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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江苏丰山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技改扩能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13小时前拟建项目江苏 - 盐城市 关注

江苏丰山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年产900吨配套精喹禾灵原药中间体二氯喹喔啉、1000吨三氯吡氧乙酸丁氧基乙酯和500吨三氯吡氧乙酸钾盐、5000吨三氯吡氧乙酸丁氧基乙酯原药技改扩能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申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项目位于大丰港石化新材料产业园江苏丰山生化科技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实施“年产900吨配套精喹禾灵原药中间体二氯喹喔啉、1000吨三氯吡氧乙酸丁氧基乙酯和500吨三氯吡氧乙酸钾盐、5000吨三氯吡氧乙酸丁氧基乙酯原药技改扩能项目”。项目对现有405车间、432车间、433车间进行改造,购置转料泵、计量罐、反应釜、脱溶釜、脱色釜、真空机组等生产、辅助设备,环保、给排水、循环冷却、制氮、压缩空气、仓库等公用工程依托现有。

本次“以新带老”对厂区产生异味收集处理不到位的区域进行整改,进一步降低异味污染物排放;对含氟废水单独收集,并增设高效除氟处理工段;将现有储罐呼吸阀更换为高效呼吸阀。项目建成达产后,全厂11个农药原药、农药制剂及助剂以及叶面肥项目,农药原药产能为30157.2吨/年、农药制剂及助剂产能为20350吨/年、叶面肥产能为9100吨/年。

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大丰港石化新材料产业园产业定位。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江苏丰山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年产900吨配套精喹禾灵原药中间体二氯喹喔啉、1000吨三氯吡氧乙酸丁氧基乙酯和500吨三氯吡氧乙酸钾盐、5000吨三氯吡氧乙酸丁氧基乙酯原药技改扩能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中所列的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行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水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清洁生产I级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有组织工艺废气中颗粒物、氯化氢、总挥发性有机物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7—2020)表1排放限值;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二噁英类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7—2020)表2排放限值;甲苯、甲醇、丙酮、吡啶、N,N-二甲基甲酰胺、非甲烷总烃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中表1排放限值;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限值。

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表C.1排放限值;厂界氯化氢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7—2020)表3排放限值,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甲醇、甲苯、丙酮、吡啶、N,N-二甲基甲酰胺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2排放限值,颗粒物、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排放限值。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废水依托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能力8800吨/天)进行处理。项目产生的高含盐废水采用“三效蒸发”预处理,蒸发冷凝水进入综合生化调节池;项目产生的高浓度废水采用“铁碳微电解+芬顿催化氧化+中和混凝沉淀+臭氧氧化”预处理,出水进入综合生化调节池;上述预处理出水与低浓度工艺废水、真空废水、设备冲洗废水、生活污水一同进入废水生化系统处理后接管至联合环境水处理(大丰)有限公司处理。运营期厂区废水排放标准执行《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523—2024)及联合环境水处理(大丰)有限公司接管标准。厂内生产废水总排口应设置在线监测装置。

(四)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东、南、西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北厂界达到4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要求。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应符合《关于印发〈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6〕18号),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部令第23号)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按要求在江苏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危险废物(含污泥)产生和处置情况,提高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依法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可追溯、可查询。按相关规定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对现有项目副产物,你公司应按照《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34330—2025)、《废盐利用处置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农药行业)》(HJ 1360—2024)和《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I091—2020)等文件要求及环境风险评价结论,规范副产物的利用或处置,符合固危废管理规定。

(六)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和管控。落实《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5〕2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81号)规定要求。你公司不得使用《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等有关管控要求中明令禁止的新污染物作为原辅材料。对现有项目排放的新污染物,应优先考虑原辅料替代,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强化污染防治措施,确保达到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目标要求。强化现有项目新污染物排放跟踪监测,按规定开展污染源监测和周边环境质量监测。

(七)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强化土壤和地下水源头防控,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项目生产车间、罐区、危废暂存库、污水处理站、事故应急池等区域应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制度和自行监测方案。

(八)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及管理要求,建设多级突发水污染事件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加强涉有毒有害气体预警体系建设。定期排查整治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按要求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完善现有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确保足***网闸阀等应急设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九)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十)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以危化品罐区边界为起始点设置500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该范围内目前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以后亦不得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十一)你公司应对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粉尘治理和RTO焚烧炉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拟建项目年排放总量核定如下:

1.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

本项目水量≤61129.73吨、化学需氧量≤24.2535/3.0565吨、悬浮物≤3.278/1.2226吨、氨氮≤0.0029/0.0029吨、总氮≤0.5928/0.5928吨、总磷≤0.0016/0.0016吨、可吸收有机卤化物≤0.2525/0.0306吨、甲苯≤0.288/0.0061吨、N,N-二甲基甲酰胺≤0.9088/0.1223吨、全盐量≤99.71/99.71吨、总有机碳≤9.4185/1.2226吨、苯胺类≤0.0055/0.0055吨、吡啶≤0.0417/0.0417吨、氯苯类≤0.014/0.0122吨、硝基苯类≤0.0076/0.0076吨。

全厂水量≤2191110.855吨、化学需氧量≤959.584/109.5614吨、氨氮≤75.64106/11.0686吨、悬浮物≤42.0553/42.0553吨、甲苯≤0.3207/0.0388吨、苯胺类≤0.0725/0.0175吨、硝基苯类≤3.0146/0.0546吨、氯苯类≤0.833/0.0209吨、总磷≤0.15482/0.15482吨、二甲苯≤0.0422/0.0242吨、挥发酚≤0.0915/0.0915吨、二氯乙烷≤0.0604/0.0604吨、氟化物≤0.538/0.4吨、氰化物≤0.047/0.047吨、丙烯醛≤0.209/0.209吨、对氯甲苯≤0.025/0.025吨、二氯甲烷≤0.0714/0.0714吨、一氯甲烷≤0.018/0.018吨、可吸收有机卤化物≤3.5185/0.0646吨、三乙胺≤0.119/0.119吨、硫化物≤0.147/0.147吨、吡啶≤0.0437/0.0437吨、N,N-二甲基甲酰胺≤1.9866/1.2001吨、甲醇≤0.32/0.32吨、总氮≤101.5798/33.7532吨、全盐量≤9283.08/9283.08吨、石油类≤0.0914/0.0214吨。

2.大气污染物

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有组织):二氧化硫≤0.1763吨、氮氧化物≤3.6115吨、颗粒物≤0.1786吨、N,N-二甲基甲酰胺≤0.5484吨、吡啶≤0.0009吨、丙酮≤0.0033吨、甲苯≤0.7384吨、甲醇≤0.4906吨、硫化氢≤0.3086吨、硫酸雾≤0.002吨、挥发性有机物≤1.925吨、氯化亚砜≤0.0114吨、乙酸≤0.0008吨、异丙醇≤0.0006吨、氯化氢≤0.1152吨、二噁英类≤0.6336毫克毒性当量值。

全厂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氨≤0.4197吨、二甲苯≤3.4798吨、二甲基亚砜≤3.7吨、正丁醇≤3.575吨、N,N-二甲基乙酰胺≤1.224吨、氯气≤1.3825吨、N,N-二甲基甲酰胺≤1.1062吨、氯化氢≤16.3961吨、甲醇≤0.5697吨、二氧化硫≤43.8439吨、颗粒物≤7.6522吨、乙醇≤9.3169吨、氯化亚砜≤1.31125吨、二甲胺≤0.286吨、二氯甲烷≤7.5562吨、二氯乙烷≤20.296039吨、丙酮≤4.2657吨、氟化氢≤0.465吨、氯苯类≤0.9387吨、甲苯≤6.9571198吨、乙腈≤0.125吨、环己胺≤1吨、氮氧化物≤111.2772吨、甲酸≤0.000065吨、硫酸二甲酯≤0.0029吨、硫酸雾≤0.07692吨、戊烷≤0.018吨、挥发性有机物≤11.2239944吨、3,4-二氟苯腈≤0.066吨、溴代正丁烷≤0.013吨、异丙醇≤0.0076吨、硝基苯类≤0.066吨、硫化氢≤0.3468吨、二噁英类≤30.7946毫克毒性当量值、一氧化碳≤10.8吨、丙烯腈≤0.0311吨、对氯甲苯≤0.0169吨、二正丙胺≤0.0767吨、氯乙烷≤0.0083吨、乙二醇≤0.00003吨、吡啶≤0.0009吨、乙酸≤0.0008吨。

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无组织):N,N-二甲基甲酰胺≤0.1317吨、氯化氢≤0.0393吨、甲苯≤0.3831吨、甲醇≤0.067吨、颗粒物≤0.03吨、挥发性有机物≤0.6118吨。

全厂大气污染物(无组织):N,N-二甲基甲酰胺≤0.35吨、硫化氢≤0.0306吨、氯化氢≤0.8304吨、氮氧化物≤0.001吨、二氧化硫≤0.02吨、挥发性有机物≤4.4906吨、氨≤0.1492吨、丙酮≤0.327吨、丙烯腈≤0.624吨、对氯甲苯≤0.015吨、二甲胺≤0.056吨、二甲苯≤0.1488吨、二氯甲烷≤1.42吨、二氯乙烷≤0.425吨、二正丙胺≤0.118吨、氟化氢≤0.03吨、甲苯≤1.5621吨、甲醇≤0.2664吨、颗粒物≤0.564吨、硫酸雾≤0.006吨、氯气≤0.069吨、氯苯类≤1.039吨、氯化亚砜≤0.238吨、乙腈≤0.19吨、硝基苯类≤0.0012吨、乙醇≤0.536吨。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盐城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生态环****城市生态环境局、盐城市大丰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10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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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slzb.net/view/6089/Wx3nOaEBLRKCxEZfJxv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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