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阳县2026年“四好农村路”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二次第四标段招标关键内容公开
一、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项目概况:本工程不涉及新增占地,在原路基上进行路面改造,维持原有技术标准及平纵线形,同时深化排水、防护及增加必要的安防设施,共涉及3个乡镇的4条公路,路线总里程约20.963km。
2.招标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5个施工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中阳县2026年“四好农村路”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二次第四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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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 |
路线名称 |
公路等级 |
里程(k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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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
中阳县2026年“四好农村路”建设工程(官道山一马畔尔) |
四级公路 |
4.73 |
3.计划工期:70日历天。
4.质量要求:标段工程交工验收质量评定:合格;竣工验收质量评定:合格。
5.安全目标:严格遵守国家和山西省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规定,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2)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根据《关于发布公路工程从业企业资质名录的通知》(厅公路字〔2011〕114号)要求,投标人如为应通过名录对其资质条件进行审核的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则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3)财务要求:投标人2025年度的年末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比率不小于1。
(4)业绩要求:投标人在近五年(2021年9月至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交工或竣工验收)至少独立完成过2项四级及以上新(改、扩)建的公路工程施工业绩。
(5)拟任项目经理及项目总工资格要求:
拟任项目经理的最低资格要求: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具有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公路工程)资格证书且在本单位注册。作为项目经理(2021年9月至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交工或竣工验收)至少独立完成过1项四级及以上新(改、扩)建的公路工程施工业绩,同时必须持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且无在建项目;
拟任项目总工的最低资格要求: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作为项目总工(2021年9月至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交工或竣工验收)至少独立完成过1项四级及以上新(改、扩)建的公路工程施工业绩,且无在建项目。
注:业绩信息均以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或“***平台”查询结果为准;建造师注册证书信息以“***平台”查询结果为准。
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投标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同一标段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一)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二)对招投标造成影响的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
(三)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相互兼职的关联企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有关联关系的其他情形。
4.凡被交通运输部或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取消或暂停公路工程投标资格的施工企业,在处罚期内无资格参与本项目的投标。凡在交通运输部或山西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的考核定级中,被评价为D级的单位,在处罚期内无资格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5.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担任本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近三年(2023年9月至投标截止时间前)内无行贿犯罪行为。
6.投标人在“***网”“信用山西”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信用交通”网站中未被列入行政处罚记录。
7.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
三、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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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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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评标方法 |
评标价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1)以商务和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2)以履约信誉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3)按规定最终上传第二个信封电子投标文件较早的投标人优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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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2.1.3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第一个信封) |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相关内容;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章、投标人的电子公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 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c.如采用保函形式递交,应当是符合经营要求的工程担保公司、银行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投标保函必须与招标投标项目相对应,有效期符合项目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其投标保函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为无条件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保函,如为银行保函则需同时提供银行查证授权书;如为担保公司保函或保险公司保函同时提供担保公司的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注:投标人应将查询真伪路径、投标保函、担保公司的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基本账户汇款保函费用凭证的扫描件放入投标文件内,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保函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 (4)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投标人未以联合体形式投标。 (6)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7)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8)投标人未提交分包计划。 (9)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10)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1)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2)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资质证书一致,如企业名称有变更的,应提供变更记录或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影印件。 (13)电子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且不存在投标人须知第10.5款规定的情形。 (14)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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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附录1规定;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应符合招标文件附录2规定; (4)投标人的业绩要求符合招标文件附录3规定; (5)投标人的信誉要求符合招标文件附录4规定; (6)投标人的主要人员要求符合招标文件附录5规定; (7)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8)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5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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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2.1.3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第二个信封) |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相关内容; b.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章、投标人的电子公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报价中的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4)投标报价中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6)电子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且不存在投标人须知第10.5款规定的情形。 (7)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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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第一个信封评分分值构成(100分) |
基本资格、财务能力:10分 类似业绩:35分 技术能力:40分 履约信誉: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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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标准 |
评标价计算公式: 评标价=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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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
评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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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
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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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1) |
基本资格、财务能力 |
10分 |
基本资格、财务能力 |
10分 |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和财务最低要求)得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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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2) |
类似业绩(企业业绩、项目经理、项目总工业绩可以重复计算) |
35分 |
企业业绩 |
15分 |
(1)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得9分; (2)在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的基础上,近五年内(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以交(竣)工验收时间为准): 每增加1项四级及以上公路工程新(改、扩)建的施工业绩加6分,最高加6分。 企业业绩、项目经理、项目总工业绩可以重复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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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任职资格 |
10分 |
(1)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得6分; (2)在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的基础上近五年(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以交(竣)工验收时间为准),作为项目经理每增加1项四级及以上公路工程新(改、扩)建的施工业绩加4分,最高加4分。 企业业绩、项目经理、项目总工业绩可以重复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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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工任职资格 |
10分 |
(1)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得6分; (2)在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的基础上,近五年(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以交(竣)工验收时间为准)作为项目总工每增加1项四级及以上公路工程新(改、扩)建的施工业绩加4分,最高加4分。 企业业绩、项目经理、项目总工业绩可以重复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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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3) |
技术能力 |
40分 |
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 |
5分 |
本项基本分3分;根据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切实可行且合理科学等酌情加分,本项最高加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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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 |
10分 |
本项基本分6分;根据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切实可行且合理科学等酌情加分,本项最高加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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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
3分 |
本项基本分1.8分;根据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切实可行且合理科学等酌情加分,本项最高加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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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
5分 |
本项基本分3分;根据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切实可行且合理科学等酌情加分,本项最高加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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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
5分 |
本项基本分3分;根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切实可行且合理科学等酌情加分,本项最高加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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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
5分 |
本项基本分3分;根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切实可行且合理科学等酌情加分,本项最高加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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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施工、文物保护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
5分 |
本项基本分3分;根据文明施工、文物保护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切实可行且合理科学等酌情加分,本项最高加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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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 |
2分 |
本项基本分1.2分;根据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切实可行且合理科学等酌情加分,本项最高加0.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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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4) |
履约信誉 |
15分 |
履约信誉 |
15分 |
满足本项目信誉最低要求的,得基础分 15 分; 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存在不良记录的,每查实 1 条扣 2 分,本项分值扣至 0 分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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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程序的有关内容修改如下: 本项目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进行评标,评标办法正文第3条内容修改如下: 3.评标程序 评标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3.1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1.2通过第一个信封评审的电子投标文件不足3家时,所有投标人的第二个信封均不予开标,招标人将重新组织招标; 3.1.3当成功解密的第二个信封电子投标文件少于3家时,招标人当场宣布招标失败,结束开标。 3.2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只对通过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3.2.2投标人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每个投标人各分项的得分为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对应分项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当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时不去掉最高和最低分)。 基本资格、财务能力、类似业绩、技术能力、履约信誉得分一般不得低于其权重分值的60%,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一项评分因素的评分低于权重分值60%的,应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3.2.3计算出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 3.2.4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序(若出现名次并列时,以基本资格、财务能力、类似业绩、技术能力、履约信誉之和高者优先;若基本资格、财务能力、类似业绩、技术能力、履约信誉之和相等时,以技术能力评分高者优先;若技术能力得分相等时,以上传第一个信封投标文件时间早者优先;排名依次往后顺延)。 3.3第二个信封开标 3.3.1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且排名在抽取数字以内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3.2抽取数字确定开启第二个信封的投标人数量:当通过第一个信封评审的投标人数量大于等于5家时,从3、4、5三个数字中随机抽取;当通过第一个信封评审的投标人数量等于4家时,从3、4两个数字中随机抽取;当通过第一个信封评审的投标人数量等于3家时,不再抽取。 3.4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若最终投标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或最终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5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评标委员会对通过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的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报价进行评审; 3.5.2评标价=有效的投标函大写文字报价; 3.5.3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5.4在对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并经评审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3.6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在评标过程中,***网站,对投标人的资格、业绩、信誉等信息进行核实。***网站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g.不同投标人的CA数字证书混用。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e.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5)按照晋交建管发〔2024〕433号文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投标报价、项目管理成员等实质性内容存在一致; b.电子投标文件记录的MAC地址相同; c.投标文件的下载、制作、记录、上传IP地址等信息出现任一相同情况;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来源为同一单位或者账户的; e.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f.不同投标人的CA数字证书混用的; g.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规定被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3.7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3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评标结果 3.9.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1名中标候选人。 3.9.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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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并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根据本章第2.2.1、2.2.2款规定的评分因素及评审标准对投标人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从基本资格、财务能力、类似业绩、技术能力和履约信誉等方面进行评分,以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分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投标人的最终得分,并按照最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序,按照开标现场随机抽取的数量确定参与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评审的投标人。经过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对参与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进行评审,评审结束后,按照通过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评审的投标人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第一个信封评分分值构成
(1)基本资格、财务能力: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类似业绩: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技术能力: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履约信誉: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第一个信封评分评分标准
(1)基本资格、财务能力: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类似业绩: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技术能力: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履约信誉: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评标委员会只对通过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分值进行评分,计算出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并按其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排序。若综合得分相同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进行排序:
①类似业绩得分高的投标人优先;
②技术能力得分高的投标人优先;
③履约信誉得分高的投标人优先;
④上传投标文件时间较前的投标人优先。
投标人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2.2.3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2第二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 3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1)评标委员会对开启第二个信封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其投标将被否决。有效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按实际投标文件数量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a)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b)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 4 评标结果
3.4.1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第二个信封的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1名中标候选人,投标人报价相同时,以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3.5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5.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 信息管理系统”仅适用于根据《关于发布公路工程从业企业资质名录的通知》(厅公路字﹝2011〕114号)要求,招标人应通过名录对投标人资质条件进行审核的公路施工企业。)
3.5.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
3. 6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
3.6.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6.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 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
3.6.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7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3 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4 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四、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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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 |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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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标段 |
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根据《关于发布公路工程从业企业资质名录的通知》(厅公路字〔2011〕114号)要求,投标人如为应通过名录对其资质条件进行审核的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则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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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 |
财 务 要 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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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标段 |
1、投标人提供2025年度第三方出具的完整有效的财务审计报告; 2、投标人2025年度的年末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比率不小于1; 招标人及招标代理将对潜在投标人提供的信息进行查询,应查尽查。如有一项不满足要求,其投标将被否决。 注:如发现投标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事实真相,一经查实,上报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在我省一至三年的投标资格,且追究法律责任。 |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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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 |
业 绩 要 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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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标段 |
投标人在近五年(2021年9月至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交工或竣工验收)至少独立完成过2项四级及以上新(改、扩)建的公路工程施工业绩。 |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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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 |
信 誉 要 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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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标段 |
1、投标人近三年(2023年9月至投标截止时间前)内未在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发生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 2、投标人在山西省公路建设市场未发生重大违约问题; 3、投标人在山西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的考核定级中未被评价为D级,或曾被评价为D级但处罚期限已过; 4、投标人近三年(2023年9月至投标截止时间前)内未在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出现诚信、廉政等方面的不良行为; 5、投标人满足“投标人须知”第1.4.4项规定的内容。 |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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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 |
人 员 |
数 量 |
资格要求 |
在岗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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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标段 |
项目经理 |
1 |
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具有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公路工程)资格证书且在本单位注册。作为项目经理(2021年9月至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交工或竣工验收)至少独立完成过1项四级及以上新(改、扩)建的公路工程施工业绩,同时必须持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且无在建项目 |
无在岗项目(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应提供上述人员能够从该项目撤离的书面承诺函(格式自拟,须经建设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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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标段 |
项目总工 |
1 |
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作为项目总工(2021年9月至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交工或竣工验收)至少独立完成过1项四级及以上新(改、扩)建的公路工程施工业绩,且无在建项目 |
注:1、投标人如不满足上述附录1、附录2、附录3、附录4、附录5强制性资格条件,将被认为资格审查不合格;2、职称中公路工程相关专业是指:道路与桥梁、公路工程、桥梁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道桥)、交通、交通土建、隧道(地下结构)工程、交通工程等专业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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