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目于2026年8月13***网发布成交结果公告。采购代理机构于2026年8月17日收到安徽荣宸智水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书面质疑函,现就本次质疑的答复情况公告如下:
一、质疑供应商
安徽荣宸智水科技有限公司
二、质疑事项
质疑供应商认为本项目成交供应商广西建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对货物制造商新界泵业(浙江)有限公司填报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数据严重不实。新界泵业(浙江)有限公司实际指标符合大型企业划型标准,不属于中小企业,成交供应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请求核实《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认定成交结果无效、取消成交供应商资格、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或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对成交供应商予以行政处罚。
三、核查事实
1、经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2023-2025 年度企业年报社保参保信息:新界泵业(浙江)有限公司 2023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 1579 人;2024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 1747 人;2025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 1653 人,历年参保人数均超过 1000 人。
2、根据企业公开披露资料,新界泵业(浙江)有限公司 2022-2025 年度营业收入均远超 40000 万元。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该企业属于大型工业企业,不属于中小企业。
3、成交供应商广西建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报新界泵业(浙江)有限公司从业人员 180 人、营业收入 5987.48 万元,相关数据与企业公开可查的实际情况严重不符。该不实声明若享受中小企业价格扣除优惠,将对评审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损害采购公正性。
四、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废标;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中标、成交无效。
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第二十条,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政府采购法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3、财政部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 35 号,《中小企业声明函》填报内容与实际不符,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五、答复处理意见
***网发布废标公告,原采购结果不再执行,案涉成交结果已消灭,本次针对原成交结果的质疑事项已失去处理基础。 本项目后续采购活动将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重新组织,***网发布。 针对广西建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违法线索,采购代理机构已将全套证据材料移送贺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由监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六、投诉权利告知
质疑供应商如对本质疑答复公告不服,可在收到质疑答复函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规定,向贺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提交书面投诉材料,依法提起投诉。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广西昌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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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slzb.net/view/689/CjPGEqABni4p5U9XvrU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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