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11-****1797
通讯地址:****路****号京口生态环境局
镇京环审〔2026〕2号
关于对镇江市标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高端汽车零配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镇江市标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镇江市标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高端汽车零配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金港大道以北、雩龙路以西,用地总面积约28.79亩,新建厂房3栋,计容总建筑面积29124.78平方米。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汽车紧固件2500万件(约1.5万吨)的生产能力。
本项目已取得镇江市京口区行政审批局备案(镇京行审备〔2023〕97号)。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中心评估意见(镇环服咨〔2025〕93号),我局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并在工程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按照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处理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网接通前,生活污水厂内(A2O+MBR+消毒)处理后回用绿化;管网接通后,生活污水***网,经谏壁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1中A标准值要求后,尾水排放京杭运河。***网接通前生活污水执行《****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表1城****城市绿化限值;***网接通后项目废水接管执行《****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A级标准、谏壁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要求;谏壁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1中A标准值要求。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废气的收集和处理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金属加工废气:冷镦采用密闭箱式设备,金属加工废气经管道负压抽吸至配套的静电净化器处理后由15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搓丝、攻牙采用密闭箱式设备,金属加工废气经管道负压抽吸至配套的静电净化器处理后由15m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抛丸废气:抛丸机生产时密闭,经自带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的排气筒(DA003)排放。该项目金属加工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以NMHC计)、抛丸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排放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标准;挥发性有机物(以NMHC计)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四)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设备采取隔振、隔声、建筑物隔声、厂区绿化隔声、设备合理布局远离厂界、加强设备维修保养等措施后,南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要求,其余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一般工业固废:不合格品、废模具、废钢丸、收集粉尘、废布袋、废包装物、废水处理污泥及废膜组件外售资源回收公司综合利用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废边角料、废成型油、废成型油包装桶、废机油、废机油桶、废劳保品、废紫外灯管,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处理处置。一般固废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要求规定;危险固废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苏环办〔2021〕290号)、《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苏环办〔2024〕16号)相关要求。
(六)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依法依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
(七)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三、本项目实施后,项目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一)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 720/720m3/a、COD≤0.252/0.0216t/a、SS≤0.144/0.0072t/a、氨氮≤0.0288/0.00216t/a、总磷≤0.00432/0.00022t/a、总氮≤0.0504/0.0072t/a。
(二)大气污染物:颗粒物≤0.81t/a(有组织≤0.39t/a、无组织≤0.42t/a)、非甲烷总烃≤0.0028t/a(有组织)。
(三)固体废物:规范贮存后安全处理、处置,零排放。
四、按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本项目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办理。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自主验收情况在全***平台中填报公示。
七、项目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镇江市京口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不定期抽查。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镇江市京口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19日
抄送:镇江市京口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镇江生环科学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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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slzb.net/view/8781/E2gn1JsB8JITibH45M-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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