营管理。
(2)合作方应在项目资产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整体装修改造工程并正式对外营业,装修改造总投资不低于500万元(改造内容不限于环境升级、结构加固、未完工建筑续建、消防系统建设、外立面翻新、内部装修、家具软装、设备添置等)。改造完成后,双方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以确定项目投入执行情况,如未达到约定投资额度,征集方有权单方终止合作,并由合作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3)14#和16#楼涉及的续建、装修改造工程由合作方或合作方引入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许可办理、施工管理、施工安全、消防验收、竣工验收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经济责任和相关费用,征集方负责协助配合。合作方或合作方引入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安全施工方案,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合作方负责承担合作期内项目的日常运营、管理和维护,并独立承担运营期间的所有经营费用、人员工资、水电能耗、税费、环保、消防、市容、安全、法律等责及费用。
(5)合作方应爱惜、维护项目资产及其设施。合作终止或期满后,除合作方投资的可移动设施设备及物资外,合作方必须保证项目资产(含续建资产)完整移交给征集方。
(6)项目合作涉及的其他具体事项,以《玉泉湖环湖商业14#、16#楼项目运营管理合作协议》为准。
2.本项目合作期内征集方场地使用费及超额营收分成标准及收取方式如下:
(1)场地使用费:以19.44万元/年为项目底价,以最终成交价格为准,场地使用费实行分段递增机制,合作期内第一、二、三年场地使用费不递增,第四、五、六年场地使用费在第三年执行标准基础上一次性整体递增3%,第七、八、九、十年场地使用费在第六年执行标准基础上再递增3%;
(2)超额营收分成:若项目年营业额超过800万元,则按超出营业额部分的2%向合作方额外收取超额营收分成。营业额计算范围详见《玉泉湖环湖商业14#、16#楼项目运营管理合作协议》。征集方有权对项目收益情况进行审计,征集方进行审计应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合作方,合作方应予以配合。如审计发现合作方存在少报漏报营业额、虚增经营成本等情况,故意做低项目利润,导致征集方无法收取超额营收分成,合作方应按照审计核查后计算出的超额营收分成金额的三倍进行补足。
(3)场地使用费由合作方先行按季度支付,超额营收分成在标的当年实际营业收入超过800万元后,由征集方向合作方另行收取。
3.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满,若未征集到意向合作方,则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到征集到意向合作方。
4.意向合作方应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提交意向合作申请,并交纳4.8万元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以到账为准)。
5.意向合作方须为中国境内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5年(2021年8月31日前注册登记)及以上的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及以上,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同时包含餐饮管理、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以营业执照为准)。
6.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7.若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交易双方按照征集底价与合格意向合作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的,***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合作方。
8.意向合作方在提交意向合作申请时,须认真阅读并完全认可合同及本项目公告全部内容,意向合作方成为合作方后,同意将按照本公告公示的合同版本在约定时限内与征集方签订合同。
9.为保护征集方和意向合作方的合法权益,征集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合作方一旦提交合作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征集方原因,意向合作方(合作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项目服务费后,征集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合作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合作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征集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合作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合作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合作方被确定为合作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按合同约定转为首期场地使用费,其余意向合作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
10.本次征集标的均严格按现状交易和移交。意向合作方须通过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14#楼未完工等)及涉及的相关政策规定后决定是否合作,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意向合作方一旦提交合作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完全了解标的现状及涉及的相关政策规定,已完成对标的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接受标的物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合作方后不得以不了解征集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拒签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合作或退还标的,否则将视为违约。
11.意向合作方应在被确定为合作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征集方签订合同,并在合作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期场地使用费和交易服务费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以合作期限总场地使用费计算,按资产出租项目标准向合作方收取,标准详见:https://www.****.com),剩余场地使用费由征集方与合作方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因合作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相关款项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征集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12.合作方应根据合同要求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金额为15万元)支付至征集方指定账户。合同期满且无违约行为和欠付款项的,征集方在合作结束后30日内无息退还;如合作方违约或造成征集方损失,征集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3.征集方负责在合同生效且合作方付清标的首期场地使用费、履约保证金及重庆联交所服务费之日起30日内移交标的,合作期限起算时间以签订合同确定的时间为准,标的其他未尽事项由合作双方自行约定。
14.合作期间合作方严格规范经营,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征集方监督管理,同时按照要求完成行业主管部门及征集方提出的整改要求。
15.合作方经营范围应符合国家规定及政府规划,符合此次合作运营规划业态,合法合规,在经营过程中应遵纪守法。不得破坏标的周边环境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结构。标的合作期间因经营者自身原因违法造成的处罚由经营者自行承担。
16.项目改造装修、排水管道整治必须征得征集方同意方可实施,不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合作方对房屋装修、装潢所产生的费用均由合作方自行承担,合作期满或合作终止,合作方不得要求征集方补偿其装修、装潢费用,并不得以此为借口对标的的结构和装修进行损毁。
17.本次交易涉及的其他税、费由征集方、合作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
18.本次项目面积系根据征集方前期施工设计图测算取得,与实际面积可能存在误差,最终标的面积以现状交付为准,不因面积不符而影响成交结果。
19.在合作期限内,未经征集方书面同意合作方不得将项目转包、分包、转借、抵押、质押给第三方,不得托管转包,不得将标的用于非法用途。
20.备查资料:玉泉湖环湖商业14#、16#楼项目运营管理合作协议、咨询报告、不动产权证(土地证)、施工设计图纸。
21.征集方联系人:李老师137****9408;重庆联交所联系人:张老师023-****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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