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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关于吉林胜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年处理10万吨再生塑料综合利用项目(一期4万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2025-07-25拟建项目吉林 - 吉林市 关注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年7月25日我局拟对吉林胜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年处理10万吨再生塑料综合利用项目(一期4万吨)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7月25日-2025年7月28日(2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432-****0900

通讯地址:****街****号****大厦

邮编:132000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吉林胜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年处理10万吨再生塑料综合利用项目(一期4万吨)

吉林市高新北区创业五街中德工业园9#、10#厂房

吉林胜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吉林市岚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该项目位于吉林市高新北区创业五街中德工业园9#、10#厂房。****中心地理坐标经度:126.358343度,纬度:43.935417度。项目租用吉林市高新北区创业五街中德工业园10#、9#厂房建设2条废塑料破碎清洗生产线、2条废塑料造粒生产线,并配套建设辅助工程、储运工程及环保工程。项目总占地面积总占地面积9628m²。项目回收废塑料,经破碎、清洗后生产再生塑料片,部分再生塑料片还可以继续进行挤出造粒,生产再生塑料颗粒。项目此次申请报批为一期建设内容,后续建设不纳入本次环评,本项目(一期)建成后年处理废塑料能力为4万吨。项目总投资1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万元,占总投资比例为0.4%。

1、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使施工期废水、废气、固体废物产生的环境影响可控,确保施工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关标准要求。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有效控制废气的排放。项目清洗线废气须采用集气罩收集,经布袋除尘器除尘处理后,经由22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项目造粒线废气和水池产生的恶臭气体须采用集气罩收集,通过活性炭吸附后,经由22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项目危废贮存库废气须通过负压收集,经活性炭吸附后,经由22m高排气筒(DA002)排放,确保废气中的主要污染物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及其修改单的相关标准限值要求,氨和硫化氢排放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54-1993)表2限值要求。

有效控制工艺废气无组织排放,项目生产车间须封闭生产,确保厂界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氨和硫化氢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54-1993)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厂房外监控点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关排放限值要求。

3、坚持“节约用水、清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项目生产废水须经“油水分离+絮凝沉淀”处理后回用生产;项目生活污水须满足吉林市新北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网排入吉林市新北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禁止私设排污口,禁止使用明沟、暗渠和渗井排放废水,禁止雨污混排,防止污染地下和地表水体。

4、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须在厂区内合理布局,采用低噪声设备,从源头上控制设备噪声的产生,设备底部设减振垫,建筑隔音等降噪措施,加强设备的维修保养,确保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5、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主动与被动防渗相结合的防渗原则,从污染物的产生、入渗、扩散和应急响应全阶段进行控制;依照标准落实分区防渗,其中,重点防渗区为危废暂存库;一般防渗区为生产车间、原料库、成品库、一般固废暂存间;简单防渗区为办公区、厂区道路,须采取一般地面硬化。

6、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防止产生二次污染,防止对地下水和土壤造成污染。项目生活垃圾由环卫处理;废电线、废沉水塑料外售综合利用,标签、木屑、硅胶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焚烧,底泥、布袋收集尘、***网送有资格单位处置,废布袋由厂家回收,其收集、储存和转移须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执行。项目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机油桶、油水分离废油属于危险废物,须暂存于危废库,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其收集、储存和转移措施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和《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等国家有关规定。

7、严格落实总量控制要求。因项目拆除后搬迁,项目原环评审批总量按照以新带老进行收回;同时按照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审核有关事宜的复函》要求,进行审核,该项目建成后污染物排放总量为:非甲烷总烃3.273t/a,颗粒物4t/a,项目运行过程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

8、强化全厂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和应急防控措施,提高事故风险防范和污染控制能力,制定全厂环境污染事故防范和处理应急预案,并到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备案;按要求组织员工进行培训,使其了解并掌握预案内容、应急处置程序等相关要求,定期进行应急预案的演练,防止发生由于管理问题造成的污染物超标排放所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

9、完善并落实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项目须严格按照报告提出的环境管理要求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HJ1034-2019)相关要求,确定企业的监测计划,确保各项污染物排放能够满足排放标准要求。

10、在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平台,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合理环境诉求。定期发布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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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slzb.net/view/8323/NDFLP5gBtavodC9fpOF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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