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内容:
异议答复:
| 异议答复 | 问题1:招标文件183页12.4.4(3)条约定:进度款支付比例:不高于或等于每期进度审核报告审定金额的80%。未明确工程完工、完成竣工结算审计后,应当支付至结算审定总价款的对应比。请明确:工程完工、完成竣工结算审计后,工程款累计应付至最终结算审计审定金额的百分之多少。 回复:工程完工后,工程款累计支付达合同金额的 80%;竣工结算审计后,工程款累计支付至最终结算审计审定金额的 90%;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款累计支付至最终结算审计审定金额的 97%,剩余3% 工程质保期满后再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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