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11-****1797
通讯地址:****路****号京口生态环境局
镇京环审〔2026〕10号
关于对镇江华核装备有限公司年产10万平方米硅布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镇江华核装备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镇江华核装备有限公司年产10万平方米硅布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江****大道****号。本项目租赁江苏海龙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有厂房;购置生产设备二辊双工位刮涂压延机1套,新增一条防火胶涂覆玻璃纤维布材料的生产线,该项目建成后,形成防火胶涂覆玻璃纤维布10万㎡/a的生产能力。
本项目已取得江苏镇江京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备案(镇京开备〔2025〕62号)。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中心评估意见(镇环服咨〔2026〕17号),我局原则上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并在工程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按照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处理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该项目实施后全厂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清运至谏壁污水处理厂,尾水最终排入京杭大运河。该项目污水接管标准执行《****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污水接管至谏壁污水处理厂处理,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1中A标准。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废气的收集和处理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涂覆、固化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提供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该项目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浓度限值。
(四)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你单位应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设备隔振、隔声、建筑物隔声、设备合理布局远离厂界、加强设备维修保养等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固废:该项目依托现有一般固废库10m2。边角料、废包材收集后委托有能力单位处理或利用;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危险废物:该项目依托现有危废仓库10m2。废胶桶、废胶块、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废活性炭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有关规定;危险废物处理和处置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六)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依法依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
(七)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三、本项目实施后,项目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大气污染物:非甲烷总烃≤0.1824t/a(有组织≤0.0864t/a、无组织≤0.096t/a)。
废水污染物(接管考核量/最终外排量):废水量≤360/360t/a,COD≤0.135/0.0135t/a、SS≤0.1125/0.0045t/a、氨氮≤0.0135/0.0007t/a、总磷≤0.0018/0.0001t/a、总氮≤0.0180/0.0045t/a。
固废:规范贮存后安全处理、处置,零排放。
四、按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你单位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并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本项目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办理。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自主验收情况在全***平台中填报公示。
七、项目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镇江市京口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不定期抽查。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镇江市京口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9日
抄送:镇江市京口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镇江南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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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slzb.net/view/8781/vwYKeqABLRKCxEZfNTF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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