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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远县全域供水数字化改造提升项目EPC答疑BB2026HYGCZ0561

20小时前合同验收-合同安徽 - 蚌埠市 - 怀远县 关注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应为同一工程项目
省份/直辖市 安徽 所属地区 蚌埠市 - 怀远县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各潜在投标人对“怀远县全域供水数字化改造提升项目EPC”招标文件提出的有关疑问,回复如下:

疑问1: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3.1.3(P3)投标人业绩要求以及第三章 评标及定标办法(P59)-商务文件评分标准-投标人业绩,均要求具有“合同金额(投资额)20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给水工程项目(含水厂)”设计/施工业绩。2个亿以上市政水厂的业绩在安徽省项目屈指可数,据了解国内满足条件的业绩由极少数设计院完成,省内设计院均不满足该项业绩要求,本条件设定具备一定的指向性;****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城市区域,不属于市政工程范畴,也不应只限于市政给水工程业绩。因此,业绩要求是否可以改为“合同金额(投资额)20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或水利给水工程项目(含水厂)”?

回复:****城乡供水一体化水厂建设、管网改造、供水设施更新改造等内容,核心建设内容、工程工艺、建设标准及运营服务属性均归属市政给水工程范畴,项目立项、建设审批、行业监管均执行市政给水工程相关标准规范,业绩匹配市政给水工程具备充分合理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疑问2:招标文件第一章-附录3(P25)及附表5资格审查条件(P27-28),“对于设计业绩(含工程总承包设计业绩),项目类型、项目内容、工程投资额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所载信息为准(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和合同的,以合同中所载信息为准),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1)部分设计项目在招标时为项目前期,投资并未明确,所以合同及中标通知书未体现投资等信息,请问是否可以提供业主单位出具的盖章证明文件作为佐证?(2)请问工程投资额在合同或中标通知书中未载明,在图审合格证中体现,是否予以认可?

回复:招标文件中已明确“如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的,应另附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单位章)予以明确说明,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请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执行。

疑问3:招标文件第一章-附录3(P25)及附表5资格审查条件(P27-28),业绩要求“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设计工作已完成证明”,目前仅住建行业有施工图审查环节,其他如水利类项目多采用专家评审会方式而不经过施工图审查,那么施工图专家评审意见是否可等同于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作为业绩证明材料。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疑问4:请问设计负责人详细评审业绩与投标人详细评审业绩为同一业绩,是否予以认可?

回复:予以认可。

疑问5:我单位某业绩合同与图审合格证中工程名称不一致,工程内容一样,且业绩证明资料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请问提供业主证明材料证明为同一工程是否予以认可?

回复:若投标业绩的合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工程名称存在差异,但工程建设地点、核心建设内容、建设单位主体一致,投标人可提供业主单位加盖鲜章的证明文件,明确说明两个名称对应为同一工程项目、名称差异原因及项目完整概况。经评标委员会核验资料真实有效、项目信息匹配的,该业绩予以认可。

疑问6: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业绩“”2019年01月01日以来,每提供1个单项合同金额20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给水工程项目(含水厂)施工业绩(或总承包业绩)”,请问我单位提供水厂类业绩,是否仅认可给水类水厂业绩,其他水厂例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厂是否予以认可。

回复:不予认可。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厂核心功能为污水治理、中水回用,不属于市政给水工程范畴,不符合本项目业绩要求,不认定为有效投标业绩。

原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本次答疑内容作为本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工作上的不便,敬请谅解。

怀远县禹众水务有限公司

安徽鑫宸博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6年0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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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slzb.net/view/646/gZ8u0aABMqitpwL5npi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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