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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江阴苏龙2×66万千瓦四期扩建项目、锅炉掺烧污泥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6-06-15拟建项目江苏 - 无锡市 - 江阴市 关注

江阴苏龙热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江阴苏龙2×66万千瓦四期扩建项目、锅炉掺烧污泥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江阴苏龙2×66万千瓦四期扩建项目、锅炉掺烧污泥升级改造项目在未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规定。你公司须深刻吸取教训,在项目建设和管理中严格遵守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二、项目拟关停厂内现有一期、二期四台机组,在现有厂区内建设2×660MW超超临界二次再热燃煤机组,同步配套建设主厂房、除尘及脱硫、脱硝设施、冷却塔、脱硫废水处理设施、工业废水处理系统、上煤系统等;拆除现有危废仓库、净水站及化学水处理系统(锅炉补给水系统),并在厂区新建1座危废仓库、净水站及化学水处理系统。供水系统(取水口)、压缩空气系统(空压站)、含煤废水处理系统、灰库、污泥仓库、事故灰场等均依托厂区现有设施,卸煤系统、储煤系统、脱硫剂制备系统、脱硝剂制备系统依托现有设施并做适应性改造。项目配套升压站及输电线路工程等,不在本次评价范围。

根据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下发“十五五”中后期保障性调节性煤电项目规划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发改能源发〔2025〕170号)等文件要求,本项目已纳入江苏省“十五五”中后期保障性调节性煤电项目规划建设实施方案。项目已取得江苏省发展改革委的核准批复(苏发改能源发〔2025〕639号)及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无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无锡市生态环境局的煤炭替代方案审核意见。无锡市人民政府出具了生态环境要素保障的承诺函。

项目实施将对周边大气环境、声环境、水环境、生态环境等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工程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在工程建设及运营期间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落实“以新带老”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际清洁生产领先水平,实现绿色低碳发展。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燃煤锅炉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排放执行《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148—2021)表1标准限值,你单位承诺控制颗粒物排放浓度≤2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排放浓度≤15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排放浓度≤25毫克/立方米,氨逃逸满足《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 2301—2017)要求。低矮点源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和表3限值;厂界氨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项目给排水系统。脱硫废水经“低温多效蒸发浓缩+旁路高温烟气干燥”工艺处理后,凝结水回用,不外排;含煤废水、空气预热器冲洗废水、排泥废水、化水系统反冲洗水、反渗透浓水和凝结水精处理系统废水、循环冷却水排水、初期雨水等经处理后全部回用,回用水参照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24)。锅炉化学清洗废水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接管至光大水务(江阴)有限公司澄西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四)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4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25)要求。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应符合《关于印发〈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6〕18号),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部令第23号)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全厂飞灰需开展危险特性鉴别,鉴别结果明确前,暂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委托有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按要求在江苏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危废产生和处置情况,提高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依法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可追溯、可查询。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强化土壤和地下水源头防控,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新建危废仓库、工业废水处理站等区域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及管理要求,定期排查整治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按要求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完善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建设足***网闸阀等应急设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八)做好协同处理固体废物入场检查。按照燃煤锅炉协同处理固体废物污染控制相关标准要求,对协同处理的固体废物开展入场检验检查,检验结果存档备查。

(九)按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及其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联网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十)全厂以渣仓、石灰石制粉间、煤场、尿素制氨、7#转运站区域边界为起点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以东、西灰库为边界设置200米卫生防护距离;以中药渣储运系统、码头区域为边界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以焚烧锅炉边界为起点设置500米卫生防护距离。根据《报告书》,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住宅、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也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十一)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脱硫脱硝、消声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并视情况优化。应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四、你公司在投产前应落实无锡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要素承诺函相关内容,通过“以新带老”措施、关停机组和从无锡市储备库协调等途径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未落实到位的,项目不得投产。

五、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设计/校核煤种):颗粒物≤35.8/27.33吨、二氧化硫≤263.50/259.00吨、氮氧化物≤468.46/467.95吨、汞及其化合物≤0.18/0.059吨、氨≤42.70/42.70吨、氯化氢≤12.71/12.71吨、总铬≤0.05/0.05吨、钛≤0.002/0.002吨、铜≤0.095/0.095吨、锰≤0.247/0.247吨、锑≤0.001/0.001吨、砷≤0.018/0.018吨、镉≤0.048/0.048吨、钴≤0.004/0.004吨、铅≤0.037/0.037吨、镍≤0.021/0.021吨、二噁英类≤7.448×10-7/7.448×10-7TEQ吨。

全厂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设计/校核煤种):颗粒物≤122.023/113.553吨、二氧化硫≤906.557/902.057吨、氮氧化物≤1387.112/1386.602吨、汞及其化合物≤0.323/0.202吨、氨≤57.2/57.2吨、氯化氢≤19.664/19.664吨、总铬≤0.105/0.105吨、钛≤0.005/0.005吨、铜≤0.184/0.184吨、锰≤0.501/0.501吨、锑≤0.003/0.003吨、砷≤0.035/0.035吨、镉≤0.094/0.094吨、钴≤0.007/0.007吨、铅≤0.073/0.073吨、镍≤0.043/0.043吨、二噁英类≤1.45×10-6/1.45×10-6TEQ吨。

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颗粒物≤0.7698吨、氨≤0.035吨。

(二)废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量):废水量≤12500/12500吨、化学需氧量≤5.00/0.625吨、氨氮≤0.44/0.05吨、总氮≤0.50/0.15吨、总磷≤0.03/0.006吨、悬浮物≤2.50/0.125。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六、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七、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八、我厅委托无锡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别送无锡市生态环境局、无锡市江阴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九、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6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504-320000-04-01-356503、2507-320259-89-02-208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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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slzb.net/view/6089/bRFKyp4Bni4p5U9XLs8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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