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水厂建设工程(智慧水务)
答疑及补遗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中心水厂建设工程(智慧水务)”答疑及补遗发布如下:
一、答疑部分
问题1:恳请招标人、发改委主管部门结合优化营商环境、扶持实体经济的政策导向考量本次条款优化。将财报的要求连续三年不亏损改为:财报近一年不亏损或者近三年不连续亏损。近年建筑行业受地方化债、人工材料成本上涨、项目回款周期拉长等多重压力,企业单一年度亏损往往由多种外部客观因素造成,单次年度亏损并也不等同于企业履约能力不足,不要因为一年亏损而让企业再也没有投标竞争的机会,连参与的机会都没有。结合当前建筑行业投标市场实际情况酌情考量,给企业更多参与的机会。
答:本项目为水厂智慧水务系统集成项目,合同估算金额约2077万元,涉及大量硬件设备采购、软件系统开发、现场安装调试及后期运维服务,对投标人的持续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有较高要求。财务状况是衡量企业履约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连续三年各年度财务状况不亏损能够反映投标人具备稳定的经营基础和良好的资金管理能力,有助于降低项目履约风险。故财务要求不作调整。
问题2: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竣工时间为准),完成过1个合同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智慧水务(***网)工程施工业绩。
请问智慧水务是指哪些业绩请明确,***网业绩是否满足本项目业绩要求
答:本项目所称“智慧水务”业绩,***网工程中,实际承担并完成了智慧化系统建设内容的施工业绩。
单***网工程业绩,如其建设内容中包含智慧水务相关系统,满足本项目业绩要求;***网的土建、管道安装等常规施工内容,不含智慧水务系统建设,则不满足。
问题3:我公司业绩为水库智慧建造业绩是否满足业绩要求?
答:水库智慧建造业绩不属于本项目要求的智慧水务(***网)业绩范畴,不满足本项目业绩要求。
问题4:技术规范书中3.1.2 建设内容要求3.1.2.1 ***平台系统,接入性能要求(投标时需提供具备 CNAS 认证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我司认为这条提供CNAS证书不合理。理由1,项目还未开建就需要提供需符合功能性要求的这个证书,项目建设方根本无法提供,除非这个项目的功能文档是某家公司设计的并且他们提前做好了证书。2.根据功能文档申请证书,第三方认证通常需要15-30个工作日,现在离投标截止日,不足10个工作日,这是将所有的其它供应商排除在外。这条具有排它性,所以申请修改或撤消关于需要这个证书的强制要求。
答:检测报告为智慧水务软件企业技术实力、软件成熟度的体现,故要求投标人提供,提供时间已修改,修改为中标后合同签订前提供,具体详见补遗内容。
问题5:招标文件“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要求“硬件部分质保期为 2 年”且在招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承诺为2年质保,而在附件“技术规范书”中,“超融合一体机(应用服务器)”“超融合一体机(数据服务)”“超融合一体机(模型服务器)”等硬件设备要求提供“5年质保”,请明确此部分硬件设备质保期。
答:硬件设备质保期为2年,技术规范书已修改,详见补遗。
问题6:(一)***平台性能检测报告被前置为投标资格要件,与招标范围相冲突且客观不可行
1.条款位置:招标文件第七章★三(一)(二)(PDF第192页);技术规范书第13页、第18页为同源条款。
2.条款内容(转述):***平台设定5项、***网GIS系统设定10项以秒级/分钟级计的响应类性能指标,两处均要求投标时即提交由CNAS认可机构出具的对应性能检测报告,作为★必须满足项,任一不满足即否决投标。
3.事实与理由:其一,本次招标范围及合同工作明确包含“软件系统开发和搭建”“按招标人要求进行二次深化设计”(招标公告2.4、须知前附表1.3.1)。对面向尚未确定需求进行定制开发的系统,投标时点不存在可供送检的成型对象,该要求在逻辑上仅对“产品已先行存在”的一方成立,客观上将开发型投标人整体排除在外,与公告载明的合同范围自相矛盾。其二,所列各项响应时间均无对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测试数据规模、并发条件、硬件环境全无约定,不同机构对同一产品可得出不同结论,报告之间不具可比性,不具备作为资格要件的形式要件。其三,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至投标截止不足一个月,CNAS机构软件性能检测周期以周乃至月计,未预先送检的投标人已无任何补救可能。上述安排涉嫌构成《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七)项情形。
4.异议请求:将上述两项检测报告移出投标资格要件,修改为:合同履行阶段按招标人、监理与中标人三方确认的测试大纲,在验收前完成性能实测,并以实测通过作为验收条件之一。
(二)水泵双重CNAS检测报告叠加私有功能要求,锁定特定厂商产品
1.条款位置:招标文件第七章★三(三)(PDF第193页);技术规范书第75—76页水泵改造技术要求。
2.条款内容(转述):水泵机组须同时按四项现行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规定流量下机组效率达到1级能效,以投标时提交的带CNAS标志的能效检测报告为凭证;泵组还须具备数字节能运行模式——流量不足工作泵额定值四分之一时须自动转入小流量节能工况并保持出水压力——并同样以投标时提交的CNAS检测报告佐证;两项均为否决性要件。此外,规范书还要求水泵“根据运行特性计算出实时出水压力与瞬时流量、误差1%-5%”“显示屏直接输入流量扬程即可自动运行”“显示即时运行效率”“≥10Hz长时间连续运行”等。
3.事实与理由:其一,所引GB19762-2025为最新发布版本,市场上按该版标准出具的存量能效报告极为稀少,客观上仅利好恰好已完成新版送检的个别厂商。其二,“数字节能运行模式”“按运行特性反算出水压力与流量”等属个别厂商“数字集成水泵”产品独有的控制逻辑与宣传文案,并非任何国标、行标载明的通用指标,不存在对应的公共检测标准,其余厂商即便产品性能等效亦无从送检。上述组合涉嫌构成《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第(七)项情形。
4.异议请求:能效凭证修改为“按现行有效标准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或能效认证证书”;删除对特定运行模式及其专属检测报告的要求,修改为“具备小流量工况稳定运行与节能运行能力,提供功能说明及厂内试验记录”;水泵其余技术要求回归流量、扬程、机组效率、材质、能效等级、防护等级等通用性能体系。
(三)10个软件子系统一律要求“进场时提供系统演示视频”,与开发型招标范围直接冲突
1.条款位置:技术规范书第23、26、32、35、39、40、44、53、56页共10处,***网GIS手持端、WEB组态、数字水厂、智慧水厂综合管理、管网监控、生产调度、DMA漏损监控、巡检工单、智慧供水巡检维修、数字孪生子系统。
2.条款内容(转述):上述各子系统的性能要求段均载明“进场时提供系统演示视频”。
3.事实与理由:其一,招标范围包含软件系统的开发搭建与二次深化设计,工期180日历天内完成安装、个性化开发、调试、上线。对需要开发的系统而言,进场时点不存在可供演示的成品;该要求实质上仅对“平台早已建成、拿来即用”的一方可满足,等于在资格层面否认定制开发投标人的参与资格,与公告载明的合同范围自相矛盾。其二,演示视频无拍摄内容、时长、场景、评审要素方面的任何约定,既无法横向比较,也无法现场复核,只能充当不可验证的主观门槛。上述安排涉嫌构成《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七)项情形。
4.异议请求:删除全部“进场时提供系统演示视频”的表述;如需查验成果,安排在试运行或验收阶段,按经批准的二次深化设计方案现场演示。
答:(一)检测报告为智慧水务软件企业技术实力、软件成熟度的体现,故要求投标人提供,提供时间已修改,修改为中标后合同签订前提供,具体详见补遗内容。
(二)水泵性能检测报告为水泵制造企业技术实力的体现,故要求投标人提供,提供时间已修改,修改为中标后合同签订前提供,具体详见补遗内容。《GB19762-2025》标准为2025年2月发布,符合本项目实际情况。
(三)本项目只针对子系统要求进场时提供系统演示视频(演示视频可采用其他类似项目的视频,但必须包含技术要求中的相应功能),投标时投标人承诺满足即可(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问题7:(一)***平台性能检测报告被前置为投标资格要件,与招标范围相冲突且客观不可行
1.条款位置:招标文件第七章★三(一)(二)(PDF第192页);技术规范书第13页、第18页为同源条款。
2.条款内容(转述):***平台设定5项、***网GIS系统设定10项以秒级/分钟级计的响应类性能指标,两处均要求投标时即提交由CNAS认可机构出具的对应性能检测报告,作为★必须满足项,任一不满足即否决投标。
3.事实与理由:其一,本次招标范围及合同工作明确包含“软件系统开发和搭建”“按招标人要求进行二次深化设计”(招标公告2.4、须知前附表1.3.1)。对面向尚未确定需求进行定制开发的系统,投标时点不存在可供送检的成型对象,该要求在逻辑上仅对“产品已先行存在”的一方成立,客观上将开发型投标人整体排除在外,与公告载明的合同范围自相矛盾。其二,所列各项响应时间均无对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测试数据规模、并发条件、硬件环境全无约定,不同机构对同一产品可得出不同结论,报告之间不具可比性,不具备作为资格要件的形式要件。其三,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至投标截止不足一个月,CNAS机构软件性能检测周期以周乃至月计,未预先送检的投标人已无任何补救可能。上述安排涉嫌构成《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七)项情形。
4.异议请求:将上述两项检测报告移出投标资格要件,修改为:合同履行阶段按招标人、监理与中标人三方确认的测试大纲,在验收前完成性能实测,并以实测通过作为验收条件之一。
(二) 水泵双重CNAS检测报告叠加私有功能要求,锁定特定厂商产品
1.条款位置:招标文件第七章★三(三)(PDF第193页);技术规范书第75—76页水泵改造技术要求。
2.条款内容(转述):水泵机组须同时按四项现行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规定流量下机组效率达到1级能效,以投标时提交的带CNAS标志的能效检测报告为凭证;泵组还须具备数字节能运行模式——流量不足工作泵额定值四分之一时须自动转入小流量节能工况并保持出水压力——并同样以投标时提交的CNAS检测报告佐证;两项均为否决性要件。此外,规范书还要求水泵“根据运行特性计算出实时出水压力与瞬时流量、误差1%-5%”“显示屏直接输入流量扬程即可自动运行”“显示即时运行效率”“≥10Hz长时间连续运行”等。
3.事实与理由:其一,所引GB19762-2025为最新发布版本,市场上按该版标准出具的存量能效报告极为稀少,客观上仅利好恰好已完成新版送检的个别厂商。其二,“数字节能运行模式”“按运行特性反算出水压力与流量”等属个别厂商“数字集成水泵”产品独有的控制逻辑与宣传文案,并非任何国标、行标载明的通用指标,不存在对应的公共检测标准,其余厂商即便产品性能等效亦无从送检。上述组合涉嫌构成《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第(七)项情形。
4.异议请求:能效凭证修改为“按现行有效标准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或能效认证证书”;删除对特定运行模式及其专属检测报告的要求,修改为“具备小流量工况稳定运行与节能运行能力,提供功能说明及厂内试验记录”;水泵其余技术要求回归流量、扬程、机组效率、材质、能效等级、防护等级等通用性能体系。
(三)10个软件子系统一律要求“进场时提供系统演示视频”,与开发型招标范围直接冲突
1.条款位置:技术规范书第23、26、32、35、39、40、44、53、56页共10处,***网GIS手持端、WEB组态、数字水厂、智慧水厂综合管理、管网监控、生产调度、DMA漏损监控、巡检工单、智慧供水巡检维修、数字孪生子系统。
2.条款内容(转述):上述各子系统的性能要求段均载明“进场时提供系统演示视频”。
3.事实与理由:其一,招标范围包含软件系统的开发搭建与二次深化设计,工期180日历天内完成安装、个性化开发、调试、上线。对需要开发的系统而言,进场时点不存在可供演示的成品;该要求实质上仅对“平台早已建成、拿来即用”的一方可满足,等于在资格层面否认定制开发投标人的参与资格,与公告载明的合同范围自相矛盾。其二,演示视频无拍摄内容、时长、场景、评审要素方面的任何约定,既无法横向比较,也无法现场复核,只能充当不可验证的主观门槛。上述安排涉嫌构成《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七)项情形。
4.异议请求:删除全部“进场时提供系统演示视频”的表述;如需查验成果,安排在试运行或验收阶段,按经批准的二次深化设计方案现场演示。
答:同问题6回复内容。
问题8:质疑事项 1:IDC 机房强制 CQC 增强级(A 级)认证且须提供运营主体投标授权——指定特定服务来源
招标文件条款:三、服务器系统"机柜租赁/ITO 服务"详细技术要求:"投****中心须具备 CQC 颁发的《****中心场地基础设施认证证书》,认证等级为增强级(A 级);投****中心对应的 CQC 证书扫描件,****中心运营主体出具的有效投标授权文件。"
事实与理由:(1)A 级(最高等级)IDC 全国数量极少,"须提供运营主体有效投标授权文件"实质上构成对特定 IDC 运营商的指定,将多数无法取得该授权的集成商排除在外;(2)本项目为区县水厂配套智慧水务,本地化/等保合规机房即可满足,强制 A 级与项目实际需求明显不成比例,亦显著抬高成本;(3)以"投标授权文件"作为投标前置条件,等同于将特定服务来源作为实质性门槛。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供应商)、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财政部87号令第二十条第(三)(八)项。
请求:取消"A 级"强制要求,改为"具备等保合规、满足本项目数据安全与可用性要求的 IDC 资源";删除"须提供运营主体投标授权文件"前置条件,改为中标后提供资源使用证明;或由招标人指定合规 IDC、投标人报价含托管费用。
答:本项目为重大民生供水工程,涵盖诸多设备、数据的信息化管理,对运行环境的稳定性、安全性、连续性、可靠性要求极高。普通机房基础设施条件有限,存在供配电不稳定、温湿度管控差、消防安防不完善、抗灾能力弱等问题,极易引发系统宕机、数据异常、业务中断,直接影响水厂正常制水调度、管网监控及巡检运维工作,造成供水安全风险。因此,本项目要求选用具备CQC增强级(A级 GB50174‑2017)****中心机房。****中心对应的CQC****中心运营主体出具的有效投标授权文件的时间现修改为中标后合同签订前提供,具体详见补遗内容。
问题9:招标文件条款:三、服务器系统→漏洞扫描(序号15):"为保障服务质量和防火墙为同一品牌"。
事实与理由:直接限定与防火墙同品牌,剥夺投标人自主选择最优安全产品组合的权利,构成对特定品牌的指定。不同厂商安全设备通过标准协议(SYSLOG、API)本可协同,"服务质量"不能成为强制同品牌的理由,缺乏技术必要性。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采购需求指向特定产品)。
请求:删除"同一品牌"限制,改为"支持与本项目防火墙、态势感知等安全设备标准对接(SYSLOG/API),满足等保联动要求",允许异品牌最优组合。
答:本条款仅要求功能关联度较高的两种设备保持品牌一致,核心原因在于两者需实现深度自动联动,***网络安全系统稳定运行。未指定任何特定品牌,不构成对特定品牌、投标人的限定。
问题10:招标文件条款:服务器 CPU 密码特性"加盖芯片原厂公章"、第三方检测报告"加盖原厂公章交监理审核"等。
事实与理由:将"原厂公章"作为必须提交的证明文件,实质上等同于要求生产厂家授权、承诺或背书,对以代理/集成身份参与的投标人构成不公;且原厂公章在投标/进场前难以事前取得,属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
法律依据:财政部87号令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诉求求:改为接受"设备制造商公开彩页/官网技术规格截图/具有 CMA、CNAS 资质第三方检测报告"等可公开核验材料,不强制原厂公章;确需厂方确认的,置于中标后履约阶段。
答:删除超融合一体机技术描述中“加盖芯片原厂公章、第三方检测报告”,技术规范书已修改,详见补遗。
问题11:技术规范书全文(投标阶段资格/证明要求 + 挂网节点):投标阶段即要求提交 CNAS 检测报告、原厂/厂商公章证明、IDC 运营主体投标授权、安全可靠测评证明等大量证书与厂家背书;且本项目于国庆、***网,投标截止临近假期(***网至截止仅十余天、横跨长假)。***网,又要求投标人在短短十来天、还横跨国庆中秋长假里凑齐这么一大堆"证书"——CNAS 检测报告得找第三方机构排期出,原厂公章得一家家去求厂家配合盖,IDC 还得运营主体专门开投标授权——没有一样是投标人自己能拍板立刻拿出来的,全部不确定、等机构排期。偏偏卡在厂家放假、检测机构歇班的节前节后,正常投标人根本来不及备齐。看着是"技术参数",实际是用证书门槛叠上时间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6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保证自招标文件发出至投标截止不少于20日、合理的投标准备期),诉求:删除投标阶段各类厂家背书/证书强制要求,改中标后提供;若维持该等要求,应合理顺延投标截止时间至长假之后,并预留充足投标准备期。
答:招标文件中和技术规范书中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部分改为中标后合同签订前或进场时提供,详见补遗。
问题12:1、***平台系统接入性能要求(投标时需提供具备 CNAS 认证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和 GIS 数据处理及应用性能(投标时需提供具备 CNAS 认证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软件不都是定制类产品么,针对定制产品提供检测报告,是不是已经厂家开发出来了并且送检了,其他投标人东西都还没开发出来怎么送检。明显已经有潜在的厂家合作了。
2、文件中大量要求提供演示视频,涵盖大部分功能模块,是否说明已经选好了厂家,***平台进行演示,本项目建设系统属于定制开发,要求进场提供大量建设演示视频,这么短的时间,除非该部分演示视频现成的,那这个标书就是参照某厂家现成的东西来制定,已经有明确指向,还公平吗。
答:1、检测报告为智慧水务软件企业技术实力、软件成熟度的体现,故要求投标人提供,提供时间已修改,修改为中标后合同签订前提供,具体详见补遗内容。
2、本项目只针对子系统要求进场时提供系统演示视频(演示视频可采用其他类似项目的视频,但必须包含技术要求中的相应功能),投标时投标人承诺满足即可(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本项目面向全国公开招标,欢迎满足资格要求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问题13:质疑2|***平台"授权管理服务器数量不少于180台"等任意数值
条款出处:服务器(应用/数据/模型):"授权管理服务器数量不少于180台"。
质疑理由:"180台"与本项目实际节点规模(超融合仅4台+存储1套)严重不匹配,无技术必要性说明,疑似为特定产品参数"量身定制",构成隐性指向。
建议澄清:按本项目实际规模设定合理阈值(如"≥10节点"),或删除具体数量、改为"满足本项目全部节点纳管并支持后续扩展"。
答:“授权管理服务器数量不少于180台”为平台纳管能力上限,非本期上线设备规模。****城乡供水一体化智慧水务底座一期建设,****城乡供水一体化厂区建设、管网监测、片区分站等业务扩容,***平台横向扩展能力,****城乡供水一体化7×24小时供水稳定,***平台能力瓶颈,参数设置合理。
问题14:质疑3|"国内外知名厂商"等主观规模条件
条款出处:超融合一体机、存储:"国内外知名厂商,非联合品牌"等表述多次出现。
质疑理由:"知名厂商"无客观、可量化判定标准,属主观条件,易在评审中被滥用,违反87号令第十七条"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且"非联合品牌"亦无权威界定口径。
建议澄清:以可验证的客观指标替代(如:提供近三年同类项目业绩、原厂资质/认证、产品检测报告),删除"知名厂商""非联合品牌"等主观表述。
答:删除超融合一体机、存储设备技术描述中“国内外知名厂商、非联合品牌”,技术规范书已修改,详见补遗。
问题15:一、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1:资格条件同时要求【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组合设置不合理,涉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事实依据: 招标文件招标公告 / 投标人资格条件章节,将同时具备电子与智能化一级、市政公用三级资质作为投标人硬性准入条件。本项目主要工作为智能化系统施工,市政施工内容占比很小,该双重资质叠加,大幅缩小可参与投标企业范围,大量具备电子与智能化一级、能够完全完成本项目全部施工内容的企业,因无市政三级资质直接被排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不合理条件。
质疑事项2: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但招标工程量清单只公布总价最高限价,未公布各清单单项 / 分部分项限价,缺少单项限价约束,存在重大报价风险,不利于遏制恶性异常低价
事实依据: 本项目评标办法为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招标文件仅发布项目总价最高限价,但未对各分部分项清单设置单项限价。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模式下,极易出现 “部分清单子目恶意报极低价格、其他子目抬价,总价看上去合规”,或者个别子目零报价、负报价;无单项限价约束,评标委员会难以识别子目异常低价,不利于控制工程质量风险。国有资金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完整披露限价明细。
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八条: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三条,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应当设置异常低价警戒线,对清单子目报价合理性进行管控。
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相关规定,最高限价应包含分部分项明细。
质疑事项3:履约保证金仅限定现金形式,未明确接受银行保函、电子保函
事实依据: 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关于履约保证金的约定,仅约定以现金方式缴纳履约保证金,未将银行保函、电子保函列为合法缴纳形式,加重投标人资金压力。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鼓励以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各类保证金;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相关通知,推广使用银行保函、电子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
质疑事项4:合同专用条款设置物价波动不予调差的无限风险约定,将全部材料涨价风险转移给承包人,权利义务不对等
事实依据: 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本项目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无论市场如何波动均不予调整。本项目属于智能化工程,线缆、交换机、服务器等设备材料占造价比重高,市场价格波动大。直接约定所有物价一律不调差,属于无限风险全部由承包人承担,不符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精神。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施工合同应当合理分担物价波动风险,不得设置无限风险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 1、针对质疑事项一:请招标人论证该双重资质同时设置的必要性;如非项目实际必需,建议修改资格条件,取消强制同时具备市政公用三级总承包资质的硬性要求;如确需要市政配套施工,可允许通过专业分包方式解决。
2、针对质疑事项二:请招标人补充公布各分部分项清单的限价(单项控制价);或者完善评标细则,增加对各清单子目报价合理性评审条款,明确子目报价明显低于市场成本的应当要求投标人说明,不能合理解释的做否决投标处理。
3、针对质疑事项三:修改履约保证金条款,明确接受银行保函、电子保函作为履约保证金合法缴纳形式。
4、针对质疑事项四:请求修改合同物价波动条款,明确主要智能化设备、线缆、主材在涨跌达到约定幅度后予以价差调整,合理分担市场价格波动风险。
答:1、质疑事项1回复:本项目资质条件严格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设定,且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并未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如贵司不满足资质条件,可自行组成联合体投标。
2、质疑事项2回复:本项目全部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详见补遗。
3、质疑事项3回复:招标文件明确履约担保的形式为现金或履约保函或现金+履约保函的组合,履约保函包括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和担保保函。
4、质疑事项4回复:本项目工期仅180日历天(不足一年),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处于行业可预见、可承受的合理范围内,不属于“无限风险”,故本条款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16:质疑1:文件中多处要求检测报告、测试报告、演示视频,为项目投标无形增加门槛,不符合低价中标的宗旨,且将检测报告、测试报告作为资格条件门槛,无法提供就无法参与,根据“一单一库”政策精神,能力项目库以外的检测能力不得作为招标条件,将部分检测报告前置投标环节,除非提前送检,否则无法在招标期间内完成检测,存在潜在中标单位或者潜在厂家已经完成送检,限制了其他投标人。
质疑2:要求11个系统开发系统的演示视频,这11个系统涉及90几个大模块,几百个子模块,这类定制开发系统要球完整包含11个系统的演示,说明系统基本已经有潜在厂家有现成的了,这么明显,都没人管吗,查一查吧。
质疑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以及“一单一库”政策要求,请求删除以下内容:(1)接入性性能部分检测报告条款,(2)GIS数据处理及应用性能检测报告条款,(3)水泵部分检测报告条款,(4)超声流量计 DN200~DN50部分检测报告条款,(5)路由器部分检测报告条款,(6)超融合服务器检测报告条款 (7)11个系统部分要求提供演示视频条款
答:1、招标文件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三、技术要求”中要求的证明材料均改为中标后签订合同前提供,详见补遗。
2、本项目只针对子系统要求进场时提供系统演示视频(演示视频可采用其他类似项目的视频,但必须包含技术要求中的相应功能),投标时投标人承诺满足即可(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问题17:(一)接入性能要求(投标时需提供具备 CNAS 认证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数据采集响应时间<1 秒;数据存储响应时间<1 秒;数据发布响应时间<1 秒;设备远传控制响应时间<1 秒;1000 条数据解析处理响应时间<1 秒。
(二)GIS 数据处理及应用性能(投标时需提供具备 CNAS 认证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10 万级地图出图”响应时间<1 秒;空间查询单条记录”响应时间<1 秒;矢量地图检索”响应时间<1 秒;“空间数据统计分析”响应时间<1 秒;百万级数据拓扑维护”响应时间<60 秒;百公里 CAD 管网数据入库”响应时间<60 秒;10 万条点线表数据入库”响应时间<300 秒;加载 40 个图层影像”响应时间<1 秒;10 万级图层数据查询”响应时间<1 秒;坐标系动态切换”响应时间<1 秒;
(三)水泵改造技术要求
1、水泵性能同时满足 GB19762-2025,GB/T 5656-2008、GB/T 3216-2016、JB/T11706.1-2013 规定的方法检验,其规定流量下机组效率值达到 1 级能效标准。投标时提供带 CNAS 标志的能效检测报告。
2、水泵采用数字节能运行模式,且具有小流量运行功能:当水泵流量小于工作泵额定流量的 25%时,水泵应能自动进入小流量节能状态,并能满足用水压力要求。投标时提供带 CNAS 标志的检测报告。
招标人设置不合理。对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阶段必须提供 CNAS 第三方检测报告作为否决投标条件的条款提出异议,请求删除该实质性否决条款。
本项目评标办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文件将提供带 CNAS 标识的第三方产品检测报告设置为★实质性条款,投标文件未提供则直接否决投标。
1.本项目属于工程配套货物供货,产品质量、标准符合性完全可以在到货进场、竣工验收环节开展检测核验,不应将供货产品的第三方 CNAS 检测报告设置为投标文件的前置废标门槛,投标阶段提交检测报告与合同履约、现场验收的质量管控义务重复,与项目实际履约需要不相匹配;2.强制要求投标时必须持有对应型号 CNAS 第三方检测报告作为否决项,市场内部分生产厂家因检测周期、送检成本、型号迭代等客观原因,无法即时取得对应型号 CNAS 报告,该条款变相抬高投标门槛,客观上限制、排斥部分合格潜在投标人参与公平竞争,违反招投标公平原则;3.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核心是:投标文件响应全部实质性技术参数要求,满足项目使用功能;产品质量责任应当落实到供货后进场检验、竣工验收环节,而不是把事后履约质量义务前置为投标文件必须提交第三方检测报告,把检测报告作为投标准入的硬性否决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2.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不得增设与项目履约无关的证明材料作为投标否决条件。
3.工程招投标监管实践:第三方检测报告可作为参考佐证材料,但不得简单将其设置为投标阶段强制实质性否决项;产品是否符合国标、技术参数,应当在供货完成后通过进场检验、竣工验收予以确认,质量责任由中标单位承担。
本项目虽需执行 GB 19762‑2025 离心泵能效强制国家标准,但该标准约束对象是供货产品实物本身,并非强制要求投标人投标时必须预先持有 CNAS 第三方检测报告;实物是否满足标准,应当在到货后检验判定,不应将检测报告作为投标废标条件
答:***平台、GIS数据处理及应用性能检测报告为智慧水务软件企业技术实力、软件成熟度的体现,故要求投标人提供,提供时间已修改,修改为中标后合同签订前提供,具体详见补遗内容。
水泵性能检测报告为水泵制造企业技术实力的体现,故要求投标人提供,提供时间已修改,修改为中标后合同签订前提供,具体详见补遗内容。
问题18:低价标还写这么多门槛,完全是有失公允。而且还是工程标,就没见过工程标写这么多限制条件的,项目又有监理,还怕什么质量管控,就算是要保障质量,按照工程建设惯例,不是应该送检吗?看来业主是点都不怕冒风险,请相关部门认真关注一下这个项目,建议请纪委全程介入。
答:本项目虽采用低价中标方式,但属于技术复杂、系统集成度高的智慧水务工程,并非普通土建工程。设置相应的资质、业绩门槛,是为了确保投标人具备完成本项目的专业技术能力和履约经验,属于招标人依法享有的自主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监理和送检是对施工过程的监督手段,不能替代对投标人能力的事前审查;若中标人不具备相应能力,即便有监理和送检,仍可能导致系统无法联通、工期延误、后期运维困难等风险。招标文件中的资格条件均与项目实际需要相适应,未针对任何特定投标人,不存在有失公允的情形。欢迎相关部门依法监督,招标人将依法依规推进招标工作。
问题19:欸,又是走流程的,看这个参数就是熊猫智慧水务有限公司,如果中标也是他,我估计得好好查查了。
答: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基于项目功能需求编制,未指向任何特定品牌、型号或供应商,不存在为某公司量身定制的情形。招标活动依法依规进行,接受社会监督。
问题20:技术规范书原文 P12,“***平台,接入性能要求 (投标时需提供具备 CNAS 认证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数据采集响应时间 小于1 秒;数据存储响应时间 小于1 秒;数据发布响应时间 小于1 秒;设备远传控制响应时间 小于1 秒;1000 条数据解析处理响应时间 小于 1 秒。”项目为荣昌农村供水智慧水务,现场传感设备为分散式分批上报数据,不存在瞬时并发 1000 条报文同时处理的常态化业务场景;***网中台的极限测试工况,并非农村供水监测业务必需。将非刚需实验室极限性能 + 投标提交 CNAS 报告作为硬性门槛,这是为指定供应商量身定做的吗
答:本项目为重大民生供水工程,***平台的接入性能技术参数是考虑本项目实际运行的参数,参数设置合理。检测报告为智慧水务软件企业技术实力、软件成熟度的体现,故要求投标人提供,提供时间已修改,修改为中标后合同签订前提供,具体详见补遗内容。
问题21:技术规范书GIS 数据处理及应用性能 (投标时需提供具备 CNAS 认证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网 GIS,***网规模远达不到百万级拓扑维护、百公里 CAD 一次性入库、同时加载 40 个影像图层的业务量级;该****城市水务 GIS 实验室极限测试工况,与本项目农村供水项目实际数据规模不相匹配,请求删除投标阶段提交 CNAS 报告的硬性要求
答:本项目为重大民生供水工程,****城乡供水一体化一期工程,GIS数据处理及应****城乡供水一体化的所有子项,参数设置合理。检测报告提供时间已修改,修改为中标后合同签订前提供,具体详见补遗内容。
问题22:服务器系统要求提供CPU 芯片原厂公章证明、纳管服务器≥180 台,1.CPU 芯片原厂只面向服务器整机 OEM/ODM 厂商出具证明文件;芯片原厂不直接对项目投标单位单独出具加盖芯片原厂公章的项目证明材料,请问这芯片原厂公章是为贵单位意向供应商专门提供的吗。
答:删除超融合一体机技术描述中“加盖芯片原厂公章、第三方检测报告”,技术规范书已修改,详见补遗。
问题23:技术规范书 P7576“水泵采用集水泵、电机、变频、控制于一体的立式多级数字变频泵;投标时提供带 CNAS 标志的能效检测报告;水泵必须连续无故障运行时间大于 20000 小时,寿命大于 20 年;当水泵流量小于工作泵额定流量的 25% 时,水泵应能自动进入小流量节能状态;投标时提供带 CNAS 标志的检测报告;水泵或其控制系统具有底层数据计算能力:根据水泵运行特性可以计算出设备的实时出水压力与实时出水瞬时流量,所计算的数据与实际采集的数据误差范围在 1%-5%;集成显示屏可以直接输入流量和扬程便可自动运行;显示屏显示水泵的即时运行效率。配套电机永磁同步电机,电机能效等级不低于 GB 302532024 永磁同步电机能效等级 1 级要求或 IEC/TS60034302016 标准的 IE5 等级要求。”GB197622025 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GB302532024 永磁同步电机能效,仅对水泵、电机能效作出强制要求;国标并未强制要求水泵本体内置底层算法自主计算压力、流量,也未强制要求 25% 额定流量自动小流量节能模式。
20000 小时连续无故障运行、20 年设备使用寿命属于设计理论指标;CNAS 第三方实验室无法开展长达数年的长时间实测试验,检测报告设置的不合理,投标要求的报告是P的吗
答:“20000小时连续无故障运行、20年设备使用寿命”未要求提供检测报告。
问题24:“DN50DN200 超声流量计:程比 (R 值) Q3/Q1≥800;上游流场敏感度等级:≤U5、下游流场敏感度等级:≤D3;超声波水表的环境等级:O 级,电磁环境等级:E2 级;电池寿命不少于 8 年;失电后数据可保存 20 年以上或永久保存,可自动存储最近不低于 24 个月的数据;需经过高低温实验检测并提供报告。”
***网,管网流量波动相对平缓。R 值 Q3/Q1≥800 属于超高量程比,****城市大口径复杂流量波动计量,***网计量必需指标。将R≥800+U5/D3 流场等级 + O 级环境 + E2 电磁等级 + 8 年电池 + 20 年失电存储 + 投标提交高低温报告多项高等级参数全部硬性叠加,同时满足全部整套参数的超声流量计产品品牌数量有限。各参数单项看有合理性,但叠加后显著压缩可选产品池。高低温试验报告,属于设备出厂资料,适合设备到货进场由监理核验,不应设置为投标文件必须提交材料。
答:高低温试验报告进场时提供并交监理审核,技术规范书已修改,详见补遗。
问题25:“蝶阀阀座采用与阀体铸造一体的整体式阀座或镍铬合金堆焊阀座;蝶板采用双偏心的设计,蝶板两端与轴连接部分应采用盲孔设计,不得采用通孔方式连接;DN400 及以上尺寸蝶阀阀门下部阀轴应采用滚针平面轴承;涂层每台阀门的任何一点涂层厚度均应超过 50μm,涂层附着力大于12 MPa;涂层应符合 GSK 国际标准。必须保证至少 30000 次操作寿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六)项,不得通过限定产品内部结构工艺排斥同等性能其他产品;设备招标应当优先限定最终性能指标,而非限定内部实现工艺结构。阀门国标事实:GB/T13927 工业阀门压力试验,GB/T12238 法兰和对夹连接偏心蝶阀;国标只对阀门强度、密封等级、操作寿命、防腐性能等最终性能作出要求;国标不强制限定阀座铸造方式、蝶板盲孔 / 通孔结构、阀轴必须使用滚针平面轴承。不同厂家可以采用不同成熟内部结构,均可满足密封、强度、寿命最终要求。请删除 “GSK 国际标准”;替换为国内阀门防腐现行国家标准;如确需采用 GSK 标准,请招标人随招标文件同步提供完整标准文本供投标人查阅对标。
答:涂层标准符合《GB/T 34202-2017》标准,技术规范书已修改,详见补遗。
问题26:“进场时提供系统演示视频。(数字水厂、WEB 组态、DMA 漏损、巡检工单、全域智慧手机监控、数字孪生系统等多处重复要求)”
1本项目属于定制化集成项目,不是标准化成品软件采购。进场时提供系统演示视频,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场就提供系统演示视频,这是选好了供应商的吗。
答:本项目只针对子系统要求进场时提供系统演示视频(演示视频可采用其他类似项目的视频,但必须包含技术要求中的相应功能),投标时投标人承诺满足即可(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问题27:一、 芯片参数限定“C86”,涉嫌变相指定单一技术路线与厂商
问题所在:技术规范书在服务器、存储及防火墙等多处,将处理器统一限定为“C86架构”,甚至直接标注具体芯片型号“C86 3250”。在国家信创技术体系中,“C86”并非公共行业通用标准,而是特定芯片厂商(海光)对其x86兼容架构的商业称谓。国家认可的安全可靠国产处理器涵盖鲲鹏、飞腾、龙芯、申威等多种成熟路线。招标文件以“国产自主”为名,实质上通过专有称谓锁死了唯一技术路线,将其他同样通过国家安全测评的国产处理器及其整机生态全数排除在外。此外,存储设备限定“非联合品牌”,亦无任何客观评判标准。
修改建议:删除“C86”“C86 3250”及“非联合品牌”等指向性词汇,统一定义为:“采用通过国家权威部门安全可靠测评的国产自主可控处理器”,允许国内主流信创芯片公平参与竞标。
二、网络安全设备强制要求“同品牌”,构成直接的品牌捆绑
问题所在:技术规范书第72页在漏洞扫描设备中明确规定:“为保障服务质量和防火墙为同一品牌”。***网络架构中属于功能完全独立的两个安全层级,两者之间的策略协同和告警联动,行业通用做法均是通过标准Syslog协议、RESTful API等公共接口实现,与品牌归属毫无技术必然联系。以“保障服务质量”为借口实施设备跨类捆绑,属于典型的直接限制品牌行为。
修改建议:删除漏洞扫描设备与防火墙必须“同一品牌”的要求,修改为“支持与主流安全设备通过标准开放协议进行策略联动与日志对接”。
三、软件定制开发前置CNAS检测与进场演示,背离软件工程规律
问题所在:
检测报告逻辑悖论:公告明确本项目包含多项软件系统的“定制开发、搭建与二次深化设计”,工期为180天。然而,招标文件★项却要求投标时即刻提交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CNAS响应性能检测报告。未开发的系统在投标阶段根本不存在检测实物,且各项响应时间无公共检测标准。该条款在逻辑上只允许“已有成型软件”的厂商入围,直接封杀了定制开发型企业的竞标权利。
进场提供演示视频违背常理:管网GIS、数字水厂等10个子系统均要求“进场时提供系统演示视频”。进场阶段系统尚未完成需求调研与开发,何来演示成品?该项要求不仅无法验证技术真实性,更成为变相排他的主观屏障。
修改建议:将CNAS软件性能检测报告移出投标资格审核(★项),修改为“在系统完成开发、部署并进入项目验收阶段前,由三方依据确认的测试大纲完成实测”;删除全部“进场时提供演示视频”的要求。
答:一、超融合一体机中芯片参数C86架构为技术能力指标,并非指定产品型号或厂商,仅界定业务所需的技术适配要求,凡满足该指标的产品均可响应,不存在变相指定单一技术路线及厂商的情况。删除防火墙技术描述中“C86 3250”。删除超融合一体机技术描述中“非联合品牌”。技术规范书已修改,详见补遗。
二、同问题9回复内容。
三、本项目只针对子系统要求进场时提供系统演示视频(演示视频可采用其他类似项目的视频,但必须包含技术要求中的相应功能),投标时投标人承诺满足即可(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招标文件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三、技术要求”中要求的证明材料均改为中标后签订合同前提供,详见补遗。
问题28:一、 芯片参数限定“C86”,涉嫌变相指定单一技术路线与厂商
问题所在:技术规范书在服务器、存储及防火墙等多处,将处理器统一限定为“C86架构”,甚至直接标注具体芯片型号“C86 3250”。在国家信创技术体系中,“C86”并非公共行业通用标准,而是特定芯片厂商(海光)对其x86兼容架构的商业称谓。国家认可的安全可靠国产处理器涵盖鲲鹏、飞腾、龙芯、申威等多种成熟路线。招标文件以“国产自主”为名,实质上通过专有称谓锁死了唯一技术路线,将其他同样通过国家安全测评的国产处理器及其整机生态全数排除在外。此外,存储设备限定“非联合品牌”,亦无任何客观评判标准。
修改建议:删除“C86”“C86 3250”及“非联合品牌”等指向性词汇,统一定义为:“采用通过国家权威部门安全可靠测评的国产自主可控处理器”,允许国内主流信创芯片公平参与竞标。
二、 网络安全设备强制要求“同品牌”,构成直接的品牌捆绑
问题所在:技术规范书第72页在漏洞扫描设备中明确规定:“为保障服务质量和防火墙为同一品牌”。***网络架构中属于功能完全独立的两个安全层级,两者之间的策略协同和告警联动,行业通用做法均是通过标准Syslog协议、RESTful API等公共接口实现,与品牌归属毫无技术必然联系。以“保障服务质量”为借口实施设备跨类捆绑,属于典型的直接限制品牌行为。
修改建议:删除漏洞扫描设备与防火墙必须“同一品牌”的要求,修改为“支持与主流安全设备通过标准开放协议进行策略联动与日志对接”。
三、 软件定制开发前置CNAS检测与进场演示,背离软件工程规律
问题所在:
检测报告逻辑悖论:公告明确本项目包含多项软件系统的“定制开发、搭建与二次深化设计”,工期为180天。然而,招标文件★项却要求投标时即刻提交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CNAS响应性能检测报告。未开发的系统在投标阶段根本不存在检测实物,且各项响应时间无公共检测标准。该条款在逻辑上只允许“已有成型软件”的厂商入围,直接封杀了定制开发型企业的竞标权利。
进场提供演示视频违背常理:管网GIS、数字水厂等10个子系统均要求“进场时提供系统演示视频”。进场阶段系统尚未完成需求调研与开发,何来演示成品?该项要求不仅无法验证技术真实性,更成为变相排他的主观屏障。
修改建议:将CNAS软件性能检测报告移出投标资格审核(★项),修改为“在系统完成开发、部署并进入项目验收阶段前,由三方依据确认的测试大纲完成实测”;删除全部“进场时提供演示视频”的要求。
答:同问题27回复内容。
问题29:1、能不能投标,攥在一家机房公司手里
第67页要求托管机房有CQC增强级(A级)认证,还必须拿到机房运营方给本项目出具的书面授权,缺一样就废标。凭什么我们有没有资格投标,要由一家商业公司说了算?授权想给谁就给谁,招标人管不着,资格审查权等于让渡给了无关的第三方。条款里还出现"联合重庆消防演练""双十一重保"这种某家机房宣传材料的原文,明摆着是照着既定对象写的。请改成"提供机柜租赁意向协议或资源可用性证明",认证放宽到GB50174的A级或相当等级。
2、还没开发的软件,投标时就要CNAS检测报告
第七章★***平台、管网GIS在投标时就交CNAS机构出具的性能检测报告,交不出就废标。可招标范围明明写着"软件开发搭建""二次深化设计"——系统都还没开始做,拿什么去送检?这条件只有"产品早就做好"的那一家能满足。而且这些秒级、分钟级指标没有国标行标的检测方法,数据规模、并发条件都没约定,不同机构测同一个产品结论都不一样,报告根本没法横向比较。从公告到截止不到一个月,CNAS检测动辄几周,想补救都没机会。请把报告挪到验收阶段实测。
3、水泵条款是照着某一家的产品写的
水泵既要带CNAS标志的能效检测报告(引用的GB19762-2025是最新版,市面上存量报告极少,只有恰好送检过的个别厂商占便宜),又要求"数字节能运行模式""按运行特性反算出水压力流量"——这些是个别厂商"数字集成水泵"独有的控制逻辑和宣传语,国标里根本没有这些指标,别家产品性能再好也找不到地方送检。请改回流量、扬程、效率、能效等级这些通用指标体系。
4、一共4台服务器,纳管授权却要180台
项目服务器总共就4台,却要求纳管授权不少于180台,超实际需要45倍。这个数字跟个别厂商整机随机附带的固定授权包规格正好对上,就是照抄产品配置抄出来的,还让业主白花冤枉钱。请改成"满足本项目实际规模并支持在线扩容"。
5、10个子系统都要求"进场时提供演示视频"
第23、26、32页等10处都要求进场时交系统演示视频。系统是要开发的,180天工期内做完调试上线,进场那一刻哪来的成品可演示?这条件同样只有"平台现成、拿来就用"的那家能满足。而且视频拍什么、拍多长、怎么评分完全没约定,既没法比也没法核,就是个说不清的主观门槛。请全部删除,要看效果就安排在试运行或验收阶段现场演示。
6、显卡写出型号"MR-V50",***网的痕迹
第66页显卡写"一张50 MR-V50 16G"——不写显存、算力这些通用参数,直接上疑似厂商SKU编号("一张50"这话本身都不通)。第70页路由器写"***网有A/B值,以小值为准",***网标注两种口径时才用的行业内部话术,出现在招标文件里,***网抄的。再加上一堆"芯片原厂公章""厂商公章"的证明要求,只能走特定厂商渠道才拿得到,和第一项的"C86"锁定叠加,把别家供应商整体挡在门外。请显卡改成"不低于16GB显存"并公开澄清MR-V50是什么,***网A/B值和原厂公章类要求。
答:1、本项目为重大民生供水工程,涵盖诸多设备、数据的信息化管理,对运行环境的稳定性、安全性、连续性、可靠性要求极高。普通机房基础设施条件有限,存在供配电不稳定、温湿度管控差、消防安防不完善、抗灾能力弱等问题,极易引发系统宕机、数据异常、业务中断,直接影响水厂正常制水调度、管网监控及巡检运维工作,造成供水安全风险。因此,本项目要求选用具备CQC增强级(A级 GB50174‑2017)****中心机房。
2、招标文件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三、技术要求”中要求的证明材料均改为中标后签订合同前提供,详见补遗。
3、按照《GB19762-2025》标准执行,水泵技术要求及参数满足此次项目建设要求。检测报告改为中标后签订合同前提供,详见补遗。
4、“授权管理服务器数量不少于180台”为平台纳管能力上限,非本期上线设备规模。****城乡供水一体化智慧水务底座一期建设,****城乡供水一体化厂区建设、管网监测、片区分站等业务扩容,***平台横向扩展能力,****城乡供水一体化7×24小时供水稳定,***平台能力瓶颈,参数设置合理。
5、本项目只针对子系统要求进场时提供系统演示视频(演示视频可采用其他类似项目的视频,但必须包含技术要求中的相应功能),投标时投标人承诺满足即可(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6、超融合一体机显卡参数修改为“配置一张16G显卡”。路由器技术描述删除“***网有A/B值,以小值为准”。技术规范书已修改,详见补遗。
问题30:1、能不能投标,攥在一家机房公司手里
第67页要求托管机房有CQC增强级(A级)认证,还必须拿到机房运营方给本项目出具的书面授权,缺一样就废标。凭什么我们有没有资格投标,要由一家商业公司说了算?授权想给谁就给谁,招标人管不着,资格审查权等于让渡给了无关的第三方。条款里还出现"联合重庆消防演练""双十一重保"这种某家机房宣传材料的原文,明摆着是照着既定对象写的。请改成"提供机柜租赁意向协议或资源可用性证明",认证放宽到GB50174的A级或相当等级。
2、还没开发的软件,投标时就要CNAS检测报告
第七章★***平台、管网GIS在投标时就交CNAS机构出具的性能检测报告,交不出就废标。可招标范围明明写着"软件开发搭建""二次深化设计"——系统都还没开始做,拿什么去送检?这条件只有"产品早就做好"的那一家能满足。而且这些秒级、分钟级指标没有国标行标的检测方法,数据规模、并发条件都没约定,不同机构测同一个产品结论都不一样,报告根本没法横向比较。从公告到截止不到一个月,CNAS检测动辄几周,想补救都没机会。请把报告挪到验收阶段实测。
3、水泵条款是照着某一家的产品写的
水泵既要带CNAS标志的能效检测报告(引用的GB19762-2025是最新版,市面上存量报告极少,只有恰好送检过的个别厂商占便宜),又要求"数字节能运行模式""按运行特性反算出水压力流量"——这些是个别厂商"数字集成水泵"独有的控制逻辑和宣传语,国标里根本没有这些指标,别家产品性能再好也找不到地方送检。请改回流量、扬程、效率、能效等级这些通用指标体系。
4、一共4台服务器,纳管授权却要180台
项目服务器总共就4台,却要求纳管授权不少于180台,超实际需要45倍。这个数字跟个别厂商整机随机附带的固定授权包规格正好对上,就是照抄产品配置抄出来的,还让业主白花冤枉钱。请改成"满足本项目实际规模并支持在线扩容"。
5、10个子系统都要求"进场时提供演示视频"
第23、26、32页等10处都要求进场时交系统演示视频。系统是要开发的,180天工期内做完调试上线,进场那一刻哪来的成品可演示?这条件同样只有"平台现成、拿来就用"的那家能满足。而且视频拍什么、拍多长、怎么评分完全没约定,既没法比也没法核,就是个说不清的主观门槛。请全部删除,要看效果就安排在试运行或验收阶段现场演示。
6、显卡写出型号"MR-V50",***网的痕迹
第66页显卡写"一张50 MR-V50 16G"——不写显存、算力这些通用参数,直接上疑似厂商SKU编号("一张50"这话本身都不通)。第70页路由器写"***网有A/B值,以小值为准",***网标注两种口径时才用的行业内部话术,出现在招标文件里,***网抄的。再加上一堆"芯片原厂公章""厂商公章"的证明要求,只能走特定厂商渠道才拿得到,和第一项的"C86"锁定叠加,把别家供应商整体挡在门外。请显卡改成"不低于16GB显存"并公开澄清MR-V50是什么,***网A/B值和原厂公章类要求。
答:同问题29回复内容。
问题31:(一)"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门槛:以估算数卡线排除二级资质企业,涉嫌明显高于实际需要
1. 条款位置:招标公告3.1.1(PDF第6页);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第1(1)项(PDF第9页)。
2. 条款内容: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3. 事实与理由:
(1)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即可承担单项合同额2500万元以下的电子工业制造设备安装工程和电子工业环境工程、单项合同额**1500万元以下**的电子系统工程和建筑智能化工程。本项目电子与智能化部分招标公告自载为"**约1515万元**",超出二级资质承揽上限仅约15万元、幅度约1%,且该数字系概算拆分得出的"估算"数,并非确定的合同金额。
(2)以一个"约"计的估算数,刚性排除全部二级资质企业,超出幅度完全处于概算误差区间之内。若按经审定的最高投标限价或工程量清单分部汇总计算,该部分金额存在不超1500万元的现实可能。招标人应当公布电子与智能化部分的准确金额构成及其与资质等级设定的对应关系,并据实复核。
(3)"单项合同额"以实际签订的施工合同为准。本项目为单一标段、单一合同(整体估算2077万元),招标文件自行将合同内容统计拆分为"智能化1515万/土建562万",该拆分口径恰好使资质需求由二级跳升至一级——金额划分方式与资质等级需求之间存在高度耦合,难以排除"先定资质等级、倒凑金额口径"的可能。
(4)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文明确要求"不得设置明显高于招标项目实际需要的资质资格"。在本项目智能化部分约1500万量级的规模上,二级资质即具备法定承揽能力,"就高设置"一级资质,客观上把数量众多的二级资质企业整体排除在竞争之外,涉嫌构成《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情形。
4. 异议请求:公布电子与智能化部分的准确金额及最高投标限价构成;据实复核后将资质条件调整为"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如经复核确需一级,请书面说明金额口径与等级设定的依据。
(二)业绩要求:行业双重限定+金额近合同额一半,门槛明显高于实际需要
1. 条款位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第3项(PDF第9—10页)。
2. 条款内容: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竣工时间为准),完成过1个合同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智慧水务(***网)**工程施工业绩。
3. 事实与理由:
(1)金额维度:1000万元相当于本项目合同估算金额(2077万元)的约48%、电子与智能化部分(1515万元)的约66%。通常类似业绩门槛控制在招标金额三分之一左右,智慧水务属细分新兴行业,单体施工合同达1000万元的项目在市场上本就稀少,该门槛把绝大多数具备同等实施能力的企业挡在门外。
(2)类别维度:"智慧水务(***网)"构成行业+应用场景的双重限定,水厂自动化、水务信息化、SCADA系统工程、市政机电安装等同类性质、同等技术含量的业绩一律不被认可,属于以特定行业业绩设置资格条件。
(3)叠加维度:同时满足"一级资质+1000万元智慧水务施工业绩"的企业,全国范围内已屈指可数,结合本异议其他各项门槛,合格投标人被收敛至特定少数,竞争机制名存实亡。
(4)依据: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不得设置明显高于招标项目实际需要的业绩";涉嫌构成《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七)项情形。
4. 异议请求:业绩类别放宽为"水务、市政或环保行业智能化/信息化/机电工程施工业绩";金额门槛下调至与项目规模相适应的水平(建议不高于500万元或估算金额的三分之一)。
(三)五重资格门槛叠加+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制度目的自相矛盾
1. 事实与理由:本项目评标办法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该办法的制度前提是充分竞争、通过价格竞争实现资金效益。而资格条件端同时叠加"一级资质+市政资质、三年不亏损、1000万智慧水务业绩、一级建造师+高级职称技术负责人"五重门槛,前端把竞争者收敛至少数、后端却采用充分竞争导向的评标办法,前后组合的实际效果是:既保证了特定少数入围,又在形式上保留"最低价中标"的外观。该安排整体涉嫌构成《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七)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
2. 异议请求:整体复核资格条件体系,删除或放宽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各项门槛,恢复本项目应有的竞争规模。
答:(一)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可承担单项合同额1500万元以下的电子系统工程和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一级资质则可承担各类型电子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本项目招标文件已明确划分合同内容构成,其中电子与智能化部分合同估算金额约1515万元,已超出二级资质1500万元的法定承接上限,故设置一级资质是依据资质标准作出的合规性设置,不存在“就高设置”或“先定资质、倒凑金额”的情形。且本项目电子与智能化部分招标限价为15119245.51元,详见补遗工程量清单。
(二)本项目业绩要求设置符合《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6年版)的规定。故本条款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三)本项目资质条件、评标办法等均按相关规定设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与资格条件设置分属不同评审环节,前者在合格投标人中形成价格竞争,后者用于筛选具备基本履约能力的投标人,二者制度逻辑一致,不存在自相矛盾。本项目为技术复杂、系统集成度高的智慧水务工程,并非技术、性能无特殊要求的一般项目。所设资质、业绩、财务状况、项目负责人等条件,分别对应施工资质、同类项目经验、持续经营能力和现场管理能力,均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不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
问题32:一、本标段的招标标的是电子与智能化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所指向的工程对象并不在本标段发包范围之内,因此为何在该招标文件中第一章第3.1.1项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第1条(1)所设定的投标人资质条件中要求投标人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一)本标段内容与相关资质要求不符
1.招标文件第1.3.1***平台必须与
“****中心水厂建设工程(厂区部分)及(管网部分)中建成的软硬件”兼容。该表述清楚说明:水厂厂区建(构)筑物本体、***网本体等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性质的施工内容,属于“(厂区部分)”“(管网部分)”等其他标段或其他承包人的实施范围,并不包含在本标段之中。本标段只是在已建、***网之上加装监控、通信、***平台。据此,本标段不存在需要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作为准入条件的市政基础设施本体施工内容。
其中所涉及的部分土建施工内容是硬件设备安装的附属配套作业,不属于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承包范围对象。理由是:招标文件自身的文字表述为“安装(含安装配套设备材料以及配套的土建工作)”。从文义解释,“配套的土建工作”从属于前文的“安装”,是服务于硬件设备就位的附属作业(如设备基础、支架与立杆基础、小型电缆沟槽、手孔井、路面开挖与恢复等),并非独立的市政公用工程;招标文件将其与“电子与智能化部分约1515万元”并列统计,只是工程量清单层面的归集口径,不应决定该项工作所需的法定资质。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第10.4.3项规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可承担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其列举对象为:城市道路工程(不含快速路)、单跨25****城市桥梁工程、8万吨/日以下的给水厂、6万吨/日以下的污水处理工程、10万吨/日以下的给水泵站及10万吨/日以下的污水泵站和雨水泵站、直径1米以下的供水管道、直径1.5米以下的污水及中水管道、中低压燃气管道与调压站、热力工程、单项合同额2500****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单项合同额2000万元以下的地下交通工程、5000****广场及地面停车场硬质铺装、单项合同额2500万元以下的市政综合工程。可见,该承包范围是以市政基础设施本体工程的建造为对象的列举式授权,本标段并不涉及上述任何一类工程对象的建造,也可佐证第2条结论。
(二)存在过度设置准入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嫌疑
1.本项目部分硬件配套安装作业,依法完全可以通过分包实施,将其上升为投标资质门槛缺乏必要性。招标文件第1.11项(分包)本身即规定:“允许,分包内容要求:二次深化设计,具体范围详见技术规范书。……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满足本工程智慧水务的相应设计资质。”这说明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已经接受并采用了“部分工作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第三方承担”这一履约模式。既然如此,对于部分硬件设备安装附属土建作业,采用同样的分包路径即可完全满足质量与安全管理要求,根本没有必要将其设置为投标人的准入资质条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已对合法分包的边界作出明确规定:分包单位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除主体结构施工外,经合同约定或者建设单位认可,可以分包。《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总则亦明确,设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应由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本标段作为单独发包的智慧水务工程,由持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承接,其中零星附属土建作业依法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专业承包单位实施,于法有据,实践可行,且不损害招标人的任何实质利益。
答:(一)***网现场实施,涉及与既有市政供水设施的接口施工、管线连接及基础预埋、流量计井的施工、通信等内容,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可以承担单项合同额2500万元以下的市政综合工程,属于资质法定承包范围。设置该资质与项目实际需要相适应。故本条款不予修改。
(二)招标文件已明确分包范围。本项目资质条件严格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设定,且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如贵司不满足资质条件,可自行组成联合体投标。
问题33:三、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关于产品制造商授权的问题
本项目招标范围涵盖智慧水务软件系统、****中心大屏幕系统、***网络安全系统、供水管线与泵站配套硬件等大量品牌化、专业化产品。经逐条查阅招标文件(招标编号 HXZB-2026-077)及《****中心水厂建设工程(智慧水务)技术规范书》,未见任何要求投标人就所投主要产品取得该产品制造商授权的条款,亦未见对未取得授权情形的处理规则。
因本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价格是决定中标的唯一因素,缺乏产品来源的合法性约束,客观上为部分投标人以未经制造商授权的低价产品参与竞标留出了空间,既损害守法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权,也将质量、售后、知识产权与信息安全风险留给招标人。
因此,招标文件无主要投标产品须取得制造商针对本项目授权的相关条款,存在明显的不妥,请求予以修正。
答:本项目为施工招标,非货物招标,不适用货物招标中关于制造商授权的规定。投标人作为施工承包人,对所采购设备的质量、售后、知识产权及信息安全承担全部合同责任,招标文件及合同已有相应约束条款,不因是否取得制造商授权而免除。是否要求制造商授权,由招标人自主选择,不构成对潜在投标人的不公平限制。
问题34: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关于未明确要求业绩范围的问题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对业绩的要求为: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竣工时间为准),完成过1个合同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智慧水务(***网),该项目的招标范围为智慧水务软件系统、****中心大屏幕系统、***网络安全系统、供水管线与泵站配套硬件等,***网建设相关的内容也可以吗?
答:本项目业绩要求为“智慧水务(***网)”工程施工业绩,投标人提供的***网的智慧化系统建设内容。***网建设而不含智慧水务相关系统建设内容的业绩,不满足本项目业绩要求。
问题35:本次招标时间中有中秋节和国庆节,留给投标企业制作标书,寻找合作单位时间太少了,能不能延期招标?
答:本项目招标文件发售至投标截止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投标文件编制时间的法定要求。中秋节、国庆节属于法定节假日,投标人应自行统筹安排标书制作及合作单位洽谈事宜,该情形不构成延期招标的法定理由。招标人决定按原定时间推进招标工作,请各投标人合理安排时间。
问题36:在招标文件分包中,允许二次深化设计,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满足本工程智慧水务的相应设计资质。并明注明:分包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不得违法分包。请问这个设计资质是指设计院的资质还是指分包单位的资质。如果是分包单位,则基本上没有设计资质,请明确设计资质的具体要求。
答:本条款所指设计资质,是指承接二次深化设计任务的分包单位自身应具备的相应设计资质。若投标人拟将二次深化设计工作分包,则分包人须具备与本工程智慧水务深化设计内容相适应的设计资质,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分包的规定,不得违法分包。若分包人不具备相应设计资质,则不得承担该部分工作;投标人也可自行完成深化设计,但应具备相应设计资质。具体资质要求由投标人根据拟分包内容依法确定。
问题37:★7、招标要求智慧水务软件进场时提供系统演示视频,请问演示视频可以用DEM形式吗?
答:演示视频形式不作要求。
问题38:本次招标涉及智慧水务软件,变频水泵、超声波流量计、多参数水质在线、智能数据采集终端,***网液位计,****中心大屏幕系统,服务器系统等,任何一个厂家都无法全部满足,请问以上设备可采用厂家授权供货吗?
答:可以。本项目为施工招标,招标文件未要求投标人必须为制造商或提供制造商授权,投标人可根据项目需要自行选择设备供货渠道,采用厂家授权供货或直接采购均可。投标人应对所供设备的质量、售后及知识产权等承担全部合同责任,不同设备由不同厂家供货不影响投标响应。
问题39:招标3.1.2.17 要求新老系统接入,请问只是数据接入,还有什么需求?
答:包含系统、数据、网络安全等全方位接入。
问题40:3.2.2.5 ***网配套硬件系统中超声流量计要求程比(R 值):(Q3/Q1)≥800,但实际上市场上量程比主流产品都是R500,请问,可以采用量程比500的超声流量计吗?
答:不可以,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41:3.2.2.5 ***网配套硬件系统中超声流量计要求程比(R 值):(Q3/Q1)≥800,但实际上市场上量程比主流产品都是R500,请问,可以采用量程比500的超声流量计吗?
答:同问题40回复内容。
问题42:招标要求投标人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这个同时满足要求太高,本项目工程建设核心是智慧水务,变频水泵和流量计的安装,土建在于水表井和水泵的安装基础,土建工作量极少,因此建议改成投标人及联合体成员,需同时或分别满足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和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答:本项目资质条件严格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设定,且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如贵司不满足资质条件,可自行组成联合体投标。
问题43:本项目发标时间到投标时中间有中秋节和国庆节共10天假期,为了便于准备投标资料,能否建议开标时间顺延10天
答:本项目招标文件发售至投标截止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投标文件编制时间的法定要求。中秋节、国庆节属于法定节假日,投标人应自行统筹安排标书制作。该情形不构成延期招标的法定理由。招标人决定按原定时间推进招标工作,请各投标人合理安排时间。
问题44:质疑事项1:请招标人统一技术规范和招标文件要求,多处存在矛盾或者相互存在歧义。招标文件要求(一)接入性能要求(投标时需提供具备 CNAS 认证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数据采集响应时间<1 秒; 数据存储响应时间<1 秒; 数据发布响应时间<1 秒; 设备远传控制响应时间<1 秒; 1000 条数据解析处理响应时间<1 秒。
(二)GIS 数据处理及应用性能(投标时需提供具备 CNAS 认证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10 万级地图出图”响应时间<1 秒; 空间查询单条记录”响应时间<1 秒; 矢量地图检索”响应时间<1 秒; “空间数据统计分析”响应时间<1 秒; - 191 -百万级数据拓扑维护”响应时间<60 秒; 百公里 CAD 管网数据入库”响应时间<60 秒; 10 万条点线表数据入库”响应时间<300 秒; 加载 40 个图层影像”响应时间<1 秒; 10 万级图层数据查询”响应时间<1 秒; 坐标系动态切换”响应时间<1 秒;
(三)水泵改造技术要求
1、水泵性能同时满足 GB19762-2025,GB/T 5656-2008、GB/T 3216-2016、JB/T11706.1-2013 规定 的方法检验,其规定流量下机组效率值达到 1 级能效标准。投标时提供带 CNAS 标志的能效检测报告。
2、水泵采用数字节能运行模式,且具有小流量运行功能:当水泵流量小于工作泵额定流量的 25%时, 水泵应能自动进入小流量节能状态,并能满足用水压力要求。投标时提供带 CNAS 标志的检测报告。
(四)机柜租赁
投****中心须具备 CQC 颁发的《****中心场地基础设施认证证书》,认证等级为 增强级(A 级,依据 GB50174 2017《****中心设计规范》);投****中心对应的 CQC 证书扫描件,****中心运营主体出具的有效投标授权文件,证明投标人可使用该 IDC 托管资源 用于本项目。
但工程量清单、技术规范书却要求很多除招标文件要求检测报告、测试报告。部分提供要求不明确,如路由器,测试报告到底什么时候提供,投标时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还是以工程量清单为准,还是以技术规范书为准,请逐一详细说明清楚。
质疑事项2:****中心须 CQC 增强级(A 级)认证,需进行授权,A级为最高等级,本项目为单水厂生产系统托管,不需要如此高的等级,并非本项目核心建设内容,同时把是否能参与该项目投标寄托于是否得到非核心内容的授权严重不合理,同时机房托管一般为本地运营商,此要求为故意提高门槛,增加投标人的成本,同时将指定软件硬件的检测报告、测试报告、演示视频结合本地运营****中心证书作为资格条件,明显为指定厂家和指定运营商。
答:1、以技术规范书为准。
2、本项目为重大民生供水工程,涵盖诸多设备、数据的信息化管理,对运行环境的稳定性、安全性、连续性、可靠性要求极高。普通机房基础设施条件有限,存在供配电不稳定、温湿度管控差、消防安防不完善、抗灾能力弱等问题,极易引发系统宕机、数据异常、业务中断,直接影响水厂正常制水调度、管网监控及巡检运维工作,造成供水安全风险。因此,本项目要求选用具备CQC增强级(A级 GB50174‑2017)****中心机房。****中心对应的CQC****中心运营主体出具的有效投标授权文件的时间现修改为中标后合同签订前提供,具体详见补遗内容。招标文件中和技术规范书中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部分改为中标后合同签订前或进场时提供,详见补遗。
问题45:现在的项目哪里还有公平可言,挂网二十天,涵盖了中秋节三天、国庆节7天,十天就过去了,除了潜在的那家,哪个节假日还会给你做成本评估,都看不到希望,这么大的项目,这么短的时间,要求又这么多,各种独有报告,***平台系统演示门槛,成本都评估不出来,肯定是指定的那一家提前把成本这些做好了,愉快过一个中秋节、过一个国庆节,然后愉快的中个2000万的项目,业主厂家皆大欢喜,恭喜恭喜。
答:本项目招标文件发售至投标截止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投标文件编制时间的法定要求。中秋节、国庆节属于法定节假日,投标人应自行统筹安排标书制作。该情形不构成延期招标的法定理由。招标人决定按原定时间推进招标工作,请各投标人合理安排时间。
问题46:1、本项目招标范围主要为智慧水务软件系统、智能化设备安装、系统集成及调试服务,为什么要设置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作为投标必要资格条件。
2、本项目招标范围涵盖智慧水务软件、变频水泵、超声波流量计、多参数水质在线监测仪、智能数据采集终端、***网液位计、****中心大屏及服务器系统。因品类繁多,无任一厂商可全部自产供应,请问上述设备是否可使用厂家授权供货?
3、在业绩要求中,要求提供完成过1个合同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智慧水务(***网)工程施工业绩,本项目建设内容包括智慧水务软件系统、****中心大屏系统、服务器系统、供水主管线配套硬件系统、泵站硬件改造系统、***网硬件系统,以及系统融合、调试、培训、运维等内容,仅认可“***网”业绩,可能导致具有类似智慧化系统集成经验、但项目名称或实施场景不同的企业无法参与竞争,建议修改为提供完成过1个合同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智能化或信息化工程施工业绩。
答:1、同问题32回复内容。
2、同问题38回复内容。
3、***网智慧水务工程,要求投标人具备同类智慧化系统实施经验,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智能化或信息化”业绩范围过于宽泛,***网工艺及水务数据特性,可能增加履约风险。招标人依法自主设置业绩条件,未排斥潜在投标人。本项目业绩要求设置符合《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6年版)的规定。故本条款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47:质疑点
质疑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中,关于“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的要求,认为该条款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
二、 质疑理由
1. 与项目实际需求及合同履行无关,构成不合理条件
本项目名称为“****中心水厂建设工程(智慧水务)”。根据招标公告,其招标范围明确为“智慧水务软件系统、****中心大屏幕系统、服务器系统……按招标人要求进行二次深化设计等”,本质上是智慧水务系统的集成与实施。
虽然项目包含少量土建工作(估算仅约562万元,占总估算约27%),但核心内容是软件开发和硬件集成。要求投标人同时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与智慧水务系统开发、集成的核心技术能力无关,属于设定的资格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2. 排斥了具备核心能力的潜在投标人,限制竞争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是承担此类智慧水务项目的核心资质。持有该资质的优秀智慧水务实施单位,其主营业务通常为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并不必然持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强行要求二者兼备,会将大量在智慧水务领域有丰富经验和技术实力,但未涉足传统市政土建的企业排斥在外,构成了不合理的投标壁垒。
三、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该条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其中第(二)项规定,属于此类行为的情形包括:“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你质疑的“同时具备市政资质”条款,正属于与智慧水务项目核心需求不相适应的情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该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这是你提出质疑的基本原则性法律依据。
四、 质疑诉求
请求招标人修改招标文件,删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中关于“同时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的强制性要求。
答:同问题15质疑事项1回复。
问题48:质疑理由
1. 本项目实质是“智能化系统集成项目”,而非狭义的“水务工程”
招标文件反复强调本项目为“集成系统项目”,包含“智慧水务软件系统、****中心大屏幕系统、服务器系统、供水主管线配套硬件系统”等。***平台的开发、集成与调试。具备大型智能化项目(****城市、智慧园区、****中心系统集成等)实施经验的企业,其技术团队、项目管理能力和系统集成经验,完全可以胜任本项目的建设需求。将业绩强行锁定在“智慧水务”这一特定行业,属于对潜在投标人行业背景的人为切割。
2. 限定“智慧水务”业绩排斥了在智能化领域有丰富经验的企业,构成不合理条件
当前市场上,具备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众多,****城市、智慧交通、智慧建筑等领域有大量1000万元以上的智能化系统集成业绩,但可能恰好没有承接名为“智慧水务”的项目。这些企业完全具备实施本项目的技术实力,却被不合理的业绩门槛挡在门外。这种以行业名称而非技术能力为标准的筛选,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
3. 建议修改为“智能化项目合同”是更合理、更匹配的业绩认定标准
将业绩要求调整为“1个合同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智能化项目合同”,具有以下合理性:
技术匹配性:智能化项目的核心技术(系统集成、软件开发、硬件部署、网络架构等)与本项目高度一致;
竞争充分性:扩大了潜在投标人范围,有利于招标人获得更充分的竞争和更优的报价;
实践可行性:在同类智慧水务项目招标中,已有招标人采纳“***平台”或“水务相关信息化项目”等更宽泛的业绩认定口径,证明该做法具有可操作性。
三、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该条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其中第(二)项规定,属于此类行为的情形包括:“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
“智慧水务”业绩的限定,其问题不在于“有业绩要求”本身,而在于将业绩范围限定在一个特定行业的项目名称上。本项目的实际需要是“智能化系统集成能力”,而非“曾经做过名字叫智慧水务的项目”。因此,该限定与合同履行所需的核心能力不相适应。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该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以特定行业业绩作为门槛,实质上构成了对非水务行业智能化企业的歧视待遇。
四、 质疑诉求
建议在质疑函中明确提出:
请求招标人将第1.4.1项中的业绩要求修改为:“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完成过1个合同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智能化项目合同业绩。”或者,至少将业绩范围扩大为:“1个合同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信息化/智能化系统集成项目业绩”,不再限定于“智慧水务”行业
答:***网智慧水务工程,要求投标人具备同类智慧化系统实施经验,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智能化或信息化”业绩范围过于宽泛,***网工艺及水务数据特性,可能增加履约风险。招标人依法自主设置业绩条件,未排斥潜在投标人。本项目业绩要求设置符合《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6年版)的规定。故本条款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49:该项目9月18***网,截至10月10日投标,中间经历中秋、国庆法定假期,投标时间严重不足,为保障每个投标人的权益,应该给投标人充足的响应时间。
答:同问题43回复内容。
问题50:1、该项目要求机电一级建造师证书,从项目建设内容看,主要实施内容为软件系统开发和硬件设备采购安装,项目经理要求建造师资质证书不合理,从建设内容来讲,软考类资质更符合项目建设需求,存在针对中小微企业的招标排他性。
答:本项目为工程招标,非单纯的软件采购或货物采购,项目实施内容包含大量硬件安装、调试及土建配套等施工工作,涉及机电设备安装,依法应由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项目负责人。要求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符合《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建市〔2007〕171号)规定。软考类资质属于专业技术资格,不能替代建造师作为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法定执业要求。该条件与项目规模相适应,未针对特定企业,不存在排斥中小微企业的情形。
问题51:1、该项目要求机电一级建造师证书,从项目建设内容看,主要实施内容为软件系统开发和硬件设备采购安装,项目经理要求建造师资质证书不合理,从建设内容来讲,软考类资质更符合项目建设需求,存在针对中小微企业的招标排他性。
答:同问题51回复内容。
问题52:问题1:水泵集成控制显示屏上应有中文设置和显示功能,在显示屏上可以直接输入流量和扬程便可自动运行。
该要求描述直接指向“熊猫智慧水务的产品”,管网手册可查
问题2:立式多级数字变频泵 3 台(两用一备,Q≥45m³/h(单泵),H≥90m,P≤15KW),基于设计冗余,应使用18.5KW功率的电机,但技术规范书内写的是15KW,该技术要求描述直接指向“熊猫智慧水务的产品”,管网手册可查,
问题3:该项目建设内容约1500电子智能化项目,为主要建设内容,资质要求为电子智能化一级和市政施工三级,按照项目经验及历史招投标资质设置,电子智能化二级已经完全能够承接该项目,存在故意提高门槛嫌疑。
问题4:招标文件中“ CMA 或 CNAS检测报告复印件”,违反“一单一库”政策要求,属于不合理条件限制、且设置为资格项,排斥潜在投标人。
问题5:招标文件中“演示视频”存在指向潜在厂家,属于不合理限制条件。
请招标修改文件限制参数、限制条件,修改过高资质要求,让大家公平参与。
答:1、该描述为功能性描述,而非指定品牌排他性描述,故该条不予修改。
2、清流泵房水泵改造中水泵参数修改为:立式多级数字变频泵3台(两用一备,Q≥45m³/h(单泵),H≥90m,P≤18.5KW),技术规范书已修改,详见补遗。
3、同问题15质疑事项1回复。
4、检测报告需要提供,提供时间修改为中标后合同签订前提供,详见补遗。
5、本项目只针对子系统要求进场时提供系统演示视频(演示视频可采用其他类似项目的视频,但必须包含技术要求中的相应功能),投标时投标人承诺满足即可(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问题53:质疑事项一:招标文件第七章第三条第(一)(二)项要求投标时提供CNAS认证第三方检测报告,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文件内容: 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三条第(一)项"接入性能要求"和第(二)项"GIS数据处理及应用性能"中均明确规定:"投标时需提供具备CNAS认证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质疑理由:
一、投标阶段要求提供CNAS检测报告在技术上不具有可操作性。 本项目处于招标阶段,智慧水务系统尚未开发建设,投标人客观上无法对其"要交付的系统"进行真实性能检测。软件系统的性能检测必须在系统开发完成并部署于本项目实际运行环境后,基于真实数据量、***网络环境和真实业务场景进行方能得出有效结论。投标阶段要求提供检测报告,实质上是要求投标人对一个尚不存在的系统出具检测证明,在技术上不具有可操作性。
二、投标阶段的CNAS检测报告无法反映本项目实际交付系统的性能表现。 CNAS认证仅证明检测机构具备相应检测资质和能力,并不等同于被检软件产品性能达标。即便投标人以此前其他项目的同类系统送检获取了CNAS报告,由于不同项目在数据规模、网络架构、硬件配置、业务场景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该报告的检测结果无法直接推导至本项目实际交付系统的性能表现。送检样品与最终交付物之间的一致性无法保证,检测条件可被操纵,检测结果不可比、不可复现,将其作为投标门槛缺乏科学依据。
三、该要求构成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要求投标人在投标阶段提供特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以证明尚不存在的在建系统性能,实质上是变相要求投标人具有已完成同类项目且已取得CNAS检测报告的经历,构成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正确的验证方式应是在系统建成后的验收阶段,于本项目实际环境中进行性能检测,投标阶段可通过技术方案评审、案例演示、性能承诺函等方式评估投标人的技术能力。
四、该条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该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第(五)项"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以及第(七)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规定。
修改建议: 将"投标时需提供具备CNAS认证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修改为"验收时需提供具备CNAS认证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将该要求调整为验收阶段的考核指标。投标阶段可要求投标人提供性能承诺函及测试方案,作为技术评审的参考依据。
答:检测报告为智慧水务软件企业技术实力、软件成熟度的体现,故要求投标人提供,提供时间已修改,修改为中标后合同签订前提供,具体详见补遗内容。
问题54:质疑事项二:招标文件第七章第三条第(三)项水泵改造技术要求同样要求投标时提供CNAS标志检测报告,存在同样问题
招标文件内容: 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三条第(三)项水泵改造技术要求中规定:"投标时提供带CNAS标志的能效检测报告"及"投标时提供带CNAS标志的检测报告"。
质疑理由:
一、水泵虽为标准工业产品,但投标阶段要求提供CNAS标志检测报告仍属不合理条件设置。水泵设备属于标准化的工业产品,正规厂家出厂时均附带产品合格证及出厂检测报告,产品能效参数已在产品铭牌和技术资料中明确标示。在投标阶段额外要求提供CNAS标志的检测报告,与项目实际需求不相适应,属于重复检测、过度要求。该要求使未取得CNAS标志检测报告但产品性能达标的供应商处于不利地位,构成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二、该要求实质上将CNAS认证设定为投标的实质性门槛。 招标文件将"投标时提供"作为强制性要求,意味着投标人若无法在投标截止前取得CNAS标志的检测报告,将直接导致投标无效或被否决。这一要求与水泵设备能否满足本项目技术要求无直接关联,属于设定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
三、正确的验证方式应为到货验收阶段检测。 水泵设备的能效和性能验证应在设备到货后、安装调试阶段,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以确保实际交付设备满足技术要求。投标阶段可通过提供产品技术参数表、出厂检测报告、厂家能效承诺等方式进行评估。
四、该条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该条款同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五)项及第(七)项的规定,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修改建议: 删除投标阶段提供CNAS标志检测报告的要求,改为在设备到货验收阶段进行能效检测和性能验证。投标阶段可要求投标人提供产品技术参数表、出厂检测报告及厂家能效承诺函作为技术评审依据。
答:水泵性能检测报告为水泵制造企业技术实力的体现,故要求投标人提供,提供时间已修改,修改为中标后合同签订前提供,具体详见补遗内容。
问题55:质疑事项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条分包资质要求不明确,分包金额栏空白未设上限
招标文件内容: 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第11条"分包"条款规定:"分包内容要求:二次深化设计,具体范围详见技术规范书。分包金额要求:(空白)。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满足本工程智慧水务的相应设计资质。"
质疑理由:
一、分包资质要求表述模糊,导致投标人无法准确判断资格条件。 "满足本工程智慧水务的相应设计资质"表述模糊不清,未明确具体需要何种专业类别和等级的设计资质。智慧水务涉及智能化系统设计、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通信工程设计等多种资质类型,不同投标人可能对"相应设计资质"产生不同理解。该表述违反了招标文件应当明确、透明的基本原则,导致投标人无法准确判断自身或其拟分包方是否满足分包资质要求,影响了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权利。
二、分包金额栏为空白,未设置分包金额上限,存在工程违法分包风险。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专业工程分包应当有明确的金额限制。分包金额栏空白意味着中标人可将任意比例的工程进行分包,可能导致中标人将核心工程内容违法分包,影响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损害招标人合法权益。
三、该条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该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七)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规定,属于招标文件内容不明确、不完整,影响潜在投标人公平竞争。
修改建议: 1. 明确分包人应具备的具体资质名称和等级,如"具备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具备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资质"等;2. 在分包金额栏明确设置分包金额上限,如"分包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0%";3. 明确分包内容的具体范围和工作界面。
答:1.同问题36回复内容。
2.本项目现阶段尚未实施,分包金额需根据深化设计及现场实际情况确定,无法在招标阶段锁定统一比例,中标后按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执行。
3.分包内容的具体范围已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问题56:质疑事项四:招标文件主要材料参考品牌表为空,但赋予招标人过大的品牌指定权,显失公平
招标文件内容: 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条"材料采购及报价"中规定:"本工程所需的主要材料须采用下列参考品牌的产品或同档次及以上的产品",并附有"主要材料参考品牌表",但该表中序号1、2对应的材料名称后未填写任何参考品牌。同时,招标文件规定:"招标人及监理人认为中标人所使用的材料品质存在缺陷,或者偏离图纸及规范要求,不能适用于本工程,招标人及监理人有权按下表中约定的该材料品牌中选择一种供中标人使用,招标人不因更换材料品牌而调整材料价格及相关费用;中标人拒绝按招标人及监理人要求更换,招标人有权从第三方购入该种材料,招标人收取中标人该类材料费的20%作为违约金"。
质疑理由:
一、参考品牌表为空表,但赋予招标人单方面品牌指定权,构成"有权利无标准"的不公平条款。 主要材料参考品牌表未列明任何参考品牌,但招标文件却赋予招标人及监理人在认为材料品质存在缺陷时单方面指定材料品牌的广泛权力。由于参考品牌表为空白,招标人在行使品牌指定权时缺乏明确的标准和约束,拥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导致不公平竞争,损害投标人合法权益。
二、品牌更换不调整价格并设置20%违约金,权利义务严重失衡。 招标文件规定更换品牌不调整材料价格及相关费用,意味着中标人需自行承担品牌更换产生的全部价差。同时,中标人拒绝更换的,招标人可从第三方购入该种材料并向中标人收取该类材料费20%的违约金。该条款将品牌更换的全部风险和成本转嫁给中标人单方面承担,且20%的违约金比例明显过高,缺乏合理依据,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显失公平。
三、该条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该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七)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公平原则和等价有偿原则的相关规定,该条款中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安排,损害了中标人的合法权益。
修改建议: 1. 在主要材料参考品牌表中如实填写各主要材料的具体参考品牌(每种材料不少于3个同档次品牌),供投标人参考选择;2. 明确材料品质缺陷的判定标准、判定程序及第三方鉴定机制,避免招标人单方面行使自由裁量权;3. 合理安排因品牌更换产生的价差费用,由双方协商分担,不应由中标人单方面承担;4. 合理设置违约金比例,使其与实际损失相当,不应过高。
答:一、参考品牌详见补遗。
二、关于品牌更换及违约金。条款适用前提为中标人所用材料经招标人及监理人认定“品质存在缺陷,或偏离图纸及规范要求,不能适用于本工程”,该认定须有设计或监理书面意见作为依据,并非招标人单方面认定。中标人若选用参考品牌或同档次品牌产品,该条款通常不会触发;20%违约金是针对中标人拒绝更换不合格材料、导致招标人不得不从第三方采购的情形,是在弥补招标人因更换材料产生的额外采购成本及工期损失,其性质以补偿为主,具有合理性。
问题57:质疑事项五:招标文件价格调整机制缺失,人工费和材料费价差均不调整,显失公平
招标文件内容: 招标文件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1条"价格调整"中规定:第11.1.1项"人工费价差调整办法"为"不调整";第11.1.2项"材料费价差调整办法"为"不调整";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也为"不调整"。即合同履行期间,人工费和材料费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完全由承包人承担,不进行任何价格调整。
质疑理由:
一、本项目工期较长,人工费和材料费市场价格波动风险不可忽视。 本项目计划工期为180日历天,横跨多个季度,在此期间人工费和材料费市场价格可能发生较大波动。智慧水务项目涉及大量电子设备、通信器材、自动化仪表等技术密集型材料,其价格受芯片短缺、供应链波动等因素影响,波动幅度往往大于传统建筑材料。招标文件完全排除价格调整机制,将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全部转移给承包人,明显加重了承包人的风险负担。
二、完全排除价格调整机制违反计价规范和公平原则。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3.4.1条"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的规定,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应当有明确约定。招标文件完全排除价格调整机制,将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全部转移给承包人,违反了公平原则和等价有偿原则,可能导致中标后因价格大幅波动而影响工程质量和进度,最终损害招标人利益。
三、该条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关于物价变化合同价款调整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公平原则和等价有偿原则的规定,招标人不得通过格式条款将全部市场风险转移给承包人单方面承担。该条款属于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应当予以调整。
修改建议: 增设市场价格波动调价机制,约定当人工费或主要材料价格波动超过一定幅度(如±5%)时,对超出部分按合同约定方式予以调整,合理分担市场风险。具体可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附录A中提供的价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信息调整法进行设置。
答:本项目工期仅180日历天(不足一年),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处于行业可预见、可承受的合理范围内,故本条款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58:质疑事项六:招标文件要求履约保函开立人须在渝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构成地域歧视
招标文件内容: 招标文件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3.7.2条规定:"承包人应选择在渝依法设立总部或者设有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开具履约保函(包括纸质保函或电子保函)"。
质疑理由:
一、该条款限制了投标人选择保函开立金融机构的范围,构成地域歧视。 要求履约保函开立人必须在重庆市设有总部或分支机构,实质上排除了投标人选择异地金融机构开具保函的权利。***平台的在线开具和核验,异地金融机构开具的电子保函在法律效力上与本地金融机构开具的保函完全等同,不存在担保效力不足的风险。该要求以地域为标准限制担保机构选择范围,构成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二、该条款与国家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电子保函跨区域服务的政策精神相悖。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关于"推广使用银行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的精神,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进电子保函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跨区域、跨行业应用的相关政策要求,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投标人选择担保方式。限制保函开立机构的地域范围,不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与国家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导向相悖。
三、该条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该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七)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规定,属于以地域为标准设置不合理的资格条件,限制了外地投标人的参与权利。
修改建议: 删除"在渝依法设立总部或者设有分支机构"的限制性要求,允许投标人选择任何具有相应资格的金融机构开具履约保函,包括但不限于异地金融机构通过电子保函形式提供的担保。
答:本项目招标文件编制符合《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6年版)要求,故本条款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59:质疑事项七:招标文件知识产权条款对承包人自有知识产权约束过于宽泛
招标文件内容: 招标文件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11.4条补充款规定:"承包***平台、通用模块或第三方软件,其知识产权仍归承包人或原权利人所有。但承包人应授予发包人永久、不可撤销、免费、全球范围内的使用权"。
质疑理由:
一、授权范围"永久、不可撤销、免费、全球范围内"明显超出项目实际需求,损害承包人合法权益。 本****中心水厂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范围限于特定地域和特定功能场景。***平台、通用模块等知识产权授予发包人"永久、不可撤销、免费、全球范围内"的使用权,该授权范围在时间维度(永久)、空间维度(全球范围)和经济维度(免费)上均明显超出本项目的实际需求,构成对承包人知识产权的过度索取。
二、***平台和通用模块是其核心竞争力,过度授权将影响承包人的持续经营。 ***平台和通用模块是其在长期经营过程中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研发形成的核心资产,是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其置于"永久、不可撤销、免费"的授权状态下,意味着发包人可以无限期、无偿地使用这些核心技术,可能导致承包人在后续项目中无法有效保护其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严重影响承包人的持续经营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三、对于第三方软件,该条款未充分考虑第三方许可条款的约束。承包人在项目中使用的第三方软件,其知识产权归原权利人所有,承包人仅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要求承包人授予发包人对第三方软件的使用权,可能超出承包人自身的授权范围,存在法律风险。
四、该条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相关规定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许可他人使用其软件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该条款要求承包人免费且永久地授予发包人全球范围内的使用权,实质上剥夺了承包人对其自有软件依法享有的许可收益权,违反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公平原则。
修改建议: 1. 明确"***平台、通用模块"的具体范围和界定标准,区分项目定制开发的成果与承包人原有的通用技术资产;2. 将授权范围限定为本项目实际使用所需的范围和期限,而非"永久、不可撤销、免费、全球范围"的无限授权;3. 对于项目定制开发部分的知识产权,可约定归发包人所有或双方共有;***平台和通用模块,仅授予发包人为本项目目的的有限使用权;4. 对于第三方软件,应明确承包人需遵守第三方许可协议的约束,发包人的使用权不得超出第三方许可范围。
答:一、关于授权范围。本项目为智慧水务系统建设工程,系统交付后需长期稳定运行,发包人须具备独立操作、维护和后续扩展的能力。要求承包人授予永久、不可撤销、免费的使用权,目的在于确保发包人不会因承包人的授权期限届满而无法正常使用已建成系统,属于工程建设的合理需要。关于“全球范围”。本项目虽使用于特定地域,但发包人可能通过移动终端、远程访问等方式使用系统,且系统数据可能涉及异地备份或集团内部调用,“全球范围”是为保障发包人使用场景的完整性,并非对承包人知识产权的处分或转移。该条有修改,详见补遗。
二、***平台和通用模块。***平台、通用模块知识产权仍归承包人所有,发包人获得的使用权仅限于本项目系统正常运行和维护目的,不得将该授权转让或许可给任何第三人。***平台和模块用于其他项目,不影响其持续经营。
三、关于第三方软件。承包人作为系统集成方,有义务确保所使用的第三方软件已取得合法授权,且授权范围覆盖发包人永久免费使用的需要。因第三方软件许可问题引发的纠纷或诉讼,由承包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该约定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承包人对所供货物及服务承担知识产权责任的通行做法。质疑人主张缺乏依据。故本条款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60:项目的工程量清单以软件和硬件设备采购居多,项目仅写明总价,没有分项限价,招标文件内容不清晰
答:本项目全部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详见补遗。
二、补遗部分
1、本项目全部工程量清单以本次发布为准,详见附件,请各投标人自行下载。
2、现重新发布本项目“技术规范书”,“技术规范书”以本次发布为准,详见附件,请各投标人自行下载。
3、本项目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为人民币20390714.83元(大写:贰仟零叁拾玖万零柒佰壹拾肆元捌角叁分),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定金额为人民币147426.41元(大写:壹拾肆万柒仟肆佰贰拾陆元肆角壹分)。本项目暂列金额为人民币950000.00元,专业工程暂估价为人民币156200.00元。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不得超过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额和暂估价必须按照招标人给出的暂定金额填报。
4、本项目招标将设置全部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详见附件,投标人的每项清单综合单价报价均不得超过每项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
5、将招标文件中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款第10.3条、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8.2.3款第F条修改为如下内容:
本工程所需的主要设备须采用下列推荐品牌的产品或同档次及以上的产品,中标人(承包人)应在采购前至少三十日将所采购材料设备的厂家、技术参数、品牌、质量等级等指标以书面形式报送招标人(发包人)及监理人审核,招标人(发包人)收到中标人(承包人)的书面报告后三十日内予以确认,经招标人(发包人)及监理人认质、封样(如有必要)、同意后中标人(承包人)方可采购进场。招标人(发包人)及监理人认为中标人(承包人)所使用的材料设备品质存在缺陷,或者偏离图纸、技术规范书及相关规范要求(以设计和监理书面意见为准),不能适用于本工程,招标人(发包人)及监理人有权按下表中约定的该材料设备品牌中选择一种供中标人(承包人)使用,招标人(发包人)不因更换材料设备品牌而调整材料设备价格及相关费用;中标人(承包人)拒绝按招标人(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更换,招标人(发包人)有权从第三方购入该种材料设备,招标人(发包人)收取中标人(承包人)该类材料设备费的20%作为违约金,并按招标人(发包人)实际支付的货款从中标人(承包人)的结算价款中扣除。
主要设备参考品牌表
|
序号 |
设备名称 |
参考设备品牌 |
|
1 |
数字成套变频供水设备 |
威乐、格兰富、南方、连成、凯泉或同档次及以上 |
|
2 |
超声流量计 |
联测(SIN)、汇中、科隆(KROHNE)、天罡股份或同档次及以上 |
|
3 |
多参数水质在线检测仪 |
哈希、E+H恩德斯豪斯、聚光科技、力合科技、科瑞达或同档次及以上 |
6、招标文件中专用合同条款“1.11.5款”第(2)条修改为“(2)承包***平台、通用模块或第三方软件,其知识产权仍归承包人或原权利人所有。但承包人应授予发包人永久、不可撤销、免费、全国范围内的使用权,且发包人有权基于该等软件进行后续修改、优化和二次开发,不受任何限制。”
7、招标文件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中“带★的为必须满足项,相关证明材料和质保期承诺书(格式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等在投标时投标文件中资格审查部分提供,不满足的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修改为“带★的为必须满足项,由投标人承诺(格式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不满足的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8、招标文件中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技术标准和要求”评审标准修改为“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由投标人承诺,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9、招标文件中“附件A: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A-16修改为“A-16不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由投标人承诺,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10、现公布本项目异常低价警戒线:
(1)本项目投标总报价异常低价警戒线要求:15293036.12元。
(2)本项目的主要清单综合单价报价的异常低价警戒线如下:
|
序号 |
单位工程名称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计量单位 |
综合单价异常低价警戒线(元) |
|
1 |
智慧水务工程 |
0305****7001 |
***平台系统 |
套 |
167742.05 |
|
2 |
智慧水务工程 |
0305****7002 |
管网地理信息系统(GIS) |
套 |
212265.50 |
|
3 |
智慧水务工程 |
0305****7003 |
管网GIS手持端系统 |
套 |
63728.61 |
|
4 |
智慧水务工程 |
0305****7004 |
管网自主采集系统 |
套 |
63852.45 |
|
5 |
智慧水务工程 |
0305****7005 |
WEB***平台系统 |
套 |
57492.05 |
|
6 |
智慧水务工程 |
0305****7006 |
数字水厂系统 |
套 |
436284.53 |
|
7 |
智慧水务工程 |
0305****7007 |
***平台 |
套 |
340775.02 |
|
8 |
智慧水务工程 |
0305****7008 |
原水厂加压泵站供水管理系统 |
套 |
288275.02 |
|
9 |
智慧水务工程 |
0305****7009 |
管网监控系统 |
套 |
265270.59 |
|
10 |
智慧水务工程 |
0305****7010 |
水厂智能生产调度系统 |
套 |
212265.50 |
|
11 |
智慧水务工程 |
0305****7011 |
DMA漏损监控系统 |
套 |
424284.53 |
|
12 |
智慧水务工程 |
0305****7012 |
巡检工单管理系统 |
套 |
159261.08 |
|
13 |
智慧水务工程 |
0305****7013 |
全域智慧手机监控系统 |
套 |
265270.59 |
|
14 |
智慧水务工程 |
0305****7014 |
智慧供水巡检维修软件 |
套 |
212265.50 |
|
15 |
智慧水务工程 |
0305****7015 |
****中心水厂数字孪生系统 |
套 |
424284.53 |
|
16 |
智慧水务工程 |
0305****7016 |
智能AI制水全流程模型系统 |
套 |
342288.95 |
|
17 |
智慧水务工程 |
0305****3003 |
超融合一体机(应用服务器) |
台 |
66228.38 |
|
18 |
智慧水务工程 |
0305****3004 |
超融合一体机(数据服务器) |
台 |
59844.09 |
|
19 |
智慧水务工程 |
0305****3005 |
超融合一体机(模型服务器) |
台 |
67683.92 |
|
20 |
智慧水务工程 |
0306****4001 |
双声道超声流量计(插入式) |
台 |
12336.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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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智慧水务工程 |
0310****3001 |
电动蝶阀DN300,1.0MPa |
个 |
9592.49 |
|
22 |
智慧水务工程 |
0306****1001 |
多参数水质在线检测仪 |
套 |
38645.61 |
|
23 |
配套工程 |
0310****1001 |
立式多级数字变频泵(观胜泵房改造改造) |
套 |
135712.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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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配套工程 |
0310****1002 |
立式多级数字变频泵(李家坪泵房改造) |
套 |
195937.70 |
|
25 |
配套工程 |
0310****1003 |
立式多级数字变频泵(清流泵房改造) |
套 |
239437.70 |
|
26 |
配套工程 |
0310****1004 |
立式多级数字变频泵(远觉泵房改造) |
套 |
216187.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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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配套工程 |
0310****1005 |
立式多级数字变频泵(三奇寺泵房改造) |
套 |
264187.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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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配套工程 |
0310****1006 |
立式多级数字变频泵(盘龙泵房改造) |
套 |
32677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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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配套工程 |
0310****1007 |
立式多级数字变频泵(黄坪泵房改造) |
套 |
17895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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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配套工程 |
0310****1008 |
立式多级数字变频泵(吴家黄桷滩泵房改造) |
套 |
303562.70 |
投标人投标总报价或者主要清单任一单项报价低于规定的对应的异常低价警戒线的,应提供报价合理性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具体详见招标文件中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款要求。
11、招标文件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中“★三、技术要求”有修改,详见附件“★三、技术要求”。
12、招标文件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三、资格审查部分“(三)承诺”格式有修改,详见附件“(三)承诺”。
注:已发布的招标文件与本答疑及补遗不一致的地方,以本答疑及补遗为准。本答疑及补遗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网上下载本答疑及补遗相关内容。
招标人:重庆兴荣新成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合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6年9月24日
[50022620260811001020101].CQCF 工程量清单.pdf(三)承诺.docx
****中心水厂建设工程(智慧水务)技术规范书.pdf
★三、技术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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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slzb.net/view/773/OUxw06ABni4p5U9XWnU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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