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遗书
01号
致各潜在投标人:
由我单位实施****中心***网,现就有关内容补遗如下:
一、(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6.4承包人文件原内容:“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图及施工图深化设计图、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安全应急方案、进度计划、月报表及计划、周报表及计划、竣工资料及施工过程中因工程变更需要报送的施工方案、施工过程中涉及工程价款变更的相关资料、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等”现更正为:“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安全应急方案、进度计划、月报表及计划、周报表及计划、竣工资料及施工过程中因工程变更需要报送的施工方案、施工过程中涉及工程价款变更的相关资料、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等”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原内容:“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工程量发现变化,据实结算”,现更正为:“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工程量变化(指非承包人原因,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减变化)时,如果工程量偏差小于等于15%时,单价不变;如果工程量偏差超过15%,应调整增加超过15%部分或减少超过15%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合同单价,具体调整如下: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超过15%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调整后的综合单价为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单价下浮5%;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调高5%。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4)合同专用条款11.1条价格调整原内容:“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合同中价格风险约定和价格调整的指导意见》(川建造价发(2021)302号)执行。可调价材料和工程设备品种见《****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合同中价格风险约定和价格调整的指导意见》(川建造价发(2021)302号)附表。其中金属材料、金属制品(含铜材的电缆、电线、配电箱、配电柜等)及摊销钢材;装配式构件;水泥、水泥制品及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各类砖、瓦、砌块、石料、砂;沥青及其制品;市政排水工程所用管材等的风险幅度为±5%(含)。其他可调价材料和工程设备品种的价格风险幅度为±5%(含)。施工机械使用费风险幅度为±5%(含)。以上所列价格变动在风险幅度范围内的不予调整;价格变动超过风险范围的,对超跌部分据实调整。计算方法详《****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合同中价格风险约定和价格调整的指导意见》(川建造价发(2021)302号)。人工费根据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发布的政策文件进行调整。”现更正为:“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可调整电缆、电线、钢材、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砌体材料等《南充工程招标造价信息》中有的材料价格。除上述材料外,其他材料设备价格包干不做调整。可调材料电缆、电线、钢材、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砌体材料等风险幅度为±5%,价格变动在风险幅度范围内的不予调整;价格变动超过风险范围的,按施工期间《南充工程招标造价信息》公布的算数平均价据实调整。”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原内容:“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3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3%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3%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3%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3%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现更正为:“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其他补充内容原内容:“1.施工单位在施工前需做现场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措施和分类处置的相关要求的方案。2.签订合同一周内拔付合同金额百分之十预付款和安全文明施工费的60%。”现更正为:“1.施工单位在施工前需做现场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措施和分类处置的相关要求的方案。2.签订合同15日内拔付合同金额百分之十预付款和安全文明施工费的60%。3.为确保工程竣工结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防止高估冒算,承包人在编制工程竣工结算报告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如实编制,不得虚列工程项目、工程数量和违背结算编制原则抬高综合单价及取费标准。参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川价发〔2008〕141号文件的规定,承包人编制的工程结算造价与审计(审核)结算造价相比,审增减率不得超过5%(含5%),如超过5%,由承包人向发包人缴纳超过部分的竣工结算审计(审核)费,该费用由发包人在应付承包人的工程结算价款中扣除。”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增加条款表11.1其他说明补充内容原内容“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内容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内容为准。2、合同中补充条款约定,施工单位在施工前需做现场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措施和分类处置的相关要求的方案。”,现更正为“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内容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内容为准。2、合同中补充条款约定,施工单位在施工前需做现场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措施和分类处置的相关要求的方案。3、招标人将制定本项目现场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在施工合同签订时予以明确”
(8)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2)项目经理任职资格与业绩原内容:“满足资格条件得2分,具有单项合同业绩为5万平方米及以上或合同金额为200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公共建筑工程施工业绩得2分(含施工总承包和工程总承包)。本项满分4分 。”现更正为:“满足资格条件得2分,2023年1月1日以来已完成1个单项合同业绩为5万平方米及以上或合同金额为200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公共建筑工程施工业绩加2分(含施工总承包和工程总承包)。本项满分4分 。”
二、招标文件以最新上传的为准,现补充上传公平性竞争审查表。
三、其他内容不变。
招标人:****中心
2026年 9月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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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slzb.net/view/482/SgkKjqABLRKCxEZfWYF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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