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承租方应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www.****.com)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交易资格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交纳,以到账为准)。
2.若信息披露期间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产生,交易双方按照招租底价与合格意向承租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若信息披露期间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产生,则采取综合评审方式确定承租方(时间由重庆联交所另行通知)。
3.为保护招租方和意向承租方的合法权益,招租方在此做如下特别提示并作为交易条件,意向承租方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接受本公告及附件。意向承租方(承租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扰乱交易秩序的,交易保证金按公告及重庆联交所规则处理;在扣除应付交易服务费后,招租方有权将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损失超过违约金的有权继续追偿:(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无正当理由不参与后续交易的;(2)进入综合评审程序程序,意向承租方未按照综合评审方案的要求递交评审文件或未按照规定参与评议的;(3)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招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或未按租赁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承租方之间相互串通、提供虚假材料、借用资质或以其他方式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或交易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未出现上述情形的,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重庆联交所出具交易凭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其余意向承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
4.意向承租方应自行详细了解标的现状(权属、面积、设施设备、规划用途、消防条件、经营许可条件等)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后决定是否承租,并按照国家规定和租赁合同的相关约定使用。公告期间,意向承租方若需实地踏勘,可联系招租方衔接相关事宜。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对标的现状的充分了解与认可,成功承租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为由放弃承租、拒签租赁合同或拒付履约保证金和租金。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为意向承租方提供的履约能力增信措施。意向承租方须承诺在租赁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招租方提供履约保证,包括支付现金或提供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或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金额=免租期后首年月租金金额×6。
5.意向承租方应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自接到招租方联系人通知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与招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在租赁合同签订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服务费及首期租金(首期租金为12个月租金)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并按合同约定将租赁押金和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支付至招租方指定账户。剩余租金和租赁押金及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由招租方与承租方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承租方须同意重庆联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将首期租金划至招租方指定账户。因承租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或未及时支付相应款项的,招租方有权按公告和合同约定终结交易、解除合同、扣除交易保证金并追究违约责任。
6.房屋改造装修、排水管道整治必须征得出租方同意方可实施,不得改变房屋的结构,不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承租方对房屋装修、装潢所产生的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租赁期满,如不再续租,承租方不得要求出租方补偿其装修、装潢费用,并不得以此为借口对标的的结构和装修进行损毁。
7.承租方经营范围应符合国家规定及政府规划,不得破坏标的周边环境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结构。经营者因自身原因违法造成处罚由经营者自行承担。
8.标的移交前的相关费用由招租方负责,移交后标的产生的一切费用(含装修、水、电、气、物业服务费等)由承租方自行负责(需招租方名义缴纳的以招租方名义缴纳)。
9.除第8条所述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外,本次交易涉及的其他税、费按相关规定由招租方、承租方各自承担。重庆联交所服务费由承租方承担,交易服务费按照重庆联交所国有资产租赁项目收费标准收取,收费标准详见https://www.****.com。
10.本次招租面积系根据招租方自行测算面积取得,与实际面积可能存在误差,最终标的面积以现状交付为准,不因面积不符而影响成交结果。
11.标的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转租。
12.其他租赁相关条件详见公告附件《综合评议实施方案》
13.备查资料:产权证、评估咨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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