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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长市涧峪岔二号井田探矿权挂牌出让公告

12小时前招标公告-公告其他陕西 - 延安市 - 子长市 关注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子长市涧峪岔二号井田探矿权
省份/直辖市 陕西 所属地区 延安市 - 子长市
代理机构 省交易中心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陕交矿出公告〔2026〕14号

为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等有关规定,受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委托,****中心对子长市涧峪岔二号井田探矿权实施挂牌出让。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人

名称: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场所:****路****号

二、***平台

名称:****中心

场所:****路****号

三、出让探矿权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子长市涧峪岔二号井田探矿权

勘查矿种:煤矿

地理位置:延安市子长市

面积 :119.99平方千米,拐点坐标如下(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序号

X坐标

Y坐标

1

109.3301641

37.2530887

2

109.3639263

37.2530964

3

109.3933476

37.2530945

4

109.4001673

37.2530936

5

109.4001673

37.2454585

6

109.4001673

37.2416095

7

109.4001669

37.1916916

8

109.3301632

37.1911977

勘查投入要求:按照《探矿权出让合同》约定及时开展勘查工作,无正当理由未开展或者未实质性开展勘查工作的,探矿权期限届满时不予续期。

出让年限:5年

起始价:3599.7万元

出让收益率:2.4%

四、竞买人资质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除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

(二)竞买人须具备对矿产资源进行绿色开发利用、对矿区进行治理、生态修复以及绿色矿山建设的经济实力与能力。

(三)本次探矿权出让不接受联合竞买。

(四)未被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不存在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逾期不履行的情形。

(五)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法人)”。

(六)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挂牌

挂牌时间:2026年10月29日—2026年11月12日9:10分止

网上地址:http://www.****.cn

六、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平台(陕西省)****中心http://www.****.cn)-交易大厅-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查阅项目公告-附件下载出让文件。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2026年9月11日—2026年10月28日16:00止。

保证金金额:5亿元整,截止时间:意向竞买人须在竞买申请报名截止时间前缴纳保证金(以到达收款银行时间为准)。

保证金及利息退回:未竞得人的,在成交公示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退回;竞得人的,在缴纳完成出让收益后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退回;项目发生中止或终止的,在相关公告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退回。

申请报名方式:网上报名

报名资料:

(一)申请人一般情况表(加盖公章的彩色扫描件,格式见出让文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未办理五证合一的须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加盖公章的原件彩色扫描件)。

(三)竞买声明(加盖公章的彩色扫描件,格式见出让文件)。

(四)竞买人上年度或本年度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加盖竞买人公章的彩色扫描件);新设立公司缺少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的,应出具情况说明;成立时间至提交报名申请截止时间不足一年的企业可提供其报名申请前三个月内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及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扫描件。

(五)本公告竞买资质要求中竞买人资质条件(四)(五)(六)查询结果复印件(加盖公章的原件彩色扫描件)。

(六)竞买人对矿产资源进行绿色勘查、对矿区进行生态修复的经济实力与治理能力的承诺书原件(加盖公章的彩色扫描件,格式自拟)。

七、确定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1.本次探矿权采用有底价挂牌出让,出让起始价为3599.7万元。采用增价报价方式,不允许起始价报价,每次增价幅度为人民币1000万元(壹千万元)或人民币1000万元(壹千万元)的整数倍。

2.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不低于底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无人报价或者竞买人报价低于底价的,不成交。出让底价按规定录入交易系统,出让活动结束前请严格保密。出让起始价、开采煤层、资源储量、矿区范围等情况见附件。

八、注意事项和风险提示

1.竞买人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本次矿业权出让竞买,对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将按照《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8〕457号)的规定,对相关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存在出让文件中相关违约情形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2.矿产资源勘查投资具有高风险、高投入及不可预见性的风险,出让人提供的相关地质资料基于现阶段的认识,仅供参考,这些资料中的描述并不构成出让人对区块的勘查前景、资源储量、品质、开采条件等出具的保证。竞买申请一经提交,即视为对挂牌出让文件和挂牌出让矿权无异议并全部接受,能承担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并对自己参与出让活动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平台不承担责任。

3.探矿权首次出让期限为5年,按规定进行延续,每次延续时间为5年。申请探矿权延续登记时,需按规定扣减相应面积,符合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竞得人缩小勘查范围的,应向陕西省自然资源厅申请探矿权变更登记,出让探矿权的范围以变更登记后的勘查范围为准;探矿权人应对勘查区域内的矿产资源按要求综合勘查、综合评价。

竞得人在探矿权有效期间,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推进绿色勘查,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矿业权管理政策,认真履行矿业权出让收益、有关税费缴纳等相关义务。

本次挂牌不组织现场踏勘,建议意向竞买人/竞买人自行踏勘,充分了解出让范围内的村庄、道路、铁路、水体、地下管线、输电线路、水利设施、地表附着物等对勘查开采的影响,并做好相关风险评估。

4.竞买人自行对后期探矿权转采矿权及其他相关方面的风险进行评估,因国家、省、市、县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发生变化,造成的勘查、开采无法实施的风险由竞得人自行承担。竞得人在进行勘查开采时,须按照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爆破作业、取水、水土保持、河道、文物、水利设施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应许可和手续等。在勘查开采过程中需遵守重要公路、铁路、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林地、草原等相关规定,并按要求施工,公路两侧按要求预留通道。

勘查开采过程中需要用地的,竞得人需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临时使用土地、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和供应等相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临时使用土地的,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期满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勘查开采过程中应遵循合理和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草原,按规定办理使用耕地、林地、草原手续。采用对林地和森林破坏小的探矿方式,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林地,尽可能减少对林木的采伐。大中型矿山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小型矿山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后续采矿如涉及使用林地,应符合上述规定,依法办理使用林地手续。若存在与已设矿业权范围重叠,需按要求签订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或出具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竞得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罚。

5.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等义务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6.涧峪岔一号井田所在子长矿区总体规划已获批复,但存在因煤炭新增产能受限、国家产业政策等宏观调控因素影响而导致采矿项目无法核准的风险。

7.竞买人须认真阅读并按《出让文件》要求参与挂牌出让活动,及时向相关方咨询。因不遵守《出让文件》约定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对出让的探矿权存有异议的,请在公告期内以书面方式向陕西省自然资源厅提出;对出让交易程序存有异议的,请在公告期内以书面方式****中心提出。

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1.挂牌成交后,竞得人需在5****中心签订《成交确认书》。成交结果向社会公示无异议的,竞得人在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与陕西省自然资源厅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若竞得人拒绝或逾期签订《成交确认书》《探矿权出让合同》,其竞得结果无效,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及利息不予退还。出让人有权对该探矿权另行出让。

2.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失信主体和失信行为,按照《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8〕457号)规定,对相关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对相关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包括但不限于不予退还保证金及利息、收回探矿权、限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等,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其他内容

(一)探矿权竞得人需按照《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在签订出让合同后一次性缴清本次出让的成交价。在矿山开采时,按合同约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逐年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上一年度矿产品销售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率)。

(二)竞得人缩小勘查范围的,应向陕西省自然资源厅申请探矿权变更登记,探矿权的范围以变更登记后的勘查范围为准;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应符合变更矿种有关规定,探矿权的勘查矿种以变更登记后的勘查矿种为准,且应在采矿权新立时按规定缴纳新增矿种采矿权出让收益。

(三)竞买人参加本次出让项目产生的一切费用自行承担。

(四)***网上报价,不接受现场书面报价以及电话、邮寄、口头等方式报价。

(五)竞买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相关规定。

(六)竞买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1.竞买人串通报价,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2.竞买人弄虚作假,骗取竞买资格的;3.竞得候选人逾期不签订或拒绝签订《探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的;4.竞得候选人逾期不签订或拒绝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的;5.竞得人未按约定的时间付清约定的出让收益(成交价部分)的;6.向主管部门或矿业权交易机构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竞得的;7.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违约行为的情形。

(七)对有第六条中违约行为的,按以下规定处理:1.取消竞买人的竞买资格或者***网站***网站****中心网站公告。2.按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要求,对失信主体信息进行记录、管理、公开。3.对有第六条中第1、2项违约行为,且最终竞得探矿权的,保证金不予退还。4.对有第六条中第3、4、5、6项违约行为的,保证金不予退还。5.对有第六条中第7项违约行为的,视其严重程度参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八)出让人与竞得人签订出让合同后发生的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按签订的《探矿权出让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九)竞买人、竞得人违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自然资源厅咨询电话:029-****3276

****中心报名咨询电话:029-****1314

报名系统技术咨询电话:0512-****8039029-****1287

监督投诉电话:029-****3040

本次出让公告同时***网站***网站****中心交易大厅发布。出让信息如有变更,***网站发布,请意向竞买人密切关注。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6年9月11日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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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slzb.net/view/465/Ypbzj6ABMqitpwL5SJLz.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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